孙月
【摘 要】 本文首先解释了公正是时代的症候与诉求,其次分析了“公正”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指引着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最后阐释了边沁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开辟了一条道路,为现时代的正义问题提供一种理论设想。
【关键词】 公正;边沁;现代性;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原则
一、公正:时代的症候与诉求
“公正”这个主题从一开始就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概没有一个人能够对之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往往现实有的时候会与民众原本的理论构想相悖,当人们对社会越做仔细的考察,越会发现“平等”不符合事实,社会不公平的现象触目皆是。这样民众在期求平等的时候,开始对社会存有的公正体系提出理论诉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正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存在于民众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组织或过程所作的分析与评估中,也一直充斥着道德的伦理规范体系。根据马克思的看法,经济体系及其财产关系的特征对每个社会的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私有财产的出现乃是社会不平等的开端及持續的基础,社会阶级间的斗争——阶级冲突或社会冲突——使社会阶级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要工具。
公正也便成为施政的目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不同的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特权,将祈求通过公正这一社会性伦理体系来统摄他人,从而形成一种价值标准来保证个人权利的获得。
二、何为“公正”承担道德承诺
公正的理论应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说起,甚至从更早些洛克的“自然状态”谈起:个人是谋求社会更大利益的工具或者是为了达到效用的最大化。个人道德问题离不开社会的公正体系,社会公正了人自然变得有道德。统治者无法面面俱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他既能做到当人与人发生冲突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让少数服从多数,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但转意而言,我是那少部分的利益相关者又该如何解决冲突,我难道要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我的利益就不是利益?
1789年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开篇的第一章节便带领读者走入了他的“功利”世界,即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边沁所提出的“幸福最大化的原则”其实就是在为政治服务,为“共同体内一个或一群特殊的人掌握”,他维护着某一特定阶级或者确切的说是“一群特殊的人”——政府的利益。他的社会理论构思发展到后来,被诺齐克、罗尔斯等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所批判,他们强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任何人的同量自由和谐共存的最大限度的自由。换言之,人人必须享有自由。与边沁所代表的最大化的幸福相比,罗尔斯的正义论更为全面化,他强调社会中的每个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所有幸福都应该被考虑。
三、一条功利主义路径:“幸福最大化”
笔者赞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试图为边沁的功利原理作辩护。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很喜欢用“原理”二字,“原理”是:一种赞许的情感,当以此对待一项行动时,赞许其功利,把这功利当作该行动的这么一个性质,应当被用来决定该行动赞许或非难的程度。边沁在界定伦理道德与立法法治之间的关系,以一界限来区分,当面临两者的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那边沁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功利原理又是什么?它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1]快乐和痛苦具有潜在的支配地位,是客观规律准则,某种程度暗示了人类具有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功利原理承认这一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2]把功利当作行为的准则,关照的是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准确地说其行为的标准就是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最大的幸福,对于私人而言,要求个人的正义,对政府而言,要求社会的公正,这是普遍适用的原理。当提到利益相关者最大的幸福,就必定会涉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问题,换言之就是有一部分或一个利益相关者为实现利益共同体的最大幸福而失去或牺牲掉自己的幸福,所以边沁在著作中对“功利”二字进行解释阐述时使用了“倾向于”。他无法关注于行为活动的所有人的利益,只能将利益“倾向于”最大化,给尽可能多的人以福乐。相比而言,这一理论更适于“少数人服从于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的选择”。“共同体的幸福与具体个人的幸福”都将遵从于普遍适用的功利原理,也就是说他肯定个人追求幸福价值的可能,即私人的每项行为准则,但私人的利益涉及到共同体全部的利益时,遵从边沁的普适价值。当他追求的幸福与共同体所要促进的幸福相同时,他的利益将不会受到损害,他将沿着共同体追求的幸福大方向前进。然而,当不幸存在时,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恰巧他走入了利益的共同体当中,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都是这一大集合中的各个元素,每个成员都带有其个性。也就是说,当个体与共同体发生冲突与矛盾时,他将涉入到利益相关者的群体中并适用边沁的功利原理。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有如下的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们的生存、生产、生活是离不开这个社会环境的,他需遵从于这个社会关系、社会规则、社会准则,更甚者说,他要清楚明白的了解这个社会的游戏规则。那问题来了,人离不开这个社会,那社会公正的制定者如何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呢?
相比而言,边沁的哲学更像是为政治服务为目的的伦理道德规范。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是由政府措施而定,而什么又是政府措施呢?政府的措施由谁而定?“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做)”,特殊的人的特殊行动如果还能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将面临危机或损害,如民众暴动等,怎么办?“如何理解应当和不应当、对与错”在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下,引申出涉及到伦理术语来规范人们行为,而功利原理之下有一个功利的法规或命令,而功利的法规和命令之下有一个政府措施。最终变成了一种以政府措施规范人的行为到底伦理了。站在个人的角度,笔者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得以保全,但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体,必有纷争,那当局者如何面对选择,幸福最大化原则给民众提供了理论的契机,但道德与立法相违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民众又该如何选择。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会单方面地关切理想,也不会脱离精神诉求而批判生存现实,相反,它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有限与无限之间辩证存在的一种思维方式与生存样态。无论现时代为现代社会还是后现代社会,毋庸置疑,这都是一个世俗的时代,在世俗的时代,“公正”何以可能?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思想任务与现实难题。现代性的视域之下,人们普遍感觉到人情冷漠、个体情绪多表现为忧虑、烦闷、无意义感,以及在道德困境之时已经无法以主体性角色进行道德选择,诱因这一系列时代诟病的根源,莫过于资本逻辑、科技理性、大众文化与消费主义的多者“合谋”。马克思曾在《导言》中这样评述当时的德国:“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当现时代的问题直指正义之时,甚至也会有与此相类似的看法。绝对的、纯粹的、完备的善的社会,绝不是仅仅依靠“物质力量”一般的法的精神,还需要立足于具有社会的、历史的人的这一存在。在个体的人与群体的社会之间,寻求一种辩证的张力,超越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恶性循环,使人的主体意识能够在社会性的法的精神的“关照”之下超拔出来,正义才有可能在世俗时代得以实现。
【注 释】
[1][2] [英]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P57.
【作者简介】
孙 月(1993.3-)女,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