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研究

2018-04-09 02:09
关键词:灾情山地史料

梁 陈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地质灾害是由于各种地质作用力突破地质环境的承受能力,导致地质环境被破坏,从而对人类生命财产、生存资源与环境产生危害的过程和现象[1]46。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地理、地貌特征,可以分为平原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降等;山地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湖北省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灾害多发地区之一。“近几十年年来,历史时期湖北省灾害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涌现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于总结湖北灾害发生规律,改进当前的减灾防灾工作都有着重大的参考价值”[2]103。但是对于历史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的研究很少,且多集中于个案的研究①。通过对历史时期湖北地区地质灾害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重点探讨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灾情、致灾因子等。

一、资料的来源与处理

1.资料的来源

历史时期关于灾害记载的史料一般分为以下几类[3]39-62:一是正史中帝王《本纪》、《五行志》、《灾异志》、《河渠志》、《食货志》以及历代帝王实录等;二是全国各地的总志、地方志、专志等;三是历代的文人游记、笔记、日记等资料;四是档案、报刊、古代农书等中的资料;五是灾害历史实物资料;六是现代人所整理的资料汇编等。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温克刚主编《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湖北卷》[4],并通过湖北地区现存地方志、文集以及《湖北省自然灾害历史资料》[5]、《湖北省近500年气候历史资料》[6],陈高庸《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7]、宋正海《中国古代重大自然灾害和异常年表总集》[8]、《中国三千年气象记录总集》[9]、《长江西陵峡新滩岩崩区调研资料汇编》[10]等。就目前所能触及的资料,共统计出湖北省明清至民国时期山地地质灾害史料87条。

2.资料的处理

(1)统计指标,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以县为单位统计了地质灾害发生的次数,对于同一次灾害可能影响很多县市的状况,我们以县为单位作重复计算。在时间段上,分别以年和月份以及季节为时段进行统计,其中在长时段研究上,又以50年为一段进行统计。

(2)资料的取舍,在统计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县市受灾数量时,针对部分记载灾害发生地点不明确、灾时不明、类型不确定且查无可考的史料予以舍弃。在对灾害发生次数进行统计时,我们将在同一年内在同一地区不同季节多次出现灾害记录,或同一年内在不同地区出现灾害的记录作重复计算。

(3)研究时段的确定,历史时期对于灾害方面的史料记载受到许多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关于灾害记载的条数差别也比较大。受历史文献资料流传和保存的影响,一般而言,距离现在越近,灾害史料记载越详细,资料也越多;反之,则资料缺失严重,且记载不详。在对湖北省历史时期山地地质灾害进行统计、研究时,我们把时间界定为明清至民国时期,即1368年至1948年,并以50年为一个时间段,划分为12个时段进行研究分析。并对有明确月份和季节记载的灾害进行月份和季节分布统计。

二、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时空分布特征

1.山地地质灾害时间分布特征

(1)长时段特征。从公元1368年至公元1948年,各类史料记载湖北地区共发生山地地质灾害87次。但是各个时段、不同地区山地地质灾害发生的次数差异比较大。现以50年为一个时段,将其划分为12个时段,可以看出从1368年至1948年各时段山地地质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其时间特点(表1)。

表1 1368年—1948年湖北省各市(区)山地地质灾害频次表

从表1可以看出,从公元前1368年到公元1948年的580年间,共获取了87次山地地质灾害史料。以50年为一个时段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明清至民国时期,山地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1819至1948年间,而1368年至1468年以及1619年至1818年灾害次数则相对较少。从总的灾害发生趋势来看,是越来越多。造成这一趋势的原因大致有二,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人口数量增加迅速,且人类活动越来越强烈,对生态破坏越来越大,以致灾害次数越来越多;二是由于距离现在时间越长,史料记载越少。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在现有史料的基础之上进行合理地推断。地质灾害的形成与破坏的程度除了受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文等条件的影响,还与社会条件和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人类作为灾害的承载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密度的增大,人类的活动范围变广,受灾区域和受灾人数也在持续上升;与此同时,人类作为环境的影响因子之一,人类活动对地质灾害发生发展也无时无刻不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加强。

