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丢失,四类损失可索赔

2018-04-26 08:20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18年1期
关键词:刘莉仁怀退休金

杨学友

档案被单位弄丢了,随之而来的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及时享受退休金,甚至因无法补办职工档案,造成永久性无法弥补的损失,这一系列的损失应如何维权,如何计算,如何赔偿呢?

档案丢失无法办退休,直接损失必须赔

[案例]刘莉于1982年入职某市旅游局工作,1987年9月由公司调入下属分公司服务中心工作。2007年3月公司改制时,刘莉下岗后离职另行打工,公司未再给刘莉缴纳社保金。2010年3月,尚有6个月就到退休年龄的刘莉找到原公司要求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公司虽同意办理,但强调对其档案早已转走(实际丢失),无法办理包括退休等任何手续。此后的5年时间里,刘莉四处上访也未能解决。2016年3月,刘莉以原公司为被告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为其补办职工档案及退休手续,赔偿退休5年来的退休金、医保损失2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主张将其档案转给刘莉再次打工单位,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遂判决被告公司为刘莉补办职工档案与退休手续,并赔偿刘莉5年退休金等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评析]刘莉的人事档案一直由某旅游公司负责保管。刘莉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双方并未办理调离或离职的相关手续。作为刘莉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未能提供刘莉档案调出的充分证据而又无法提供其相关档案,故应认定刘莉的人事档案被该公司丢失。因此,应当对刘莉人事档案丢失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档案丢失工龄缩水损失,过错方全额赔

[案例]1965年5月,陈某进入某市工厂工作,一直工作至1989年6月,离职后成为自由职业者,并由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2005年,60岁的陈某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到手的养老金仅1600余元,因明显少于同龄人退休金收入。陈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得知,因原工作单位至今未移交其档案,退休金少的原因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致使其养老保险金与同时进厂的职工有差异。陈某认为,档案丢失的过错在原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丢失的档案已经无法办理,法院比照陈某同等情况职工退休金差别,酌定并判决被告某某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75000元。

[评析]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档案材料具有保管和移交等义务,单位未能提供陈某的档案材料或移交档案材料的凭证,应推定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由于陈某没有相应的档案材料,造成其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致使其养老退休金与同时进厂的职工有差异,故应当对给陈某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档案丢失,补办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承担

[案例]王某系某县公路局合同制职工,1977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该局工作至2004年离职。2016年1月,即将年满60周岁的王某在办理退休前,为弄清楚自己的退休年龄到原公路局人事部门查阅自己的档案,却被告知:2002年单位搬迁过程中不慎将其档案丢失。经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后,王某到相关部门上访,并对解决的意见不服,遂于2016年9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办档案,并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鉴于王某尚未退休,被告单位将其档案丢失虽未实际造成经济损失,但毕竟对其身心造成伤害,可以界定原告心理上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遂判决被告为原告补办档案,将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评析]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其损失,应构成对职工复合性质权利之侵犯。《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据此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因此,在无实际经济损失情形下,亦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社保欠费且档案丢失无法补救,按平均养老金标准赔

[案例]何仁怀于1995年1月1日入职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从未给其缴纳社保金。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何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保金。何仁怀于2015年5月2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从2015年6月起,停止为其缴纳社保金等费用。但直至何仁怀退休,公司始终没有为他补缴20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金。退休后,何仁怀因拿不到足额的退休金,一纸诉状将原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依职权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咨询意见称何仁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为其办理2008年1月以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法院按何某自退休至其年满75岁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32万余元,但何某主张赔偿金为20万元,遂判决全额予以支持。

[评析]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何某起诉主张的20万元,并未能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法院参照2015年度所在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酌定何仁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75岁)15年期间,即2015年5月至2030年5月,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32万余元,何某对此仅主张20万余元,法院依据“不告不理”(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主张,越权予以判决)原则,只能判决支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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