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
——以规范对接的流程为视角

2018-04-03 21:03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1370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调解员行业协会纠纷

吴 丹(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11370)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复杂多样化的社会矛盾已是常态,各种不同行业的劳动纠纷案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数字,劳动纠纷的数量呈递增趋势,2008年案件受理数为69345,到了2015年已上升至813859,短短7年,同比增长了12%。这造成的司法后果就是人民法院民事庭劳动纠纷案件应接不暇,但是结案率却在逐年递减,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基本上处于常态。如此大量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劳资双方开始选择通过劳动行业协会调处来解决双方的矛盾,行业调处是劳动纠纷中通过非诉解决问题的重要选择,能快速化解矛盾,高效地定息止纷,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近几年,各市区针对不同的劳动行业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设立劳动争议行业处理机制,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行业预防与调解。行业性调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所谓行业处理,就是指行业组织利用其在相关领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影响力,综合运用国家法律、行业规则、行业惯例,依照一定的程序,在短时间内,通过调解、仲裁、辅助法院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相关劳动争议。这种行业处理的调解与企业的内部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不同,它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调解[1]。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现有的行业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并未很好地解决调解不成时调解程序如何转为诉讼程序的问题。行业调处制度的设立只重视了调解成功的一点,却忽略了调解不成时该如何让劳资双方快速进入诉讼程序。最高院2016年《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平台设置,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动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加强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为诉讼与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2]。对于“诉调对接”这种制度如何运用到实践中,规范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的流程,是尤为关键的一步,主要应对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的流程作如下设计:

一、建立规范化的“调审分离”机制

在行业调处中,经常出现是法院委托劳动行业协会进行调处的情况,所以在构建诉讼与行业调处对接的机制中,要适度应用“调审分离”。不论是调解员还是审判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让两种不同身份的主体保持独立性。首先,在法院的委托和指导两种调解中,立案庭的法官应作为指导行业调处的调解员的法官,如纠纷无法调解,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主审法官应当与指导调解员的法官是两个不同的独立个体,如此即使调解不成,进入到诉讼程序,也不能因为调解中的指导法官先入为主的思想而影响审判。其次,在诉前联调及审判过程中另行委托调解等各种联合协调工作机制的模式中,当法官将案件转移至行业调处时,那么就应该将审判的法官和指导调解的法官明确化分开,不能混同,应做到审而不调,调而不审。再次,对于审判法官的身份及指导调解的法官身份的区分应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而不是永久的将其身份具体化[3]。

二、建立规范化的回访制度

行业调处制度运行的好坏,更多的是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是否认可和执行,在此种情况下就应该建立一种规范的回访制度,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对调解协议有不满意的地方以及调解协议是否执行到位。在实践中就是缺乏这样的回访制度,实践中行业协会的调解员基本是调解结束后就结案封档,这恰恰是调解的不足之处。调解成功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会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自觉履行,建立规范的回访制度,就目的在于把握调解的效果及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员除了掌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满意度,还应当对调解后实行回访,全面追踪和了解调解的履行情况等,并及时将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立案庭的法官,这样才能使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案件不被时间拖累。

三、建立规范化的调解行为

规范行业协会的调解行为可以分两点进行:一是提高对行业调处中调解员的要求,应吸收专业性强、素质高、工作积极、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实践中行业处理机制中调解员存在法律专业知识匮乏、调解资历不深等普遍性问题,使得调解成功率不高。因此建议劳动行业协会针对内部的调解员制定标准的调解员选任资格、规范的选任程序、严格的专业培训。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行业调解员的指导工作,要求行业调解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定期参与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件。二是建立指导行业调解员的考核制度。优胜劣汰是这个社会的发展规律,作为工作者应当遵循,对于优秀的调解员可以给予奖励,对于拖延工作、不负责的调解员给予惩罚、警告,调动调解员对协调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性”的调解作出的调解协议是公平公正的,可以直接对该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实现诉调对接。

四、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制度的协调是对接的重点及核心。对接机制,不仅要将广泛的社会资源加以利用,更要把审判工作的质量提高。因此在各部门形成合力,协同运作过程中,要保证两者之间无障碍的衔接。一旦在行业调处过程中调解失败,调解员必须将全案卷宗快速地递交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掌握调解的前期成果。因为在行业调处中,调解员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排除了不能定案的证据,同时也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这就使得拿到卷宗的法官能快速地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审判后,法官应该将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审理时法律的适用作为报告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调解员[4]。作为诉调对接机制中法院的法官及调解员,两个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聚在一起召开会议,探讨诉调对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双方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相互间也应进行质量反馈,对于不足之处应当自我加强,让调解与诉讼达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五、建立整体联动机制

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是多方参加的综合工程,涉及到法院、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司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等,并非单纯依赖法院实现。法院与行业调解组织是两种独立的解决纠纷机制,不存在隶属关系,有的只是业务上的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众多部门中,理念不一致很难实现对接。因此各部门有必要从统一意识做起,接着在法律适用上要步伐一致,最后形成共同的法律精神[5]。打造出一支“三共同”的司法队伍,即:共同的法律意识、共同的法律理念、共同的专业素质。当然,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仅有思想意识对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地区开始建立整体联动体制,例如江苏省南通市成立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组织,就是坚持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将法院、信访、综治等部门联合,通过决策,部署和督查把对接工作落实到位。从这种整体联动体制可以看出,各部门并肩作战,把握全局,统一部署,不仅提高每个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还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确保快速解决纠纷。江苏省南通市的做法就是典型的为了使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有效运行而给予制度上的保障。

六、完善监督机制

监督才有制衡。世界上任何一种先进的机制,都需要配套的监管机制,否则就会陷入滥用权力的状态,更别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的监督机制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否则劳资双方的权益是无法保障到位的。监督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是方式就是两种,一是内部监督,一是外部监督。故可设立行业协会内部监督与法院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行业协会的内部监督应由行业协会的会长为主导,自上而下进行内部监督,这也是一种行业自律模式。对于法院的外部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抽查行业协会的调解卷宗,一来可以纠正错误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二则制约调解员的权力,有利于实现调解的公正。

七、结语

规范对接流程是行业调处与诉讼对接的关键点,人民法院应在行业调处工作中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典型的调解案例,先进的调解工作理念,正确的调解规律,促使行业协会的调解工作更好的发展,促进双方形成合力、达成优势互补,以真正的能做到减少法院与行业调解在对接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摩擦,实现诉讼和调解平稳发展,无缝对接。总而言之,在对接中,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一手抓法院的司法和谐率。利用率及和谐率的上升,代表着对接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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