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开皇律》是隋朝制定的一部律法,其是在吸收了前朝的一些重要律法精华的基础上修撰而来,具有体例完整、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明了有序、立法宽缓,慎狱恤刑等特点。它所订立使用的十二篇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封建五刑制、“十恶”罪名及一些阶级特权制度,为后朝所继承和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演进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开皇律》 古代法制 法制发展
作者简介:李燕,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46
中国古代隋朝虽然开朝立国持续时间不长,仅有短短的三十余年,但却曾是一个国力强盛的大一统王朝。该朝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编制颁布了一部较为成熟的法典《开皇律》。该法典借鉴和吸收了之前各朝的一些重要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又融汇了当时统治阶层的一些法制指导思想。其具有体例完整、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明了有序、立法宽缓,慎狱恤刑等特点。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隋朝继秦汉之后实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又一次大一统,结束了自东晋以来南北朝延续了数百年的国家分裂局面。为在稳定社会的同时又能促进其繁荣发展,新朝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律法,《开皇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隋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令当时的重臣高熲、郑译、杨素、李德林等人着手总结前朝律法的精髓和优点,并根据隋朝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开皇律》。(“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渤海郡公高,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原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
隋朝之前的古代社会各律法的各项律例条目,在《北齐律》和《北周律》中进行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总结。很多已有观点认为《开皇律》虽然兼收借鉴了《北齐律》和《北周律》的思想和内容,但确实主要受到了《北齐律》的影响(“隋氏代周,其律独采齐制而不采周制,抑有由也。” )。如其在篇章体例上就基本继承了《北齐律》的特色,确定了十二篇篇目体例。但同时,《开皇律》有很多创新性的方面,如删除了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八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使得律法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在内容上,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创设了“十恶”制度,明确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 。
总而言之,《开皇律》可视为之前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是对秦汉律以来的律法的总结和显著改进,也为后朝律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故有“《开皇律》上集六朝刑典之大成,下开唐人律学 的先河,承先启后,厥功最巨” 。
《开皇律》相较于前朝律法来说,具有很鲜明的特点。
首先,其在修撰的过程中,总结了前朝法律精华并进行了修订,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过去律法的烙印。
其次,该律法体例完整,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朝前朝律法条目繁复苛杂,如北齐律条文九百四十余条,北周律条文一千五百余条。律令过于严密导致苛政。因此,《开皇律》对律令条文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删减,在保证十二篇体例完整的前提下,只留有五百条。
再次,《开皇律》内容具有明了有序的特点。其将律法条目内容按篇目性质及其内在联系进行归类排列调整,清楚的将各项律法内容清晰明确的划分为总则部分、实体法部分和程序法部分。
最后,《开皇律》还具有立法宽缓、慎狱恤刑的特点。主要表现方式包括有关死刑刑罚的方式种类变少了,刑讯方法方面的规定也变得更加的合理,较为严苛的酷刑数量相比前朝律法大幅度降低。
(一)完善固定了律典体例篇章结构
在隋朝之前的春秋战国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律典体系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有关的国家主要律典篇目少则六篇,多则二十五篇,律典篇目或过简或过繁杂,较为杂乱无序。《开皇律》主要承袭了《北齐律》体例篇章结构,并根据新朝的实际社会情况,对原有的律法进行修订和创新,对于之前律法的篇目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总体来说,其依照总则为先,分则居后;重者为先,轻者居后;实体为先,程序居后的结构顺序,合理组构了整体的篇章结构。比如,《名例律》是关于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原则规定方面的内容,是法典总则方面的内容,故将其置于第一篇的位置;《卫禁律》是有关于保护皇权国家核心统治阶层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内容,由于封建王朝中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因此《卫禁律》被置于第二篇的位置;《职制律》是关于政权机构统治职能方面的法规,包含了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其包含的吏治方面的内容对维护国家政权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该律被列为第三篇;《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依次列为第四篇到第十二篇,其中《捕亡律》和《断狱律》主要是由《北齐律》中的《捕断律》分化损益而来,《户婚律》则由《北魏律》和《北周律》的户、婚二律合并演化而来。《开皇律》经过对前朝律法篇章的吸收、借鉴和调整,使得整个律法的整体篇目结构体系的编排较为合理,并最终形成了各个篇章协调一致,有机统一的较为固定的封建律法篇章体例结构,其后的各朝也基本承袭了该十二篇体例结构,没有再做大的修改。
