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良 郑 佩
近年来,学界持续关注近郊农民融入城市社区问题。由于遭遇城镇化,一些传统村落纷纷终结并表现出各种形态。折晓叶、陈婴婴(1997)通过对超级村庄的个案研究,指出了超级村庄的存在方式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乡,而是介于传统村落与城镇的“中间形态”。蓝宇蕴(2005)则观察到,村向城的转化,没有采用以“城”去“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资源去吸纳城、实现大都市的融合的路径。可见,村落形态的变迁展示了传统村落组织网络的强大,它并未随着村落的终结而完全消失。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城郊农民对传统社会网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其融入城市意愿并不强烈。正如有学者指出,农民市民化是政府自上而下安排的,它破坏了农民日常生活结构,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只有实现新市民群体的角色再造才是农民市民化的终极目标(文军,2012)。然而,城郊农民市民化将面临三个障碍,即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新老市民互动不良、农民特殊认同策略,而并非农民对新角色认同障碍或者担当能力低下(毛丹,2009)。事实上,随着城郊社区逐步被城市所湮没,进而被动完成了村改居过程,社区内部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它将面临居民身份、社区空间、人口结构等各方面的转型所引发的治理风险。本文拟以N市F社区为例,分析社区治理所遭遇的风险及其根源,进而提出防范风险的路径。
F社区归属南京市沿江街道管辖,2002年10月由F村民委员会更名为F社区居民委员会,总面积约4.5平方公里,下辖5个居民小组及8个居民小区。截止2015年4月,居民户籍数为6741户,户籍人口17688人,常住及暂住人口33688人。之所以选择F社区个案作为城郊社区治理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其典型的社区空间结构:它位于城市边缘地带,有着半城市半村落的空间形态,属于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F社区的这种状态,能够更好地凸显转型社区的各种特征及治理风险。F社区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农民市民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它是指,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世代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等向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有研究者指出,这种农民向市民的转变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以就地转移为主,乡镇企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二是20世纪90年代,以跨地区异地流动为主,城市二三产业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三是21世纪以来,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进入重要转折期,农民工数量增长稳中趋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4)。可见,农民市民化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本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步变为市民;另一个是外来流动人口跨地区融入进而转变为市民。
在F社区,上述两种融合情形均存在,一是F社区的原住居民,在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市民化,二是占人口近乎2/3的流动人口(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市民化。从上述两种情况看,农民市民化均非简单过程,其不仅是涉及户籍、地域、产业等外在特征的变化,也包括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与城市文化相连的特征。其实,户籍、地域和产业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和物质提升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解决,但其传统小农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却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在F社区所属的新型住宅小区,居民频频因卫生习惯、生活方式等发生矛盾,根源恰恰在于老市民与新市民(农民)存在观念冲突。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F社区依然保持着传统村落的风貌,人们聚群而居,按照传统的社会规范和原则,以血亲或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家族性或地缘性村落。在村落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有着相近的历史传统、社会层次及职业背景,加上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等而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网络,社区同质性强。伴随着城镇化进程,F社区的流动性开始增强,其社会网络也逐渐由传统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转变。在此背景下,人口迁移成了新的常态:由内地到沿海、由农村到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从人口流动和社区结构方面来看,F社区居民不再单纯以农民为主,除了传统老市民外,大量流动人口也陆续在社区常住或暂住。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说明城郊社区以血缘或宗亲为基础的传统关系纽带开始发生转变,具有不同背景和职业的陌生人聚居在城郊社区,选择和自己并不熟悉的他群体成为邻居。在这种以非血缘或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区,居民成分复杂多样,社区异质性更加凸显。
