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治保障

2018-04-14 06:13:26李舒
江科学术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言论公民权利

李舒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0)

网络为社会发展营造了一个特殊的环境,在这样宽松自由平等的环境下,网络言论显得轻松随意、幽默自然,实现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社会治理方式的多元化。诚然,网络世界利弊共存,但是不能因为它的一些消极影响而因噎废食。正确的做法是熟悉网络言论的特点并建立有效的防护和监督机制,合理引导网络用户运用网络“发声”;同时规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合法行使权利。

一、网络言论:新兴的话语权

法国哲学家福柯曾在《话语的秩序》中曾提到:话语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语是权利,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利。“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们越来越多的和网络发生关系,人们使用网络进行互动,网络也渐渐成为人们的“发声器”。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网络愈来愈成为一种便捷的现代社交媒介,相较之传统的参与方式,网络言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吸引了众多的人选择它为自己“代言”。具体可以概括为:

1.从用户量多寡来看,网络言论的“朋友圈”更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在京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1]。数据显示表明我国已进入网络时代,国家和公民的生活因网络而正在发生潜移默化地改变。

2.从消息扩散及时度来看,网络言论更新及时、传播迅速。人们在动动手指的瞬间就已经有上百条消息覆盖了过去。网络由此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时间、空间上的障碍,可以使人们接收消息毫无时间差。

3.从言论的影响力大小来看,网络言论的影响力成数以万计地在扩大。当公民的自由言论与快速的网络不期而遇的时候,一件再细微的小事,经过受众之多的网络传播,也会变成一件“大”事。发布消息者通过受众对消息的“聚合—扩散”程序,将一个消息进行广而告之。

4.从网络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来看,网络言论较平等的实现了公民的权利。比尔×盖茨说:“与物理世界相比,在数字化的世界里人民更容易获得真正的公平。”[2]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在这个数字时代,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进入网络的自由和权利,网络用户的身份地位也是无差的。

(二)网络言论的必要性

网络言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话语权,是实现公民网络参与权的具体形式。公民参与网络讨论不受身份、地位、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高低的限制,大大增加了网络言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言论自由的技术表达。网络言论传播方式方便简捷,一般意义上只要拥有电脑和网络就可以发布或浏览消息。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机越来越成为获取网络信息的不二工具,通过手机连接移动互联网同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网络信息,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传统媒体而言,网络言论在便利性和高效性上都占据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

2.公共论坛的竞争之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政府机构大都开通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发展建设中来。另外,高校论坛的设立进一步增进了学生和校方的对话,可以使学生清晰了解到学校的管理和组织办法,同时增进了学校对学生诉求的真正了解,进而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需求。日渐合法化的非政府组织使得各大民间组织的网络论坛在管理国家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显得无足轻重。网络公共领域①的构建大大方便了公民对国家、社会事务等的监督和管理,

3.出版自由的形式需求。网络催生了新的出版方式,即网络出版。它是指合法出版人对作者提供的素材、创意进行编辑、设计、加工,形成数字出版物,通过营销宣传,在网上销售的活动[3]。网络出版方便了作者和读者,作者通过网络出版自己的作品,读者拥有了更多的阅读方式——纸质书或者电子书,进行选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体现

因不同领域的参与主体不同,可将网络言论进行层级分类,不同层级体现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分别体现在学术、商业、政治和私人领域内。

(一)学术领域

网络促使公民交流形式多元化,也转变了学术界作者和读者沟通的方式:学术著作由传统的以纸质为载体发展到借助于网络的传播模式。以学术期刊为例,目前国内外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模式主要有两种:开放存取模式和商业数据库模式[4]。其中商业数据库模式在我国存在时间长,是“土生土长”的;开放性存取模式兴起时间短,且在我国没有生长的自然环境。对比来看,商业数据库模式较适合学术界网络言论的传播。商业数据库汇集众多学者的学术观点形成大数据模式,增强学术文章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学者们更容易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更便捷地参与到学术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当中。

(二)商业领域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给商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契机,从互联网中获取的最新商业信息与经济动态直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地产经济为例,从去年开始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拐点论、泡沫论甚嚣尘上,高库存、房产税、房价成为当下的热点议题。地产商任志强发表逆势言论,称未来5年房价仍会上涨。其商业言论打破消费者持币观望的消费局面,原本观望的消费者由于害怕房价的继续上涨选择出手买房,波动房地产行情,给房地产业带来短暂回暖,甚至某些地区出现房产供不应求的局面。商家和消费者成为网络言论中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商家利用商业言论常常能够改变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控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不能够说孰占据了市场的优势资源来操控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只是证明了网络言论在商业领域的“浸侵”。

