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江
(1烟台大学,山东烟台 264005;2烟台图书馆,山东烟台 264003)
在中国古典目录分类学史上有一种鲜为人知的、法律文献范围的、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值得关注和探讨。
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在起源、发展及其作用、特征上独具特点。
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主要“盛行和应用在汉唐宋朝代”。[1]它的来源有三:第一,起源上,它的“律”“令”产生于上古,“格”产生于北魏,“式”始于秦朝;第二,正式运用上,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正式运用于唐朝立法机关制定法典、法律、法规过程中;第三,文献应用上,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应用于法律专科文献。简言之,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起源较早,其应用于法律文献专业范围。
在法律文献编撰过程中,目录分类学技术不可或缺。除上所提到的 “律”“令”产生于上古时期外。秦朝政府对先朝遗留的律、令,进行了初步整理,又出现了“式”的形式。律、令、式分别应用于各自对应的法律文献形式中。秦朝政府将“律”规定为: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的较为系统的成文法”。[2]例如,有《田律》《金布律》。“令”规定为:是“皇帝以个人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作为‘律’的补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例如,有《焚书令》《刻石令》。“式”“始于秦,是政府机构工作程序、原则的法律文件。”[4]例如,有《封诊式》。
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正式定型于唐代。唐朝政府将秦代 “律”“令”“式”保留,再加上北魏已形成的“格”类,构成了完整的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体系。史料记载:“《刑法志》: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5]“唐太宗即位后,即下令中书令房玄龄等人对国家法律文献统一分类。于贞观十一年(637)正月正式编成《贞观律》12卷、《贞观令》30卷、《贞观格》18卷和《贞观式》14卷。”[6]此时,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以国家法律文献为载体的形式,正式产生。
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每一部类所起作用不同。在范围上,针对法律文献专门领域;在形式上,将法律文献分为律令格式四种类别;在使用主体上,主要是司法官员、法律机构;在结果上,有利于更快、更好提供法律依据。
“律”部类法律文献主要包含刑法内容种类;“令”“式”部类法律文献主要包含行政法规、民事诉讼程序法内容;“格”部类法律文献主要包括军事法、综合法内容,并且还将律、令、式部类未能收入的法律文献,囊括其中,颇具“综合类”功能。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不仅具有普通分类法划分类目的专业功能,而且具有法律文献分类特有的实用、灵活的专科功能。
秦汉隋以降,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形成了以律为核心,以令、格、式为组成元素的目录分类体系雏形。到了唐代,律令格式已从前代的初步形式,发展成一套成熟的、相互分工协作的法律四部目录分类法体系。《唐六典》对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描述为,“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7]同时,又进一步对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各部类包含的法律文献内容种类,总结道:“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在此基础上,宋代学者对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中的令格式三部类法律文献的内容种类,做了进一步阐述,“‘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8]此时,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已全面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领域应用。