(2)短时段分布特征。从史料记载来看,史籍中关于山地地质灾害时间的记载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明确的年份和月份记载,如“嘉靖二十年(1541)四月,随州大雨三日,黄连村地裂有声,周五里皆震”[11]1916,“嘉靖二十一年(1542)六月乙酉,归州沙子岭大雷雨,崖石崩裂,塞江流两里许”[12]506;二是有明确的年份及季节记载,如(恩施)“正德十一年(1516)丙子夏,大水坏城,漂民居,马颖寺山忽裂”[13]313;三是仅有年份记载,如“(明正德)五年(1510),淫雨橫流泛溢,山石崩裂,田畴覆压,房屋漂流,人畜溺死甚众”[14]766;“清咸丰元年(1851),兴山仙侣山崩”[15]1645。在所获取的87条史料中,有明确年份、月份记载的55条,有年份、季节记载的13条,仅有年份记载的19条。为了更加清晰明了地反映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短时段分布特征,特按照灾害发生的月份和季节进行统计(见表2)。

表2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发生月份、季节频次表

注:表中月份均为农历月份

通过表2可以看出,从有明确月份、季节记载的68次山地地质灾害来看,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农历的4、5、6、7和8几个月份,由表可知,4~8月份灾害次数有49次,占据了有明确月份记载的灾害次数的72%,在4~8月份中,尤其5、6月份灾害发生次数最多,分别是20次和14次,另外以夏季为关键词的记载有8次。其它几个月份,间有灾害记载,但是次数较少。由此可知,湖北省历史时期地质灾害主要发生于每年的夏季。

2.山地地质灾害空间分布特征

湖北省历史时期地质灾害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在史料的基础上分两个层面,分别对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各市(区)地质灾害发生次数,以及山地地质灾害发生3次以上的县(区)进行统计分析,并绘制各县(区)山地地质灾害频次分布图(图2)。

由图1可知,湖北省明清至民国时期地质灾害在各市区分布上不均匀,集中分布在鄂西十堰市、恩施市、襄阳市、鄂东黄冈市、鄂东南咸宁市等市区。从统计次数上来看,从公元1368年到公元1948年,宜昌市共发生山地地质灾害28次,占据了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总数的32%,十堰市发生5次、恩施市8次、襄阳

市9次、黄冈市15次,位居湖北省明清至民国时期山地地质灾害发生次数的前列。

图1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各市(区)山地地质灾害次数分布图

图2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各县(区)山地地质灾害频次分布图

县(区)竹山房县荆门襄阳大冶阳新恩施麻城英山宜昌当阳秭归五峰次数43343343345103

由表3和图2可知,湖北省明清至民国时期山地地质灾害在各县分布也不均匀。从各县发生地质灾害的统计次数来看,秭归县发生10次、当阳县发生5次,位居湖北省历史时期地质灾害发生次数的前列。其余,如宜昌兴山县、黄冈英山县、麻城县等县区发生次数也相对较多。

总的来看,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南部地区多于北部地区。主要发生于鄂西宜昌、恩施、十堰、襄阳、鄂东北黄冈、黄石、咸宁等地区。其中又以鄂西山区发生山地地质灾害次数最多。

三、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灾情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给湖北省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探讨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的破坏性,需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灾情分析,以期窥探山地地质灾害的影响与破坏程度。

1.山地地质灾害等级的确定

从各类历史文献记载中整理出来的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的史料多为一些描述性的资料,大部分资料缺少量化的记载。如对灾害程度的描述:“明正德五年(1510),英山淫雨。横流泛溢,山石崩裂,田畴覆压,房屋漂流,人畜溺死甚众”[14]766。要想对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灾情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目前常用的研究方法是把历史灾害记录转化为定量的参数,根据不同的记载,运用不同的灾害等级标准进行灾害等级的划分。

