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姝
摘 要:隨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借贷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相较以往普通的民间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凭借自身优势使得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本文将从网络借贷兴起的原因谈起,介绍国内外的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发展模式,分析在此类新型借贷模式下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为完善网络借贷平台提出相关的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网络借贷;发展模式;法律问题
一、网络借贷的兴起
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网络借贷定义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实现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为网络借贷提供了平台,其兴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市场需求量大。2.设立网络借贷平台的门槛低、成本低。3.借贷的操作过程简单方便。4.借款方容易在短时间内获得借款。5.贷款方获得的利息高。网络借贷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的这些优势使得其发展迅速。
二、网络借贷的发展模式
(一)国外
1.纯中介型——Prosper模式
Prosper是美国第一家P2P(个人对个人)在线借贷平台网站,也是全球规模最大、运行最完善的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范围覆盖了美国大部分的州。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给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中介平台服务,撮合双方的借贷意愿,再从中收取服务费以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营。它的运营模式是荷兰式拍卖,即反向拍卖。【1】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然后Prosper将该笔借款申请作为拍卖的标的投放到平台上,由各贷款人出价竞拍,报价借贷利率最低的贷款人赢得此次竞拍,完成借贷交易。而Prosper作为中介收取服务费以维持平台的运行。
2.复合中介型——Zopa模式
Zopa是全球第一家正式运营的英国网络借贷平台。它的运营模式是,由平台提供的匹配竞价模型依据借贷双方给出的条件进行匹配,促成交易。倘若出现一个借款人,多个贷款人的情况,该模型会挑选出报价利率最低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交易。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它扮演着类似银行中间人的角色。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它重视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如:①Zopa不会将贷款人的资金集中出借给某一个借款人,而是会将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以此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避免出现贷款人的资金完全无法收回的情况。②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合同,Zopa强制借款人在达成协议融得资金后,每月按时分期还款。
3.公益型——Kiva模式
Kiva是全球最大的非营利性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它采用的是扶贫模式,支持缺乏资金的贫困创业者们。Kiva的运行资金来源于社会捐助,不收取用户任何的服务费。同时,Kiva借款的门槛低,主要提供小额借贷,所以贷款的安全性也有很大的保障。它不仅借款利率低,提供免费的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通过这个网站,投资不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以用来帮助那些低收入人群来改善生活。【2】
(二)国内
2006年唐宁创立了“宜信”,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引入了国内。2007年上海“拍拍贷”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网站。国内的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纯线上模式
纯线上模式类似于国外的纯中介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纯粹的中介角色。其主要功能是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交易平台,设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的流程和细节。在该模式中,平台通过客户上传的信息资料、视频资料、银行流水、工资流水等对其进行审核。纯线上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以上海“拍拍贷”为代表,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只收取服务费,所有的借贷环节,包括客户信息采集、客户信息匹配、签订借贷合同和违约催收借款等都将在线上完成。
2.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在采用线上功能的同时,在线下设立增信机制。平台在线上发布借款信息,寻找合适的贷款人,然后在线下审核贷款人的信用和担保,完成借款人的开发,再通过平台将借款人和贷款人进行匹配,促成交易的完成。国内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宜信”、“人人贷”和“安心贷”。此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其安全性,线下的信用审核可以鉴别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筛选掉不合格的借款人,减少了贷款人将钱借出去难以收回的可能性。
3.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不同于纯线上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会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平台成为了资金流转站,通过线下团队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进行审核、销售债权。换言之,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采用第三方先行放贷给借款人,然后再由该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贷款人的方式完成整个借贷交易。平台会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这种操作方式就将原本较为简单的“一对一”的借贷关系转化为了“多对多”的借贷关系。当资金分散,一个贷款人对应多个借款人或者一个借款人对应多个贷款人的时候,资金的安全性就有了更高的保障。【3】
三、网络借贷易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容易滋生犯罪
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激发了各种模式的借贷平台的出现,然而这些平台也为一些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不一样的土壤。平台发展过程中的“异化”,使得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经营罪等逐渐滋生。
8)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来看,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目前有很多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都并没有获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批准也没有备案,他们擅自向公众吸收资金经营存贷和放贷业务。而运营这些平台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御能力较差,也不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所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贷款人将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为了将贷款人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还会采用诈骗的手段,许给贷款人高额利率以骗取他们的投资。这些行为都将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2.非法经营罪
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有的平台会充当银行的角色,给借贷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从而涉嫌擅自经营银行业务。债权转让模式下的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预先收购大额债权,再将其拆分或制成理财产品卖出的时候,也会出现不法分子趁机钻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此外,那些为了扩大业务还提供担保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还存在涉嫌非法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能。所以,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网络借贷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举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触犯非法经营罪的行为。【4】
(二)个人信息数据外泄
网络借贷不同于以往普通的民间借贷,交易的操作和完成离不开互联网,尤其是采用纯线上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对客户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的时候还需要客户上传大量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所以整个交易过程对网络安全的要求特别高。加之借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都是十分重要、私密的,所以倘若平台管理不善,或是遭受黑客攻击,抑或是有人刻意贩卖客户信息,都将导致个人信息数据的外泄,且互联网自身快速、便捷的特性会使得这种信息泄露不像是线下那样以“一传一”的速度进行,而是以“一传十”、“一传百”的速度进行。
四、如何完善网络借贷平台
(一)规范准入机制
若想规范网络借贷行业,促进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运营和该行业的良好发展,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进入该行业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使各平台达到一定的准入条件再让其进入市场。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机制可以促进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正规化。准入机制应全面、完善,不仅要对注册平台的资本进行规定,还要对从业人员的资质有所要求,同时应对申请注册的平台进行评估分类,再根据评估分类的情况对其业务和规模进行限制。通过较高的准入标准来降低今后网贷平台在借贷交易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此外,还应当设有相应的退出机制,防止一些平台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掩盖问题、吞并贷款人的资金。如果对平台的退出也有所限制,那将减少它们一旦破产就跑路走人的现象,逼迫其善始善终,减少客户的经济损失。
(二)落实业务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给网络借贷平台从事业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部分都确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但监管分散使得监管的效果并不明显。各监管部门机构应根据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制定详细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合的部分到底应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只有将监管工作确定化、细致化,才能起到促进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化、秩序化的良好效果。
(三)完善信用评级
网络借贷中很重要同时很繁琐复杂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核和评定,国外的网络借贷行业之所以能够高效有序地发展,基础在于其发达、成熟的征信体系。【5】网贷借贷行业与征信行业相辅相成,完善的征信体系,可以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更为安全的交易环境。笔者认为,应在行业内建立起征信体系和黑名单共享机制,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考察,以此判断是否可以对其提供借款以及借款的数额多少,从而减少借款人借款后还不上,利息越滚越多的现象。
六、结束语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各种模式的平台也相继出现在这个行业里,但随之而来的还有那些触碰到法网的交易行为。各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加快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刻不容缓,将网络借贷市场规范化、透明化,才能为该行业提供更好、更安全的发展环境,使得这一行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史亚坤:《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模式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2]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载《法治论坛》,2013年4月30日。
[3]柏德凡:《P2P网络借贷模式及风险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4]丁春燕:《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5]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