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冉
(中央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 100081)
黄季刚在《文字声韵训诂笔记》中指出小学家之训诂与经学家之训诂不同。“小学之训诂贵圆,经学之训诂贵专。”“盖小学家之说字,往往将一切义包括无遗。而经学家之解文,则只能取字义中之一部分。如悉,《说文》训详尽也。而常语云知悉,不能说知尽。懿训专久而美。而称懿德,即无专久之意。是知小学之训诂贵圆,而经学之训诂贵专。经学训诂虽有时亦取其通,必须依师说辗转求通。不可因猝难明晓,而辄以形声相通假之说率为改易也。”[1]李国英先生《论字典义项误设》一文,指出了《汉语大字典》在义项设置上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归纳出因校勘不审而误立义项;误解训释方法而误设义项;据讹形臆推字义而误立义项;误解古训而误立义项等。本文在梳理“采”字记录职能的前提下,归纳出《汉语大字典》中“采”字义项设立存在的问题。
“采”字产生于甲骨文时代。从殷商甲骨文到《说文》小篆,“采”字的形体构意基本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如甲骨文的(《甲骨文合集》12810),(《甲骨文合集》12812);西周早期金文中的(《殷周金文集成》5402);战国时期的(郭店楚简《性自》),(睡虎地秦简《法律杂抄》);小篆形体为。以上诸形都由爪、木二字构成,只是早期的甲骨文更形象,树上有果形,以后诸形体省去了树上的果形。《说文·木部》:“采,捋取。从爪从木。”从“采”的形体构意可知,“采”的本义是{摘取},形义密切相合。此为“采”字的本用职能。我们把“采”记录的这一个词记为{采1}。在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中,均可以找到相关用例。例如:
(1)春日迟迟,采蘩祁祁。《诗·豳风·七月》
(2)或盗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2]
“采”字的本用职能一直沿用到现在。
“采”字的兼用职能,是指记录与其本用义值有联系的引申或派生词项的现象。在说明“采”字的兼用职能及下文的借用职能时,尽量以“同时材料”为例。但鉴于出土文献有限,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出“采”字在当时的全部职能。传世文献中的十三经、二十四史与相关注疏材料,我们也用来作为例证。十三经作为经典,其中“五经”在汉代就已形成,后人不敢随意改动,所以相对真实的保留了用字现象。注疏材料,也可以从侧面为我们提供很多用字信息。“采”字在记录形义密切相关的本用词项{采1}的基础上,还记录了如下兼用词项。
1.记录词项{采2},表示选取、获取
采的本义是采摘,采摘的过程中,需要不断选取自己最中意的。选取的结果是使自己获得某种东西。因此,有{采1}能引申出{采2}。例如:
(3)“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史记·秦始皇本纪》
(4)偃已前三奏,无诏,不惟所为不许,而直矫作威福,以从民望,干名采誉,此明圣所必加诛也。《汉书·终军传》
例(3)中,“采”均表示“选择、选取”的意思;例(4)中,“采”为“获取”义。
2.记录词项{采3},表示采集、搜集
选取的过程就是把东西不断收集起来的过程,因此,由{采2}能引申出{采3},即表示采集、搜集。秦汉的出土文献中,有很多用例。
(5)赀其曹长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採铁课殿,赀啬夫一盾。(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
3.记录词项{采4},表示大夫采地
“采”字被用来记录大夫采地。采邑是周代统治者作为俸禄赏赐给卿大夫的世袭领地。采取、收集赋税,以供自己享有,这是采邑的命名之由。因此,{采4}为“采”字的引申兼用。在出土的殷商金文文献中,{采4}很常见。例如:
(7)自高阳发系,伯益开基,食采于裴,囙而命氏。侍中儒雅,名重汉官。(石刻)《墓志铭·唐·高宗·裴晧墓志》[3]