社区公共空间的变化,通常表现在空间形式与包容性两个方面。从社区空间形式上看,由于传统农村社会以原住居民为主,居民成分较为单一,其由于长期群居与合作关系织就的熟人社会网络在维系社区公共空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空间形式也表现出多样化特征,既有正式的公共空间,如宗族祠堂、家族理事会议事场所等,也有各种非正式的公共空间,后者情形各异,有房前屋后的弄堂、居民较为集中的小卖铺,而在一些地区,茶馆、酒肆也能够成为居民活动和交流的公共空间。在社区转型过程中,F社区的公共空间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其物理性空间结构上出现了割裂现象,半城市半村落的特征非常明显,而且在其已完成城镇化的新型住宅小区,社区公共空间也甚为缺乏。尽管一些新型住宅小区为居民提供了活动场所,但由于缺乏社会网络的联结,最终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共空间。
不仅如此,城郊社区公共空间在包容性方面也表现出明显特征。如果以包容性为标准,可将社区分为封闭型社区、半封闭型社区及开放型社区,指出封闭型社区不仅在形式上与外界有显著区隔,而且通常对外来人口缺乏包容性,这种类型的社区主要有传统单位社区和传统农村社区(邱国良、张妍,2016)。转型前的F社区就属于封闭型社区。F社区原本就属于移民社区,其原住居民主要是建国前后由安徽芜湖等地移居于此,因而第一代居民更具包容性,及至移民二代,则普遍缺乏其父辈拥有的那种对外来人口的包容心态。因此,外来人口一般难以介入其传统公共空间。而另一方面,在社区转型过程中,随着基础设施的改善及相对便宜的地价,F社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其逐渐成为流动人口的聚居地以及主城区居民的养老之地。为了促进新居民与原住居民之间的交流,社区修建了一系列运动场所,有篮球场、田径场等。在闲暇时间,篮球场等活动场所成为居民沟通、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空间。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推行社区治理模式,即由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向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转变。社区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社区居民转变观念,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原本属于社区之外的个体或群体。然而,对于包括F社区在内的城郊社区而言,尽管国家从制度层面上逐步对农民进行松绑,允许农民在城乡或区域之间自由流动,但农民外在的自由流动难掩内在的不自由……社会开放、流动难以掩盖城乡分割、乡村社会封闭、排外的事实(李增元,2013)。因此,转型中的F社区不仅在社区空间上处于分裂状态,而且居民的社会网络也是撕裂的,在老市民与新市民之间、原住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观念冲突、行为矛盾,整个社区融合困难重重。显然,城郊社区融合所面临的困境,根源固然在于各居民群体有着相互分割的社会网络,但也与社区原住居民相对封闭的思想观念不无关联。
从个体层面看,其思想观念的形成与其早期社会化经历有着密切关系。在个体的成长过程中,初级群体对个体思想观念形成影响较大,尤以家庭环境为甚。在以“家”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结构中,个体不断受到来自这种社会网络的暗示,并按照它形成自身的价值体系和观念。正如莫里斯所指出,从出生到死亡,人们就一直嵌入在文化的背景当中,这种文化背景为他提供了信仰体系,帮助指导他们的行动,并向他们灌输意义和提供领悟力。但是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孤立的文化行动者,因为他们还嵌入于结构的背景当中,这一结构背景形塑了他们的行动,并限制了他们的选择(艾尔东·D.莫里斯,2002:399)。在村改居之前,F社区属于典型的传统农村社区。由于这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社会生活主要是按照“差序格局”的模式运行的,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费孝通,1998:30)。以这种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带有强烈的身份特征,通常难以复制,因而它是一种封闭的而非开放的、排斥的而非包容的社会网络。不难想象,置身其中的个体逐渐形成了封闭观念,并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城镇化本能地加以排斥,拒绝接纳不断涌现的新鲜事物,也对如何与新居民交往感到茫然。
而从群体层面看,转型中的F社区居民成分逐步多元化,不仅有原住居民和老市民,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他们各自的社会网络和习俗大为不同。面对依靠外力推动的现代化进程,城郊社区的原住居民及流动人口的适应性显然不足。尤其是流动人口,他们在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带来社会失范问题。由于流动人口多而杂,其性别、年龄、地域、受教育程度、身体心理的素质不一,呈现出分布广、构成因素复杂的状态。实际上,不仅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会发生冲突,而且在流动人口内部也或多或少会有差异。这种冲突或差异,根本上是由于各自的社会网络依旧在发挥作用,而联系各个群体的中间纽带却尚未形成。尽管家族观念对人们的影响日渐式微,但传统家庭结构却并未瓦解,依然保持着较强的影响力,阻碍所谓中间纽带的形成。社区制的发展,通常被认为是与现代化所契合的中间组织形式,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只是由于社区制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相对稳定的、有组织的社会网络,无论是政府还是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所需面对的均是众多原子化状态的、不确定性的个体,无疑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风险。