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00)
众所周知,在侦查过程中,讯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侦查手段。合法的讯问方式有利于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收集、核实证据,制定侦察策略,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讯问的目的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罚追责,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为了完成指标,限期破案的捷径。然而,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破坏人权的非法的讯问方式,其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使法律的实体正义得不到凸显,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随着我国刑诉程序的越来越完善,文明、科学、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在普及,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刑讯逼供终将会被文明询问取代,本文中笔者着重从特点和危害层面来分析刑讯逼供问题。
1.刑讯逼供的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事程序的规定,讯问是侦查行为,讯问的主体需要适格即司法工作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在我国享有侦查、审判、检察和监察人员。因此构成刑讯逼供也需要适格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协警、联防队员不是刑讯逼供适格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不具有侦查权和处罚权。在社会中饱受诟病的“临时工”,成为推卸责任,转移责任的万能钥匙,归根结底他们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所以顶包扛弹的工作落在他们头上。
2.刑讯逼供的手段。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彻底消除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必须对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行分析。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讯逼供的手段没有明确的一一列举,笔者认为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肉刑,就是对身体进行残害。我国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酷刑可见一斑,通过各种史料记载,肉刑其样式众多,血腥残忍,令人心惊胆战。当今时代,肉刑作为刑讯逼的主要手段,其主要方式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创新。最为基础的刑讯方式为拳打脚踢、扇耳光,有的利用棍棒、钝器击打犯罪嫌疑人。有的向犯罪嫌疑人嘴里大量灌入冰水、汽水等等,上述方式都是普遍的刑讯逼供的方式,无罪释放的陈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展示了23年前刑讯逼供留在背上、脚上的伤痕以及关节挫伤,可见当时刑讯血淋淋的场景。
第二,变相肉刑,是在肉刑的基础上发展演化而来的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留下证据而摧残最薄弱的精神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1]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摧残被讯问者的精神意志,而不是直接通过肉刑破坏而使被讯问者招供的方式。在司法应用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噪音播放、强光照射、渲染恐怖、停水停电等。变相肉刑是对被讯问者精神肉体的双重摧残,这是对于人权的严重践踏,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然而,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存的沃土,主要原因是效果明显,变相肉刑不漏痕迹,能提高所谓的讯问效率,提高办案效率。因为变相肉刑难以描述,在取证过程中难度大,因此对于受过变相肉刑的被讯问者来说举证的难度加大。然而我国法律对于变相肉刑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因为变相肉刑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寥寥无几。
3.刑讯逼供的主观方面。刑讯逼供的主观方面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采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程中,故意利用逼迫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2]因此刑讯逼供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办案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构成刑讯逼供。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其对人民造成不必要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全,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对其使用暴力,这里的暴力并不是故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目的,因此不属于刑讯逼供行为。但是此暴力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由此超过限度造成故意伤害行为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刑讯逼供的对象。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在司法活动中的每个参与人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都存在故意逼取供述。有学者认为,既然是供述,刑讯逼供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应将范围扩大化。笔者认为,为了彻底的消灭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我们应当将刑讯逼供的对象扩大化的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严重侵犯被审讯者的人权。人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重点阐述“天赋人权”,人权是伴随着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贯穿始终的权利,在社会中人权得不到保护,人民就没有安全跟和幸福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中确立了保护人权的 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刑讯逼供严重违背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应当推定无罪,我国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受到罪犯的待遇,这样便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其不会轻易受到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侵犯,犯罪嫌疑人通过行使各项权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然而,刑讯逼供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刑讯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认自身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导致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导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
3.刑讯逼供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当程序价值造成了损害。刑事诉讼正当程序要求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要保证结果上的公平正义,而且关键在于过程的适当性,没有了程序正义,结果的公正便无从谈起。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本着正当、合法的法律程序。我国法律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价值,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侵犯,从而达到限制国家公权力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步将实体公正向从程序公正方面转变。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渐完善,司法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最正当程序的观念逐步落实到实践中。
4.刑讯逼供对于发现真实案情,公正审判不利,影响实体公正。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行为带来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屈打成招,被迫承认于自己内心确认截然相反的供述。对于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经过反复修饰通过检察院的公诉,法院的判决,冤案就此产生。在刑讯逼供下,侦查机关很难获取真实客观的供述,因此对于以下的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产生误导性的影响。通过刑讯而来的正义绝非正义,公平仅仅是表面的浮夸,无辜的受害这忍受不住刑讯的痛苦,被迫招供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刑讯逼供对于实体公正造成重大损害。
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一直有他们的舞台。一直以来标榜人权保障完善、法制健全的西方国家,警察虐待、酷刑时有发生,在阳光下也存在阴暗的角落。《芝加哥论坛报》2010年5月12日报道,芝加哥警察局被控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铐在墙壁或金属长凳、不提供正常三餐、很少休息、不提供床铺浴室等“软酷刑”获取非自愿供述。俄罗斯警察被曝虐待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光照射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食物等。改革开放来中国法治进程逐渐步入正轨,但冤假错案屡禁不止,人民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的内容还有许多,路漫漫而修远兮,吾辈上下而求索,在理论和实践中禁止刑讯逼供发生,从而减少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1]张建华,《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331页
[2]李心鉴.《刑事诉讼的构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