有唐以降,历代政府在对大量法律文献清理过程中,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均是主要目录分类方法。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唐虞造律”。[9]他认为,“律”最早起源于上古唐虞尧舜时期,是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的部类之首。唐代的“律”部类,直接受隋朝《开皇律》影响。余以为,唐代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律”部类的“律”,有四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法律涵义。首先,它是一种法律文体类目。其次,它是国家颁布的正式、权威的法律文体类目。第三,人们行为应当以律的类目为规范。第二层含义,是法律文献目录分类学涵义。首先,律具有法律文献目录学分类规范作用。例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序疏中,将律的目录学分类规范作用,定义为,“爰造‘律’疏,大明典式”。[10]意思是:对律进行疏议,使其成为正式的法律典章目录部类。其次,强调律的法律目录分类功能作用。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序疏中,表达出对律的目录分类形式作用要求是“裁成简久”。意思是:律在目录分类形式的作用是:要始终保持简约形式。第三层含义,是强调律的儒家思想指导原则作用。这一原则特点,在法律文献应用中具体体现法与德关系时,德的重要地位的专业性特点。例如,《唐律疏议》在“一准乎礼”的儒家思想指导原则下,对法律文献内容进行编制的特点,则为其它四部综合目录分类法所望尘莫及。第四层含义,是“律”同时兼有目录分类学义训法、互见法性质。“律”部类大部分内容,是对法律文献的罪名、罪状、法定刑确立的诠释。因此,需要目录分类学义训法、目录分类互见法参与。“律”部类目录分类学义训法,指通过“律”部类,用训诂学技术,对法律文献中疑难问题,进行诠释的方法。“律”部类参照互见法,指通过“律”部类,用相关法条目录分类参照互见技术,对法律疑难问题,进行诠释的方法。
上古已有律的名称。秦代商鞅改法为律,使之正式成为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第一个部类名称,已有一千多年发展历程。从《唐律疏议》“律”的“十二律”简明扼要的风格起,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诸历代著名法律文献千锤百炼,最终,使“律”作为律令格式四部分类法第一部类这一形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使之既符合“抽象力强和概括力强”[11]的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特点要求,又达到了其类目划分清晰明确的技术标准。最终,实现了目录分类学服务于社会的政治、法律目的,迎合了历代统治阶层对“律”部类的利用初衷。
“令”部类,起源于商汤时期。文献记载,商汤法律条文制定有:“汤‘令’,未命之为七者……”[12]《新唐书·刑法志》对“令”部类法律文献定义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13]“令”部类位于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第二位置,作为一种涉及国家制度、行政法规的部类,它被认为:“在唐以前就已很发达。”[14]尤其在秦代如此。
“令”部类分为三级类目。“令”部类为一级类目。“令”部类二级类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法律文件类。指官方正式的“令”部类法律文献、条文。第二类,教令类。指民间乡野中,符合儒家伦理道德的乡俗、族规和家教的准法律文献。“令”部类三级类目,根据相关文献词条记载,在唐代开元时期,“令”部类三级类目已达二十七种。即:“开元时期,凡令二十有七”(《唐六典·刑部部中员外郎》)。
此外,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在《唐令拾遗》目录分类中,补充有:“学令”类、“封爵令”类、“禄令”类、“乐令”类、“捕亡令”类、“假宁令”类等六种三级类目。所以,目前状况看,在唐代,“令”部类在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的三级类目分类形式,已有三十三种类目。
“格”部类,一说产生于北魏太昌元年(532)。太昌元年《出帝纪》有:“诏曰,‘取诸条格,议定一途’”。[15]是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中,产生最晚的部类。
“格”部类正式具体命名,较早始于“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制订的鳞趾格”。[16]“鳞趾”二字,源于东魏孝静帝与群臣议事之鳞趾阁会议室。从此,“格”部类开始列入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之中。此外,“格”部类作为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部类,在朝廷政府机构中,较早出现的,还有北齐。《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550-577)史上,秦王高归彦叛乱,平定后,找不到适用的判决的法律依据,所以,北齐政府颁布了一种新类型法律文献作为法律依据,对高归彦的罪行判决,这种法律文献类目,被称为“格”部类。唐代,“格”部类法律文献目录分类,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程度,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中,“律”部类基本属于“一般法”。“格”部类是基于弥补“律”部类法律文献不足时,所产生的“特殊法”。发展到后来,即使“律”部类法律文献中,有可供使用的法律条款,作为司法裁判法律依据,但如“格”部类法律文献也有可供使用的法律条文类目,也会优先使用“格”部类法律条文。
“格”部类具有三级类目。一级类目,指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格”部类。二级类目的早期分类有:“留司格和散颁格”。[17]到唐代,“格”部类二级类目有所增加,有:“武德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开元后格、开成详定格”。[18]三级类目则有二十四种。
