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笔者主要以三个部分来展开讨论,第一部分着重阐述手机定位的概念及运行机制,手机定位在法律实践当中的运用,第二部分阐述以利用手机定位来解决民事执行活动问题产生背景及应用现状,第三部分讲述当前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插手民事活动这一不妥之处并对这一手段提出限制采用,严格审批手续等。
根据相关解释,手机定位是通过电信移动运营商的网络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最后通过SMS,MMS,语音发给用户或以此为基础提供一种增值服务。定位技术有两种:一种是通过GP的定位,一种是通过移动运营网的基站的定位。基站定位不需要手机具有GPS定位能力,但是在定位精度上,由于精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站的分布及覆盖范围的大小,有时误差会超过一公里,所以GP的定位精度较高;在定位便利程度上,GP需要手机具备GPS信号接收器,后者基于基站定位,二者都需要手机开机有信号方可定位;在可控性方面,GP可自由关闭GPS接收器,决定是否需要定位,而基站定位只能通过关闭手机之类消除信号的方式才能停止被定位,所以GPS的可控性较强,被定位的隐私不容易被侵犯,使用基站定位时,被定位者常常处于被动状态,任人定位,不可控制。
手机定位以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侦查技术手段中占据了无可替代的位置,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手机定位应用于犯罪侦查中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保密的,也是经过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漏洞依旧很大,但作为一种侦查技术手段总算固定了下来。诧异的是,作为一种刑事技术手段来插手民事纠纷一直是备受瞩目,认为这是一项不错的变革,将大大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正如俗话说黑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同时也为人们所诟病,认为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的行为,那么能否动用刑侦手段抓老赖即以手机定位手段寻找失信被执行人,那么让我们看看这一手段如何会被民事执行活动所利用。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是法律从确定权利到实现权利的最后一步。然后一项2014年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达341万件,未能执行到位的有50余万件,更甚有的人欠债不还,长期逃避法律责任,一边赖帐一边花天酒地,可见我国的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在呈爆炸性增长的同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愈加严重。由于大量的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执行法院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于是加大执行力度,搞运动式执行,成了当前很多法院执行部门的流行做法。为重拳出击老赖无处遁形,地方各省市相继出台相应政策法规,联合多部门抓老赖,动用刑侦手段抓老赖也由此诞生。
广东是执行头号大省,在数量上可以说广东法院承担了全国九分之一的执行案件,近两年收案数量已超过27万,在数额上,广东较早对外开放,经济发达,广东法院的执行标的均过千亿元,这可以说占据了全国六分之一的执行标的额。2009年9月,广东省高院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执行指挥中心,并确定深圳中院,佛山顺德法院为建设试点单位,首次打破体制框架,执行指挥中心首先建成了五大工作系统,远程指挥监控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执行要请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在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下,总共规划建设16个信息子系统,这16个信息子系统像卫星一样,让老赖插翅难飞,无论是建制还是技术都是全国首创,执行手段也和以前有本质区别,其中包括利用抓重大恶极犯罪分子才使用的刑事技术手段手机定位来寻找失信被执行人,最大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除此之外,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玩躲猫猫的隐身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个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
对于技术侦查手段应用于民事执行活动这一合法性的拷问,同样是对手机定位寻找老赖合法性的提问,虽然各部门联合起来作了很多内部规定并执行起来行之有效,但是,手机定位寻找老赖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我国《刑事诉讼法》本来就对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定定义宽泛,十分模糊,技术侦查这一手段本身就具有公权滥用风险,侵犯公民隐私等潜在风险,又不假思索地将技术侦查应用于民事执行活动领域更是欠缺考量,我国民事领域虽然对隐私权的规定尚且不多,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权可以对隐私权随意戕害,所以,必须意识到技术侦查手段应用于民事执行活动领域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同时又可能是滥用公权的一个借口。
技术侦查措施应用于民事执行活动领域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当然也会存在滥用公权与隐私权侵犯的风险,我们在迫于形势需要的情况下,应该承认这一改革的重大司法价值,但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中我国始终将公平放在首位,所以这一善举必须是建立在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基础上。必须承认,老赖在社会诚信体制呼吁中是不受欢迎的,但是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也并不是随意被践踏的。利用手机定位寻找老赖既然在司法实践存在,也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其合法性,同时这一手段也不是无条件使用,我们必须针对这一手段提出合理性的限制,笔者通过三步法来阐释这一框架的合法性与限制,但限于才疏学浅也只能提出初步的构想,希望能够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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