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睿
【摘 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财力均衡的基本手段,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财政体制的效率与公平。在文中主要就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可以更好地发挥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支付;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推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对于合理安排各个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强化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也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安定有着良好地作用。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
我国从1994年正式开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起步的,在1995年时正式出台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自此我国开始了对于转移支付制度的探索。从多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如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获得了一定的成果,已经基本确立其了政府间财政转移制度的目标。当前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且逐步形成了相应的制度和方法使得政府间的财政支付更加规范。从实践的效果上来看,推动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形成,对部分地区财力不足的矛盾进行了缓解,缩小了民族间的发展差异以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晰。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但在事权方面对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范围缺乏具体明晰的划分,存在许多模糊之处。
(2)还没有形成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导致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难以实现。在已经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很多都是用来作为税收返还以及补助,其中用来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是相当小的。但是税收返还和补助是用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收入能力强的地区转移支付数额自然就大,收入能力差的地区转移支付数额自然就小,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甚至是背道而驰的,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税收返还反而逐步拉大了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与财政转移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在财政转移资金的使用方面,未建立有效的审计监督系统,对资金能否做到专款专用等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对违反补助使用规定的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缺乏法律权威性。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经常会出现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现象。
二、健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
1.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法律对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明确划分,才可有效避免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也才能为规范化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出重要的基础条件。我国应该根据经济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事权,按照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
2.依法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全国各地居民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国家最低的就学、就医、就业、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标准的实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依法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建立一个以公式化为基础、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专项拨款为辅的合理的转移支付体系。总的来说应当采取支出均衡模式,在公式中考虑财政供给人口、辖区的面积、少数民族人口等影响公共支出的多重因素,以保障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实现。
3.设置专门机构、建立转移支付管理监督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从上到下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严格的支付和审计监督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赋予其法定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该机构可负责财政部转移支付申请的审批、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等,这样既能体现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又能体现其监督约束的完整性,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
4.健全法律程序,完善转移支付立法。我国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过程中,应将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支付形式、核算标准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法制轨道内正常有序的运行,还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的审批监督程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同时,我们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一定要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妥善解决立法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只有这样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才可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
参考文献:
[1]王鹏.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2.
[2]李松森,盛锐.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 经济纵横,2014,(03):8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