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娜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在德国编目规则发展史上有三部重要的编目规则,即《普鲁士规则》(InstruktionfürdiealphabetischenKatalogderpreussischenBibliothekenundfürdenpreussischenGesamtkatalog,以下简称PI)、《字顺目录编目条例》(RegelnfürdieAlphabetischeKatalogisierung,以下简称RAK)以及针对《资源描述与检索》(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以下简称RDA)所制定的《德语国家地区政策声明》(AnwendungsrichtlinienfürdendeutschsprachigenRaum,以下简称D-A-CH AWR)。这三部编目规则代表着德国编目不同的发展阶段,《普鲁士规则》是德国编目走向统一的开始,《字顺目录编目条例》是德国编目开始与国际编目相融合的产物,《德语国家地区政策声明》是德国编目完全走向国际化的象征。对比分析这三部编目规则的内容,无论是制定规则的思想与理念,还是具体的编目细则与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只影响了德国的编目实践,同时,也对我国德语文献的编目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从以下四方面入手研究德国编目规则的发展变化,为今后我国德语文献的编目实践提供一些指导与帮助。
PI是依据卡片目录时期查检式目录的基本功能制定编目规则。
RAK是依据巴黎《原则声明》的思想,按照文献载体类型构建规则。
D-A-CH AWR与RDA一致,以《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为指导纲领,依照FRBR规定的“实体—关系”模型构建规则[1]。
PI按照书名款目的著录与排列两方面进行章节的设置,主要围绕著录书名款目制定规则。
RAK除了包含著录规则还增加了标目的规则,从总体上看RAK的九个部分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在“著录”部分RAK按照ISBD规定的著录项目制定一般性规则和具体细则,在“标目”部分RAK规定了标目的选取以及确立标目的规则,增加了巴黎《原则声明》中提出的主要款目和附加款目的概念。
D-A-CH AWR完全依照RDA的章节设置,十个部分又可分为“记录属性”和“描述关系”两大方面,运用大量篇幅来增加描述关系的规则,此外,还增加了编制规范记录的规则。
PI只涉及印刷型文献。
RAK以传统印刷型文献为主,还包括音像资源、缩微资料等非书资料。
D-A-CH AWR涵盖了目前图书馆所能获取的所有资源,除传统资源外,还包括非印刷资源、非文本资源和非出版资源[1]。
(1)信息源选取范围的变化
PI只涉及印刷型资料,规定的主要信息源取自题名页。
RAK所涵盖的资源类型比较多,因此按资料类型的种类选取主要信息源,对于印刷型资料,主要信息源依然是取自题名页。
D-A-CH AWR依照RDA的规则,将“主要信息源”的概念改为“首选信息源”,将信息源的选取扩大至整个资源(具体参见RDA2.2.2.2条款)[2]。信息源不断扩大的背后是编目思想不断进步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中“用户便利性”的原则。
(2)缩写的变化
PI规定特定元素必须缩写,包括版本说明、编号、出版地、发行地等。
RAK使用大量缩写,规定以下几点需要缩写:①RAK附件1中规定的语言以及缩写形式②RAK附件4中列举出来的书目数据中常见的单词需要按照所列出的缩写形式进行缩写,涉及责任说明、版本说明、编号等多个需要转录的元素中的内容③德语中以“-isch,-lich”结尾的形容词予以缩写④尺寸、重量等计量单位予以缩写等等(具体参见RAK1.6.1.5条款)[3]。
D-A-CH AWR依照RDA的规则,不人为使用缩写,仅转录信息源上出现的缩写;关于拉丁字母缩写参照D-A-CH AWR B.7中的表格[4]。D-A-CH AWR关于缩写的规定体现了ICP“表达性”原则,即按照“所见即所得(take what you see)”的思想,如实、原原本本地反映资源本身的表达,为用户识别和获取资源提供了便利。
(1)内容形式和媒介类型的增加
PI和RAK没有内容形式和媒体类型。
RDA中内容形式和媒介类型项是ISBD(2011年统一版)新增的著录项目,替代了原题名与责任说明项中的一般资料标识,取而代之以内容类型(RDA6.9)、媒介类型(RDA3.2)和载体类型(RDA3.3),并分别记录于MARC21书目格式中的336、337和338字段。内容类型、媒介类型和载体类型的增加消除了一般资料标识涵盖类型混乱的局面,目的是要在著录的最开始表示资源内容表现的基本形式以及用以承载该内容的载体类型,有助于用户迅速地了解资源的形式与类型、准确地获取资源[5]。
