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税制,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等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文件。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理解改革内容,更好地享受改革实惠,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
2.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有效期内(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2.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适用什么税率,怎么开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4月30日前已开具17%或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者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4.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5.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是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是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7.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8.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关于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及发票开具。
2018年4月30日前,请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本次升级将通过在线方式完成,纳税人只需打开开票软件即会自动升级。不具备联网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则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实现授权税率的变更。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12366。
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到补开2018年4月30日前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进行开票。
2.关于纳税申报。
自2018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使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新的申报表不再保留17%税率和11%税率的相关栏次。
3.关于转登记的办理。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税负和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建议需要办理转登记的纳税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递交《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逾期递交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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