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慧,杨玉婷
(1.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2.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杨玉婷(1989-),女,四川泸州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哲学。
“无为”是老子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理解老子思想的一个关键环节,陈鼓应先生曾说:“老子著书立说的最大目的和动机就在于发挥无为的思想。”[1]但纵观《老子》全书,“无为”之内涵却并没有被清楚地界定,这对我们理解老子“无为”之义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今人阅读《老子》,常以现代汉语的表层含义来解释“无为”,甚至将“无为而无不为”解读为权谋之术,往往造成对老子思想的极大曲解。事实上,老子的“无为”思想确实有政治哲学层面的内涵,但如果将“无为”概念置于《老子》文本与其哲学思想的整体语境下,用以《老》解《老》的态度对“无为”做出较为平实的分析,就会发现,在一种普遍化的意义上,“无为”意指一种以自然价值为导向的“为”,且这种自然价值是由最高本体的“道”所赋予的。厘清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老子哲学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通行本《老子》中,“无为”一词共出现了十二次,分别在第二、三、十、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七、六十三、六十四章各出现一次,在四十三、四十八章各两次。对此做一个简单梳理,其中有七章谈及“无为”的行为主体为“圣人”。如:“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二章)“圣人之治……为无为,则无不治。”(三章)“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十章,此处行为主体应为在上位者,《老子》中的“圣人”亦为理想君主,即在位者,此于后文作论述。)“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二十九章,六十四章)“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五十七章)“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六十三章)这些表达有两个主题,一是明确提出圣人之治须采取“无为”的行为原则,二是讲明“无为”原则所带来的益处与效果,如:“无败”“民自化”“成其大”等。对此我们可以稍作反思,既然老子对“无为”的主体有所限制,必为“圣人”而不是任何人,而且“无为”不是对他人他物没有任何影响,而是必然伴随着某种良好的行为结果,那么“无为”绝不是没有任何行动、什么事情也不做,不然这些限定和表述都将失去意义。因此,我们能够断定“无为”这个词汇所表征的不是无所作为之义,而是一种特殊的行为,一种以“无”为特质的“为”。
从老子对“无为”所做的特殊化规定可以看出“无为”并非毫无作为,而是一种特殊的“为”,这一点在《老子》第二章体现地更为明确:“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实质上,这里“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就是对“无为之事”“不言之教”的最好诠释,即“无为之事”不是不做事,“不言之教”不是不行教化,而是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所要为的是“作”“生”“为”“功成”,所不为的是“弗始”“弗有”“弗恃”“弗居”。《老子》五十一章亦曰:“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此与本章含义相同,肯定“生”“为”“长”是所当为的,又提出“不有”“不恃”“不宰”以作警戒,并称赞这种有所节制的“为”是“玄德”。可见,肯定有所为,与此同时又限定必须有所不为,这是老子的一贯主张。对此两章所出现的两组动词进行比较,前者所表现的行动偏客观化,是一种不带情感色彩和私人意愿的纯粹性行为,后者却体现出明显的个人欲望、情感与价值判断,主观色彩浓重,此两组动词之差异正是“为”与“不为”的界限。老子所谓“无为”只是不强做妄为,不恣意行事,不孜孜营私,要在一个高于普通人惯常性思维的层面上做其该做,按照事物的必然以成就万物。这也正是老子将“无为”的主体限定为圣人的原因。这样一种“无为”之“为”,因其遵循事物自身的内在本质与价值,不对事物作外在的干扰,从而“弗始”“弗有”“弗恃”“弗居”,看起来似乎是无所为,实质是一种以“无”为基础的“为”。即相对于人的刻意有为,“无为”是一种轻描淡写的、不以一己之私意强加于他人他物的“为”,虽有所“为”却不以之为“为”,“为”的动作随万物的“生”“长”与“成”而消融,了无痕迹。
“无为”所表达的是一种因循事物之内在本质的“为”,从而显出“无”的特质。“无为”此义亦有文字学佐证。庞朴先生在《说“无”一文》中对“无”字的三层含义做了阶段性梳理。“据庞朴先生的研究,一个简单的无字,可以细分为三个意义,这三个意义恰巧以三个时期的三个字来代表。首先是以‘亡’为代表的无,意指‘有’的消失或未现;其次是‘舞’所指代的‘无’,意指实有似无的东西;最后是‘无’所表示的绝对的空无。”[2]刘笑敢教授援引此文作细致分析,否定了老子之“无”既不是有而复失,又不是绝对空无,而应是有而似无。因此,老子的“无为”是“有而似无”的行为。这表明“无为”并非毫无行动,而是一种“似无”之“为”。既然如此,那么“无为”绝不能代表对行为和行动的完全否定。《老子》中有颇多对行动的否定式表达,除“不恃”“不有”“不宰”,还有“勿矜”“勿伐”“勿骄”“不欲”“不学”“不敢为”“不责于人”等。有学者认为,所谓“无为”只不过是这些以否定形式所表达的行为和态度的总代表或总概括,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不难看出,《老子》中所出现的对具体行为的否定“不恃”“不有”“不宰”之类,是对此类常人惯有思维和行为的明确否定,这是老子反世俗观念的直接表现,因而此类行为并不具有“无为”这种“有而似无”的特质,也与“无为”的内涵大相径庭。若将此两者归为一类,那么老子无疑真成了阴谋诈术,这种说法不可取。