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一定的权威是必要的。马克斯·韦伯认为,以权威来源为标准,权威可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权威、个人魅力型权威和法理权威。其中,传统型权威是建立在对传统的神圣性和君权神授思想的信仰基础之上的;个人魅力型权威是建立在统治者个人的卓越品质、超凡能力、英雄气概以及由此形成的强大感召力的基础之上的;法理型权威则是对统治者权力行为的行使合乎民主程序和法律至上观念的普遍信仰基础之上的。而从权威性质看,权威可分为社会性权威和政治性权威,后者与权力关系密切,前者则是个人魅力、历史传统或社会基础有关。就社区层面上,其毕竟不具备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其权威从本质上而言属于社会性权威,因而其权威主要来源于相应的社会基础。随着社区转型的深入,社区居民结构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利益诉求、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人民聚居在同一社区内,社区异质性显著增强,原住居民的宗族观念加速淡化。可见,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宗族或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异质性显著增强,原住居民的宗族观念加速淡化,传统型权威已然弱化。
为了加强社区治理,F社区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实行“大社区”制度。按照制度规定,F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只要是在社区范围内发生的事情,社区均有责任处理或协商解决。同时,社区从街道所获得的权威资源却甚为有限,尤其是涉及执法或财政等方面资源时,社区组织并无支配权力。可见,F社区处于这样一种权责矛盾状态:一方面,社区组织承担过多的治理责任,另一方面,其却无相应的权力以来确保正常的社区治理。在“大社区”背景下,F社区组织承担了过多的行政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镇(街道)机构的触角,淡化了其自治和服务的功能。上述状况表明,“大社区”这种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模式不仅加速了F社区传统权威的消失,也无助于实现社区权威的重建。
尽管学界对社区概念有不同解释,但其对于社区的社会性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即社区是指有着相互联系及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群,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结成的共同体。故社区治理应重在强化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和服务意识,政府作为社区外部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为社区提供指导、服务等支持。然而,在实践中,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十分复杂,一些地区采取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政府与社区的权责边界有时模糊不清。在传统农村社区,尽管村级组织权威也在不断弱化,但由于村干部凭借其较为强大的家族网络,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权威的衰落。而在城郊社区,多数村社干部不再拥有原有的强联结社会网络,一旦其不能获得上级行政机构的授权,其权威将很难确立。社区权威能否重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合理划分,在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形成良性合作关系。反之,政府与社区的权责边界不清,易为政府权力侵蚀社区提供了可能。因此,要以制度化的形式,合理划分和明确规范政府和社区的权责边界,避免政府对社区事务过于介入。
波普诺指出,所谓社会结构,就是指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中的各要素相互关联的方式(戴维·波普诺,1999:94)。一般而言,尽管社会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有所变化,但却能保持相对的稳定,尤其是在非流动性社会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人们的地位、角色及相互关系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人们通常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变迁。然而,在急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结构的变化时常超出人们的承受能力,并由此带来可能的社会风险。在转型前的F社区,居民主体为上个世纪40~50年代安徽芜湖等地的移民。尽管这些移民远离了本土,但由于F社区之前属于一片荒芜的滩涂,并无原住居民,再加上移民大都属于整体性搬迁,本身拥有的社会网络仍在发挥作用。在社区转型过程中,原本相对封闭性的社会网络逐步瓦解,从空间结构到人口结构均发生显著变化。首先,在空间结构上,F社区以复兴大道为界一分为二,一半为传统村落,由原复兴5~9组构成,另一半则为已城镇化了的新型住宅小区,原复兴1~4组的村民多半聚居于此。其次,社区人口结构也比较复杂。由于F社区处于城市边缘,房租相对便宜,且通有地铁,交通比较便利,因而吸引了不少流动人口。尤其是自2012年毗邻的J社区拆迁改造后,F社区常住人口便呈现爆炸式增长。而在辖区内的新型住宅小区,居民成分则更为复杂。除了复兴1~4组的原住居民外,另外还有四大群体:一是附近社区因拆迁改造而迁居于此的新居民;二是来源于N市中心城区的老市民和一些年轻白领;三是在此购房安居的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四是租住的流动人口,其中不少为社会传销人员。
