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滞碍和解决路径

2018-04-12 15:39任素贤秦现锋
关键词:量刑文书裁判

任素贤,秦现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法律的权威并非天然生成,而是法律适用契合了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裁判文书说理的展开便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桥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将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从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到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以及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均将推进裁判文书说理作为重要改革内容。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裁判文书的说理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裁判文书说理展开不足的问题仍然广受诟病。本文拟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现实缺憾进行解析,并对说理展开的困境予以洞察,剖析说理难以展开的法官内心滞碍,进而探索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进路,冀望裨益于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完善。

一、 说理展开的现实缺憾

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展开存在三个现实短板:事实说理的薄弱化、程序说理的缺失化和量刑说理的空洞化。

(一) 事实说理的薄弱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组成。论及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多有观点直接将说理直接等同于裁判理由。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裁判文书说理的展开不仅体现于裁判理由之中,而且应当体现于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之中。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说理可谓孱弱,主要表现于证据认证的片面和事实认定的武断。

1. 证据认证的片面

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多片面表述经法庭质证、认证、采信的证据,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未采信的证据,并缺少不予采信理由的说理展开。证据是案件事实构建的基础材料,证据认证、说理论证充分才能使社会公众知晓案件法律事实的构建基础,从而信服法院的证据认证结论。实践中,多有裁判文书在“经本院查明事实……”之后,仅写明“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证据认证的过程、证据采信的根据、异议意见的辩驳、未采信证据清单及理由等难以在现有裁判文书中寻觅。如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骗取贷款案中,一审判决书仅片面列举了证实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的证据,对辩护人庭审中出示的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人证言未予以认证且无驳斥论证。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发现无法排除被害单位与被告人为规避国家相关政策串通后虚假签订贷款合同的可能性,并因此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

2. 事实认定的缺位

有的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部分直接表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的不同之处,没有充分展开并说理。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日、11月6日、12月29日被告人在上海某小区3次盗窃,被告人辩解其12月才到上海,否认参与第一、二节犯罪事实,一审裁判文书直接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但未就被告人辩解作出驳斥说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监控录像证实,2015年9月23日至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多次出现在案发小区附近的路口。如果一审判决能够针对被告人辩解充分展开论证,则可以促使被告人服判息诉。

(二) 程序说理的缺失化

现有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实体说理的展开较为重视,却往往忽略了程序说理的展开,这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维观念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表现。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对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管辖等程序的论述甚少,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等程序问题,合议庭多当庭作出决定或者裁决,刑事裁判文书缺少对相应决定或者裁决理由的说理展开,这常会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质疑,引起不必要的上诉甚至上访,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觉醒,程序已经成为审判活动和社会的重要关注点,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裁判文书说理方式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求和公众的期望。

(三) 量刑说理的空洞化

现有刑事裁判文书在进行实体说理展开的过程中,也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即重定罪说理、轻量刑说理。实践中,多有文书在量刑说理时仅简单引用法律条文的量刑规定,或者僵化表述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从这些空洞的量刑说理表述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常无从知晓量刑的根据,便会无端对量刑结果的正当性产生怀疑。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相对于罪名的认定,被告人和被害人更关注量刑结果。刑事裁判文书缺乏充实的量刑性说理,常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质疑,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或者申诉。抽样调查表明,中部地区某省某中级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被告人针对量刑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占上诉案件总数的54.2%,其中,因量刑问题被二审改判的案件占被改判案件总数的57.1%[1]。

二、 说理展开的内在滞碍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滞碍虽然有内因和外因之分,但是外因尚须通过内因发挥作用,故在此着重从法官的内在视角洞察现实中存在的说理展开滞碍。

(一) 无话可说型

无话可说型是指法官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在面对具体案件时不知道如何展开说理。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法官自身的理论储备或实践经验不足。除生搬硬套地引用法律条文之外,无力再作说理展开。虽然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是即使在美国,优秀判决的诞生,理论和经验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各地法律行业发展的不均衡,有部分地区的个别法官理论储备不足或者缺乏实践经验而不知道如何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充分展开说理。如有个别法官缺少法律专业背景,未经过系统的理论学习,缺乏扎实的理论根基,理论储备不足,不知道如何展开说理;也有个别法官接触刑事审判的时间较短,缺乏实践经验,不知道如何把握说理展开的尺度或者不知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说理。二是法官自身知识更新的迟滞。在面临新法实施或者新类型案件时,无力进行说理展开。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学理论日趋百家争鸣。法律系统处于快速更新完善阶段,法律及司法解释修改较为频繁。有个别法官不能够及时更新知识和提高裁判能力,在遇到新类型案件时不知该如何展开说理。