“无为”是一种“有而似无”的行为,这种描述使得我们对“无为”有了一个形象的认识。但“似无”只是“无为”的一种视觉特征,而现象背后一定有某种确定的理念,因此我们可以说,老子的“无为”是一种以某种价值为导向的“为”。
如前所述,“无为”之主体为“圣人”,而《老子》中的“圣人”不同于儒家追求德性纯粹完美的理想人格,而是兼具得道者和在位者双重身份。高亨先生认为老子中的“圣人”,“皆有位之圣人,而非无位之圣人也。”[3]从文本来看,此观点确为当论。《老子》第三章“圣人之治……常使民无知无欲”,第五章“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第四十九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第六十六章“圣人处上而民不争”等,这些表述皆以“圣人”与“民”对举。所谓“民”即是指“百姓”,那么“圣人”无疑当为“君”,也就是在位者,这是老子“圣人”人格的特殊身份。在位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无为”的目的是“民自化”的治理效果,因而其意义不能是无所作为。徐复观先生亦指出,“圣人既居于统治者的地位,虽以‘无为’为极则,但事实上不可能毫无所事事。”[4]得道者的身份则提供了“为”的界限,从而保证行为抉择的恰当性与“无为而民自化”的理想得以实现的必然性。
老子中的“圣人”作为理想化统治者的“圣王”,是“道”的感性化身,因此其治理方式不同于一般统治者。圣人以“无为”为其行为原则,则表明圣人之治亦是有而似无的“为”,即其治理方式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政治层面的“无为”。这个层面的“无为”可以用《论语》“君子思不出其位”来概括,即是行为有所“止”。《大学》引《诗经》云:“缗蛮黄鸟,止于丘隅”,此以鸟为喻讲“知止”,鸟儿选择以山林岑蔚之处为居所,知其所当止,人也应当知道其行为所当止之处。若物各得其宜、各得其所,则天下井然有序,无须另有其他作为,因此儒家提倡“知止”,明晰行为的界限,以使君臣、上下各得其职。老子亦言“知止”,只是其最终归宿不同于儒家。《老子》曰:“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这里“制有名”的意思是用概念、名词、符号来把握宇宙世界,以制度、仪轨、礼俗来规范社会生活。在一个尚未分化的世界里,万物只有原初的自然分际,浑然而未被理性自觉与规定,也就没有名词、符号的区分。“制有名”就是依据存在物的自然分际与条理对其进行妥善的概念设定与意义的赋予,这即是文明的创制,是人类由自然生活状态走向文明生活、制度化生活的突出表现。文明的创制可以称之为人文界的“为”,它虽指向文明的发展,却始于物的自然分际,所以老子曰“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即在老子看来,在文明的发展中,“制有名”的人文创制是必然的,这种人文创制是一种“为”;但是这个“为”不能没有止境,必须要有一个界限,也就是要“知止”,“止”在其该“止”的地方。这个“止”的界限在哪里呢?老子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六十四章),即在自然的范围内有所为,超出自然的界限应采取“不敢为”的态度。因此,作为圣人行为原则的“无为”,是指圣人之治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而这个为与不为的界限即是“自然”。
人文创制之“为”以“自然”为界限,这也是政治层面“无为”的一种表现。可以说,政治层面的“无为”是理解老子思想的一个重要角度。“爱民治国,能无为乎?”(《老子·十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皆以君上之“无为”成就百姓之自然、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等。徐复观说:“所谓‘为无为’,乃是为而无为之意。即是因百姓之自为而为之,但未尝用自己的意志去为。”[4]322在位者“无为”,则百姓不受干扰而呈现出自然的发展态势,有学者将此概括为“君无为而民自然”,这种表述在老子的政治思想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还没有理清“自然”与“无为”的具体关系。
关于“自然”,这里需要对其意蕴稍作辨析。今人常不自觉地将古书中的“自然”当作现代汉语中与人类社会相对的“大自然”或“自然界”来理解,这是不恰当的。据张岱年先生考证,以“自然”代指自然界始于阮籍《达生论》。他在《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指出:“阮籍《达生论》以‘自然’为包含天地万物的总体……可以说赋予‘自然’以新的含义。近代汉语中所谓‘自然’表示广大的客观世界,‘自然’的此一意义可谓开始于阮籍。”[7]因此,老子之“自然”显然不能作此解释。老子讲“自然”,其聚焦的问题不是大自然或自然界,而是人的生存状态问题,因此所谓“自然”是一种蕴含有完成义的状态性描述语,其意义有两层,一是指向物之性质本身如此、自然而然;二是指行为的发出与完成由主体自身实现。结合前文所论“无为”,其有所为一面是因循事物内在本质,也就是因循物之本身、自然而然的性质;而“无为”所造成的“民自化”“天下将自正”的结果,即表现为这些美好的成就看起来都是由主体自身完成的。由此可见,“无为”与“自然”,二者是有内在一致性的,老子的“无为”正是以“自然”为价值导向的“为”。