“式”部类始于秦。例如,秦代法律文献中,有《睡地虎秦墓竹简》的“封诊‘式’”。汉代,“式”部类法律文献开始健全,例如,《汉书·宣帝纪》有:“枢机周密,品‘式’俱备”。[19]在此,“品‘式’”为规章制度法律文献。在魏晋南北朝,正式适用的“式”部类法律文献,有“西魏时期颁行的《大统式》”[20]隋代,“式”部类法律文献出现新形式,例如,隋朝大业四年(608),政府颁布新“式”部类。《炀纪》“大业四年十月乙卯,颁新‘式’于天下”。[21]在唐代,“第一次较为明确和完整地叙述了‘式’”部类。[22]并将“式”部类所属法律文献,规定为常见普通法律文献。
唐代,“式”部类法律文献分类体系有两种:二级分类法、三级分类法。二级分类法分类标准,有两种。即:历史时期目录分类标准、管辖范围目录分类标准。历史时期目录分类标准,指按照历史时期,所划分的第一级类目“式”部类下,有第二级类目。管辖范围目录分类标准,指按照法律文献涉及的内容,在第一级类目“式”部类下,有第二级类目。“式”部类三级目录分类法类目划分中:第一级类目为:“式”部类。第二级类目为:吏部类、户部类、礼部类、兵部类、刑部类、工部类、杂类。同当代目录分类法的综合类功能类似,“式”部类第二级类目的“杂类”,属于兜底式综合类目。第三级类目共计三十四种。
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部类各有特征。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23]所以,“律”部类法律文献是用来进行法律裁判、定罪的最主要部类。清代重臣张廷玉对 “律”部类作用总结道:法即“律”也。“夫立法以昭信,莫善于简。简则无舛违出入之患,民易知而可守,先儒之言详矣”。[24]在此,他通过对“法”的论述,间接指出“律”部类重在“简”的性质。
最终,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体现出: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辅;以律为经,以令格式为纬;主次分明、经纬相织,简明扼要的特征。
“令”部类,有一特点,有别于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的律、格、式三种部类特征,就是它的教化功能,这种功能,体现出历代统治政权极端重视“德教”法律地位的思想倾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盛行时期的汉代,在著作《盐铁论·刑德》中,就有:“‘令’者,所以教民也”[25]的论断。“令”部类的教化功能,是从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的目录分类功能、法律文献实施功能的双重作用中体现出来的。例如,汉代 “令”部类法律文献《王杖诏书‘令’》中,有:“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26]在此,“令”部类,一方面,体现了四部目录分类法的目录分类功能,另一方面,则展示了法律文献的实施功能。在这双重功能基础上,展示出“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的尊重长者的“德主刑辅”教化特性。
“令”部类教化功能,不仅体现在法律文献,而且在民间乡俗、族规、家教广义范围准法律文献载体中,也有所涉及。所以,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各部类中,“令”部类应用范围尤为广泛,是最密切体现出历代统治阶级儒家主流教化思想的部类。
“格”部类与其它部类相比,出现、应用的频率最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格”部类法律文献作为“特殊法”,对“一般法”的“律”部类法律文献弥补的特殊地位,数量不可过多;另一方面,源于“格”部类具有“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性质,所以,“格”部类产生,受到严格的质量控制,以免泛滥。第三方面,“格”部类法律文献常源自皇帝处,太滥,则失去皇帝颁布“特别法”的权威性、严肃性。
“式”部类的特征是:它与“令”部类的关系密切。例如,法律文献《唐律疏议·杂律》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27]在此,该法条涵义为:根据不同犯罪对象,凡属依“令”部类法律文献处罚范围外者,应以“式”部类法律文献为依据,减一等处罚。所以,“式”部类的作用体现在:它能够对“令”部类起到拾遗补缺、稳定地位的促进作用。由此可知,研究者对1999年发现、公布的佚失千年之久的北宋“令”部类法律文献《天圣令》(残十卷)研究后,有一家之言是:“式”部类对“令”部类产生,具有促进作用,当有一定根据。
“式”部类具有的这种与“令”部类之间,紧密配合、促进应用的特征,较为适事、独特。
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具有自身特征。