D-A-CH AWR采纳了RDA关于媒体类型、载体类型和内容类型的规则。对于具体的本地实施细则,D-A-CH AWR均采用相关条款的交替规则(具体参见RDA3.2.1.3,RDA3.3.1.3,RDA6.9.1.3)。相关术语采用德语形式,统一的术语形式可以在RDA注册表中查询[6]。
例1:以文字资料为例
336##$aText$2rdacontent(文本)
337##$aohne Hilfsmittel zu benutzen$2rdamedia(无中介)
338##$aBand$2rdacarrier(卷/册)
(2)题名著录规则的变化
PI将题名细分为正题名、附加题名、分析题名、封面题名、书脊题名、卷首题名等,其中正题名是必备的,题名的附加信息可予以省略;对于印刷错误或者拼写错误予以保留,但要在后面加“[!]”进行说明(具体参见PI第3-7条)[7]。
RAK规定按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转录正题名,德语的定冠词不能省略,其他题名信息中的部分单词按照附件1和附件4规定的缩写形式予以缩写;对于较长的其他题名信息,在不损失主要信息的前提下可用“…”予以省略,对于题名中的拼写错误等,要在错误单词的后面予以更正并置于方括号内。(具体参见RAK1.6.2.1)。
D-A-CH AWR采用RDA2.3.1.4的规则,即“按照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转录题名”,针对该条款下提供的可选择的省略,即“只要节略后不损失基本信息,可节略一个冗长的题名,用“…”表示,但不能省略前五个单词”,D-A-CH AWR规定由编目机构自行决定。关于大写的规定,应用RDA附录A.1中的交替规则,德语地区按照第九版“杜登德语正字法”的规则记录大小写(具体参见D-A-CH AWR1.7/2.3.1)。
例2:Statistische Analysen:Mathematische Methoden der Planung und Auswertung von Versuchen(信息源上显示的形式)
PI:Statistische Analysen:mathemat.Methoden...
RAK:Statistische Analysen:mathemat.Methoden d.Planung und Auswertung von Versuchen
D-A-CH AWR:Statistische Analysen:mathematische Methoden der Planung und Auswertung von Versuchen
(3)责任说明著录规则的变化
PI规定责任说明的头衔和贵族头衔、称呼、尊称的缩写予以省略;著者仅记录第一个,其他的用“[u.a.]”节略;若编者的数量多于两个时,只记录前两个编者(具体参见PI第7条规定)。
RAK规定按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转录责任说明,取自资源之外的责任说明置于方括号内。责任说明的头衔和贵族头衔、称呼、尊称的缩写予以省略,多个个人或团体承担相同职能时,第1个人或团体以外的用节略号“...”表示(具体参见RAK1.6.2.1.5)。
D-A-CH AWR部分采用RDA的做法。当承担相同或不同职能的责任者数量多于3个时,可以采用可选择的省略。责任说明的头衔和贵族头衔、称呼、尊称的缩写等可如实转录,也可选择省略。如果在一个责任说明中有多个个人、家族或团体,只要没有过渡语(例如“und(和)”),信息源中也没有其他标点符号,以逗号分隔。如果信息源中有符号,采用RDA 1.7.3所确定的规则(具体参见D-A-CH AWR2.4.2)。
例3:von Dorothee Brovelli,Karin Fuchs,Armin Rempfler,Barbara Sommer Húäller(信息源上显示的形式)
PI:von Dorothee Brovelli [u.a.].
RAK:von Dorothee Brovelli...
D-A-CH AWR:von Dorothee Brovelli,Karin Fuchs,Armin Rempfler,Barbara Sommer Häller或者Dorothee Brovelli[und 3 andere].
(4)版本说明著录规则的变化
PI规定在描述版本时保留限定版本的形容词和表示版本的词语,如“修订的(überarbeiten),但尽可能的使用缩写,即“überarb.”,版本中的数字如果大于1000则不予记录(具体参见PI第7条规定)。
RAK规定针对版本说明中限定版本的形容词使用缩写,以阿拉伯数字代替罗马数字,用数字替代文字表达的数量(具体参见RAK1.6.2.2)。
D-A-CH AWR完全采用RDA的规则,规定按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转录版本说明。仅用元素的信息源中所见的缩写。按信息源上出现的形式如实转录数字(具体参见D-A-CH AWR2.5.1.4)。
例4:8.,überarbeitete Auflage(信息源上显示的形式)
PI/ RAK:8.,überarb.Aufl.
