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符《潜夫论》法律思想评析

2018-04-18 09:19孔志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君权法令

摘 要 王符的《潜夫论》蕴含丰富的法律思想。关于君权合法性问题,王符提出了君权神授和民为国基的思想。在法的运行方面,要制定良法,君主应带头守法,厉行法令和赏罚,提高诉讼效率,慎用赦免。同时,还要重视德化的作用。

关键词 《潜夫论》 君权 法令 赏罚

作者简介:孔志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47

王符是我国东汉著名思想家,代表作为《潜夫论》。该书内容主要体现了儒家的思想和主张。同时,在批判、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又融合了法家、道家和陰阳五行家等思想。《潜夫论》中包含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与先秦法家思想具有源流关系,但在儒、道的影响下又具有一些新的见解和主张。

一、关于君权合法性问题

《潜夫论》里有相当的篇幅阐述了君权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的阐述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进行。

(一)君权神授的思想

王符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社会自然和谐,没有等级贵贱之分,无需帝王的统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利益纷争,甚至无休止的争斗,“民不能相治”(《潜夫论·述赦》,下文引用该书只注明篇名),这严重危害到人类社会的存续。因此,“天命圣人使司牧之,使不失性,四海蒙利,莫不被德,佥共奉戴,谓之天子”(《班禄》)。“圣人为天口,……是故圣人之言,天之心也”(《考绩》)。至此,帝王以上天代言人的身份出现。按照王符的说法,君主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上天根据人类社会的需要授命圣人而出现的。上天之所以要设置君主,并不是让他来奴役民众,而是要除暴安良、为民众谋利的。也就是说,君王的出现以及君权的运用都是上天意志的体现。这是君权合法性基础之一。同时,既然要设置君主,则选命何人担任,就要“人谋鬼谋,能者处之。……更求民之瘼圣人,与天下四国究度而使居之”(《班禄》)。因此,上天是选命“能者”、“圣人”为君王的。不过,根据王符提到的“且天知桀恶而帝之夏,又知纣恶而王之殷”(《释难》),可以认为上天在之后似乎并不是一律授命圣人为王,但总是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君王甚至以上天的意志进行君王更替。根据“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衰制》),“人君之称,莫大于明”(《明忠》),可以确定圣人的标准基本上就是“有义”和英明。圣人或者说具有圣人的标准即是君权合法性基础之二。

(二)民为国基的思想

从上述君权神授的内容可以看到君权与民众的紧密关系。王符认为,民众对君王、国家来说是居于决定性的地位,即“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爱日》),“国以民为基,贵以贱为本”(《救边》),“质良盖民,惟国之基也”(《述赦》)。在他看来,民众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君王统治的基础,君民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夫君国,将民之以”(《边议》)。君权的存否取决于民众的意志,即民众的支持或承认是君权合法性基础之三。但是,与君权神授思想异曲同工的是,为强化自己的观点,王符将民众的意志与上天的意志结合起来,把民众的意志赋予了上天意志的内容,予以神化。王符认为“夫天者,国之基也”(《本政》)。同时,他认为“帝以天为制,天以民为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遏利》)。即上天与民众的意志是统一的,上天的意志取决于民众的意志。故,“天以民为心,民安乐则天心顺,民愁苦则天心逆”(《本政》)。从这个层面来说,君权的产生与变更取决于上天的意志,归根到底是民众的意志决定着君权的存亡。可以说,民心向背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石。因此,帝王必须敬天爱民,重视民众的力量,即“帝王之所尊敬者,天也;天之所甚爱者,民也”(《忠贵》)。

民为国基的思想表达了民众对君权进行限制、制约的观点,这是君权合法性问题的重要内容。不过通观《潜夫论》,王符的侧重点实际上主要是站在帝王的角度,为巩固君权的合法性而希望帝王重视民众。其并没有从根本上确立民众的主体地位,仍然是一种高高在上的俯视民众的严格等级观念,当然也不可能详细论证民众如何来制约君权的。