首先,它的部类是在各自独立,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分别产生的。其次,形式上,它以“形散而神不散”之内涵,“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外貌,以官方颁布的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部类,对应具体的法律文献的形式。以分散式之具体形式,灵活展现。其原因有四:第一,法律变化之巨,导致法律文献应用之不稳定。第二,朝代更迭。新朝代刚建,需颁布新法。旧有的法律文献大多废弃。因此用一套固定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容纳,极不现实。第三,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特征的参照互见法技术,在二、三级类目参照互见应用,新法交替时,根本无法配合使用。第四,法律文献日日新,月月增。新下属类目种类,不断涌现,要拿出一套固定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模式,如纸上谈兵。所以,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体系形式,不可能简单地用一部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体系作为代表作,固定显示出来。然而,这也是它的灵活、适时、适事,应急、实用之魅力所在。它充分体现了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作为一种专科目录分类法具有的专业含义、应用范围之特征。
在中国目录分类史上,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处于边缘化地位。其原因主要如下: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提倡“仁者爱人”,反对刑罚。这种思想带来的副作用是:导致专门研究和实施法律,提倡法家思想,撰述法学文献的法家流派,始终处于被压抑的二、三流思想流派地位,其著作难登统治阶级大雅之堂。自汉朝以降,士大夫、文人无不崇尚儒家思想和德治礼教,而对法家流派、法家文献、法术权势,避之不及。在科举考试博取功名时,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儒家经典著作、文学诗赋,此类著作大量印制发行。因此,中国古典四部目录分类法导向和目标,并非以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的法律文献为重。综上可知,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被主流目录分类法学界忽略,实不为奇。
然而,在中国目录分类学史上,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又具有极强生命力。它存续在中国法制史一千多年历史中各类相关法律文献里,并且有不少目录分类学家从未涉足的、忽略的、独特的、有效的目录分类法技术存在。究其原因:第一,客观上,作为国家法典、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必需的目录分类法技术,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是制定、完善和适用法典、法律、法规的至关重要立法技术因素。因此,历朝历代,在编制法典、法律、法规时,肯定汇集国家一流目录分类学专家,参与完成立法工作。第二,主观上,法典、法律、法规立法技术专家,一些是皇帝授权立法的高官重臣,一些是颇具身份的士大夫阶层。他们大多为学富五车、术有专长的饱学之士。他们创制、运用的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其质量之高,自然不可小觑。但是,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制订精英们,其主要目的是为高质量完成皇帝赋予的法典、法律、法规制订重任,而研究、推广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绝非所愿,也非其能,更非任内要务。在此主客观条件下,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既被主流目录分类学界忽略,同时自身又脉络不断,传承下来。
总之,律令格式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虽属专科目录分类法范围,但在功能、效率上,与其他传统目录分类法比毫不逊色,功效甚强,颇具相当高深、有待挖掘之目录分类学内容,应属四部专科目录分类法之翘楚。
〔1〕 胡兴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研究[J].法理学、法史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14(10):105
〔2〕〔3〕〔4〕 马作武.中国法制史(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56
〔5〕〔9〕〔12〕〔15〕〔21〕 (清)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 [M].北京:中华书局,1985:925,814,819,914,924
〔6〕 杨一凡.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73
〔7〕〔8〕〔14〕 钱大群.唐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6
〔10〕〔19〕〔27〕 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5,917
〔11〕〔24〕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3,175
〔13〕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
〔16〕〔17〕〔18〕〔20〕〔22〕 王立民.唐律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2-33
〔23〕 杨大路.伴行历史的文明之光:传世大法典[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6:176-177
〔25〕〔26〕 刘广安.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