4.记录词项{采5},表示官职
同采为寮。由“采邑”引申出“官职”之义,仍由“采”来记录。例如:
(8)矧唯尔事,服休服采?《书·酒诰》
孔颖达疏:郑玄以服休为燕息之近臣,服采为朝祭之近臣。《蔡沈集传》:服采,起而作事之臣。
(9)而后因杂搢绅先生之略术,使获燿日月之末光绝炎,以展采错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裴駰集解引《汉书音义》曰:“采,官也。使诸儒记功著业,得睹明末光殊绝之用,以展其官职,设厝其事业者也。”
(10)九采之国,应门之外,北面东上。《礼记·明堂位》
郑玄注:九采,九州之牧,典贡职者也。
5.记录词项{采6},表示政事
由“官职”引申出的“政事”,仍由“采”字来记录。例如:
(11)帝曰:畴咨若予采?《书·尧典》
孔安国传:采,事也。复求谁能顺我事者。
(12)日严祗敬六德,亮采有邦。《书·舜典》
孙星衍疏:此言助事有邦,谓有土者之臣。
(13)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帝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书·尧典》
《广雅疏证·释言》:《尧典》:亮采惠畴。《史记·五帝本纪》:亮采作相事。
“采”字的借用是指用“采”字记录与本字构形无关而与本词语音相同或相近的他词的现象。“采”字借用职能在各个时代的表现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1.记录词项{采7},表示蔬菜之称。
“采”字记录蔬菜之义,在出土简帛中比较常见,例如:
(14)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羹、刍稾各半石。(睡虎地秦简《传食》)
2.记录词项{采8},表示拉扯。
在明清时期,“采”字被借用来记录“拉扯”。例如:
(15)原来劫坟贼便是你,左右,采下打。《牡丹亭·硬拷》
3.记录词项{采9},表示木名
在传世文献中,“采”字被借来记录“树木名”。
(16)尧舜采椽不刮,茅茨不翦。《史记·秦始皇本纪》
司马贞《索隐》:采,木名。
(17)采椽不斫,茅茨不翦。《史记·李斯传》
裴駰《集解》引徐廣曰:采,一名櫟,一作柞。
王引之《经义述闻·尔雅下》:“柞,一名櫟,一名橡,一名采。……采為柞之异名。”
4.记录词项{采10},表示姓
(18)汉有度辽将军采皓。《风俗通》
5.记录词项{采11},表示理会、理睬
采被借用来表示理会、理睬,最早见于《祖堂集》中,一直沿用到清代。元代以后加义符目作“睬”。
(19)是非都不采,名利浑然休。唐·张白《武陵春色》
6.记录词项{采12},表示彩色
由“彩色”引申出的一系列意义,最初也由“采”字记录,这就导致“采”的职能范围大大扩展。“彩色”的引申线索:在丝织品上,引申为彩色的丝织品;在表现人的神态时,引申出神采;在形容文章有才华、辞章华丽时,引申出文采;在形容光辉、光亮时,引申出光彩。在博彩游戏中,表示赌博器具上的花色。由赌博器具上的花色,引申出彩头、赌注,由彩头又进一步引申出运气、幸运的意思。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有大量“采”记录“彩色”的用例。例如:
(20)孙子曰:立官则以身宜。贱令以采章。(银雀山汉墓竹简《孙膑兵法·官一》)
(21)为肥甘不足于口与?轻暖不足于体与?抑为采色不足视于目与?《孟子·梁惠王上》
7.记录词项{采13},表示文采、文饰
“采”字记录词项{采12},由{采12}在表示文章华美,词藻雅丽,引申出文饰、文采。
(22)《汉书·严安传》:“养失而泰,乐失而淫,礼失而采,教失而伪。”颜师古注:“如淳曰:采,饰也。采者,文过其实也。”
8.记录词项{采14},表示彩色的丝织品
由“彩色”引申出“彩色的丝织品、幣帛”,仍借“采”字来记录。例如:
(23)《汉书·货殖传》:文采千匹。颜师古注:帛之有色者曰采。
9.记录词项{采15},表示风度、神采
由“彩色”引申出表示人神态、神色,即风度、神采。仍借“采”字记录。例如:
(24)采色不定,常人之所不违。《庄子·人间世》
郭象注:喜怒无常。成玄英疏:顺心则喜,违意则嗔,神采气色,曾无定准。
(25)初辅幼主,政自己出,天下想闻其风采。《汉书·霍光传》
10.记录词项{采16},表示光亮、光辉。