(三)政治领域

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社会管理,但是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尤其在自由的网络环境下,不应随心所欲,把个人权利无限扩大。对于一些影响公共生活秩序,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便的网络政治言论,需要政府及时作出回应,跟进事态发展。以“微博反腐”为例,微博作为新型互动交际平台,带来了许多新意,作为当前政治热点问题的反腐,通过微博这一新形式也日益显现出它的巨大能量。网络具有聚合性,所以网络信息的传播途径是“分离—聚合—聚合”;在“微博反腐”中的表现方式是微博主发布消息,经过众多网民聚合消息,这其中或多或少会有新的思想的聚合,最终被政府部门被动接受,并参与到民众问题的讨论中。在“一聚一合”的过程中完成“微博反腐”[5],是公民网络参与政治的有效印证。

(四)私人领域

作为行使权利的个人,公民同样有在网络上发表私人言论的自由。多数情况下公民在网络上表达的是个人的思想感情、生活感悟或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私人言论借助网络呈爆炸性传播,影响力也成几何倍数扩增。网络持续的“药家鑫”一案,恰恰暴露出网络言论自由易造成裹挟司法审判的局面。无疑,药家鑫的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但是这些条件并不能构成该起案件的特殊性,究其实质还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网民更多地被“音乐高材生、富二代、官二代、父母态度冷漠、激情杀人”等外在标签所吸引,对于药家鑫本人和他的家庭的关注度远超过案件本身,从而忽视了案件的本质,最终让网络上一边倒的舆论压力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是不能仅仅关注到言论的一端,还要看到事件发生的另一面,公众热切地关注恰恰昭示着对社会事物的积极参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治保障路径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因此公民平等地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宪法也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无论是学术、商业、政治还是私人言论,在网络载体上呈现都是利弊共存的,因此权利的实施需要法治做后盾,网络言论自由要在合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属正当之道。具体的法治保障措施包括:

(一)推进大数据战略努力缩小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指的是“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6]。当下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城乡地区、年龄构成、不同的教育背景程度等所带来的不平等。要消除信息资源获取的不平等,需要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加速实现社会信息化,努力缩小社会主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保障公民权利平等话,这是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顶层设计和题中之意。因此,政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信息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7];另一方面,对信息弱势群体要采取适当倾斜和扶助政策、对不发达地区加大投入,普及电脑和网络基础知识,通过远程教育让更多的人接触、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网络技术,从而缩小数字鸿沟。

(二)建设回应型政府形成政民互动机制

“回应是民主的核心价值”[8],回应型政府是政策的制度化、体制化治理模式,它与传统政府组织的运行模式有着显明不同,“回应型政府服务社会的价值取向,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电子化与扁平化的政府组织结构,透明、快捷的治理过程,有多元主体参与的、体现责任约束与对结果负责的政府绩效评估,共同构成了其特定的运行模式”[9]。为此许多现代化国家在积极探索电子政府的建设,更加方便政民之间的互动。这里提到的电子政府就是依靠网络等新媒体介质进行“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益兴盛的今天,政府应该鼓励创新对话机制,畅通网络言论渠道,努力构建网络公共领域。正所谓“民意宜疏不宜堵”,政府要采取可持续性、规范化、制度化措施回应民意。其中,在行政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表现就要求政府能够回应公众的正当利益诉求,承担政府责任,规避行政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实现公民平等地参与对话机制,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公共话语权。

(三)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有权利必有救济。我国针对互联网出台的一系列立法措施可谓成果丰硕,但是不免存在弊端,即立法过分规制网络言论,而对于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不公正待遇和网络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时,却没有完善的司法路径来救济权利。当下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保守与落后。“‘司法审查’,在宪法的意义上说,是指由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行政决定有时还包含某些政治行为和普通法院的判决的合宪性审查,以美国普通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和德国宪法法院的全面审查制为代表。在行政法的意义上说,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10]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建立健全网络言论自由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时下之需。一要将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明确纳入到宪法保障制度之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治保障是言论自由保护的延伸,权利本身应当有明确的范围,而不能仅是附属在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之后。二要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中来。主要解决网络言论立法中立法层次较低、法出多门的现象。三要继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做好顶层设计。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切身利益的实现与否,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也越来越朝着多元化发展,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为言论自由呈现出崭新的方式。众所熟知“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要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行使权利。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需要制度的正确引导,单单靠法律约束是不可行的;民众不执行,法律将如一纸空文形同摆设。因此,各个层级的网络言论要做好“自律”和“他律”,双管齐下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促进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

注释:

①根据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学说,网络公共领域如同别的公共领域一样具备三大必备要素:参与的大众、网络公共空间、网络公共舆论。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7-01-22)[2017-03-06].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72017/201701/t20170122_66448.htm.

[2]杨小红.网络时代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保障[D].武汉:湖北大学,2011.

[3]朱玉芝.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制度的完善[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9.

[4]赵文义,等.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模式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8(1).

[5]何震.微博反腐中的信息传播模式及舆论运行机制浅探[J].东南传播,2013(7).

[6]宋超.当代中国网络政治参与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2015-11-03)[2017-03-06].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1/03/c_1117027676.htm.

[8][美]劳伦斯·迈耶,约翰·伯内特,苏珊·奥格登.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M].罗飞,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9]卢坤建.论回应型政府的运行模式[J].社会科学家,2009(7).

[10]包万超.宪政转型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J].中外法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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