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相
在各地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本级人大会议时间的决定中,不难发现有“……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于×月×日至×日在××召开”或者“会期×天”等字句,初一看,这种及早明确会议举行起止日期的做法便于代表和列席人员及早安排工作,确保如期与会,似乎很有必要。但细细琢磨,笔者认为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会议的具体会期似有不妥。
其一,人大会议的会期是根据会议议程作出安排的,而会议议程须经代表事先讨论、酝酿后,由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人大常委会召集人大会议,提出的仅仅是会议的建议议程,说明代表在讨论酝酿议程草案时,仍可提出增加或者取消议题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建议,对确需调整的会议议程草案作出必要的调整,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与之相适应,会议会期也必然存在延长或者缩短的可能,由人大常委会事先规定人大会议的会期是不妥当的。
其二,人大会议日程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主席团可以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调整。因为人大会议期间,法定机关、代表联名可以就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可以提出罢免案,这些议案(罢免案)一旦被决定提请大会审议,加上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休会等,必然要对会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由人大常委会事先规定会期,大会主席团只能据此期限增加会议议题、调整日程安排,会直接压缩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间,既不利于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也不符合会议的组织原则,更会给规范会议程序造成障碍。
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事先决定人大会议会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需要让代表和其他公民事先知晓会议的时间安排,也最多只能规定会议的预计会期。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