由“彩色”引申表示“光彩”。仍由“采”字记录。例如:
(26)上天垂光采,五色一何鲜。魏·曹丕《芙蓉池作》
11.记录词项{采17},表示赌博时的花色
彩色引申表示博彩时的花色。仍由“采”字记录。例如:
(27)各自输赢只赌是,赏罚采分明须记。黄庭坚《鼓笛令·戏咏打揭儿》
12.记录词项{采18},表示彩头、赌注
由博彩时的花色,又引申出“彩头、赌注”。也由“采”字记录。例如:
(28)冯紫英道:下采不下采?詹光道:下采的。《红楼梦·第九十二回》
13.记录词项{采19},表示好运、幸运
由博彩游戏中的“彩头”又引申出“好运、幸运”,也由“采”字记录。例如:
(29)得后,是自家采;不得后,是自家命。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
《汉语大字典》中,“采”记录的义项达26项。“采”字记录了两个不同的词,其中采1包括二十四项,采2有两项,具体如下。采1:①摘取②采择;选取。③采集,搜集。④开采。⑤取得;获取。⑥采纳;采用。⑦事。⑧官,官职。⑨幣帛。⑩坟墓。11彩色。12彩色的丝织品。后作“綵”。13文彩。14光彩。15饰,文过其实。16神色,神态。17赌博时博具具有的花色。18彩头;赌注。19旧指好运。20木名。21犹言拉、扯。22理睬、理会。23藤蔓。24姓。采2:①采地。②通“菜”。通过梳理“采”字职能发现,《汉语大字典》中“采”字所记录的部分义项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1.义项重复;2.义项赘余;3.层次不清;4.内容不准确。
1.义项②⑤可合并
“采”字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说文·木部》:“采,捋取。从爪从木。”从“采”的形体构意可知,“采”的本义是{摘取}。采摘的过程中,需要不断选取自己最中意的。选取的结果是使自己获得某种东西。因此,由{摘取}可以引申出选取、获取。义项②采择的意思就是选择、采用,与选取同义,因此可以保留“选取”。义项⑤取得,在得到义上是相同的,因此可以保留获取。②⑤可以合并为选取、获取。
2.义项⑨12可合并
义项⑨币帛。引《史记·周本纪》:“毛叔郑奉明水,卫康叔封布兹,召公奭赞采,师尚父牵牲。”张守节正义:赞,佐也。采,币也。
义项12彩色的丝织品。后作“綵”。引《汉书·货殖传》:“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颜师古注:“文,文绘也。帛之有色者曰采。”
币,《说文·巾部》:币,帛也。段玉裁注:“帛者,繒也。”徐灏注笺:币,本繒帛之名,因车马玉帛同为聘享之礼,故浑言之皆称为币。繒帛,为丝织品的总称。两处“采”字均记录丝织品,前一处为统称,后一处为特指,因此,义项⑨币帛与义项⑨可以考虑合而为一。
1.义项④可删除
义项④开采。引《盐铁论·复古》: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害,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采”都已被现在的复音词“开采”所代替。但是复音词“开采”中的词素“采”所选用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选取”,因此,“开采”不宜独立为一个义项。
2.义项⑥采纳;采用可删除
义项⑥采纳;采用。例如:
(30)夫街谈巷说,必有可采。魏·曹植《与杨祖德书》
(31)《汉书》有《恩泽后表》,又有《佞幸传》,今采其名,列以为《恩幸篇》云。沈约《恩幸传论》
复音词采纳、采用,意为“接受、选用”。词素“采”所用的核心要素仍为“选取”,因此,“采纳、采用”不宜设为独立义项。
3.义项23藤蔓可删除
义项23藤蔓。引用《后汉书·王符传》:桐木为棺,葛采为缄,下不及泉,上不泄臭。李贤注:采,犹蔓也。据此,认为“采”有“藤蔓”之义。把“采”理解为“藤蔓”是不准确的。
句中“桐木为棺,葛采为缄”为相同的句式结构。前一分句,意用桐树做棺材。“桐木”结构为专名+总称;那么后一分句中的“葛采”也应该理解为专名+总称。这里的“采”应表示“葛”所属的总称。缄,《说文·糸部》:束篋也。段玉裁注:“‘所以’二字,今补。篋者,笥也。束者,缚也。束之者曰缄。”即“缄”表示用来捆箱篋的绳索。“葛采为缄”意为用葛藤作为捆棺材的绳子。《墨子·节葬》:“谷木之棺,葛以缄之。”可为佐证。
