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晋国立法活动述略

2018-03-31 19:36郭永琴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晋文公晋国

郭永琴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西周初年,周成王将弟弟叔虞分封到唐尧故地(今临汾地区),以建立巩固的军事和政治据点,晋国最早制定法律也开始于这一时期。历代晋侯切实落实周王为其制定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略,使晋国成为周王朝在山西地区稳固的屏障。进入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竞起,在晋国也出现了小宗代替大宗、宗法制被破坏的局面。国际国内形势剧变,使雄心勃勃的晋国统治者更加励精图治、务求富国强兵。在这种形势下,晋国的法制文化有了巨大发展,立法活动频繁进行,法制精神被贯彻到了整个社会,从而使晋国的法制文化在中国法制文化发展史上独树一帜。

一、晋文公时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785年晋穆侯死,弟疡叔以兄终弟及成为晋国的统治者。晋穆侯长子仇避难出奔,晋国的嫡长子继承制首次被打破。公元前781年,太子仇率家徒卷土重来,成功地夺取了政权,是为晋文侯。公元前746年,晋文侯去世,昭侯即位。当时国内矛盾重重,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昭侯封叔父成师于曲沃(今山西闻喜东北),时称曲沃桓叔。随着曲沃桓叔实力的增强,开始长期与公室为敌,最终造成曲沃代翼。

自从曲沃小宗成为晋国正统之后,“开启了晋国尚武、尚法、尚能的发展道路,为晋国各项改革以及富国强兵开辟了广阔空间”[1]。晋献公吸取晋国小宗取代大宗的教训,铲除桓庄之族,使晋国成为一个不立公族的诸侯国。在尽灭公族之后,晋献公即扩建都城,扩军备战。晋献公在位时期,先后消灭了虞、虢、董等十几个周边小国,使晋国的疆域逐步发展到“西有河西,与秦接境,北边翟,东至河内”[2]的广大地区。但是到了晚年,他宠信骊姬,逼死太子申生,又迫使公子重耳和夷吾出走,晋国一度陷入混乱之中,史称“骊姬之乱”。

经过百余年的斗争,作为西周立国基础的宗法制在晋国被破坏殆尽,公室尽灭的现状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将那些久被疏远的旧族和新进异姓贵族作为依靠对象,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晋国法制文化发展的空间。

晋文公流亡十九年后,在秦国支持下返回晋国。当时的晋国,“惠怀弃民”而“无亲”,社会各个阶层皆怨声载道。面对国内重重矛盾和晋国在列国之间所处的劣势,晋文公在保持与秦国友好关系的前提下励精图治,积极改革。

晋文公改革的主要内容便是“郭偃之法”。“郭偃之法”《国语·晋语四》记载:“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在所有这些改革措施中,冯友兰先生认为,“公食贡”最重要,“照这个改革,国君没有自己的保留土地,他的收入主要是大夫们的进贡”,“照这个制度,似乎‘庶人’、‘工商’以至‘皂隶’都有所‘享’,都有所得。如果这个解释不错,那就是生产关系的一个大变革,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一个主要步骤”[3]。“公食贡”是在礼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下制定的分配制度,通过让渡国君土地的管理权得到新的统治支柱——被重用的旧亲和异姓卿大夫对国君的支持,同时合理明确的分配制度也促进了国家秩序的稳定,缓和了激化的社会矛盾。新的分配制度满足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为晋文公作三军、制定“被庐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晋文公通过推行新政,改变了晋国文化与经济的落后状况,奠定了强国地位。这场改革的核心是在尊礼制的基础上出新策,巩固国君地位和富国强兵并重。“郭偃之法”不仅是晋文公改革的举措,许多也是晋文公推行的常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如公元前564年,楚令尹子囊说当时晋国,“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4]。公元前493年,铁之战前夕,赵鞅誓师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5]。

晋文公推行“郭偃之法”后,晋国很快便强大起来。公元前633年冬,楚国纠集盟国围困晋国的友邦宋国,宋公孙固到晋国告急。此时晋国已成为中原唯一能够与楚国争锋的力量,然而经过多年动荡,晋国在军事上还需进一步整顿。《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记载,“先轸曰:‘报施、救患,取威、定霸,于是乎在矣。’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于卫,若伐曹、卫,楚必救之,则齐、宋免矣。’于是乎于被庐,作三军,谋元帅”。杨伯峻先生认为“,昭二十九年《传》云‘: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则执秩为官名。然《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云‘搜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似以为法名,官主爵秩,法当即《周礼·太宰》所谓‘以八法治官府’之法”[6]。又《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孔子说“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杜预《注》“:僖二十七年文公被庐,修唐叔之法。”

晋文公在被庐举行“大”礼即阅兵,并制定被用如士、荀息、狐突、赵夙、里克、丕郑、毕万、豹、贾华、先友、羊舌职、郭偃、史苏、梁五、东关五等一系庐之法,具体内容现已不详。但是通过阅兵,晋国不仅对军事组织进行了改组,而且重组了新的领导班子。孔子说“被庐之法”仍遵守先祖唐叔的法度,可能是有关官吏爵秩的法律,颇有道理。在西周时期,虽然在中央已经有了明确、细化的职官制度,但是在地方封国却未必如此,晋国的官吏爵秩制度就尚未成型。晋文侯之后,晋国的政治地位提高,但是却经历了一系列动荡,即使到了献公时期也只是关注于开疆拓土、吞并周围小国。晋献公尽灭公族,虽然破坏了公室体系,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宗法体系,转而任列与自己没有亲密血缘关系的卿大夫辅政,但是却没有制定完备的官制,权力的分配也没有法律依据。

