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玉林师范学院,广西玉林 537006)
公共消费是指由政府和非盈利机构承担费用,对社会公众提供消费性物品和服务价值,以满足社会公众的消费需要。在现代社会,公共消费已成为社会最终消费和人们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溢性等基本特性,决定了公共消费规模的巨大性和消费效益的高效性,且每个消费主体和社会群体对公共产品均享有消费和使用的自由和权利,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消费率提高、内需扩大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水平、生活质量和民生福利提升。“扩大消费必须扩大大部分人的需求,而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奢侈需求”。[1]在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占到全社会消费的非常高的比重,甚至一半以上。[2]
绿色消费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绿色浪潮和环境保护运动的持续兴起,以及人类对资源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形成的一种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4)将“绿色消费”界定为“提供服务以及相关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减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
绿色公共消费是绿色消费和公共消费协同发展的统一体,是指为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绿色消费和公共消费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向社会提供绿色公共产品 (或服务),提高资源性产品整体意义上的消费水平和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和社会公平公正,实现人口消费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3]在资源环境紧约束条件下,绿色公共消费坚持以弥补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家庭和个人的消费疲软和不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为发展目标,以引导、激励和刺激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集约型消费增长,促进内需扩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平稳增长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为建设内容,着力提高资源环境的整体使用效率和全社会的消费效率。
当今社会为人诟病的一次性消费和过度消费等异化扭曲的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不仅在国家层面上降低了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危机和环境问题,而且在社会层面上导致代内代际消费不公、环境不公和社会不公,导致高低收入群体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消费权力的不平等。“在资源消耗和生态健康方面的公平性,特别重视要优先考虑当前不平等的受害者,其目的是要求所有个人和群体都拥有健康的环境,公平地分享地球给予的资源,以确保人类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动态提升和终极关怀式的可持续提升”。[4]在我国,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问题,表现为少数富裕阶层和高收入群体占据大多数的资源和财富,且其资源耗费和环境废弃物数量,相比大多数贫困阶层要更多,导致不同收入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消费不均衡带来的资源环境损耗程度差距拉大,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群体利益平衡。
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能源等资源性产品供给和生态环境日益趋紧约束,经济持续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带来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及环境承载能力等问题比西方国家面临的形势更严峻。近些年我国诸如北京、河北和甘肃等不少城市经常出现的雾霾沙尘、交通拥堵、尾气排放等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广大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人们日常生活和消费领域中,面对能源等资源性产品供给的趋紧约束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持续恶化,绿色消费、低碳出行、公共消费等绿色发展方式,以及消费公平、环境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所涉及到的民生福利和群体利益问题,不仅日益受到国内外学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普遍重视,而且也对政府环境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转变提出更高的发展要求,那就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构建绿色公共消费政策和公共环境治理体系,助推我国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均衡发展和民生福利水平的不断提高。
个人和社会群体利益驱动下的环境危害认知和激励行为,其利益实现有赖于对资源的竞逐。[5]在这里,社会群体的禀赋“资源”包括利益共同体参与集体利益表达以壮大社会群体声势和影响力等方面的内部资源,以及能满足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新闻媒体、政府组织及其领导人等外部资源。利益驱动和资源禀赋需要制度构建为实现资源交互提供基础保障,并通过共同作用影响政府公共政策走向,促进社会公平。例如,近些来我国安徽、浙江、江苏和云南等地发生的涉及公共环境和消费安全等维权公共安全的多起环保维权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行动和反抗人数有的高达数千人甚至更大规模,就是社会利益群体利用其禀赋资源,参与集体利益表达和环保维权。此外,利益群体还结合其掌握和追求的内外资源,并通过形成受益与合作联盟、借助舆论新闻媒体等方式,以影响政府绿色公共消费政策选择,推进社会群体利益协调发展。
当公民群体持续关注和不断介入环境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利用健全的制度体系,并与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等其他利益主体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联盟,以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环境利益共生共容的行为基石和利益基础,推进环境政策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在诸如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仍占据家庭生活能源消耗量较高比重,追求消费公平、环境公平和利益均衡的社会群体,采取受益与合作联盟方式,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为了改善消费环境和资源禀赋条件,提升利益博弈能力,能够在环境公共政策的博弈过程中占据先机,抢占绿色公共消费行为和方式的话语权,维护和保持社会群体消费环境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群体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激励其将环境公共政策网络与不同的消费受益群体联系到一起,甚至采用互投赞成票方式,在绿色公共消费政策上携手合作,击败共同的利益竞争对手。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媒体已经逐渐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流工具,且其作用举足轻重。“各种利益表达如果能得到大众传媒的支持,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往往就可能转变为政策输出”。[6]通过媒体舆论不仅能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而且能有效防止环境公共政策的暗箱操作和任意决策。不仅如此,对环境公共政策的深入辩论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决策质量和效果,确保政府政策的公平正义。