D-A-CH AWR:8.,überarbeitete Auflage.
(5)出版、制作说明著录规则的变化
PI规定若信息源上有多个出版地,仅记录第一个,其他的用“[usw.]”表示省略;对于出版者采用简短的形式,表示出版社、发行商的词语,如“Verlag,Buchhandlung等”予以省略。出版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纪年铭除外(具体参见PI第7条规定)。
RAK规定出版地与出版者取第一个出现的;其他的地点用“[u.a.]”表示省略;若出版地不详用“[S.l.]”表示;出版者以个人名称命名的只著录姓,名省略,表示出版社、发行商的词语省略;若出版者不详用[s.n.]表示;出版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参见RAK1.6.2.3)。
D-A-CH AWR规定按信息源上名称的序列、版面、字体设计所指示的顺序,如实记录地名和出版者,不使用省略。如果出版地未说明且无法识别,可以依规则至少记录可能的国家。只有在极少情况下,必须记录“[Erscheinungsort nicht ermittelbar](出版地未能识别)”。如果出版者未说明且不可识别,记录“[Verlag nicht ermittelbar](出版者未能识别)”(具体参见D-A-CH AWR2.8)。
例5:出版地:Wiesbaden; Frankfurt am Main; Berlin 出版者:Carl Hanser Verlag,出版时间:2017(信息源上显示的形式)
PI:Wiesbaden[usw.]:Hanser,2017.
RAK:Wiesbaden[u.a.]:Hanser,2017.
D-A-CH AWR:Wiesbaden; Frankfurt am Main;Berlin:Carl Hanser Verlag,2017.
(6)载体形态描述
以图书为例:
PI规定资料的数量以及其他的物理细节如实记录,表示页的词语“Seite”缩写为“S.”;尺寸是按照图书的高度来计算,高度在25厘米以下的用80表示;25-35厘米用40表示;35-45厘米用20表示;45厘米以上的用gr.20表示(具体参见PI第11-12条规定)。
RAK规定资料的数量以及其他的物理细节如实记录,表示页码的词以及物理细节尽可能使用缩写形式,按照图书的高度记录尺寸,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用厘米表示,尺寸小于10cm的用毫米记录“mm”。(具体参见RAK1.6.2.4条款)。
D-A-CH AWR规定如实转录资料的数量以及其他的物理细节,表示页码的词以及物理细节均不使用缩写,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用厘米表示。(具体参见D-A-CH AWR3.1.4)。
例6:图书页码:XVII,650,有插图,尺寸:25cm
PI:XVII,650 S.:zahr.Illu.,40
RAK:XVII,650S.:zahr.Illu.,25 cm.
D-A-CH AWR:XVII,650 Seiten:zahreiche Illustrationen,25 cm
团体标目在德国的编目规则中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发展历程。在《普鲁士规则》以及德国以往任何一个编目规则中并没有团体著者这一概念,因而没有团体标目。然而在英美编目体系中,团体责任者(或团体著者)属于著者概念的一部分,著者概念包括个人著者和团体著者两类。是否承认团体是著者是普鲁士编目体系与英美编目体系之间的主要分歧。《普鲁士规则》(PI)规定对于公司出版物按个人著者处理,将公司出版物以外的其他团体出版物用题名作标目[8]。
1961年巴黎国际编目原则会议之后,为了消除两大编目体系之间的分歧以及促进国际编目的统一,《字顺目录编目条例》(RAK)接受了巴黎《原则声明》中关于团体作为主要款目的情况,虽然没有使用“团体著者”,但基本上承认了团体可以作为文献的责任者。在RAK6.2中规定了团体的范围,即“①所有能通过其名称单独识别的个人联盟、组织、机构或公司等,如社会团体、协会、学校、图书馆等;②领土单位,如政府和政府机构”。行动、数据库、研究计划、投资、颁奖、竞赛(不包括体育比赛)项目和计划等均不能被视作团体[9]。此外,《字顺目录编目条例》也规定了团体做主要款目标目的情况。根据RAK6.2.1.2.1的规定,当匿名作品或匿名作品中的一部分由上述某一团体独立或与其他团体协共同起草、发起或出版时,则将该团体视为发起者“Urheber”。只有当团体出现在匿名作品中的题名或者题名的补充信息中时,才将该团体视为发起者,这时需要为该团体名称做主要款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团体做主要款目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匿名作品②团体的名称必须出现在题名或者题名的补充信息中。《字顺目录编目条例》虽然接受了团体标目,但是在编目实践中团体标目并没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对于团体名称没有出现在题名中的团体出版物,德国仍然选择用题名做主要款目标目。尽管如此,团体标目在《字顺目录编目条例》的出现,对于编目规则的发展也是一种进步。
