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辉
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也是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是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也规定了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一是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二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三是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一般对营业账簿、许可证照和贴花数额较少的应纳税凭证,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需要频繁贴花的经营项目,采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和其他的税种一样按月申报缴纳,以完税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涉税事项繁多,税额也在增加,和其他税种一样,纳税人在涉税处理中难免有多缴纳的情况发生。但是,印花税又有别于其他税种,其他税种多缴纳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退税或者抵用,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有不少人认为发生多贴印花税票的情形时,却不能退税或者抵用。其实是没有完全理解政策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的是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纳税人多缴的印花税不应该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应分情况确定是否退税或者抵用。即通过购买印花税税票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用。通过按期汇总纳税,也就是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印花税,则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自行贴花的“三自”缴纳办法是印花税的主要缴纳方法,在这种“三自纳税”情况下是不能办理退税的。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实务中凡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的,多贴印花税票的,不予退税或者抵用。因为粘贴印花税票的凭证一般来说缴税额较小,有的财务人员因一时手头没有正好的应贴印花税票,就以面值较高的印花税票代替,其并不在乎多缴纳一点印花税,属于有意多贴花的。为了规范纳税人正确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减少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这样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和支持。
采用按期汇总方式,以填写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形式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不是直接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多缴的印花税款允许办理退税或抵缴。这是因为:现行《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无论是根据“法律优位原则”,还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都不得与《税收征管法》相违背。这与印花税相关规定也并不抵触。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的规定,只是明确了“三自纳税”方式下“多贴印花税票”的处理,对按期汇总纳税方式下多缴印花税款的行为并不适用。
像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按月申报缴纳。现在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税额不像过去的一次缴纳几元或几十元,现在有的企业月缴纳印花税达千元甚至万元。这种较大的税额,一旦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多缴税的事实,再不能给予退税或者抵用,纳税人就很难理解了。现实中,纳税人在缴税上由于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准确或其他原因造成多缴税的情况时有发生。除印花税外,其他税种都可以退税或者抵用,单就印花税不能享受这种待遇,无论从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上讲,还是从共建和谐税收角度考虑都不算妥当。
案例一:A公司为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对外签订的合同较多,该银行采用按期汇总方式分月缴纳印花税。近日,财务人员发现,今年8月缴纳的应税合同中,其中包括公司签订的一份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现行印花税规定,该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因此造成多缴印花税51300元。于是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
分析:有人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
其实不然,A公司采用按期汇总方式,以填写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形式分月缴纳印花税,而不是直接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下,多缴的印花税款应允许办理退税或抵缴。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
案例二:B企业2015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印花税3000元。2016年B企业换了财务主管,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没有发现B企业已缴纳新增固定资产印花税,责令补缴。当时B企业财务人员因未能找到已缴印花税的凭证,于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2017年企业财务人员偶然发现了2015年已缴纳新增固定资产印花税的凭证,于是要求税务机关退税。
分析:按照税法“法律优位原则”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收征管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程序法,其位次高于国务院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实体法。《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据此,公司B企业三年内发现其多缴的3000元印花税,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办理退税。
案例三:前不久,C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1000元印花税款。但随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上存在严重异议,导致合同在签订后不到一个月因无法履行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之前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分析: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合同或凭证生效时期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在签订时贴花。贴花后也不得因合同签订后的变动性因素而申请退税。所以,C公司的合同虽终止,但已缴纳的印花税不能申请退还。
案例四:D公司是一家小型的食品制造厂,一直按“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贴花”的方式缴纳印花税。最近,财务人员自查发现,今年7月对公司与某法律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进行贴花并画销,造成多缴印花税125元。
分析:D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签订的合同金额一般也较低,因此采用“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贴花”(即“三自纳税”)的方式缴纳印花税。在此情况下,如果因财务人员失误等原因造成多贴印花,能不能办理退税或下期抵缴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从税收原理看,在“三自纳税”方式下,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对于已经注销或画销的税票,自然无法揭下重用。第二,从税收规定看,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养身之道
冬天怎样补阴
作息时间要规律。冬季天气非常的寒冷,给人的感觉就是白天好像很长,晚上的时间又很短。每次晚上睡觉,感到好像没有睡多长时间,就又要起床了。所以冬季的时候,最好还是早早入睡。其实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季节,最好是在11点前入睡。在这段时间保持良好的睡眠,能有效地帮助身体排毒,进而有利于健康养生。
多吃滋阴润燥的食物。冬季总有冷空气,皮肤经常出现干燥起皮的症状,早上起床的时候,也感觉喉咙干燥。所以冬季的时候一定要多吃一些滋阴润燥的食物。比如:银耳。银耳素有“菌中之冠”的美称,性平,味甘、淡。它是一味滋补良药,特点是滋润而不腻滞,具有补脾开胃、益气清肠、养阴清热、润燥之功,对阴虚火旺不受参茸等温热滋补的人来说,是一种良好的补品。莲子。味甘、涩、性平。归脾、肾、心经。它的特点是既能补,又能固,补脾止泻、止带、益肾涩精、养心安神。此外,莲子还含有纤维质、钙、磷、铁、钾等多种无机盐和多种维生素,这些物质能供给人体足够的能量。百合。味甘,性微寒。主入肺心,长于清肺润燥止咳、甘凉清润、利湿消积,清心安神定惊。百合是一味滋补妙品,补益而兼清润,最适宜于内有虚火之虚弱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