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视角下的代际利益伦理原则研究

2018-04-01 04:58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004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代际老龄正义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04)

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利益问题是事关民生的根本问题。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及其满足的状态。利益伦理是关于调整利益关系的伦理原则及其制度伦理建构模式的总和。利益伦理与国民收入分配密切相关,国民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当下劳动者主要参与初次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对于老龄群体来说,利益分配主要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代际利益关系及其伦理规制是利益伦理的重要内容,分配正义视角下的代际利益伦理原则主要有三个:从权利平等到代际平等的价值基础原则;从制度设计正义到制度实施正义的制度建构原则;从帕累托改进到帕累托最优的分配优效原则。

一、从权利平等到代际平等:代际利益伦理的价值基础原则

权利是利益的经济学基础,也是其社会学与伦理学基础。法律上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就此而言,权利包含着利益,但不等同于利益。权利之为利益的经济学基础,是因为权利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的任何权利都是根植于某一具体时代的经济基础,离开经济基础来谈权利,只能是缘木求鱼。权利之为利益的社会学基础,乃因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正是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追求和实现个体权利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利益矛盾,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关系。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权利的社会性与伦理性,权利的社会性侧重于作为主体的社会人之间的利益交往,权利的伦理性侧重于利益关系及其伦理规制。

梅因说:“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1]。在罗马法中,被译为“权利”的拉丁文“jus”具有多种含义,具体指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权力,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与人格。[2]现代所称“权利”具有法律学与伦理学双重属性。利益伦理的研究更多地是从法律关系、伦理关系以及法伦理关系的视角来考察主体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诞生而出现的。老龄权利源起于原始时期的父系氏族社会,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是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关键因素。在母系氏族社会,人们主要依靠采摘、渔猎等为生,不需要多大体力,女性天生的灵活性加上生儿育女的本领,使她们成为那个时代生产与生活的主力军。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分工逐渐明确,农业、畜牧业以及手工业获得较快发展,男子取代妇女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随着剩余产品逐渐增多,私有财产关系开始萌芽,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后期,以男性世系而计的私有财产关系确立下来,以父权和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个体家庭成为与氏族对抗的力量,原始氏族社会最终解体。可见,父系氏族社会的父权制为宗法社会父权家长制的形成与老龄霸权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家国同构、政治与伦理的一体化使父权家长制与君主专制相互渗透,并使父权制达到顶峰。老龄霸权正是依托于血缘宗法等级制而产生的一种老龄价值观与社会现象,它贯穿于宗法社会始终。老龄霸权一方面反映了以血缘为基础的代际不平等,另一方面却彰显了以孝道为伦理基石的老龄道德权利,并使之上升为一种法权。

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逐渐消解了老龄霸权,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与权利纷争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爱幼有余而尊老不足是现代社会代际伦理关系不容忽视的两个极端,国民收入分配更多地有利于维护当下劳动者的利益,老年人往往成为获利较小者。权利平等作为人权的基本要求与法权的内核,其伦理旨归是代际平等,它具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格平等。人格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尊严、责任、价值及其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作为自然主体与社会主体的一种存在状态。人格平等作为权利平等的底线,是基于现实的利益关系,并通过主体的社会实践而实现。代际伦理视角下的人格平等具体包含以下两个要点:从家庭与社会来看,要形成尊老、养老、爱老的良好道德氛围,肯定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及其在劳动阶段所作的社会贡献,尊重其社会主体性;就老年人自身而言,要通过传、帮、带,德启后贤,实现道德人格的圆满。

二是利益共享。利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现实反映,通常意义上的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利益是需要的满足状态。社会主体处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以及在同一生产关系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并由此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利益共享就是不同主体以平等人格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利益。从代际伦理视角看,利益共享主要指老龄一代与年青一代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利益分配的杠杆更多地向老龄弱势群体倾斜。这是代际利益伦理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是尊重老龄群体社会主体性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们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3]“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侧重点在于进一步促进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共享、老龄一代与年青一代的利益共享,不断缩小贫富差距与代际差距,让广大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活得更有尊严、更有幸福感。

