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卉
某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如下:1-2季度各盈利200万元,已预缴纳所得税50万元;3-4季度各亏损80万元。2017年5月底,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全年应纳所得税60万元[(200+200-80-80)×25%],可退税 40万元[50+50-60]。企业对此退税金额无异议。但是该企业的会计小刘要求税务机关对退税40万元加计利息,他认为从2016年三季度申报预缴时就该退还多缴税款,多缴税款利息应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这一要求,表示不符合政策规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很多纳税人也很想了解,汇算清缴时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利息?
近几年来主动维权的纳税人越来越多,多缴税款退回能否加算利息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焦点。是否所有的多缴税款退回都能加算利息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可见,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由于此类税金在征收时计税依据准确,汇算清缴时补税不加算滞纳金,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理是合法正确的。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结算退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
1.汇算清缴时退还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可加算银行利息。
2.退还延期申报多预缴的税款不可加算银行利息。《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3、先征后退税款不加算利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由于这类退税是国家对某些部门、行业或特定货物先根据税法规定征收其应纳税额,后根据纳税人经营该征税项目的盈亏情况决定是否退税。如已缴税额大于亏损额的,亏多少退多少。亏损额大于已缴税额的,只能退还全部已征税款。由于这是一种额定优惠退税,因此就不存在加算利息了。
那么,是否退还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都不加计利息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设到了2017年6月30日,某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多缴了企业所得税60万元,而此时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无法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由于是企业自己在三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符合加计利息规定,纳税人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利息,税务机关也会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企业,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