(二)改革了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制
《开皇律》在刑制方面以轻刑恤法的思想为指导,对前朝刑制进行了改革。隋朝以前各朝的刑制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及统治阶层治国经验的积累和总结,经历了一个从肉刑为主到强调劳役刑的发展过程。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封建刑制。这五种刑制共包含了二十等,其中笞从十次到五十次共五等;杖从六十次到一百次共五等;徒从一年到三年共五等;流包括流一千里并勞役两年、流两千里并劳役两年半及流三千里并劳役三年等共三等;死则包含了斩、绞两等。与前朝刑制相比,隋朝确立的五刑减轻了刑罚的残酷程度,简化了刑制等级,如废除了轘裂、枭首、鞭等酷刑,减少了孥戮连坐,体现了当时社会人文思想和社会经济文明程度的发展,及国家统治者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变化和治国能力的提高,减轻了对平民劳动者的强制性压迫,利于社会各阶层的休养生息,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显著发展。因此,隋朝的五刑制一直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承袭和发展。
(三)订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所创立的“十恶”罪名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十恶”内容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订立“十恶”罪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罪名直接对皇权和国家统治产生重大影响,是需要重点打击的罪行,所以将它们单独开列,进行专门地有针对性地打击。“十恶”中的一些相关罪名实际上在南北朝之前的早期朝代就有存在,但其构成判断衡量标准及量刑等并不明确。南北朝将这些律法需要重点打击的罪名加以了明确,特别是北齐出现了“重罪十条”之说。《开皇律》似乎是有意借助了当时社会兴佛礼佛的社会风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订立了“十恶”之罪,使之更符合当时的社会礼法进而更为当时的社会民众所接受。与“重罪十条”等前朝律法的有关内容相比,“十恶”之罪进一步强化了皇权和封建礼法的不可侵犯性,反映出了皇权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社会和国家控制的进一步加强。“十恶”之罪作为我国古代封建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为后朝所沿用和继承。
(四)建立健全了“八议”、“官当”、“例减”、“赎”等阶级特权制度
“八议”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存在的存在犯罪行为,按特别的程序进行审讯定罪,并减轻处罚;“官当”是指官员涉及犯罪行为的,可以用其官位品级折抵其流刑和徒刑;“例减”是指对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和贵族的犯罪进行惩罚时,比常人降低一等;“赎”就是可以以铜赎减轻处罚,并且各罪级赎买数额都有具体数额规定。这些针对贵族官员等统治阶级特权制度主要起到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个方面,赋予统治阶级较之平民更多的法制等级特权,可以促使这部分社会成员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主动维护皇权和国家统治。由于这部分人是掌握了社会各项主要资源的社会精英阶层,所以通过对他们的团结和拉拢,可以有效稳定封建皇权统治下的社会基本秩序。
第二个方面就是较为隐晦地体现了律法制定者更深层的考虑。就是通过表面的等级特权赋予,将对特权阶级这一类特别人群所能够享受的特权用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出来,使之有章可循,避免这一本身就掌握司法资源的阶级在处理本阶级内部成员时无原则地扩大和滥用特权,以维持国家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三个方面,从平民基层的角度来看,限制在有限范围内的贵族官员特权可以使其对统治阶级产生敬畏和服从,使得平民主动依附于特权阶层,从而更加起到稳定了社会的作用。该方面律法有利于保护特权阶层的权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控制贵族官员的违法行为,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平民阶层所接受,所以也一直为隋朝的后朝历代所广泛继承。
除了以上几个重要方面的贡献,《开皇律》在律法订立的其它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新的规范和调整。如隋朝之前历朝对刑讯制度没有在律法条文上形成明确规定,这使得相关的司法官员在进行刑讯时随意性很大,容易造成错案。《开皇律》则针对传统刑讯,对刑讯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另外,《开皇律》还继承了前朝以来的直诉制度,规定了平民如有冤屈可以层层上报进行申诉。这些刑讯和诉讼方面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是社会进步的一種体现,也一直为后朝所继承和发展。
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上,一直存在着轻隋重唐宋的倾向,《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的里程碑式的地位一直被忽视。实际上为大家所熟知和广泛研究的《唐律疏议》及《宋刑统》等唐宋律是由《开皇律》等隋律修正沿袭而来。《开皇律》所具有的很多特点及其订立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罪名和一些官僚贵族阶级特权制对后世各朝的律法订立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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