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凸显“人民当家做主”中深化社会主义改革

2018-04-02 16:52:27陈新汉
关键词:权为民工具理性依法治国

陈新汉

(上海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444)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的社会主义改革已进入深化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改革使当代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然而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毋庸讳言,确实积累了不少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都与集中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主体意识需要进一步凸显地联系在一起。“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在新时代转化后的社会主要矛盾与政治生活相联系的最根本需要。“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这就为社会主义的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核心

民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即使是实际上实行独裁或专制的国家,统治阶级也总在口头上大谈民主。这不能不承认确是人类历史进步到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于1998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玛蒂亚·森指出:在19世纪人们议论一个国家“是否适合于民主制度”是十分自然的;然而到了20世纪,“人们开始承认,这样提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根本不需要去判定一个国家是否适合于民主制度,相反,每个国家都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变成适应于民主制度的社会”,“民主并不是一种非得达到普遍富裕后才可享用的奢侈品”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由此他断言,“若要在20世纪发生的诸多进步当中选择一项最重要的,那么我会毫无困难地指出,那就是民主的兴盛”,“我想指出的是,到了遥远的将来,当人们回首这个世界的历程时,他们就会发现,民主制度出现后被广泛地接纳为政府的组成方式,除此之外恐怕没有比这意义更重大的事了”。①

民主是当代世界的潮流,可谓“顺者昌、逆者亡”,中国理所当然地置身于这个潮流之中。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和建设中,经历了从工农民主到新民主主义民主、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民主政治道路,在当今世界中不存在固定模式。根据习近平借用古人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中所体现的原则,②中国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机制,既不能拿西方“标准”来评判,也不能脱离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地议论。在社会主义改革中,中国坚持和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民主政治,“中国全方位的迅速发展,恰好证明了当代中国正走在人类文明潮流的康庄大道之上”。③

对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是民主的目的,是民主的机制,也是民主的标志,人民当家做主正是这样的三位一体。人民当家做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主体意识的最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只要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权益”的保障和“人民创造活力”的激发等也就在其中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必须体现在政治领域中,从而就必然会贯穿于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中,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⑤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然把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其核心要素。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⑥人民当家做主的要义就在于,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能自主地共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以及公民的自己事务。这就意味着人民当家做主绝不是由少数人“为民做主”,也不可为居高临下、咨询式的“协商”所替代,更不能蜕变为少数人通过垄断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私利。“西方民主只是民主在当下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暂时的历史形态”,⑦与之相比较,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本质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马克思的民主观把“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其核心。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评价是,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和历史影响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⑧马克思批判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他指出,“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观化的人”,因为“国家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⑨因此,应该从人民出发来规定国家,而不能从国家出发来规定人民,由此就使民主成为所形成的国家制度的核心。 尽管“民主政治需要一整套机制,它并非一个孤立的机械的由多数人实行统治之类的原则”,⑩因而它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只要国家确实体现为“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 那么这样的国家就是马克思意指的民主国家。这就是巴黎公社永存的原则。

二、“人民当家做主”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意义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决定了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比以前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是在转化前的社会主要矛盾中没有提及的新内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的这些新内容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可称为有尊严的生活”,这是因为这些生活内容“都与人的尊严直接相关”。

对于尊严,康德说:“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才是尊严。”物与物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有价值,没有尊严;人的价值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由此就决定了与物相比较的人永远是目的,这就是人的尊严;在人与人之间,“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就意味着尊严。在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中引出的是人的生命的尊严,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引出的是人的人格的尊严。

对于人格的尊严,黑格尔指出,“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译者在这里特别指出,黑格尔对“人间”使用的是Mensch,而对“成为人”中的“人”使用的是Person,后者“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如果说生命的尊严主要与Mensch相联系,那么人格的尊严就主要与Person相联系。由此,黑格尔把康德的“人是目的”理解为:“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人格的尊严是在社会中实现的,法律不是对人格尊严的赋予或创造,而是在法律上予以保障。正是这种人格的尊严使得我们有了人的精神生命,“当我们有了人格意识或尊严感,我们也就有了属于自己的精神生命,侮辱我们的人格,并没有毁伤我们的肉体,但毁害了我们的人格,这往往比肉体的生命更严重”。

