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中
目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必然会成为常态化。2006年8月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2016年12月《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规范了破产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为保护债权人权益,保证破产企业合法经营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多数企业必经之路,企业破产财务信息主要使用者是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是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自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终结申请日之间,根据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按照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企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财务人员需要将企业的报表按照2016年12月财政部财会23号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非持续经营的编制基础,遵循谨慎原则,根据会计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负债等重新计价,并对报表科目进行相应结转或调整。
其中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结转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涉及递延性质、长期性质的收益、支出、费用以及所有者的出资等,因破产企业不会延续很长时间,全部结转记入清算净值,如所有者权益项下科目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递延收益、长期待摊费用、商誉等项目结转至清算净值;对于其他资产、负债类项目按照非持续经营假设,破产资产、负债计价属性进行重新调整计价,其中资产计价为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即公开交易最低市场价格剔除交易费用,或者债权人会议确定的价格或者不能公开拍卖的价格;负债计价为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资产与负债重新计价的差额,遵循会计恒等原则,全部计入清算净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提足折旧和摊销完毕账面价值为零的资产,也在计价和调整入账范围之内。
1.处置破产资产时,计入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考虑相应的税费和账面价值后,差额计入资产处置净损益;处置资产发生费用时,计入破产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得到政府补偿时,计入其他收益;盘盈和追回的破产财产,计入其他收益,计价依据仍然是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收到利息、股息、租金等孳息时,计入其他收益。
2.清偿破产债务时,主要通过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以及依法行使抵销权等方式清偿。清偿时,计入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清偿债务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债务清偿净损益。发现未入账或新承担债务时,记入其他费用和相关负债;破产清算终结日不再清偿的债务,做相反的账务处理。
3.破产清算期间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和承诺时,需要分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劳务,分别进行购进、销售的账务处理,考虑购销过程中的流转税,考虑购、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其他费用或者其他收益。
4.破产清算期间财务报表日,需要重新计量破产资产和负债项目的破产价值,差额计入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同时参照企业持续经营模式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但不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就清算损益涉及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余额全部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然后再转入清算净值。
在此基础上,完成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报表和附注的编制,满足相关方需求。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和附注,围绕相关报表需求方需要了解的信息,进行充分适当的披露。对于报表附注,除要按报表项目进行信息披露以外,还需要将破产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情况、破产资产的处置、共益债务支出、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得的质物或留置物的情况进行披露。
当破产资产无法继续满足某一个清偿顺序债务时,需要按照清偿比例清偿,同时提交破产终结申请。此时,需要编制清算终结日报表和附注,满足各方使用人的需求。
一是企业破产不是企业解决债权人问题的唯一选择。财会【2016】23号文件仅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和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对于重整和和解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不是达到这个条件的企业都应当破产。从法律出台的初衷看,是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只要企业能够偿还或者承诺偿还债务,可以避免破产。除非是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的,才进入破产程序。也就是只有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才适用财会【2016】23号文件。对于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以及债权人而言,通过和解和重整让企业生存发展下去更有利于债权人。
二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不是法人代表,也就是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不能再纳入集团合并范围了。为此,企业破产法和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有关规定限制了适用范围,防止企业乱用这一权利,在集团合并报表对外披露信息中做出调整,从而导致报表使用人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在人员安置、破产财产接管、债权登记、债务清偿等工作中,须严格按照破产法、会计法、财会【2016】23号文件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去实施,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方可保证破产企业后续工作的正常完成,否则容易引起新的问题和纠纷,难以顺利实施。
四是因清算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要本着节俭的原则,谨慎列支。
五是破产企业使用的会计处理规定,是遵循破产法和会计法,但不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人员的进行核算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转换思路、转变角色,按照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国有企业目前很难迈出这一步。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去看待我们的国有企业,很多应该走破产程序。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停业、停产、人员分流、下岗,优质资产已经拍卖等,但源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企业层级多、设立年代久,找不到所有权人,找不到责任人,没有人愿意出来承担风险和责任,至今仍保留企业的相关手续,派驻留守人员,沦为僵尸企业。民营企业目前经营过程中还有很多投资行为。大多数民营企业在无法持续经营或者不愿意持续经营的情况发生时,选择放任自流的方式,即不再办理工商、税务年检的方式完成公司的自生自灭,从法律角度考虑,这种公司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随着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工作的推进,相信未来企业的法律意识会逐步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会越来越重要。我们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会越来越强。
企业破产最大的受害者是职工和银行,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还没有完全到位,尽管目前我们基本实现了全面社保,但我们的社保制度起步晚、政策不完善、社保资金缺口大等历史原因,制约着社保资金的使用,企业破产后真正能用上社保资金或者用好社保资金的不是很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另外,商业银行投保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责任追究工作很难实施下去。商业银行长期在国家计划的体制内运行,与西方商业银行比,我们没有更多的市场竞争力,没有更多的抗风险能力,更多的依靠政府政策的支持决定银行的收益,依靠政府投资导向决定资金的流向,如果放在完全市场的角度去运行,我们银行的坏账率会上升,从而导致金融系统的风险。为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银行市场运作力度,强制执行金融投保制度等,对破产企业规范化运作有积极促进作用。
现实中,由于我国法制化进程还没有完全到位,市场经济还没有健全,经济社会业务繁杂程度逐步提升,企业破产后资产变现工作很难正常实施下去,导致企业破产后资产变现难度大,直接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推进。
破产欺诈反映了法律不健全情况下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深入分析破产欺诈企业的行为可以得知,通过资产转移、低价出售、公司分立等方式,达到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鼓励企业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同时,更要规范企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防止企业破产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