权利平等体现的是基于人格平等的老龄主体论要求,代际平等彰显的是基于老龄价值论的利益共享要求。从权利平等到代际平等的价值诉求不仅反映出社会对老年群体的认知经历了从老龄霸权论到老龄歧视论再到老龄价值论的三次转变;而且反映了社会资源分配由传统的家庭内财产代际转移到社会资源代际流转的分配形式变迁。

二、从制度设计正义到制度实施正义:代际利益伦理的制度建构原则

分配正义指政府通过建构与实施相应的社会制度来合理分配国民收入与社会资源的过程。制度伦理视角下的分配正义涉及纵横两个方面,从横向方面看,主要是不同社会领域之间收入、资源与机会的分配公正问题;从纵向方面看,主要是代与代之间收入分配、资源配置以及机会均等问题。代际正义是分配正义的重要关涉视域,它以对老龄群体的利益补偿为突破口,以提升老龄人口生活质量并促进代际伦理关系良性循环为根本目标。

分配正义依赖于制度正义。制度是社会体系的各种惯例或“游戏规则”,它界定并规范社会生产、财产分配、物质交换以及消费的各个环节,对于实现主体利益,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促进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幸福,起着十分重要的调控作用。制度是相对稳定的社会规范与文化模式,确定社会秩序、维护主体权益、实现经济增效、促进人的发展与解放是其基本功能。当然,这些功能能否真正实现,不仅依赖于制度本身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也取决于制度实施是否公正,制度设计的道德合法性与制度实施的公正性的高度统一就是制度正义。约翰·罗尔斯说:“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4]制度正义是分配正义的前提,是社会正义的制度伦理基石。

制度正义包括制度设计正义与制度实施正义,前者的目的在于建构善良制度,后者的目标是使正义的社会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贡献与享受相统一是制度设计正义的具体要求,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4]“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4]这一主张表明制度正义之于社会正义的价值权重之高,以及分配正义之于利益伦理的价值导向意义。分配正义是制度伦理设计的重要价值目标,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使不同主体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追求自身合法利益,并由此推进社会整体利益。

制度设计正义是制度实施正义的前提,只有制度本身具有向善性,对它的公正实施才能有效促进分配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5]。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等。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3]顶层制度设计为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社会制度特别是老龄法律法规与社会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经济相对贫困化、社会地位边缘化、心理承受力脆弱化以及生理功能渐趋衰退是其基本特征。制度设计正义要求社会制度建构以对老龄群体尤其是老龄弱势群体的社会关怀与利益补偿为切入点,进一步促进发展成果代际共享,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尤其是老龄人群,以分配正义促进代际正义,并由此不断推进社会公正。

制度实施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主要指制度实施过程要始终以公正为准绳。正义的社会制度能否发挥实效,关键看它是否得到公正实施,因此,制度实施正义是分配正义不可缺少的环节,它是普适性与差别性的辩证统一。所谓普适性,是指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罗尔斯指出:“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4]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指出:“普适性属于人们所理解的公正的组成部分。”“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6]制度的普适性具体体现在制度面前人格平等、权利平等。

在特定的情境中,差别对待恰是制度实施正义的要求,正如罗尔斯所言:“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4]表明罗尔斯对弱势群体的真诚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中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就是“弱有所扶”。[4]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公共权力机关应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关怀以及更多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包括老龄贫困人群在内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脱真贫、真脱贫,是党的庄严承诺。[4]初次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再分配以公平为上,这种公平就是差别对待下的公平。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通过再分配改善老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且公平至上的价值导向,它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处于贫困状态,老年贫困发生率远远高于其他人群。杨立雄利用最低生活保障数据,采用农村贫困线和世界银行“1天1美元”两个标准进行分析,测算出目前我国农村老年贫困人口规模超过1400万人。采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1天2美元”两个标准,测得城镇老年贫困人口规模约为300万人。由此,目前我国老年贫困人口总数大约为1800万人,老年贫困发生率超过10%。[7]对于老龄群体来说,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与老年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给予他们更多的经济利益,并不断提升生活质量。

