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一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二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一项的;三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二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同第二十九条裁量幅度,并限期迁出。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档次:一档: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个月以下的;二档: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三档: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二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一项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二项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三项以上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两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两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一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有一起的;二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有二起的;三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有三起以上的。
裁量幅度:同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一档: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有一起的;二档: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有二起的;三档: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有三起以上的。
裁量幅度:同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三种情形有一种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三种情形有二种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同时存在三种情形的。
裁量幅度:同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三天以下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三天以上十天以下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十天以上的。
裁量幅度:同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除尾矿库外)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隐瞒除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的,尾矿库单位隐瞒《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内容,有一项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除尾矿库外)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单位隐瞒《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内容,有两项以上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除尾矿库外)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生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单位针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内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裁量幅度:同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档次:一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在三天以下的;二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在三天以上十天以下的;三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在十天以上的。
裁量幅度:同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
第三十九条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处罚档次:一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二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不足一万;三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一万以上。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少上报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少上报二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少上报三次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给予警告,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一档: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条裁量幅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一档: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条裁量幅度。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