2010年资源描述与检索的新规则——RDA出现后,将团体的定义、范围以及团体做规范检索点(替代了标目的概念)的情况都做出了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在RDA11.0(识别团体)中明确规定了团体的定义,即“团体是指以特定的名称来识别的组织(即指代团体的词是一个特定称谓,而不是一般描述)。典型的团体包括协会、机构、工商企业、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政府、政府机构、项目和计划、宗教团体、以教会名称识别的地方教会组织和会议。特别事件(诸如体育比赛、展览、考察、博览会和节日),船(例如,船舶和航天飞船)也视为团体”。另外,针对团体做“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主要款目)的情况,RDA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即“当团体对作品的创作负有责任时,则团体就成为创作者,此时需要为团体名称做规范检索点”。团体是否应该被视为创作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团体对作品的产生、发行或者导致其发行负有责任,且属于RDA 19.2.1.1.1(视为创作者的团体)中规定的七种类型中的一种或多种[2]。
针对上述RDA关于识别团体的规定,《德语国家地区政策声明》(D-A-CH AWR)做出了相应的解释说明。针对团体的类型D-A-CH AWR做出以下说明:“①只有固定的且不存在松散联系的组织才被视为团体,像二重唱或艺术家们,这些人只有在特定机会下才登台演出或参加展览,所以不能将他们视为团体;②船舶和航天飞船应被视为团体;③体育比赛、项目和计划均可被视作团体;④关于会议的说明:不带会议术语的会议和在线会议均按会议来处理,电视节目和音乐会不视作会议处理;⑤虚拟团体也视为团体[9]”。针对RDA 19.2.1.1.1(视为创作者的团体)D-A-CH AWR做出了如下说明:判断团体是否为创作者需要进行以下两个步骤:①作品是否来自于团体,团体是否为作品负责②至少满足RDA 19.2.1.1.1中列举的一种情况。针对第一个步骤D-A-CH AWR又列举了三种情况①作品由团体出版②作品不是由团体出版,但是团体导致了该作品的出版③作品的内容产生自团体[10]。综上所述,D-A-CH AWR关于团体方面的本地化解释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德语地区关于团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总体上德国关于团体的定义、类型以及团体被视作创作者的规定与RDA是一致的。德国关于团体标目的变化是德国编目规则向国际一体化演变的一个体现,团体检索点的国际一致性使团体出版物的检索点选取更加的统一、规范,不但提高了团体出版物的查全率和查准率,更便于书目数据的国际化交流与共享。
在德国编目规则的发展中越来越重视“关系”的描述。在《普鲁士规则》中“关系”只是依靠目录中内在关系的描述来实现,比如,通过记录责任者和题名款目体现出责任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等,通过相同作者、相同主题等方面建立作品之间的外在联系等。《字顺目录编目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关系”一词,但是规则中还是增加了“关系”的类型。除了《普鲁士规则》中已经涉及的“关系”之外,例如,在第4-5章“个人、团体标目”部分,规定了如何确定个人和团体名称标目形式,需要在同一个人或团体的不同名称之间做出选择,体现了相关个人或相关团体之间的关系;第6章“统一题名的构建”部分,规定了作品和其衍生作品(翻译本、改写本等等)检索点选取,体现了相关资源之间的关系等等。
新的编目规则和标准——RDA将“关系”的揭示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明确提出了6种“关系”类型,概括为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与单件之间的基本关系、资源与责任者之间的关系、资源与主题之间的关系、资源与相关资源之间的关系、名称与名称之间的关系、主题与主题之间的关系,并在正文的五到十部分详细说明了这6种关系的规则,在附录I-M中提供了相关关系类型的关系说明语。作为RDA的政策声明,D-A-CH AWR采纳了RDA关于“关系”的规则,并为RDA17-25、27章制定了本地政策,关系说明语应用的是德语的术语表,可参考附录I、J、M中的具体解释。