在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中,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发展,人们的政治热情不断高涨,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加”,与之相联系的尊严概念就“深嵌于现代人的生活思考之中,尊严价值已经成为现代人的共同价值”。对此,习近平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没有例外。 由此就能理解,与人的尊严相关的政治生活就成为新时代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是我们在解读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时尤其要予以注意的。

“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中,“民主”被排在第一位,这不是偶然的。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高度把康德的“人是目的”理解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就意味着人把自身作为自己追求的目的。 由此就必然得出,人应该由自己做主。 因而人由自己做主就通过“人是目的”与尊严相连。 个人由自己做主,个人是有尊严的,否则就没有尊严; 人民由自己做主,人民是有尊严的,否则就没有尊严。人民当家做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核心由此就具有了与尊严相联系的内在价值。

人民当家做主不仅具有内在价值,而且具有手段价值。作为价值本质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决定了价值中的“‘我’—‘为我’”结构,作为主体的“我”与作为利益的“为我”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利益,主体就不能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因而就是虚的;离开了主体,利益就没有指向,因而就是盲的。主体与利益的关系使得对利益的维护和发展就具有对于主体而言的手段价值。只有人民当家做主,才能保证为人民谋利益,由此当家做主对于人民主体而言就具有了手段价值。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之:(1)人民当家做主,依法享有基本的权利,从而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事务,这本身就是与人民尊严相连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当家做主,那就损害甚至可以说摧毁了人民的重大利益。(2)人民当家做主地参与社会事务,“需要在社会成员之间展开讨论并彼此交换意见”,与此相关的“那些与保障言论、争辩、批评及持异议的自由有关的权利”就成为“核心条件”,由此就能使国家和社会的各项决策兼顾到各方面利益诉求,就能做到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3)人民当家做主就能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促成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更多发明创造, 由此就能促进社会发展,从而增进人民利益。(4)人民当家做主就能切实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威机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而就能跳出旧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政权兴衰周期律,这就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利益。 (5)人民在当家做主的实践中学习当家做主,个人要使自己能正确地当家做主,就需要在当家做主的实践中学习; 这对于人民来说也是如此,只有在当家做主的实践中才能学习当家做主,由此才能在当家主的实践中维护人民的利益。

阿玛蒂亚·森独辟蹊径地对于民主的手段价值做了很有启示的概括:与市场经济能提供经济的激励机制相对应,民主政治“所提供的政治激励机制就显现出巨大的现实意义”。回顾共和国历史中1958到1978年间所出现的“实际上是处于缓慢发展和停滞状态”的整个经济状况,固然直接地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僵化模式相联系,但也与“整个政治局面来说,是一个混乱状态”联系在一起。政治上的“混乱状态”与当时党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是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 这个指导思想之所以能在党内成为指导思想,又与以下情况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即“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在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社会主义改革中,坚持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致使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共和国历史中的这两个反正事例说明了民主政治提供的“政治激励机制”所具有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与西方民主相比较,真正能提供政治激励机制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与民主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相对应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的深化改革中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空间。 70年共和国的历史说明了这一点,40年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过程也说明了这一点。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 “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等由前一阶段高速发展积累下来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关于民主政治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这就更是从忧患意识的角度说明,在社会主义深化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推动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以下两个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深化改革中为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所必须予以考虑的。