“无为”的主体是作为理想化统治者的圣人,而政治的目的是“治”,老子曰“为无为,则无不治”,又曰“无为而无不为”,那么“无为”何以能达到“无不治”“无不为”?这就需要对另一命题进行探讨,即“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一句,“道”成为“无为”之主体,“无为”的行为原则也随之普遍化。在老子看来,“无为”的行为原则是一种贴近“道”的可普遍化的行为方式。他说“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当人的行为方式越接近“无为”,也就越接近“道”。老子的哲学体系中,“道”是化生万物的自我圆融的最高本体,所谓“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又“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万物之生长莫不依赖“道”,所以“道”是“无不为”的。与此同时,“道”的化生作用又是无形可见、无迹可求,所谓“绵绵若存,用之不勤”,“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之生养万物的作用不费丝毫力气,此乃“道”之自身本来如此,非有心刻意为之,即王弼所说的“顺自然也”[5],所以“道”又是“无为”的。“无为”是从主体自身行动之施行的动机而言,“无不为”则是从行为功效而言。“无为”与“无不为”实则一个整体之两面,因任事物而随处成就它,使得事物本有的价值能够实现出来,所以老子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所言“道”之创生万物是一种“自然”的创生,并非出于意志,亦不含任何目的,这种作用是柔弱的,柔弱到仿佛万物是自生的一样,即前文所言“有而似无”,所以“无为”首先是“道”之创生作用与行为原则。
从“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到“为无为,则无不治”,是通过“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来实现的,即“无为”是“道”的表现,在位者如果能持守“道”之“无为”的原则,则能达到“万物自化”之“无不为”的结果。此处“侯王若能守之”蕴含着一层效仿“道”以守“无为”的潜在逻辑。这一点在《老子·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人、地、天、道、自然的依次过渡中,有两对关系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道与自然,一是人与自然。所谓“道法自然”,并非“道”之上另有一“自然”,而是“自然”为“道”的本来特质。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6]王弼注,“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5]64二者在注解上都采取了调和“道”与“自然”之关系的方式,以“自然”为“道”之“性”,这是符合老子以“道”为最高本体之本义的。张岱年先生说:“所谓‘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为法。‘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7]534如此,在效法关系的层层递进中,人所效法的直接对象即为“自然”,也就是“道”。“道”是最高本体,最高本体所体现出来的最高原则和价值即是“自然”。“道法自然”明确地表达了道体与自然原则本为一体,所以“自然”即是道体本身的存在状态与价值取向,又是存在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理想状态与价值准则。正是因为道体的“自然”之性,才保证了“法自然”过程中“无为而无不为”的可实现性。所谓“无为而无不为”、“为无为,则无不治”,正是在遵守“自然”原则的前提下达成的。
事实上,“自然”确为老子哲学的中心价值。“自然”从老、庄到其后学,一直是道家哲学的一个标签。“自然”的字面义是“自己(使自己)如此”,是一种内在存在的、应然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自然”这种应然性可以说便是事物之必然,按照事物之必然,其价值才能得到实现。《易传》“先天而天弗为,后天而奉天时”,此话能够较好地说明“自然”。“自然”原则下自有所当为,如“奉天时”之类;亦有所限制,即“天弗为”之类。《易传》中的行为标准是“天”,《老子》这里则是“道”。“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正是因为“道法自然”,即“道”之“无为”乃是“道”的自然特性,“道”无须刻意作为而能够成就自我和万物的本来价值,这是内在的、先天的。因此,“自然”的价值原则是由“道”赋予的。“圣人”或“侯王”之“无为”乃是效法“道”之“无为”的自然本性。如其所言,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以“自然”为价值导向,有所“不敢为”,如此则能获得“万物将自化”“民自化”的结果。
综上所言,在老子的理念中,“无为”不仅是圣人之治的行为原则,而且更是一种人文世界应然的行事方式与特征,而“自然”乃是老子“无为”的行为原则的精神内核。所谓“无为”即是一种以“自然”为价值导向的“为”。
参考文献:
[1]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M].北京:中华书局,1984:33.
[2] 刘笑敢.老子之自然与无为概念新诠[J].中国社会科学,1996(6):136-149.
[3] 高亨.老子正诂[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4.
[4]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 先秦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313.
[5] 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校释[M].楼宇烈,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90.
[6] 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M].王卡,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121.
[7] 张岱年.张岱年全集 4[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53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