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疑罪从无

2018-04-23 01:10于小龙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健全

摘要:疑罪从无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的重要审判原则。但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我们改变审判思路,切实提升专门机关的办案能力,健全、完善配套程序规则和证据制度体系,努力为落实疑罪从无营造宽松、理性的氛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疑罪从无;维护司法;健全

一、美国辛普森案

在美国,作为史上最为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堪称为世纪审判也是最为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本案中辛普森成了最大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法院判决辛普森无罪,令人意想不到,而其审判的原则,无罪推定的适用也使该案件成为世界法律界的经典案例。

二、中国聂树斌案

1994 年 8 月 10 号,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接到康某2报案,称其女儿( 康某 1) 失踪。同日下午,8 月 11 日上午,康某 1 的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同日下午,办案机关对康某 1 的尸体进行了检验。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聂树斌抓获,石家庄中院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含义

疑罪的处理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有、从轻到从无的发展过程。其发展渊源是来自古罗马法规定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思想,亦即“有利被告”原则。要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无,首先要知道疑罪从无的概念及其定义和性质。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的体现,但具体实施却各不相同,所谓疑罪从无,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个是疑罪,即什么是疑罪?其次是从无,怎样从无?

(二) 疑罪

疑罪从广义上来讲作为疑罪, 是指对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楚,不能判断罪与非罪之疑, 但有时也体现为情节轻重之疑, 亦或者是此罪与彼罪的疑惑,有时还体现为一罪与数罪之疑。从狭义上来讲,疑罪是指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证据并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尚不能确认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角度来说,所谓疑罪,应当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但无法达到侦查终结、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的刑事案件。

(三) 从无

就是无法确定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不能判定其构成犯罪,那么只能认定其无罪。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核心标准就是其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则法庭审判判决其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则不能认定其有罪。

四、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的区别

(一)公安侦查阶段

美国宪法规定了米兰达规则,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辛普森面对警方的询问有权利闭口不答。同时美国法律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即一旦认定警方采取的证据是由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得来的,就不得作为庭审证据使用。中国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禁止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并且通过该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但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事实并非如此,以聂树斌案为例,该案得到主要证据在于口供,而且该案事后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做法。并且作为物证等客观证据竟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侦查机关的主要侦破方式是重视口供,从口供来进行案件的反向推理,从嫌疑人的口供中得知是否是犯罪人,然后在找其他间接证据进行补充,进而达到可以定罪判刑。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快速破案,但容易出现差错,造成错案。

(二)检察官起诉阶段

美国法律为了限制公权力,专门设立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该原则要求检察官对同一案件事实,只能起诉犯罪嫌疑人一次。

中国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在起诉时往往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材料,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利证据的收集就会陷入被动,侦查机关在已送卷宗时,对于有利被告人的证据往往不够重视,造成公诉机关在审查时没有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件,在碰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会严重影响公诉机关的起诉思路和方向。

(三)审判阶段

在美国,多数案件都是由陪审团进行“事实审”,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杀了被害人。如果陪审团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谋杀被害人,那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只有当陪审团认定。犯罪嫌疑人杀人时,才轮到法官进行“法律审”,即判决犯罪嫌疑人应受的具体刑罚。辛普森案正是由于刑事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没有杀人,所以辛普森才被无罪释放。

中国的审判制度与美国的审判制度明显不同,中国的审判制度没有陪审团,但是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并且,还有论证制度,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并且,中国法院还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但是,在聂树斌案件中,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案件的证据及疑点也没有充分论证。法院作为司法程序中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个案件,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启示

我国刑法虽然也设立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现实审判活动中,该原则很少适用,这也是近几年冤假错案不可避免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应当重视该原则的适用,减少冤假錯案的发生,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院审判,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都应当适用。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辛普森案与陪审制度[J].民族与法治,2015(11).

作者简介:

于小龙(199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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