面对日益严峻的自然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诸如环保维权群体性、形成消费环境利益合作联盟,以及借助舆论和新闻媒体力量,就是充分利用内外禀赋资源条件,并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影响政府的环境治理和绿色公共消费政策选择,促使公共环境治理被纳入政府的政治社会结构体系,保障环境公平和消费利益诉求满足,最终实现社会群体环境公共利益协调和自身消费效用最大化,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当指出的是,面对公共环境利益得失和个人生活消费环境受损问题,一些社会利益群体往往选择不作为的行为策略,不想介入绿色公共政策过程。当绿色公共消费政策和环境治理体系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良好的环境收益时,他们仍然维护着个人的狭隘私欲,无动于衷,甚至坐享其成。绿色公共消费政策带来的“搭便车”现象和“道德风险”问题,驱使相关利益主体将本该承担的消费责任和环保义务转嫁给他人,甚至受短期消费或个人利益诱惑,最终导致集体消费行动“公地悲剧”的上演。很显然,这种对绿色公共消费行为的短视认知,需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绿色公共消费政策以及环境消费伦理制度体系,教育和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和认知消费公平、环境公平和社会公平等群体利益问题。
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绿色公共消费政策体系的构建,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参与,以及构建社会群体利益均衡的制度保障体系,并通过依托环保组织等社会群体组织,共同推进绿色公共消费政策的加快运行、消费需求的持续扩大,以及社会群体利益的均衡和协调发展。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基本保证,环境意识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增强个人对环境利益的价值性认知,可以将环境意识和消费理念内化为人们的利益驱动和行为准则。早在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就指出“加强持续发展伦理、道德教育和宣传,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逐步将环境保护、改善生态、合理利用资源等纳入城乡居民教育内容中,提高民众的人口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7]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人们赖以生活和发展的自然环境质量,与其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高低密切相关。事实上,消费者在享受商品(或服务)的选择、购买和消费的自由与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提高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践行绿色、低碳和环保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和主动承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消费责任与社会义务。
从 《环境保护法》(1979)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环境教育”工作,到《环境保护法》(1989)明确表示“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再到 《环境保护法》(2014)首次提出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则,并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的环境保护行动和舆论宣传工作的重点,已由过去单纯由学校承担的环境教育,进一步转变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事实上,环境保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的“公开和参与”,必将成为我国未来环保宣传工作的重点和环境教育行动的新常态。
面对绿色公共消费方式在资源节约和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在继续抓好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电视等传统和现代新媒体的环保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逐步提高广大社会群体的环保意识和认知能力,合力形成“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绿色公共消费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公众化消费新常态和集约型生活新方式。例如,民间环保组织和相关政府机构与新闻媒体合作,制作具有环保主题性质的宣传资料和公益广告,共建环境共治和环保宣传的信息平台;畅通环境信访、12369环保热线、网络邮箱等信访投诉渠道,鼓励实行有奖举报;大力宣传和引导激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地球一小时”、“环境保护日”等系列主题活动,鼓励参与“每月少开一天车”、“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环境公益活动,鼓励广大公众选择公共绿色交通方式出行,以集约型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促进绿色公共消费的比重提升和结构优化,实现社会群体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总之,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绿色公共消费中的主体作用,变“自上而下”为“自下而上”,使每个公民和家庭都成为绿色低碳和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在我国,政府生产和供给绝大多数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公共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近乎单一性,以及我国当前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必将导致大量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聚集,从而进一步加剧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引致城市人口剧增、交通拥堵等问题的经常发生。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便诞生了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转换的“新公共管理”模式,那就是通过引进民营组织和民间资本,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私人企业、非盈利性公共组织进入公共事业领域,为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方式方面,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