灾次多少和规模大小以及灾情的轻重是评估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自然灾害的三个主要指标,它们分别从某一个方面来量定灾害的等级。而灾情轻重、规模大小又是量化单次灾害的主要指标[3]98。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在灾害等级指标的定量计算中,所选用的指标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口、成灾面积、经济损失、倒塌房屋、损坏民房、粮食减产、崩塌方量等,指标数量多少不一。“潘学标、郑大伟先生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和死亡人数将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16]55-56。(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级,受灾害的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因灾死亡人数30人以上;(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二级,受灾害的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因灾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三级,受灾害的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因灾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受灾害的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因灾死亡人数3人以下。马宗晋先生根据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体积,将地质灾害划分为四个等级[17]121。

表4 马宗晋先生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级划分表

说明:表中单位为104立方米(104m3)。

根据史料中关于山地地质灾害灾情的描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伤亡人数,二是毁坏房屋数量,三是毁坏田地亩数,四是对交通状况的影响,五是毁坏古迹、城郭、造成城址迁移,六是声闻,七是崩塌方量②。

由于历史时期关于地质灾害的文字资料记载存在模糊性的问题,历史时期关于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的灾情记载,多为死亡人数、人员伤亡、毁坏房屋田地、堵塞交通情况、声闻里数、崩滑流方量等几个方面。故本文在进行灾害等级划分时,在参考潘学标、郑大伟、马宗晋、钱璐③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将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古代史料中“记异不记常”的原则,对于灾害记载中没有记载具体伤亡人数、损失情况的灾害在灾害等级上归类于小型地质灾害。

表5 山地地质灾害等级划分表

2.山地地质灾害灾情

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的灾害情况,以及各地区灾害的破坏程度及其不同等级灾害的时空分布特点,在立足史料的基础之上,对不同等级类型的灾害进行分类统计,并对各市(区)所发生灾害等级进行分析(见图4)。

通过对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87次地质灾害灾情描述进行灾害等级确定与划分,其中小型地质灾害37次,中型地质灾害8次,大型地质灾害13次,特大型地质灾害29次。由图3可知,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主要以小型地质灾害以及特大型地质灾害为主,其中小型地质灾害占了灾害总次数的42.5%,大型地质灾害占了灾害总次数的的33.3%,而中型以及大型地质灾害占灾害总次数的24%。从灾害破坏程度最大的大型灾害与特大型地质灾害来看,共计发生42次,占据了湖北省明清至民国时期地质灾害总数的48.3%,由此可知,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破坏程度强,灾情严重。

图3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各市(区)不同等级山地地质灾害频次分布图

由图3可知,根据灾害类型大小从空间分布上来看,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特大型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分布在襄阳、黄冈、宜昌、恩施、十堰五个市。大型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发生于黄冈、咸宁、宜昌、恩施、随州五个市。中型灾害主要集中于襄阳、宜昌、十堰、神农架、黄石等地区。小型灾害主要发生于宜昌,黄冈、黄石、十堰、襄阳、恩施等地区。由此可知,其中宜昌、黄冈、恩施、黄石等地区,无论从灾害等级来看,以及发生次数来看,都是山地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区。

四、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致灾因子

山地地质灾害的形成与影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历史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的发生与湖北省特殊的地质、地形地貌条件有着较大的关系。湖北省西部地区为鄂西山地,其中又以汉江为界,分为由武当山、秦岭东段、大巴山东段等其它山脉组成的鄂西北山地,由巫山、武陵山、大娄山等山组成的鄂西南山地。湖北省中部以长江、汉水冲积而形成的江汉平原为主,江汉平原东部由于受地质构造的影响,在与河南、安徽交接处由大别山、大洪山组成鄂东北丘陵地区,在与江西和湖南两省交界的地方有幕阜山组成的鄂东南丘陵。从湖北省历史时期地质灾害的多发区来看,其多分布在鄂西南、鄂西北、鄂东北、鄂东南的山地、丘陵地区,而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则灾害次数极少[18]131。受湖北省地质构造以及断裂带的影响,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分布区域与湖北省地质断裂构造带有着十分强的耦合关系[19]3(表6)。

