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的交易和许多通过互联网才能使用的应用进行的交往活动越来越多。电子文件已经成为记录事实的重要工具。
电子证据,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也被叫做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所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工具。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指电子证据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作用的大小,以及其对于案件整体所体现的价值的大小。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含义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对于电子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关系。如果电子证据所表现出的内容是该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则较大,就会被视为直接证据。若该电子证据所表现出的内容内容是案件的次要事实,那么这个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相对较小,会被视为是间接证据。二是它表明了电子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整体案件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在证据学的研究过程中,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具体含义大不相同。证明能力,又叫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某一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该案件的证据的一种资格。因此,证明能力又叫作证据资格。①证明能力是从多个方面整体反映出来的,并不是满足一个条件即可,某个证据只有同时满足了成为证据的各种基本要求,才能具备证据能力。②证明能力是某一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资料能够成为诉讼中的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任何证据都必须有的特性。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该证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中存在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等的衡量。证明能力与证明力二者紧密相连,相互作用。所以,在对证明力进行相关解释时,对证明能力的相关阐释也必不可少。
随着电子证据在我国的立法中的不断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对比修改后的民诉法,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越来越丰富,各类法律条例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也都越来越具体明确。但与此同时,仍旧让我们纠结的是,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仍然不够全面和完善,“电子数据的技术无限性与法律有限性的冲突”不断显现。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划分为七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根据上述分类,我们可以得到,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会有不同的考究层面以及规则。例如,在审验视听资料时,就会比较关注视听资源的出处,考虑它是原始的还是复制的这样的问题。证明其来源后,又要探寻其是否被修改或删除过,这样才能认定它的证明力。
目前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已经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在新修改的三大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中,都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类,是电子证据有了独立的地位,改变了人们以往对电子证据的看法和质疑。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认识还不深入。从目前有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可知,大多数规定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证明能力、证明力方面的规范并不系统,虽然近几年来有增多的趋势,但整体来说不统一,难以形成层次分明,合理有序的规范体系。
我国现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整体存在较多问题。实践中,公检法部门各自按照各自的标准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没有明确的统一管理的机制。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高科技性、无形性等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鉴定、收集等过程中问题较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的需求必定会不断增加,而且如今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此飞速的发展,网络诈骗等案件必定不断增多。因此,我们在借鉴别国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加强推进本国电子证据相关立法,不断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我国电子证据制度体系的一些看法。
1.立法内容的确定。我国目前有关于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为未成体系,尚不完善。根据现实情况,我认为我国在今后的电子证据立法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文:(1)定义性条款,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各部门法都以该规定为准。(2)证明力条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证明力原则,判断证明力大小的规则,证明力标准等。
2.对电子证据鉴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电子证据的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对其做出统一的规定,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也是减少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对策之一。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针对电子证据独有的特点,规定收集的程序以及鉴定的方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
3.在有关技术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进行完善。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取证过程必定不易。最重要的是收集的主体必须为具有高素质的计算机人才,在电子证据未经过修改、删除等条件下,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通过打印、封闭拷贝、公证等方法保证其收集过程严密无漏洞。或是在电子证据被恶意篡改、删除或者病毒破坏后,能够使用高科技手段将其解密等手段恢复其内容。
21世纪,时代不断在发展变化,这对于法律规范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也有各种纠纷涌现。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种类,在实践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未有系统的规定,使得相关人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经常无所适从。所以我们应当在各个方面,不断完善和发展电子证据相关规定。要善于利用优点和缺点有机结合,为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注释】
①毕玉谦.从解读证据合法性的角度来认识证据在法律上的适格性.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北京:2011年12月,第18页.
②万毅.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现代法学,2014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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