三、从帕累托改进到帕累托最优:代际利益伦理的分配优效原则

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与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都是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提出来的,表示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状态。帕累托改进指一种资源配置至少能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增加,而不会使其他人的利益受损。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不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差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另外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这是资源配置的理想状态。能否实现帕累托最优是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具有正义性及其正义性能否成为现实的重要标准。就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而言,从帕累托改进到帕累托最优就是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尤其是再分配进一步促进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并推进社会公正的动态过程,其目的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它是代际利益伦理的分配优效原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两手”结合。“两手”指“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和“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发调节是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初次分配以市场为主导,再分配以政府为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3]“履行好政府再调解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公平与效率兼顾且效率为上,是初次分配的特点;公平至上是再分配的要求。初次分配奠定收入分配的整体格局;再分配的目的是对初次分配的不合理之处进行适当调整,通过对受益较少者、生活困难者以及其他弱势群体进行合理的利益补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当代德国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蒂宾根大学教授奥特弗利德·赫费认为:“真正的社会公正是致力于对抗生存性危机的,比如失业、生病或年老时的无保障、教育和文化上的不足,甚至饥饿和贫困等这些在18和19世纪新出现的,或者尖锐化,或者首次被认识到的社会问题。”[8]养老保障与健康保障居首。福利经济学认为,在促进社会福利上,政府优先于市场,有利于穷人的再分配能够增进社会福利。基于代际正义的再分配必须紧紧依靠政府,通过适当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强化税收工具,以及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与老年医疗保障制度等多种手段,减少老龄贫困人口,不断增加再分配的代际公平度。

二是两个层次相统一。广义的“代”既指在场各代即现时存在的各代,也指未来代即将来出场的后代。基于代际正义的帕累托改进一方面要实现在场各代之间的分配最优化,另一方面要促进在场各代与未来代之间分配正义的可持续性,这就是帕累托改进的两个层次。前者需要综合考虑再分配的各个要素,并重点对包括老龄人口在内的弱势群体进行利益倾斜。后者的关键在于把握消费与积累的动态平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发展,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而“断子绝孙”。奥特弗利德·赫费认为,“同步交换”与“历时交换”是交易公正的两种形式,“老年人和年轻人以最简单、积极、相对同步的形式互相交换其年龄段中特有的能力、经验和关系。”[8]“在积极、历时性的交换中,生命之初学到的救助以一种阶段性推进,但却相互帮助的形式向老人‘再次做出补偿’。”[8]相对同步的现时交换与历时性的补偿式交换是代际收入分配的两种具体方式。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挥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它不仅关涉在场各代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事关老龄一代与未来代之间的利益平衡,兼具现时性与历时性。老龄利益伦理要求以代际平等、代际互惠、代际补偿促进社会发展成果的代际共享。为此,首先必须有效保障公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权益;其次,代际间责、权、利的分配要公平;最后,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老龄群体要能够充分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实施监管过程,切实促进再分配的程序正义。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性,我国城镇老龄人口与农村老龄人口的收入呈现出较大的差距。再分配的重点倾斜对象应该是农村老龄人口,特别是农村老龄贫困者和高龄女性。

三是物质条件的优化与主观幸福一致。从帕累托改进到帕累托最优,从社会层面上看体现为社会整体经济态势由零增长或低增长逐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最后达到最优化水平的螺旋式上升过程。从个体层面看,体现为物质条件的优化与主观幸福相一致的自足状态。国民收入再分配旨在改善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而精神资源的分配目前还是一种制度缺陷。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应努力改善老龄人口的精神生活质量,提高其主观幸福感,不断促进老龄群体物质条件的优化与精神幸福的有机统一。

[1][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18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66.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6、39、37、39.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4、5、58、101、19、38-39.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光明日报,2013-11-16.

[6][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48.

[7]杨立雄.中国老年贫困人口规模研究[J].人口学刊,2011,(4).

[8][德]奥特弗利德·赫费.经济公民、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全球化时代中的政治伦理学[M].沈国琴,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5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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