表6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主要断裂构造带内地质灾害分布表

注:断裂名称、延伸方向根据:涂美义、李德果《湖北省地质灾害与地质构造耦合关系研究》,《人民长江》2012年增刊(2)第1-3页。

地质构造对地质灾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鄂西南、鄂西北、鄂东北、鄂东南大中起伏山地区,包括宜昌市、十堰市、黄冈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地区。由表6可知,明清至民国时期有史料记载发生的87次地质灾害,大都分布于地质断裂带上。

(2)湖北省地质灾害的分布与地震分布具有一定的关系。地震往往会诱发山地地质灾害。湖北省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山体开裂、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分布区域涉及通城、巴东、保康、长阳、竹溪、远安、恩施、咸丰、黄石、大冶、咸宁等县,主要集中在鄂西中低山区与鄂东中低山丘陵区,与中、强地震的发生区域具有较强的耦合关系。从历史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的史料记载来看,如恩施市咸丰县“咸丰六年(1856年)五月地大震,大路壩山崩,由悔家湾、板桥溪抵蛇盘溪,三十余里成湖,坠毙居民以数百计”[20]526。可以看出地震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子之一。

(3)地质灾害的产生与降水等条件密切相关。暴雨触发地质灾害的概率大,密度也较大,暴雨是触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重要因子。从史料记载看,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主要集中于夏季,这是由于暴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子,湖北地区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降水丰富,主要集中于夏季,且夏季多暴雨。根据湖北省气象部门研究,经强降雨猛烈冲击和长时间阴雨浸润而诱发的降雨型地质灾害,是湖北省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据对鄂西山区700余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实地调查,降雨型地质灾害占到百分之八十以上[4]400。在具有明确灾害致灾因子的史料记载中,暴雨作为诱灾因子而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占了绝大部分。如“正德十一年丙子夏,大水坏城,漂民居,马颖寺山忽裂”[13]313;“清光绪二年(1876年),黄梅,六月六日,午未刻犹微晴,觖晦瞑,雨倾盆注,平地水深数尺,历申酉刻止。古角、垅坪、小溪、考田、元角等镇山裂,同时蛟起,淹毙人口以百计,冲压田亩以千计,漂没房屋器具牲畜以万计”[4]404。等等史料记载,指明地质灾害大都是由暴雨、大水诱发引起的。可以看出,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农历的四到八月份与降水集中月份具有很强的耦合关系。

(4)人类对山区的开发以及植被的砍伐与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山地地质灾害。湖北省的西部山区在古代原为一片亚热带森林,唐宋时期鄂西北、鄂西南地区仍然存在着茂密的森林,植被覆盖率较高,元代以前仍然人迹稀少。“长江流域山地森林的大规模破坏应该说开始于明代,加剧于清代,继续于近现代。”[21]24明代宣德年间以后,尤其是成化年间大批流民流入鄂西北山区,至明代中叶进入鄂西北郧阳山区的流民达到二百万以上。清代中叶以后又出现了一次流民迁入的高潮。鄂西南地区在明清时期改土归流之后,大量山外人口迁入山内。由于流民的大量迁入,加之美洲作物(玉米、马铃薯等)的引进,流民进入山区后,大规模的砍伐森林,开辟田地,伐木烧炭、造纸,“久之而老林渐开”[22]38。如鄂西北的房县山区“房县万山中,树木阴森,刚卤交错。自国初以来,日渐开垦。小民择高陵大阜,凡可树艺处,几至无地不毛”[23]237-238。竹山县亦是“山尽开垦,物无所藏”[24]341。鄂西南的利川地区“自改土归流以来,流入麋至,穷岩邃谷,尽行开垦”[25]卷4,宜昌长乐县(今五峰)亦是“山林尽开”[26]卷12。到十九世纪,鄂西地区已经是荒山秃岭到处可见。植被覆盖率急剧下降,水土流失相当严重。在这种背景下,明清时期湖北省的地质灾害频发,并且呈现加剧的趋势。