二、法的运行问题

王符认为,帝王在行使君权的时候,要特别重视法令这一统治工具的作用和价值。“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主令不从则臣令行,国危矣。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箠策也;而民者,君之舆马也。若使人臣废君法禁而施己政令,则是夺君之辔策而己独御之也。”(《衰制》)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王符对待民众的实际态度,民众不过是君主的车马而已。与前述民众是制约君权的力量相差悬殊。

既然法令对君主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君主就要强化法令的运用,重视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

关于法的运行问题,王符有一条逻辑主线。“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吏之所以无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衰制》)应该说,这条逻辑主线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令制定的相关问题

根据王符法的运行的逻辑主线,法令制定的目的不是“以司民短而诛过误”,而是“以防奸恶而救祸败,检淫邪而内正道尔”(《德化》)。“苟有法令,奸邪可禁也”(《劝将》)。即法令的制定主要是防范民众作乱和规范官吏的行为,以期“民不乱”和“吏无奸”。

首先,要制定良法。这也是君王“身有义”的要求。因为“德政加于民,则多涤畅姣好坚强考寿;恶政加于民,则多罢癃尪病夭昏札瘥”(《德化》)。而如何制定“有义”的法令,一方面要求君主能够“明实”、“察情”(《边议》);另一方面,法令的内容要“无偏无颇,亲疏同也,大义灭亲”(《释难》)。

其次,在制定法令时,还要注意相应的原则和方法。法令制定的原则是“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断讼》),即要赏善惩恶。法令制定的方法一是所制定的法令要“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断讼》),即要具有针对性,有的放矢,提高法令制定的效益。二是要区分是否为“人所可已者”而决定是制定法令还是礼制。“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断讼》)三是要透彻考察了解所欲制定法令的相关事项,即做好前期的立法调研。“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设之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述赦》)

(二)法令实施的相关问题

既然针对相关的情形制定了良法,接下来就要严格实行法令。通过严格执法,做到“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衰制》)。

首先,君主要以身作则,带头遵法、守法。“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述赦》)。“法禁所以为治也,不奉必乱。……法之奉与不奉,其秉皆在于君,非臣下之所能为也”(《明忠》)。同时,要严格实行法令和赏罚。“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三式》)。严格实行法令和赏罚的重要内容是以重赏严刑的手段治理官吏。那些“欲变风改俗”的君主,“其行赏罚者也,必使足惊心破胆,民乃易视”(《三式》)。王符主张必须对各级官吏予以功绩考核。无功绩之人应予以罢黜;对有功绩之人应予以擢升。官吏必须“有功于民,乃得保位”(《三式》)。只有赏罚分明,才能督促官吏做好本职工作,国泰民安就能实现。即“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故能致治安而世升平,降凤皇而来麒麟,天人悦喜,符瑞并臻”(《三式》)。否则,“有功不赏,无德不削”,将违背“劝善惩恶、诱进忠贤、移风易俗之法术也”(《三式》)。另外,君主只要“明察群臣,竭精称职有功效者,无爱金帛封侯之费;其怀奸藏恶别无状者,图鈇锧钺之决”,就能得“良臣”和“神明瑞应”(《三式》)。总之,“人君身修正、赏罚明者,国治而民安;民安乐者,天悦喜而增历数”(《巫列》)。

其次,要严格依法办事,慎用赦免,反对滥赦罪犯。在《述赦》篇,王符表达了对赦免罪犯的看法。他认为在朝代更替时,因为旧王朝之恶而引发民众与朝廷为敌、天下大乱,所以新王朝始建之时,新帝王可以大赦天下,以展示其为民众父母体恤民众的姿态。但是,此后的帝王就不能再效仿先王,滥行赦免,“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同时,他还通过《尚书》的“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指出古代明君制定刑法,并非喜好摧残民众,而是为了惩戒恶人,为民除害。更为重要的是,上天要帝王统治民众,本来就要“奉天威命,共行赏罚”,即严格实行法令和赏罚。因此,赦免罪犯应主要适用于那些“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的“质良盖民”的善人,对此类人的赦免才可能实现感化的目的。而对那些“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尤其是对罪恶的行为“欲终身行之”的人,就不应当予以赦免,更不能滥赦。王符认为滥赦危害很大,“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如果数赦,“性恶之人”就会“有侥望也”。这种人“虽脱桎梏而出囹圄,终无改悔之心”。而如果“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总之,赦免只能用来“救善人”,不能用来“纵恶逆以伤人也”。

