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中的政府履责现状与原因分析

2018-04-08 09:08童晓琴
魅力中国 2018年50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就业高职院校

摘要:随着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7年6月由麦可思研究院跟踪调查的《2017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正式发布。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高职院校2016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比2015届略有上升。就专业来看高职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之一的是艺术大类。同越来越火的“艺考热”相比,艺术类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解决艺术类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不仅仅是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事情,政府作为就业调控的指挥者和裁判员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主要从法律、体系建设、政府宏观调控、政府服务、监督管理、资金投入等角度对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寻找打开大学生就业这一难题的“钥匙”。

关键词:艺术;高职院校;就业;政府责任

现阶段,中国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制度体系已经从“整体承包分配”转变成为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重选择”的合理灵活的流动机制体系。[1]在这种模式下,就业市场竞争较之以前越发激烈,高校毕业生尤其是高职就业率较低且极具特殊性的艺术类毕业生,如何能在就业市场中实现公平就业,已然成为就业难关中的“难点”。这种现实的就业公平,不仅仅是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事情,政府作为就业调控的指挥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中的履责情况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一、政府履职现状

(一)法律保障

根据学生就业情况,政府不仅要在立法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需要建立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自2004年3月起,新规定重新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际支付《最低工资规定》条例适用对象,从广义上讲是指职工,而对各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2]因此,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学生还不是很清楚的了解。

当前政府出台关于保证公共就业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力市场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实现学生的就业权利和保障就业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出来,大学生的就业不公平,受到歧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政府调控

1.宏观调控

据麦可思研究机构调查显示(表1),选择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是艺术类高职院校许多毕业生理想的就业地方。[3]两极化的社会结构造成的现实差距,也直接关系到艺术类高职院校毕業生选择什么样地方作为工作地点。

为缓解区域就业压力,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就业创业政策,如:2003年下发的《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2005年出台的《关于引导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就业的意见》;2006年人事部颁布的《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200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等,使毕业生在创业的路上看到了希望,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实压力。[4]

2.微观调控

在引导机制方面,政府缺乏有效的方向引导。尽管政府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但在西部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就业政策无法满足创业者的需求。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对于自由职业一类,政府做的还不够。艺术类高职院校毕业生在选择自由从业时,少不了政府的合理引导。政府除了加强宣传外,还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解决毕业生在单位上存在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通过国家有关法规,监督好毕业生的劳动就业合同、协议的签订,使学生在最好的时期能够更好的就业。

(三)政府服务

政府的服务性特征存在于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简化程序,限制用人的指标;与此同时,政府应完善和建设中介机构制度,积极努力的投入人才市场,为人才招聘节约资金。对于大学生来说,政府应该完善就业市场,建立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网,利用网络来实现和满足毕业生的供给和需求以及进行双向选择的单位;从而让高职院校艺术类学生改变了原来的就业体制;同时在就业上关于高职院校艺术类学生的指导工作应该得以加强,提高实习实践能力,为艺术类高职院校的学生提供更便捷的就业机会和服务机会。最值得明确的是政府在提供服务时应该是免费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四)监督管理

从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现状来看,政策的执行并且运行责任的主管部门是政府。同时政府的监督责任也赋予了其社会公众权代表的形象。

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政策是相对完整的,但实际情况却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效果,只有将政策落到实处才能让就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可缺少的责任就是监督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二、政府责任缺失情况

从上述政府的履职现状来看,政府的责任有缺失:

(一)就业政策不完整

在一定范围内,关于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政策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在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体系包括激励、吸引、创造就业机会等模块,内涵丰富且非常实用。但在大的方面上解读大学生的就业政策,详细的小的方面也有很多问题,对宣传的立足点有偏差,艺术类学生个性化的服务不够,毕业生自信心一定意义上来说,还存在着不足。

(二)就业资金投入少

资金政策的支持是政府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主要部分。政府责任的体现是做好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工作,确保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要针对现在大学就业难的问题给予指导,完善市场存在的自身问题,建设就业信息平台,加强就业培训机制,指导大学生的理性就业。近年来,政府在高职院校艺术类学生的工作、教育、培训等方面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的就业趋向。