《说文·艸部》:“葛,絺綌艸也。”葛,《汉语大字典》:“植物名。豆科,藤本,有块根。茎皮纤维可织葛布和作造纸原料。根富淀粉,供食用和入药。”《中国植物志》:“葛,粗壮藤本,长可达8米,全体被黄色长硬毛,茎基部木质,有粗厚的块状根。块根含淀粉,供食用,所提取的淀粉称葛粉。古代应用甚广,葛衣、葛巾均为平民服饰,葛纸、葛绳应用亦久,葛粉用于解酒。也是一种良好的水土保持植物。”[ ]由此推断,“葛”应属于“菜”属。“采”为“菜”之音同假借。“葛采”实为“葛菜”。“采2”已专门设立了义项②通“菜”。就无需再另立一项。因此,可将义项23藤蔓,删除。
“采1”下的义项⑦⑧⑩,应转移到“采2”下。采2,①采地。古代卿大夫的封邑。采邑是周代统治者作为俸禄赏赐给卿大夫的世袭领地。采邑制度是周代重要的制度之一,采邑制与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共同构成了周代社会不同于其他历史时代的基本特征。收集赋税,以供自己享有,这是采邑的命名之由。
同采为寮。因此由“采邑”引申出“官职”之义。《說文新附·宀部》:“寀,同地為寀。从广,采声。”郑珍《说文新附考》:“诸经子史‘采地’之作采。唯《尔雅·释诂》:寀,寮,官也,作寀。知古本原作采字,后人涉寮,加‘宀’。以后字书遂本之。”[5]正如郑珍所说,受到“寮”字影响,“采”,加注义符作“寀”表示官职。汉代以后的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寮寀”“僚寀”一般只用“寀”字。例如:
(33)绥德公陆通盛选僚寀,请以昶为司马,周文许之。《北史·列传第二十八》
义项⑧可修改为“官、官职,同‘寀’”。由“官职”,又引申出“政事”之义。仍由“采”字记录,作为义项⑦。例如:
(34)公乃虔恭,夙夜帝采。汉蔡邕《东鼎铭》
(35)帝曰:畴咨若予采?《书·尧典》
孔安国传:“采,事也。复求谁能顺我事者。”
(36)日严祗敬六德,亮采有邦。《书·舜典》
孙星衍疏:此言助事有邦,谓有土者之臣。
(37)奋,弗运反。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书·臯陶谟》
魏晋时期,为分化“采”字职能,新造本字“埰”,来记录“采地”。《广韵·代韵》:“埰,古者,卿大夫食采地。”《集韵·代韵》:“埰,臣食邑谓之埰,或省。”“《方言》:“冢,秦晋之间谓之坟,或为之培,或谓之堬,或谓之埰。”郭璞注曰:“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郭璞的注解说明了“采”字记录“坟墓”的理据。故由“封邑”引申出“坟墓”。由于“采”字兼职过多,于是增旁分化,新造“埰”字。“采”与“埰”是本字与分化本字的关系。因此,义项⑩坟墓,应列入“采2”下。
由古代卿大夫的封邑,引申出官职,“采寮”,受“寮”字影响,加注义符“宀”作“寀”。由官职引申出“政事”。由古代卿大夫的封邑,引申出“坟墓”之义。因此,“采1”下的义项⑦⑧⑩,应转移到“采2”下。
义项20木名。“采”字的本义为摘取。被借用来记录“木名”。例如:
(38)尧舜采椽不刮,茅茨不翦。《史记·秦始皇本纪》
司马贞《索隐》:采,木名。
王引之《经义述闻·尔雅下》:“柞,一名櫟,一名橡,一名采。……采為柞之異名。”“采椽”即以柞木作屋椽。相传上古帝王宫室以此构建,后作为俭约的典实。后代增旁分化出“棌”用来专门记录树木名。《玉篇·木部》:“棌,槲也。”槲,即柞栎。《集韵·代韵》:棌,木也。
(39)棌椽不斫。《汉书·司马迁传》
(40)夏卑宫室,唐虞棌椽,三等之制也。《汉书·扬雄传上》
颜师古注:棌,柞木也。
因此,“在“采椽”这一义项上,“采”为借字,“棌”为后起本字。义项20应改为“通‘棌’,木名/柞木。”
通过文章整理后,笔者认为“采”字所记录的词项可以调整成如下情况:
采1:①摘取②选取,获取。③搜集。④彩色。⑤彩色的丝织品。后作“綵”。⑥文彩,文饰。⑦光彩。⑧神色,神态。⑨赌博时博具具有的花色。⑩彩头;赌注。11旧指好运。12通“棌”。13犹言拉、扯。14理睬、理会。15姓。采2:①采地。②坟墓。③官,官职,同“寀”。④政事。⑤通“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