三、“人民当家做主”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当前中国的深化改革中,需要把“人民当家做主”放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中来加以理解。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第六个专题“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作为六个方面内容之首,说明了正确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在这三者关系中,“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最为根本。人民当家做主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否则人民当家做主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根本保证。然而,坚持党的领导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民当家做主通过依法治国能予以切实实现;坚持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使党通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领导人民来有效地治理国家,是为了使人民当家做主在治理国家的实践中得到切切实实地贯彻。有不少学者在论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时,却往往忽视了坚持党的领导的目的。邓小平说,“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邓小平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说这段话的,在社会主义时期这段话的精神是同样适用的。习近平说的党要“永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也内蕴着这个意思。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工具和公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在于作为人民群众工具的重要性。

马克斯·韦伯把人的社会行为的理性取向分析为“价值合乎理性的”和“目的合乎理性的”两个方面,前者在于“有意识地突出行为的最后基准点和在行为过程中始终如一地、有计划地以此为取向”,后者在于把“业已存在的主观需要的冲动,纳入经过他有意识权衡过的轻重缓急的刻度表上”。韦伯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 “有逐渐转移这两个概念含义的倾向”。综观韦伯著作中关于这两个概念的说法,西方学界把“价值合乎理性”称为价值理性,它把行为的目的确立所依据的 “价值及其追求作为关注焦点”;把“目的合乎理性”称为工具理性,它把“实现目的的工具及其效用作为考量的重点”。韦伯的贡献不仅在于指出人的社会行为取向经历了由理性来“祛魅”非理性的过程,把人的社会行为的理性取向分析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以与作为人的社会行为的非理性取向的“激情的”和“习俗的”相区别,而且更在于分析了社会行为的这两种理性取向之间的关系, 即“行为的价值合乎理性的取向,可能与目的合乎理性的取向处于形形色色的关系中”。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之间的“形形色色的关系”中,他实际指出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在相互作用中都有可能异化。

根据本文的题意,“人民当家做主”在社会主义中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手段价值,使得人民当家做主成为“行为的最后基准点和在行为过程中始终如一地、有计划地以此为取向”,就其把行为的目的确立所依据的“价值及其追求作为关注焦点”而言,属于价值理性范畴。共产党领导以及依法治国把“业已存在的主观需要的冲动,纳入经过他有意识权衡过的轻重缓急的刻度表上”,就其以“实现目的的工具及其效用作为考量的重点”而言,属于工具理性范畴。工具理性的重要性在于,价值理性所设立的目标离开了工具理性的运用就不能实现。然而,工具理性无论如何重要仍然是工具理性,把工具理性所关注的工具转化为价值理性所关注的目的,就是工具理性的异化。西方学者在经济领域或技术领域就工具理性的异化发表了大量的论著,然而对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里的异化却研究得不多。其实,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同样会异化,这是任何严肃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注意的。

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化阶段,一方面,由于人民当家做主的价值理性已经确立(否则就是价值理性的异化),就必须强调作为工具理性的共产党领导的根本保证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对于作为工具理性的依法治国同样是如此,要强调依法治国对于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必须警惕工具理性的异化。把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异化,这在共和国史上有惨痛教训;把人民公仆蜕化为人民主人,这也是异化,直到现在“依然严峻复杂”的腐败给人以深刻教训;把人民主体的核心错位为人民主体本身,这同样是异化,由此就必然不能摆正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等等。同样,必须警惕依法治国的异化:把依法治国全盘“西化”,以此来削弱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把依法治国绝对独立化,以此来摆脱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两种情况在本质上都是从根本上抽空人民当家做主中的核心力量,从而人民当家做主就不可能实现,因此都是工具理性的异化。

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化阶段,必须坚持以人民当家做主为目的的价值理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提高作为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加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保障”的法制建设,以确保依法治国中的人民当家做主。时时用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价值理性来批判社会主义的深化改革,尤其要防止可能会发生的工具理性的异化。

四、在“人民当家做主”中进一步落实“权为民所用”的动力机制

习近平说:“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权力的来源从根本上决定着权力的归宿,“权为民所赋”决定“权为民所用”。《宪法》总纲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赋予国家机构以权力就是为了接受国家机构的服务,以便使自己享受当家做主的主人待遇。然而,权为民所赋并不必然地会转化为权为民所用。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实际情况,兹从社会行为的动力机制方面,对源自民所赋的权力如何实现为民所用做些分析。

