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把握“四种关系”到用好“四种形态”

2018-04-01 11:30刘汉永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党纪处分执纪

刘汉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728)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经验,体现了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标志着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思路越来越清晰,措施越来越有力。同时,“四种形态”也是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客观要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体现,是抓早抓小、严管厚爱的行动指南。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科学运用好“四种形态”,进一步把握好全面与从严、“树木”与“森林”、严管与厚爱、治标与治本的统一关系,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争做党章的忠实执行者和坚定捍卫者,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当前监督执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新任务、新要求,对如何科学运用好“四种形态”,本文从把握好“四种关系”入手进行浅析。

1 把握好措施与目标的关系

“四种形态”作为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既给出了监督执纪的措施,也提出了监督执纪的目标,其中,党内生活正常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是措施,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是目标。措施是目标的实现途径,目标是措施的必然结果,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处理好措施与目标的关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1.1 措施要精准

一是第一种形态要精准定向。“四种形态”最关键、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形态,这是大家的共识,也引起了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出现了把第一种形态理解为就是开展思想教育,这是第一种形态没有精准定向的表现。认真分析,广义上的思想教育和具体意义上的第一种形态还是有区别的:从目的上讲,思想教育是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引导党员提高思想素质,而第一种形态是具体的监督执纪措施,目的是提醒党员守住纪律底线;从导向上讲,思想教育以先进性为导向,通过教育使党员清晰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是对党员整体的要求,而第一种形态以问题为导向,必须准确聚焦党员个人存在的问题苗头或者轻微违纪的事实,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事,通过及时提醒、及时批评、及时警示,从而使存在问题的党员及时警醒、及时纠正、及时刹车;从措施上讲,思想教育是以正面的宣传引导为主,而第一种形态是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为主。可以看出,思想教育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基础,但绝不能代替第一种形态。

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要更加突出精准发现问题的敏锐和能力、严肃指出问题的责任和担当、及时纠正问题的措施和行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关键就在于要对党员个人存在的问题苗头或轻微违纪的事实精准定向,批评教育要明确具体批评的是哪些问题;提醒谈话要针对每个党员的不同情况,深入谈出个人存在的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有针对性地提出注意事项,而不能所有谈话都用统一的谈话稿;诫勉谈话更是要以具体的错误和事实为导向,就具体错误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针对具体的人、谈具体的事,不能只泛泛地说一些面上共性的问题、说一些无关痛痒的话。只有做到了精准定向,才能真正到达咬耳扯袖的效果,这也才是第一种形态需要达到的常态。

二是监督执纪的尺度要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涵盖了所有问题苗头和违纪问题,每一种形态都要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纪检监察干部要对什么情形需要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以及移交立案审查的刻度准确把握好。

1.2 目标要客观

目标要客观主要是指“四种形态”所提出的“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四种目标应该是采取了四种措施所带来的客观结果,而不是人为主观决定的。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措施,向着预防出现重处分、司法处置的情形而努力,但一旦党员出现了违纪违规行为,该采取哪种方式、该有什么结果,却不能由我们人为决定,我们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依纪定处,这就是目标的客观性。目标的客观性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不能以“常态、大多数”为借口,人为降低或减轻处罚。这里最容易出现的一个认识错误就是过分强调量的概念,不注重党员违纪违规的事实轻重,过分强调批评提醒和轻处分所占的比例,以“常态、大多数”为借口,该深入调查的用函询,该处分的用诫勉,该重处分的用轻处分,甚至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作一般违纪行为处理,最终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四种形态”是我们监督执纪的措施和努力方向,但绝不是惩治力度弱化的挡箭牌。对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移交司法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就要以猛药去疾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以对“少数、极极少数”的查处和惩治力度,来保证和巩固“常态、大多数”的成果。

二是不能把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加重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存在另一种倾向,那就是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在处理违纪党员时,要么扩大处罚范围,要么加重处罚档次,要么只重视大案、不关注小错,认为这样才能体现从严治党。其实这是对从严治党的一种误解。从严治党是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包括“四种形态”的所有内容,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从源头上严管、从细微处严查,通过抓早抓小,尽早发现问题苗头和轻微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违纪行为向严重程度发展,进而减少重处重罚的发生,这也是对党员厚爱的体现。所以,从严治党并不是单纯指在处罚上加重。对于纪律处分,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以违纪党员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态度为参考、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人为扩大或加重处罚,这也是对党员个人负责任。但是,对于那些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的顶风违纪行为,或者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身处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或者拒不配合、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类人”,该从重从严处理的也绝不能姑息。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是客观的态度,也是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水平能力的检验。