根据对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灾情以及致灾因子的研究与分析,特绘制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致灾机制图(图4)。

图4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致灾机制图

五、结论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从时间分布上来看,长时段上,山地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1819至1948年间。在季节上,主要集中在夏季,月份上主要集中于每年农历的四到八月份。

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空间分布不均匀,从市(区)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鄂西宜昌、恩施、十堰、襄阳,鄂东黄冈、黄石、咸宁等地区,湖北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分布极少。地质灾害在各县分布也不均匀。从各县发生地质灾害的统计次数来看秭归县发生10次、当阳县发生5次,位居湖北省山地地质灾害发生次数的前列。其余,如宜昌兴山县,黄冈英山县、麻城县等县区发生次数也相对较多。总的来看,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南部地区多于北部地区。主要发生于鄂西宜昌、恩施、十堰、襄阳,鄂东黄冈、黄石、咸宁等地区。其中又以鄂西山区发生地质灾害次数最多,规模最大。

灾情方面,主要以特大型以及小型地质灾害居多。其中大型和特大型灾害次数占了总次数的48.3%,明清至民国时期湖北省地质灾害灾情严重,破坏程度较强,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以及交通、自然环境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湖北省地域范围辽阔,气候以亚热带季风气候为主,构造运动活跃,地形复杂多样,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频发且严重。其产生受地质、地形、地貌、地震活动、气候、降水以及人类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注释:

①相关研究有:尹玲玲《明代三峡新滩地区地质滑坡对交通和社会的影响》,《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4):91-100;尹玲玲《试论宋代三峡新滩地区的滑坡灾害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4):25-35;钱璐、蓝勇《历史时期长江三峡地区山地地质灾害的分布规律及特点》,《三峡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10;尹玲玲《新滩·新龙滩·兴隆滩——记清末三峡滑坡灾害后的一次地名与聚落演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2):88-96,等。

②史料中关于山地地质灾害灾情的描述:一、伤亡人数,如(万历)《归州志》卷三载: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秭归新滩山崩,打死四人,伤三十余人,《清史稿·灾异志》:清咸丰六年(1856)五月,来凤山崩,压毙三百余人。二、毁坏房屋数量,如(嘉靖)《归州志》卷三:嘉靖三十七年(1558)夏,秭归新滩山崩,颓民居数十间,(光绪)《兴山县志》卷十七:清咸丰二年(1852),兴山山崩,压倒民房无算。三、毁坏田地亩数,《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湖北卷》第404页载:清光绪二年(1876)六月,黄梅山崩,冲压田亩以千计。四、对交通状况的影响,《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湖北卷》第403页载: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五峰山崩,舟车阻塞者半年 。五、毁坏古迹、城郭、造成城址迁移,《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湖北卷》第404页载: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四月,麻城山崩,山下民房俱压毁,木子店沿河村落皆淹没,滕家堡市镇冲坏大半。六、声闻,《清史稿·灾异志》:道光十四年正月十五日,麻城磨石冈巨石裂数块,有声如雷;七、崩塌方量,《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湖北卷》第404页载:清同治七年(1868),通山山崩数丈;第405页载:民国三十四年(1945),竹山滑坡,方量十二万六千立方米。

③钱璐根据地质灾害的灾害规模(崩塌方量、其他)、灾情状况(死亡人数、毁房、毁地、交通情况、其他),将山地地质灾害划分为轻、中、重、严重四个等级。(钱璐.《历史时期长江三峡地区山地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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