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有其动力,否则就既不合理也难以持久。这就是说,权为民所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需要动力。 然而,作为权力来源的人民本身并不直接形成使权力必须“为民所用”的动力。“权为民所赋”能否转化为“权为民所用”,固然存在着由权力运用者对于人民赋予权力的信任产生的道德责任所形成的动力,许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志士仁人为此做了彪炳史册的榜样。然而,掌握了由民所赋权力的官员能否使权为民所用,关键不在于道德责任中所引申出的爱民责任感,因为道德不具有强制性。根据“权力只对权力授予者服务”的政治学中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人民切切实实地成为权力的实际授予者时,才会形成权为民所用的动力。

马克思把劳动理解为“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不劳动者不得食而言,劳动就成为谋生的手段。这对于大多数把运用权力的劳动理解为“谋生手段”的官员而言,实现为民所赋的权力为民所用,必须有由政治和法律形成的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所产生的动力。政治机制是保障人民授予权力的制度安排;法律机制是设置为民所赋权力不为民所用的限制,“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绝对权力”,而不是相反。 这种由政治和法律形成的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切实地确立起来,为民所赋的权力才能具有为民所用的动力,“只有当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时候,权力才能为人民服务,而且只能为人民服务,不为人民服务不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巨大成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腐败的“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在本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而不是权为民所用。腐败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没有很好地解决好人民赋予权力的机制问题。毋庸讳言,我们在观念形态上强调为人民服务和权为民所赋,在这方面做了很多;但在如何切实地从政治和法律层面解决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方面还做得很不够。在社会自我批判的深化阶段,“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就说明了切实地解决权为民所赋问题中授权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恩格斯在对巴黎公社的分析中把人民赋予权力的授权机制概括为:“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选举者可以撤换被选举者,撤换以监督和评判为前提,这就意味着由人民来监督和评判官员运用权力的情况,只有通过监督和评判机制,官员才会对授予权力的人民负责。真正在实践中解决了由人民来授予权力的机制问题,那么权力要想成为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想不为人民服务就不行。于是,在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包括腐败在内的很多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应该明确,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经在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方面从政治和法律层面做了很多建设。然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体现在民主政治方面,尤其是从政治和法律层面完善和提升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这就给社会主义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出了方向。

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必须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完善和提升已经形成的授予权力的机制,以使全社会形成“人民群众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集体事务,拥有了解情况、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参与决定”的社会氛围,以便使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能在这种民主的氛围中进一步确立。为确立人民授予权力机制的实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当家做主的人民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体现为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权威机构的各级官员的任职或罢免拥有实质的而不是口头的决定权,这是人民授予权力机制的重要环节,咨询式的协商机制不能替代这个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化阶段必须形成具有政治和法律效力的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两者不仅不相矛盾,而且必须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这是因为共产党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坚持共产党自上而下地形成具有政治和法律效力的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建设,在本质上就是“党要努力创造人民群众最拥护、最喜爱、最适用的民主的条件”,“逐步实现让人民群众自己选择代表者,自己决定把本来就属于人民群众自己的权力赋予谁”。只有切实地实行了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才能“改变很多官员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痼疾,真正落实习近平同志所说的‘权为民所赋’”,以切实地落实“权为民所用”。

注释:

①阿玛蒂亚·森:《民主价值观的普适性》,陈晓农译,见《是明灯还是幻象:经典文献卷》,韩少功、蒋子丹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05页。

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86页。

③韩震:《中国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求是网,2017年11月16日。

④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

⑤同上书,第35—36页。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⑦韩震:《中国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⑩阿玛蒂亚·森:《民主价值观的普适性》,见《是明灯还是幻象:经典文献卷》,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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