再次,要提高执法的效率,节约民众的诉讼成本。在《爱日》篇,王符阐述了要提高办事效率尤其是诉讼效率,爱惜民众的时间,让民众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劳作当中。他认为“礼义生于富足,盗窃起于贫穷,富足生于宽暇,贫穷起于无日”,因此,君主“务省役而为民爱日”。王符以邵伯“听断棠下”以及孝明皇帝“无避反支”而“敕公车受章”为例,主张“为民爱日”,节约民众诉讼成本。王符犀利地指出“贫弱少货者”和“豪富饶钱者”应对诉讼效率的不同后果。前者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应对“旷旬满期”的诉讼;而后者却可以花钱雇人参与诉讼,即使耗上千日,也能应付自如。这种拖沓的诉讼效率必然会产生“助豪猾而镇贫弱”的后果。当然,王符主张提高执法的效率,节约民众的诉讼成本,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众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劳作,保障谷物的收成,最终仍是为了君主统治的长治久安。

(三)贤人之治的问题

按照王符法的运行的逻辑主线,法令要得到有效的运转,需要一批贤能忠诚的官吏。因为法令的运行归根到底还是要官吏来执行的,如果没有贤人,纵有良法也不会产生民安、国安之治的。“身之病待医而愈,国之乱待贤而治”(《思贤》)。因此,“治身有黄帝之术,治世有孔子之经。然病不愈而乱不治者,非针石之法误,而五经之言诬也,乃因之者非其人”(《思贤》)。而如何选贤、任贤,《潜夫论》有很多论述,从法律角度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拘一格降人才,不“以族举德”,不“以位命贤”(《论荣》)。这一主张带有一定的权利平等诉求。二是“贤人为圣译,……贤人之所说,圣人之意也”(《考绩》)。君主的法令要得到贯彻落实,需要明白无误的向民众传授。这就需要贤人这一专业或者具有一定职业性团体的辅助才可以施行。尽管王符并没有明确提出法律职业家的主张,但其表述也强调了掌握相关知识的贤人对厉行代表君主意志的法令的重要性。

三、法令与德化的关系

王符认为法令与德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严刑峻法固然重要,但并不是万能的。“古之利其民,诱之以利,弗胁以刑”(《实边》)。有时一味强调严刑峻法还会危及君权的合法性基础。“严酷数加,则下安能无愁怨?愁怨者多,则咎征并臻”(《浮侈》)。另外,相对德化而言,法令自身也有不足。“法令刑赏者,乃所以治民事而致整理尔,未足以兴大化而升太平也。”(《本训》)

其次,王符认为德化对君主治国具有法令所不具备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德化》)。

再次,在法令与德化的关系中,王符认为“圣人甚尊德礼而卑刑罚”,因此,“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德化》)。但是,王符厌恶空谈德化,反对“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衰制》)的观点。而是特别强调法令济世的功用。王符认为君主必须先严格厉行法令来“止乱”、“止杀”、“御残”,“先致治国”(《衰制》)。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实施三王、三皇和五帝的德政。

总之,《潜夫论》清晰完整地展现了王符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在当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即使在今天,其法律思想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前述制定良法、提高诉讼效率、司法便民以及严格执法、反对滥赦等观点。当然,王符的法律思想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君权。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刘文英.王符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张觉.潜夫論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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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彦平、姚继荣.王符法治思想评议.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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