如果说,之前的F社区是一个拥有共同社会网络和文化传统的聚合体,那么,转型中的F社区则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趋势,社区居民成分、职业乃至文化背景等均有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昭示着结构性风险。在传统中国社会,基层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民间社会资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网络及其衍生的信任因素。然而,这种社会资本在社区转型中的F社区已然遭到削弱,它缺乏稳定的、持久的社会网络,居民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无从建立。这种状况与社区本义是相悖的,就其本质而言,社区应更多地强调“共性”。正如迪南·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中指出,社区(共同体)是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互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团体(迪南·滕尼斯,1999:11)。一旦失去了“共性”,社区不再是所谓“共同体”了,最终难以回归其社会性。而对于处于转型过程中的F社区而言,人口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割裂,使得居民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那种守望互助、富于人情味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奢望。在这种情形下,社区居民不信任感加深,社会交往变得更加困难。只要社区这种人口结构和空间结构未能发生根本性变化,社区和谐局面将难以出现,结构性风险将持续存在。
不仅如此,随着社区人口结构趋于多元化,流动人口也包括部分原住居民的“相对剥夺”感趋于强烈。所谓“相对剥夺”,是由美国学者S.A.斯托弗(S.A.Stouffer)首先提出,后经默顿(R.K.Merton)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默顿在《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一书中提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对于原住居民和流动人口而言,他们在各自原有群体(内群体)范围内,并未发现自己与内群体其他成员相比会有明显劣势。但随着社区逐渐走向开放,他们开始与更多不同阶层的群体有所接触、并相互比较,一旦发现自身相对劣势时,即便其生存处境与过去相比有所改善,这种“相对剥夺”感也会油然而生。而另一方面,老市民和年轻白领却普遍具有优越感,这种优越感不仅来自其自身社会或经济地位,更与现代化的路径有关。一般认为,在我国城乡二元化框架下,实现现代化的路径之一就是以“城”代“乡”,最终实现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过渡。因而,受这种城市中心主义的影响,城市市民会有种天生的优越感,但被快速城镇化侵吞的传统村落的原住居民,则很自然地将那些来自主城区的市民贴上“入侵者”的标签。由此可见,社区内各群体之间有着明显的阶层和族群界限,群体之间的矛盾多半是结构性的,其与同质性社会那种街坊邻里之间的争吵根本不同。由于这种结构性的矛盾难以在短期内获得解决,因而城郊社区治理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面临结构性风险。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家庭为核心的家族因素的影响日渐式微,但在农村,人们最予以优先考虑的,仍然是对抱成一团的大家庭所负担的义务(吉尔伯特·罗兹曼,2005:339)。这是因为,家族不仅具有精神寄托的功能,更是社会互助的纽带。正是在传统家族网络中,人们能够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扶持。然而,随着家族结构的逐步瓦解,家族原先所承担的精神安慰和物质扶持等功能无法延续,构建新型社会网络及服务平台势在必行。当然,即便新的社会网络形成,也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网络的消失,亲缘关系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到复制和放大,这种现象不像早期西方现代化研究常把获致性的次级关系和先赋性的初级关系视为相互对立、排斥和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郭于华,1993)。新型社会网络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要与传统家族网络相契合,或是吸收传统家族网络的优势和特点,尤其是在平台建设过程中要灌输情感因素,强化亲情观念。在流动人口的规范和管理上,尤应注重以情感人,只有东道主社区对移民不持偏见态度,也没有歧视行为,因而移民可以政策地发挥其日常功能时,同化才会发生(米尔顿·M.戈登,2015:58)。
当然,随着社区多元化向纵深发展,那种单纯依靠情感因素维系社会网络的做法并非总是有效,相反,居民相互之间因利益观念冲突、安全感缺乏及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影响了社区的整体和谐。因而,社区治理须以积累社会资本为主要方向,尤其是要增进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信任感,进而实现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常态化。一是要做到社区信息的公开、透明。社区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取信于民的基本措施,社区组织应将组织动态、社区民生等方面信息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对居民的疑惑与困难做到及时回应。二是要做到对居民信息的全面掌握及监管。由于中国社会本质上属于特殊信任,对陌生人普遍警惕和怀疑,其固然受文化传统影响,但也与缺乏规范的社会管理有关。实施对居民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管理,有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三是要做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凝聚人心,积极动员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社区信任感,关键在于促进社区组织与居民之间的互动,将居民的精神需求纳入社区服务范畴,将社区管理和居民需求有机结合。