(二) 有话不说型

有话不说型是指法官自身虽然具有展开说理的能力,但主观意愿上却不愿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展开说理。一方面,缺乏充分说理的激励机制。即使法官苦心孤诣或者独具匠心地制作了裁判文书,也极少能够因此获得褒奖或者声誉,甚至无法像写案例论文一样享有著作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写得一手漂亮文章,而裁判文书说理却晦涩空洞。另一方面,外界存在抑制说理展开的负面制约机制。实践中,现有司法考核机制更重视的是结案数量,而不是裁判文书的质量。在案多人少的司法实践面前,法官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都充分说理,时间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与其耗费大量精力对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精雕细琢,实不如多结案、快办案对法官本人更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现在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社会公众和法院内部的各种检查者和考核者。说理展开恰当充分难获奖励,无心失言却可能招来惩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部分法官难免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一句不如少一句的心态,导致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展开时惜墨如金。

(三) 有话难说型

有话难说型是指法官如果依法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将可能会导致裁判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尚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如较多地设定行为模式,却缺少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如诉讼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侦查机关等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是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展开论证,将导致刑事诉讼活动无法继续推进,或者刑事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例如,如果辩方提出,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排除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的相关供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机关的行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存在违法之处,但是因为法律缺少相关的违法后果和救济途径,如果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的意见针对性地进行回应,将会推导出无法执行的结论,甚至导致刑事裁判活动无法继续推进。

三、 说理展开的进路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有效展开,需要一个系统性的保障制度,任何一个环节的阻遏,都可能影响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效果。在此,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多维度视角探寻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完善进路。

(一) 微观:说理“三个并重”的裁判文书样式改革

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作为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指导,在改革中应为说理展开预设足量空间,以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三个并重”。

1. 事实说理模块与法律说理模块的并重

当下的刑事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模块已经较为饱满,但是事实认定说理模块尚十分单薄。起诉指控事实与被告人辩解意见均是一方之言,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异于二者本属正常,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应当有证据和事理基础。在对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说理时,不仅要对采信的证据和认证的事实充分说理,更应当对未采信证据和未认定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说理,这既是以理服人的要求,也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对于事实性说理的展开,德国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值得借鉴。德国ks1/59诉布拉奇刑事判决书写道:“虽然本案事实毫无争议,面对检方的控告,被告就事实方面都予以承认,没有反驳,但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还是花了大量篇幅,约6 000字,主要采用如下几种方法(叙述详尽化、叙述故事化、心理刻画、心理暗示),从被告、死者、罪行和证据四个方面论证被告故意开枪致萨克于死命”。[2]

2. 程序说理模块与实体说理模块的并重

以往刑事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说理比较丰富,但是鲜有充分的程序性说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大量充实了程序性规定,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程序性争议的裁判结果及理由,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展开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章国锡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中,在争议焦点评判部分将程序性说理与实体性说理相并列,在程序部分充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展开说理论证,此种说理展开方式值得借鉴。

3. 定罪说理模块与量刑说理模块的并重

定罪与量刑一体化模式造成定罪问题成为审判的中心问题[3]。实践中,与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重点不同,很多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更关心量刑结果。既然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已经公开化,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就应当可以据此表达量刑过程或者在裁判文书中附列量刑规范化测算表,使裁判文书的受众明白量刑过程,从而对裁判量刑结果信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制度推行以来,该院刑事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18%,服判息诉率上升2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大大增强,调解成功率达到65%”,“在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行分析、评判,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并详细地阐述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步骤、计算方法,明确案件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被告人对法院的整体量刑过程和结果有明确的认识,进而有效提高了被告人的服判息诉率”[4]。这值得借鉴推广。

为了实现“三个并重”的说理要求,“争议焦点归纳评判式”的裁判文书说理方式是裁判文书样式的一个较好选择。依据如下:其一,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已经适用多年,如果大刀阔斧地进行结构性改革,将会造成法官及诉讼参与人的不适应和不必要的实践震动,改革的现实成本过于巨大。其二,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存有说理展开的结构改善空间。为了不伤筋动骨,可以在保留现有骨架的基础之上,经法院查明事实和证据之后,归纳总结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针对证据认证、事实认定、程序裁决、定罪分歧和量刑争议等逐节展开论证。这不仅能够做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展开,而且能够针对性地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之处进行全面的回应。其三,“争议焦点归纳评判式”的裁判文书说理方式在上海等东部地区法院存有深厚土壤,可以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推进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

