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涯 胡承武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量外出務工人员应运而生,不少父母只能把尚未成年的子女留在家中,就是我们所称的“留守型”未成年人。由于这些“留守型”未成年长期缺乏家庭的关心和管教,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青少年不仅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更关乎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单纯是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分析,构建出具有实践意义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留守 社会
作者简介:赵天涯,长江大学法学院,硕士(法律硕士);胡承武,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12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腾飞,促使我国的城市化道路加快,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加剧的同时,全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催生出一大批外出务工人员,这些外来劳动者为了家庭的经济重担不得已选择异地打工,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不能够随着他们的父母迁移,只能留在原籍生活。于是产生了一个现象,大量的未成年人长期与父母分开,无法得到家庭的温暖以及父母的管教,只能由未成年人其他代理监护人进行管教。但是这些“替代角色”并不能完全取代父母在未成年人心里的重要位置和作用,对与未成年人的教育也往往是有缺失的,倘若长期教育缺失,极其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心青少年的健康发展问题,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接力棒最终需要落在青少年的手中。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全国有17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6102.55万,该数据是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样本数据推算得出的。2016年3月26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倪春霞在天津大学一场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的研讨会上透露,我国今年将首次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表示关于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一直说法不一。6000多万留守儿童,加上3600多万的流动未成年人,总数在1亿左右,约占全国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即我国3个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留守或流动状态,这些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重大挑战。
一份针对留守未成年人不良表现的调查显示,在18名未成年当中,有11名属于留守型未成年人,令人惊讶的是这11名未成年人都无一例外的会抽烟喝酒,占留守未成年的100%;在11人中有8人有厌学情形,占留守未成年的72.73%;有9人经常同有不良习气的人员交往,占留守未成年的81.82%;高达90.91%的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网吧,沉迷于网络。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的条件下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走上犯罪道路只是时间问题。
(二)“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的暴力性突出
在留守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手段的残忍性与暴力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冲动易怒,做事不计较后果,其犯罪手段对于受害者和社会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主要涉及抢劫和故意伤害等罪名。在一份针对于178名留守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问卷中,涉及严重暴力型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率的86.52%;且抢劫罪的犯罪率高达59.5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 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罪名多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这些暴力犯罪。
2.犯罪的逐利性
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追求发泄的快感不同,“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取财型犯罪。这是因为他们的父母经常不在身边,缺乏管教,又与社会不良成员接触,染上恶习,自己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为维持高额的开销,便萌发了盗窃、抢夺甚至抢劫的念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报告中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其中暴力和窃取为作案常见手段;14至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主要为抢劫罪,16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主要为盗窃罪。因此,取财性和逐利性是“留守型”未成年犯罪区别于一般未成年犯罪的又一明显特点。
3.犯罪低学历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专题研究中,通过分析2015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62.63%的案件被告人为初中生。从2012年至2016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来看,进入高中或者职高学习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远远低于只受过小学或者初中教育的未成年人;接受过初中教育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在每年统计的数据中均为最高。一方面,处于初中学习阶段的未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心理和生理都都会发生变化,成人感和自我意识逐渐增强,但由于缺乏情亲的陪伴和关爱,其心理发育往往滞后。另一方面,处于青春期的留守未成年,大部分成绩也不好,受传统观念影响,他们更容易受到同学或者老师的漠视,因此他们开始厌学,甚至开始逃学,直到最后辍学。
造成留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多个因素交杂在一起共同作用长生的结果,不是单独的某一诱因导致。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是导致留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针对社会因素进行分析,来进解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不良文化对留守未成年人侵蚀
当前传媒手段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获取信息的便利,加速了不良信息的传播,未成年人长期受不良的文化侵染,很难做到“出淤泥而不染”;由于黄、赌、毒、暴力泛滥,未成年人接触之后,必然扭曲他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在矫正时将无比艰难。例如,据新闻报道,某地留守未成年人在观看过《古惑仔》后,拉帮结派,为了兄弟义气持刀砍人,这不得不说是受到了不良文化的毒害。
(二)社会污浊环境对留守问成年人毒害
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KTV是不良社会人员经常聚集的场所,未成年人因好奇和贪玩进入这种场所,最后被诱导走上邪路。并且这些社会人员聚集场所也是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的高发场所,时常有摇头丸、白粉、海洛因等毒品出现,某些留守未成年人就会加入帮派或者染上毒瘾。
(三)社会忽视对留守未成年的关注
社会过渡关注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对于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的关注。留守未成年这样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过多的关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注点和工作重心偏向与外来公务人员的就业生活问题,但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随迁问题、教育问题、生活问题却没引起重视,即使引起了关注,也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实质的解决方案,这也影响了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效果。
(一)社会预防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生活情况,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辖区内的留守未成年人主动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并定期派员上门走访,发现犯罪苗头要立即主动介入,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上网設施和场所,适应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如青少年宫、科技馆,体育馆等场所,来丰富未成年人课余生活。
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各职能部门协调合作,依法严惩卖淫、嫖娼、赌博等犯罪活动,坚决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出版物,铲除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政府预防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政府预防机制是社会层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主要是针对留守的未成年人在家庭和学校预防机制都缺失的情况下建立的防火墙,并且对于家长主体责任缺失,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起到预防保护作用。
本人建议:一是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并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二是被父母抛弃的留守未年人和在犯罪之后其父母仍然不管不顾的留守未成年人应被纳入到民政局下的未成年人救助站,由民政系统给予兜底保护;在未成年父母不履行责任义务,同时又找不到合适代理监护人时,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临时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同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父母可以探望未成年人;考验期满后,由父母申请,相关部门考评,决定是否恢复父母的监护权,恢复监护权后民政部门要定期回访调查,记录父母义务履行情况。在父母主体责任再次出现缺失时,民政部门仍然可以再次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临时监护权,从而避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预防未留守未年人犯罪机制是对未成年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刻不容缓需要实施的工作。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既能起到稳定社会,降低犯罪率的重要作用,又能挽救无数失足的留守未成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还可以挽救不少家庭的未来。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关键是解决监护责任落实问题,因此,通过以上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4个层面的机制构建可以解决留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为留守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道道安全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报告.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人民公安出版社.2000.
[2]张文华、狄小华.犯罪心理与矫治.群众出版社.1997.
[3]董士昙、曹延彬.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成因及解决途径——给予山东省农村留守犯罪问题调查之数据.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2(2).
[4]徐文娟.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及问题研究——基于江西省部分区市的调查.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