(三)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当前,在艺术类学生的就业问题上,还存在很多无法适应新形势变化和社会要求的管理服务体系,应进行不断的改革。如行政管理不清晰,户籍制度的限制,社会保障的欠缺等等。鉴于这种情况,政府应该调整和改革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确保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在就业服务体系上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就业的监管不到位

在学生就业中,政府的监管责任是不可少的。政府应规范制度要明确,密切监测就业市场,规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程序,加强管理,去除假私,改善就业不公平的就业市场,实现劳动者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的就业。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公正现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损,影响了大学生就业公平的原则。

三、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1.对问题不重视

艺术类学生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在促进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的过程中,不能墨守成规,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有针对性的解决学生的问题,要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政府在保障学生就业时,一些工作人员存在对自己的责任知之甚少,对应尽的义务不明现象,严重缺乏责任意识,职业素养和个人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2.责任认识不清

政府在解决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问题的过程中,到底是掌舵者还是划桨者?是从整体上决定事物的方向还是仅仅做好自己的分内职责?归根到底,这些疑问都是政府在对待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工作上责任认识不清。好的政策的制定可以有效的对就业大环境进行促进,使就业环境日趋良好,更好地为就业服务。同样,学生就业过程中,不合理政策的废除与改善,也离不开政府积极的政策调整。

3.责任思考不到位

在促进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的工作中,虽然国家正努力的保障学生的权益,但还是存在不足。为了解决好就业问题,保障学生就业的权益,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制度法规。可是政策执行时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不少乱象:执行机构过多;各执行单位对自己本职工作模糊,互相推诿;执行单位内部缺乏有效沟通与联系,使得政策成为口号。

(二)体制原因

1.缺少法律约束

当前出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区的一些就业政策,从法律层面的保障还有所欠缺,存在一些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就业遇到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有效解决,包括有无工作經历、教育程度的高低、毕业院校的排名、户籍的限制等,甚至还有其他的不公平现象即使在入职后也会发生,迫切需要相关的法规政策加以约束。

2.缺少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机关单位。它的任务是贯彻并执行政府的一般性的政策和决定。对于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缺乏必要的专业机构的监督。所以,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还是没有落实到点上。保障学生就业的工作需要很大的工作量,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3.缺少专业人员

在保障学生就业权益时,虽然大部分行政人员以维护学生权益为己任。但也有官员在处理学生就业工作时,由于对相关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相关的政策又不熟悉,致使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决策,使得政府良好的政策目标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成为纸上谈兵。

(三)机制原因

1.缺少激励机制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结构的差异性,行业与行业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等发展差异比较大,而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的薪酬和各项福利差距也较明显,在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制中,政府机关的激励机制相对匮乏,从而导致执行人员工资激情不高。

2.缺少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为规范组织成员行为,促进组织机构有序运转,充分发挥其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求特点的手段的总称[6]目前,政府在学生就业机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约束性,尤其是在艺术类高职院校的特殊专业,就业率比较低的特殊情况下,政府制定和行使一定的法律法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政府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时缺乏约束机制,阻碍了艺术类高职院校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的自由选择原则,约束了他们在择业时个性的发展。

3.缺少考评机制

绩效考评是依据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采取一定的考评方法,评定员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工作职责履行的程度以及员工自身的发展情况,并将所评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的过程。[5]针对大学生就业这项工作,政府应该首先界定自己的身份,把自己当成一个服务者,应该有一套对自身责任的考核审查制度,优化自己的服务,更好的服务于学生就业。

参考文献:

[1]王超.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1.

[2]余敏.论我国最低工资的完善[D].安徽:安徽大学,2012.

[3]王一南.艺术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2.

[4]余嘉强等.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108-110.

[5]廖光军.浅析公司财务监控制度的构造[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1[3]):83 -84

[6]刘武阳. 论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绩效考评[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3):128 -130

作者简介:童晓琴,女,1981年9月生,籍贯:四川广汉人,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教学督导科长,职称:讲师。

猜你喜欢
政府责任就业高职院校
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发展环保产业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中政府角色转型研究
技工院校以就业为导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考
浅谈高校辅导员的就业指导力
如何指导大学生提高面试技能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及对策研究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初探
全球化背景下高职院校韩语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多元智能理论视角下高职院校体育课程评价体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