(二) 中观:裁判文书说理保障机制的完善

1. 繁简分流机制的优化

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之下,裁判文书也应当繁简分流,否则最终将拖累刑事诉讼。在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考核或者评判时,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所有文书的说理都从证据认证、事实认定、程序裁决、定罪分歧和量刑争议等几个方面充分展开,而是应当繁简得当,重点着墨于控辩意见分歧之处。根据刑事诉讼实践,可以对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简单案件格式化、复杂案件充实化的分流态势。一方面,简单案件的格式化。对于事实、定罪、量刑均无争议的案件,可以考虑制作表格化的刑事裁判文书,将法官从繁杂的琐事中解脱出来。刑事裁判文书所承载的司法统计功能可转移给法院内部的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此外还可以探索公检法案件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尽量减少当事人信息录入等重复性工作。另一方面,复杂案件充实化。对于控辩双方存在较多争议的新类型、疑难复杂的典型案件,在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归纳评判部分应从证据认证、事实认定、程序裁决、定罪分歧和量刑争议等几个方面分节展开说理。繁简分流机制是实现裁判文书充分说理展开的有效保障制度之一,美国的实践便可见一斑。“在美国,辩诉交易颇为盛行,9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这个办法解决的。[5]”“联邦地方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采取辩诉交易,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到2010年时,全美联邦法院中平均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件中有97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也就七八十件,真正需要法官长篇大论撰写司法意见书的案件为数不多,工作负担不至于太大,才能促使法官对案件充分说理”[6]。

2. 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的完善

一是探索裁判文书撰写者署名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尾部往往明确指出撰写人并附其签名,这一样式设计可充分激励法官制作说理严密的判决书。近年来,比利时、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明确判决书的撰写人。[7]”我国在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共同署名的基础之上,可以探索裁判文书撰写者署名制,使裁判文书制作者的智力劳动得以具体体现。这不但能够使裁判文书制作者产生成就感,而且能够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责任意识,有利于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在司法改革的当下,法官助理作为裁判文书撰写者在裁判文书中署名,不仅能够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是尊重法官助理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体现。

二是加强优秀文书评选和奖励等激励机制的构建。通过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和加大奖励力度,以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的双重方式,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荣誉感,增加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的内在动力,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

三是改革完善审判考核机制,探索裁判文书言论豁免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适当的考核机制和错案追究制度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但是,过分地强调裁判文书错别字等瑕疵的责任追究和法官错案追究,终究会打击法官说理的积极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缩手缩脚。面对法官言多必失的现实忧虑,可以考虑借鉴人大代表履职的言论免责制度,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言论,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给予一定的责任豁免或者减轻处理。

(三) 宏观: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官队伍保障

法官应当是一个理论修养和经验积累兼备的职业,理论与经验兼具的资深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往往是青年法官所无法比拟的。

1. 重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探索法律职业流动性的同时,更应当注重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在公务员热的现实中,法院或许不会缺人手,但是现实中流动出去的往往是经过实践锤炼的资深法官,这是流动进来的年轻人所无法替代的。维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可以从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等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只要当事人随意对法官横加指责,围堵、哄闹、冲击法庭,威胁、侮辱、谩骂、殴打法官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治,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便会担心万一失言可能引火上身,而不敢充分地在裁判文书中展开说理。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重视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适当缩小法官与当地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收入差距,稳定队伍的人心。

2. 重视法官队伍的传承性

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不仅是法官理论积累的体现,更是法官实践经验的表现。法官是一个需要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兼具的职业,法学院校的系统法学教育只是完成了法官培养的一个环节,另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尚需要在法院内部完成。要确保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可持续性,就必须重视法官队伍的传承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经验的传递。新人在进行经验积累时,老法官的经验传授可谓是一个捷径,学徒式的法官带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上海法院推行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能够使青年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展开时及时获得“老法师”的指导,从而保持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

四、 结 语

在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改革的契机之下,从微观、中观、宏观方面渐次清除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滞碍,并逐步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保障制度,必将使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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