在资源与责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就是个人、家族和团体分别与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之间的关系,D-A-CH AWR 18.4.1的一般性规则中明确提出了记录这些关系的优先顺序:创作者、与作品相关的其他参与者、与内容表达相关的参与者以及与载体表现相关的参与者。在关系说明语的使用上应用的是德语的术语表,具体可参考附录I和AH-017[11]。其中比较常见的关系说明语有,与作品相关的创作者有作者“Verfasser”、编纂者“Zusammenstellender”、作曲者“Komponist”等等;与内容表达相关的贡献者有编者“Herausgeber”、缩编者“Kürzender”、插图者“Illustrator”;与载体表现相关的生产者有制造商“Hersteller”等等。在记录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之间的关系中,对于德语区关系说明语是附加元素(具体参见D-A-CH AWR24.5)。在关系说明语的使用上应用的是德语的术语表,具体可参考附录J和AH-018[12]。其中比较常见的关系说明语有缩写自“Kurzfassung von”、缩写成“Gekürzt als”、改编自“Bearbeitung von”、改编成“Bearbeitet als”等等。
总之,从《普鲁士规则》时期简单的资源与责任者之间的关系扩展到《字顺目录编目条例》时期相关责任者之间的关系和相关作品之间的关系,再到以RDA为蓝本的《德语国家地区政策声明》中所规定的6种关系类型,德国编目规则中针对书目关系的揭示越来越国际化。通过对书目世界关系的明确,不仅使德国编目实践中的关系揭示不再是模糊不清,而是有章可循,统一而又规范,而且打破了传统书目数据关系的单一性和扁平性,将书目元素之间的复杂关系以立体的方式呈现,使书目世界形成一个庞大的关系网。
在我国编目实践传统中,德语文献编目在我国属于西文文献编目中的小语种文献编目的范畴。在编目方式方面首选套录编目方式,即从外部数据源(如德国、奥地利国家图书馆、美国国会图书馆数据库,Worldcat数据库等)下载数据,然后进行本地化处理。如果没有外部数据源可用,则采取原始编目。在编目实践方面,由于德语和英语一样同属于拉丁语系,并且各个图书馆中小语种人才的储配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我国在德语文献编目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与英语文献编目相同的处理方法,即需要转录的信息,如题名、责任说明、版本说明、出版说明、丛编说明等按照信息源上出现的德语语言的形式转录,其他非转录的信息,如载体形态、主题标引等采用英语语言进行编目。所以针对需要进行转录的项目,我国会参考德语国家或地区图书馆的在线书目数据。随着德国编目规则的变化,德语国家或地区图书馆的书目数据也会随着发生变化,从而也会影响到我国德语文献编目工作的外部数据源的情况。因此,面对外部数据源的变化,本文针对我国德语文献编目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了解并掌握德国编目规则的变化
德国的编目规则由《普鲁士规则》(简称PI)向《字顺目录编目条例》(简称RAK)再向《德语国家地区政策声明》(D-A-CH AWR)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德国的编目规则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前面1-4节已经详细列出了这些变化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德语编目工作需要参考德国的书目数据,因此,了解和掌握德国编目规则有助于我国在编制德语资源书目数据的实际工作中更加全面地了解德国编目的具体规则与操作细则,从而能够更好的利用外部数据源,编制出更加完善的德语文献书目数据。
(2)结合我国编目实践做出相应调整
在德国未实施RDA编目之前,是按照《字顺目录编目条例》的规则进行文献的编目工作。实施RDA编目以后则是根据《德语国家地区政策声明》进行文献编目,因此,随着编目规则的变化德国书目数据也所发生了变化,比如,在RDA记录中的个人名称检索点100字段中增加了$e子字段,用于说明与作品相关的关系说明语;在RDA记录中的题名与责任说明项245字段中的$c子字段中增加了责任说明的其他信息,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为读者提供更多辨识作者的信息。此外,为了方便读者利用书目记录,体现“用户便利性”的原则,在RDA记录中不再人为的使用缩写,而是按照资源上所显示的形式进行照录,尽可能的不使用编目语言,这一点在版本项250字段和资料与资源类型特殊项300字段均有体现。我国在参考和使用德国等外部数据源时首先应该掌握这些变化,并依据我国德语文献的编目规则进行本地化的修改。
(3)参考德国实施RDA的本地政策与做法
在书目数据共享与交换日益频繁的今天,面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施RDA的国际大趋势,我国也不能独善其身,尤其是一直以来与国际接轨较好的外文文献资源编目,在面对外部数据源全面实施RDA化的大趋势,我国包括德语资源在内的外文文献资源编目不能逆流而上,只能与时俱进,加快实施RDA的步伐。在制定我国外文文献RDA本地实施政策时,我国可以参考和借鉴德国实施RDA的本地政策与做法,吸取其中的精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RDA本地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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