2 把握好党委与纪委的关系

有人认为运用“四种形态”说的是监督执纪,完全是纪委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误解。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党委和纪委共同的责任,二者各有各的重点和职责,缺一不可。在具体实践中,要处理好党委和纪委的关系,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关键是要在运用“四种形态”中明确好各自的职责。

2.1 党委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参与和支持

一是加强领导。就是要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要求。同时,要领导和督促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共同研究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决不能把运用“四种形态”单纯看作是纪委的职责而不管不问。

二是周密组织。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抓早抓小、及时到位。而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处置,就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从各自业务领域出发,在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中及时发现各种廉洁问题和隐患,进而形成监督执纪合力。这些都需要党委的组织和落实,仅仅依靠纪委的力量是做不到的。

三是主动参与。运用好“四种形态”,党委除了组织领导之外,还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参与,特别在第一种形态中,党委要负主要责任,如: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部署和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与副职,班子副职与分管单位领导的廉洁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和效果,个人事项报告的收集和审核、干部的民主测评和考察等,党委都要主动承担起责任。同时,在后三种形态中,党委也负有组织处理的执行、干部职务的调整、纪律处分的落实、受处分党员的后续教育和管理等责任,都需要党委及相关部门的参与。

四是大力支持。就是要支持好纪委的工作,包括及时帮助纪委解决监督执纪问责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认真落实“两个为主”的原则,配齐配强纪检监察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和督促纪委行使监督执纪的职责,对勇于担当、大胆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大力支持和鼓励等,都是党委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应有之责。

2.2 纪委职责是监督、协调、执纪、问责

一是全面监督。纪委要综合利用信访举报、财务稽核、专项治理、党委巡察、审计、内控、组织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手段,协调发挥好审计、经营、财务、组织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作用,形成执纪监督工作整体合力,确保及时发现问题,依靠有效的监督将抓早抓小切实落到实处。

二是积极协调。就是要积极协助党委认真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如:利用监督的成果,将发现的问题苗头和轻微违纪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馈,以利于党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措施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委开展的批评教育、警示诫勉谈话,需要纪委协调和参与,以提高谈话教育的效果和震慑等。

三是严格执纪。就是要严格按照“六大纪律”的规定,突出落实后三种形态的要求,特别要拓宽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坚持有线索必查、查必查清,对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党员进行及时准确客观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是严肃问责。就是要按照倒逼追责的办法,一旦出现后一种形态的情况,就要严肃追究上一种形态的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情况,要按照责任和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3 把握好组织与个人的关系

运用好“四种形态”,党委和纪委要肩负起各自的职责,这是组织的作用,在这其中,也不能忽视党员个人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讲,党员个人把自己摆进去,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四种形态”能否运用到位的重要因素。

3.1 党员要切实加强自我监督

实现“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总体要求,特别需要党员个人自我监督意识的提高。党员个人要时常对照“四种形态”,自觉审视和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模糊性问题,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随时审视和反思自己的言行,发现问题要及时警醒,通过廉洁谈话如实汇报思想、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对自己要勇于自我批评。同时,对别人要敢于批评和提醒,不做“老好人”,真正红脸出汗,达到及时反思、及时检讨、及时纠正的目的,努力使党内生活正常化成为常态。

3.2 党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特别是对于涉及运用后几种形态的党员,一定要正确对待,一方面要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和处理,以端正的态度、真实悔过的决心、积极主动的改过行动,努力争取按照低一个层次的状态处理;另一方面要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深刻认识和检讨,及时改正,争取尽快纠正错误,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4 把握好党纪与政纪的关系

“四种形态”是对党纪运用的要求,而处理好党纪和政纪的关系,是对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有效补充。处理好党纪和政纪的关系,就是要把握好党纪严于政纪的标准。

党纪及政纪处分,均具有约束性,由于其权源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其作用方式与效力也有所不同。

党纪处分实施主体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象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组织,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对违反党章及相关党内规定人员或组织,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纪处分对党员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组织处理为改组、解散。

对中国石化来说,政纪处分实施主体为各级监察部门,政纪处分对象为全体职工,适用的标准主要是《中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政纪处分的种类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对一名员工,如受到政纪处分,如果是党员,应有对应的党纪处分。而作为一名党员,如果有了党纪处分,就不一定要有对应的政纪处分,因为党纪严于政纪,违反了党纪,不一定就能达到政纪处分的标准,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外,党纪及政纪处分,对受处分对象在晋升职务、级别等方面是有影响的,且对各不同的处分种类,影响时限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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