2012年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要求“必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我国当前资源环境紧约束条件下,应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进一步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契机,通过全社会的‘多元参与、公平竞争’,促进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加快转变。第一,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主体,价格、供求和竞争等市场作用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绿色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主体,以及多样化市场供给格局,提升环境基本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以满足人们持续增长的绿色公共消费需求。第二,创新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环境基本公共产品整体供给机制,通过优化政府的“强制机制”、市场的“自愿机制”和社会组织的“自愿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破解绿色公共产品供求失衡和社会群体利益失衡的发展困境。第三,完善公民群体获取权威信息资源的运行机制,使社会群体拥有更多的利益自主权,在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公民群体利益诉求的同时,壮大社会利益群体,优化政府体制和职能方式,形成国家和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社会群体赖以生活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介入甚至干涉私人消费领域。面对公众利益群体的抵抗和联盟等群体性行动,以及消费者个体的不作为,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法规和机制,推进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消费利益的均衡发展。一是不断完善和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和认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正规化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向外界和社会表明消费者个人生活过程中的环境利益诉求,并通过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甚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利益表达渠道,维护和履行相应的环境权益和消费者义务。如规范信访部门的职能权限、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公开、透明听证制度;弱势人群参会的比例等。而在构建认同制度方面,重点是绿色公共环境治理中的政策执行者、监督者、目标群体之间,加快形成共同的消费利益认知、认同和信任,并充分发挥环保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容性发展,共建相互制衡的绿色公共消费环境善治格局。
二是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涉及环境建设贡献者和环境利益受损者之间的社会群体利益补偿。对于环境建设者和保护者,通过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予以正面激励和政策优惠,激励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另外,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还要为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个人环境权益提供诸如拓宽生态补偿资金供给渠道、优化补偿方式和扩大补偿主体范围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和制度保障。
三是不断完善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目前,我国环境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设施的投入采购,在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性投资和采购支出所占的比例明显偏低。2011—2014年,我国环保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和GDP比重的年均值分别为2.51%和0.63%。而在公共交通、城市绿化和清洁能源等绿色公共消费领域,其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则更低。研究表明,绿色公共采购在节约能源费用、避免发生健康与环境成本方面效果明显。《中国绿色公共采购报告》(2015)显示,照明、纸张与水泥类产品,其健康和环境成本占其财政支出的30%—45%,而汽车所占比例高达85%—90%。如果强制国有企业执行政府绿色采购目标,将公共车队中30%的车换成低排放型号,可节省的健康和环境成本将从2亿元上升到8亿元。[8]调整和优化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绿色公共消费支出比重,一是坚持以满足绿色公共消费需要为导向,以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绿色消费为重点,充分发挥绿色公共消费在国家层面的“扩内需,稳增长”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实现消费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双赢;二是逐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财政消费性支出,不断提高有利于集约型消费增长的绿色公共消费支出的比重;三是加快转变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特别是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秉承的重“经济职能”轻“环保职能”,重“GDP”,轻“绿色GDP”的不合理管理模式。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由“投资主导型”到“消费主导型”的加快转变,明显有利于引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绿色公共消费增长、社会群体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正义水平提高。
在环保维权过程中,由于社会群体成员的个人价值观、利益诉求不一致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常常导致环保维权行为和利益表达方式遭受目标不明确、规模不可控、发展趋势难预见等各种风险因素的干扰。因此,必须通过依托各种环保组织等正规化群体组织,鼓励集体化的维权组织行动,搭建和发展社会群体组织的政策平台和发展空间,不断推进公民集体行动的制度化及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规范化。
作为维权活动正规化和规范化的社会群体,环保组织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有效沟通和充分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搭建的信息传递渠道,化解双方之间利益诉求不一致、意见不统一等不和谐因素,规避双方利益冲突升级。在人们的环境保护行动中,环保组织大多是社会公众群体中“积极人士”组合而成,能够提供及时、可靠的公民需求,在环境治理和绿色公共消费政策选择中能真正做到为社会群体利益建言献策,有效避免双方信息不对称引致的政府决策失误。另外,在现代互联网时代,互联互通的网络化环保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使各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分配得到强化,这为群体成员主观能动性和行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组织空间和交流平台,不仅有利于避免参与权、话语权和监督权缺失及其引发的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有利于遏制诸如暗箱操作、官僚作风、推诿不作为和政府不参与等行为的滋生。在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的现代生态文明社会,扎根社会基层服务弱势群体的草根型环保组织,为我国绿色公共行为和生态环境治理注入了新生力量,有些甚至发展成为公民社会群体组织的主力军。例如,在我国内蒙古,由百余家企业领导人自由出资成立的阿拉善生态协会(SEE),其环保行动的主要目标非常明确,那就是维护公民环境权利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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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环保局.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39.
[8]王洁.中国绿色公共采购第二期报告发布[J].中国政府采购,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