在众多影响社区治理绩效的因素中,政府和社区的权责划分是重要因素,作为社区治理的两大主体,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协调及功能分割对社区治理绩效甚为关键。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模式上主要有自治型、行政管理型和混合型三种,其中,欧美国家多推行自治型管理模式,新加坡、中国台湾则采取行政型管理模式,而在我国一般主张采取混合型管理模式。混合型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社区的优势,将政府指导与社区自主较好地结合起来,在政府支持下由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其实,不论上述哪种治理模式,实质上均涉及政府与社区的职能如何区分。就混合型社区而言,它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区自治功能,激发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将被动型社区治理变为主动型社区治理。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构建服务型政府,明确提供服务是政府职能的核心和抓手,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且服务内容要顺应民意,努力做到“五个到社区”。①“五个到社区”是指武汉市江汉区所采取的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即“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重心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到社区”。相反,若政府对社区治理干预过多,甚至主导社区治理过程,无疑会削弱社区权威。为此,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政府(主要是乡镇或街道层面)与社区的权力义务关系,合理界定两者的权力边界,使社区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应充分发掘社会基础中有利于实现社区自治的因素,在社区内部设立相应的居民议事机构,同时明确社区内部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与相关居民议事机构的关系。推行社区自治,本质上是将社区治理置于社会网络基础之上,它鼓励和支持居民通过组织网络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强化自身服务和管理意识。但由于快速的城镇化并未为社会网络转型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在传统社会网络遭到削弱而新的社会网络并未建构的窗口期,社区治理明显缺乏相应的组织网络和规范,一定程度上引发社区秩序失范。为此,应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在不排斥原有社会网络基础上,积极建构以志趣、职业等为纽带的新型社区组织网络,引导居民社区参与朝着组织化、规范化及常态化方向发展。
在传统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型过程中,社区居民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即由单一人口结构向多元化人口结构转变,来自不同阶层、职业、族群甚至不同地域的人员混杂而居。这种人口结构的多元化无疑给社区治理带来一定的结构性风险,而且它不同于处理传统熟人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后者是利益或观点之间的暂时冲突,而前者却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只要社会阶层或族群之间的利益和文化裂痕未能弥合,社区治理的结构性风险无法得到彻底释放。消除社区治理的结构性风险,不仅需要居民之间长期的文化交融,更需要从制度层面上促进社会公平,缩小区域、城乡及个体之间的差距。
在转型中的城郊社区,由于居民人口结构的多元化,人们在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时常由此引发冲突,影响社区的整体和谐。虽然在传统农村社会等熟人社会中也存在不和谐因素,但熟人社会所拥有的组织网络及个体之间的信任感有利于消解这种不和谐因素。与之相反,处于转型中的城郊社区大都属于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其社会网络是相互分离的,社会信任度也普遍偏低,居民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变得更加困难。可见,消解社区治理的结构性风险、构建和谐社区,应积极推动社区居民间的交流和融合,努力培育和塑造社区内部的共性因素,增进居民之间的相互理解。
除了文化隔膜以外,居民之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也是结构性风险根源之一。一方面,原住居民普遍担心,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自身的就业机会、心理优势乃至集体资产收益将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流动人口普遍感受到,自身在子女教育、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他们通常将这种不平等归咎于本地居民对自身的歧视。事实上,尽管中央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鼓励流动人口市民化,但一些地方在具体政策落实层面上,却往往陷入本位主义。为此,应在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同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精神,切实保障原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