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德 尹晨丰
(中共贵港市委党校,广西 贵港 537110)
为鼓励干部勇于担当和主动作为,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均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由此可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今后工作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谋取私利,无主观故意,且能及时纠错改正,可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的一种机制”。[1]作为对干部的一种正向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包含了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两方面内容。
容错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术语,后被广泛运用至航天、金融、医疗等领域。在本文研究语境下,容错指对错误的宽容,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出现失误或错误。因此,容错机制实质为“对干部的激励和保护,它与免责、减责等机制相连”,[3]其旨在允许试错,消除部分干部“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但是,容错不代表对任何错误都予以宽容,机制对所容错误有限定,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开来”作为标准,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2]前者可容,后者不可容。
“纠错机制是指在探索性失误发生之后,及时有效地启动相关机制和程序,对引致失误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原因,确定性质,修正制度设计,及时引导创新方向,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3]建立纠错机制目的就在于对风险进行管控,确保当工作中出现偏差或失误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保证前进方向不变,并避免或减少由于失误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纠错可分为主动纠错与被动纠错,前者为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或结束后,实施主体已然自觉认识到工作出现失误或与预期不符,于是自发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补救;后者指问责实施机关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实施主体,采取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实施主体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或纠正到位。
“容”与“纠”作为容错纠错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关联、缺一不可。“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并行不悖”。[4]仅有容错机制而没有纠错机制作为补充,就容易导致对错误放任不管,造成权利滥为以及不必要的损失;只有纠错机制而没有容错机制作为前提,就不能消除干部的顾虑,激发不了干事创业热情。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必须有机结合起来,才是对待错误的正确态度和科学做法,确保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另外,需指出的是,不管是容错机制,还是纠错机制都只是一种手段,不能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本末颠倒,误把手段当目的,以致出现为容错而容错或为纠错而纠错;必须时刻牢记机制是为了通过宽容错误鼓励担当作为,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重大损失,最终达至工作有效开展,尤其是使改革创新得以推进。
容错纠错机制目的明确,即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尤其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时,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干部予以宽容对待,以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热情。容错纠错机制的产生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考量。
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主体与客体能动地相互作用的活动,活动过程结束必然引起实践结果的产生。而作为实践活动产物的结果使精神力量变为物质力量,并又反过来给予实践活动以重大影响。人类所开展的实践活动均是按照自己的需要,通过施加作用和影响来改造客体,迫使客体朝自己所想要的方向发展。但不管是为了满足人类生产而改造客观世界的生产实践,还是调整和改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关系实践,或是探索宇宙间普遍规律的科学实验,其所产生的实践结果往往并不都尽如人意,而且失败或不合预期的结果占据不小比例。原因就在于实践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涉及实践主体、客体、手段等要素,对任何一个环节的把握不到位,都会导致实践结果偏离预期。
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由于受历史局限性的制约,在实践开展过程中,尤其是进行高度复杂或开创性的综合实践活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能全面把控所有实践要素,总会在一定阶段、一定时期或多或少地有所欠缺,如对客体及其规律的认识存在偏差,开展实践活动的外在条件有所不足,具体实践操作发生意外等。因此,实践活动结果存在客观的不确定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就是在基于良好初衷,科学开展的实践活动中,当未达到预期目的时对实践活动采取的一种正确的、科学的态度和做法,通过总结分析前进道路上的挫折和困难而不断前行,最终达到甚至超出预期目的。反之,如果仅以结果为导向,只接受达到预期目的之实践而否定未达预期的实践亦有存在的意义,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背离,不利于实践的深入开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因此改革中遇到新难题、新状况再正常不过,并且今后一段时间内,难度会越来越大,涉及的矛盾层次会越来越深。由于可供参考的经验不多或借鉴意义几近于无,只能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等方式,先行先试,边行边试。对此,改革必然面临各种不确定性挑战,存在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各种失误,甚至走入歧途。顶层设计上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切实可行的战略部署,并完成“夯基垒台、立柱架梁”,进入全面贯彻落实阶段之际,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使其对改革始终保持热情和干劲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力推进背景下,一些干部由于自身担当不足,怕而不为,害怕在具体的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而承担责任,于是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应付工作,导致工作动力不足、廉而不勤,即为官不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态度上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体现了党坚持严管与宽爱相结合,以宽广的胸怀宽容过失、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鲜明姿态。其次,从作用上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有助于消除有些干部肯为但怕无妄担责的思想顾虑,积极培育担当精神,营造出更加宽松、宽容的作为空间,鼓励更多干部真正发挥“领头羊”作用。
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健全涉及主体界定、内容确定以及程序规范等众多要素和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仍处于摸索试行阶段,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才能逐步走向成熟并加以推广。
对容错纠错机制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错误”的界定,防止机制被一些投机之人利用,成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和‘挡箭牌’”。前文已提及可根据“三个区分开来”作为界定标准,但这是一种理论指导标准,实际推行还必须要有更加具体标准来衡量。从当前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来看,多数省、市的做法是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列举正面与负面清单式明确可容与不可容范围,达到鼓励大胆改革、主动作为的同时又划下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样的做法对实际操作很有利,值得肯定和推广。但容错纠错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清单式罗列不可能囊括所有错误,由此需对清单外的错误保留一定余地。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通过设置一定程序来认定清单外的错误是否可容,之后将新的错误归入正负清单之中,逐渐减少模糊范围,明确容错边界。但如此一来,还需对容错与纠错的先后稍作考究,因为从逻辑上看,先有错误产生,之后宽容再到纠正,即先容后纠。而现实当中,对错误的界定需要一定时间和程序,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纠错又必需及时。因此,现实当中很可能需将纠错前置,即先纠后容。
当前党内关于处分、问责的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两个条例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重要依据。容错纠错机制作为对错误与责任的一种处理方式,表面上看与从严执纪相矛盾,事实上二者一为正面激励,一为反面惩治,但目的都是为了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作为。“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错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5]用形象说法就是问责机制好比一个“过滤器”,将各种违规违纪的错误拦截下来,严格问责;余下未违规违纪的错误,就由容错纠错机制这个“疏导器”予以疏导纠正,宽容以待。因此,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合乎并兼容于两个条例,达到“容错和纠错相结合,容错与问责相配套”。
容错纠错机制由于涉及宽容错误、免责减责等群众关心的敏感话题和领域,且该机制当前尚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如果机制的制定、运行、处理不公开不透明,很容易引发公众质疑和不满,特别是当部分群众利益有所受损,而产生的失误有符合容错纠错机制,实施主体理应免责减责,而由于群众不明其中缘由,很可能对处理结果不满,从而诱发群体事件。从过往比较成功的改革经验来看,越是先行先试,越要公开透明;而越是公开透明,越能促进改革取得成效并及时纠正出现的各种失误。原因就在于公开透明能将广大人民群众纳入到改革推进者的行列当中,增强改革发展动能。因此,容错纠错机制在制定上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征集干部群众和业内专家的意见,充分论证,确保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运行中除涉密之外的其他信息都予以公开,让机制在阳光下运作,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并客观公正地对待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
[1]薛瑞汉.建立健全干部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容错纠错机制[J].中州学刊,2017(2):14.
[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510/c1001-28336908-4.html,2016-05-10.
[3]刘雅静.容错纠错机制:厘定概念、价值意蕴与实践路径[J].知行铜仁,2017(2):39.
[4][5]孙博.容错纠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1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