晋文公改革的时候,为了团结所有贵族力量,实施“胥、籍、狐、箕、栾、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的政策,实际是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定位,为其制定完备的官制提供了前提和选人原则。这一政策既承认了献公以来异姓参政的既成事实,又重新启用公室旧族,确定了公室与异姓共同主政的政治格局。

经过晋文公改革,晋国的国力增强,国内矛盾得以调和,社会秩序井然。此时楚国的扩张步伐也一步步加紧,晋国如果要有进一步发展,必须与楚国交锋。而晋国自立国以来,就处于戎狄和商人残余敌对势力的包围之中,军事防备始终是国家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历史传统与现实形势的双重作用下,晋文公在确定近官、中官、远官等职官选取原则基础上,作三军,任命固定的三军将佐,称为“六卿”,又称“六正”,或称“六将军”,而且由军事长官担任晋国的执政官,所谓“文公流亡归国后,创为帅佐之制。帅佐治军亦治政。帅佐皆卿,有时亦设不领军之卿。为中军帅者既为正卿,即为执政”[7]。被庐之晋设三军,、溱为中军将领;狐毛、狐偃为上军将领;栾枝、先轸为下军将领。清原之晋设五军,由先轸将中军;狐偃将上军,先且居佐之;胥臣为下军佐;赵衰将新上军,箕郑佐之;胥婴将新下军,先都佐之。从六军将佐的人选来看,晋文公始终贯彻了郭偃之法中确立的官员任用原则,执政官除了赵衰,基本人选都在“胥、狐、箕、栾、柏、先、羊舌、董、韩”诸家之内。而晋文公实行的军政结合的管理体制也反映出向中央集权制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赵宣子之法

晋文公作三军,设立六卿,整顿军务。三军的将佐,均为卿,合称六卿。作为六卿之首的赵盾为政时,掌握了立法、刑狱、财务、人事等重要权力,成为决策者,六卿开始进入晋国政治权力的核心。而原来掌有大权的太师、太傅等职官则下降到执行者的行列。公元前622年,赵盾出任中军将,使本就矛盾重重的晋国统治集团又增加了许多新矛盾。公元前618年,箕郑、先都、士谷、梁益耳、蒯得结成同党率部杀死先克,赵盾趁机镇压了叛乱,除掉了二卿三大夫。此后,赵盾提拔自己的族亲、亲信为军队高层,使其更加强盛。

《左传·文公六年》记载:“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受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此即赵宣子之法。所谓“制事典”,是制定办事章程或条例。“正法罪”,是明确刑罚律令。“辟狱刑”,是清理诉讼积案。“董逋逃”,是督察追捕逃犯。“由质要”,是根据契约、账目确定财务支出和收入。“治旧污”,“孔《疏》云:‘法有不便于民,事有不利于国,是为政之旧污也,理治改正使洁清也’”,即改革不利于民生国家的弊政。“本秩礼”,就是正名定分。“续常职”,“据杜《注》,当即《论语·尧曰篇》之‘修废官’。孔《疏》云:‘职有废阙,任贤吏能,令序常故也’”即确定常职。“出滞淹”,“当即昭十四年《传》之‘举淹滞’,亦即《论语·尧曰篇》之‘举逸民’。孔《疏》云:‘贤能之人沈滞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8],即选贤任能。

由此可知,赵宣子之法以除弊立新为核心,以确定新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为主要内容,涉及政治、经济、选官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制度确定。其立法目的明显是要保护和促进私家发展。

三、范武子之法

赵盾死后,卿大夫与公室的对立和卿大夫之间的争权夺利立刻显现出来,发展成“下宫之役”,此后又出现了诛杀三的“车辕之役”。晋国内部争权夺利,极大地损害了其霸主地位。在对外争霸过程中,晋国渐渐衰落下去。为了重整晋国霸业,晋国的统治阶层积极修法,缓和内部矛盾。

《左传·宣公十六年》记载:“(范)武子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杨伯峻注:“《周语中》亦载此事,其文较繁。末云:‘武子遂不敢对而退,归乃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9]

范武子士会,其祖为晋献公的名臣士。士会曾参加城濮之战,功勋卓著,是晋文公改革的亲历者。晋文公在遵守先祖唐叔法度的基础上,结合形势需要推行“郭偃之法”,制定“被庐之法”,重新确定等级制度,实行军政合一的官吏爵秩制度,稳定了社会秩序,团结了统治阶层,实现了晋国霸业。但是晋襄公死后,赵盾专权,士会曾一度流亡秦国。赵盾去世后,士会才成为晋六卿之一。但是赵氏已牢牢地掌握了晋国的权柄。晋景公在位时,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更加突出,君臣间相互猜忌,卿大夫间相互勾心斗角,弄得人人自危。公元前597年,晋楚在大战,六卿六大夫中赵氏就占去了三分之一,而氏和韩氏向来以赵氏马首是瞻,他们在战争中轻敌冒进,导致晋军大败,唯有士会指挥的上军全身而退。经此一变,士会深感卿大夫专政之害。公元前593年,晋景公命士会聘周,本来此事应该由赵氏前往。但是前一年,消灭赤狄潞氏后,“晋侯使赵同献狄俘于周,不敬”[10]。晋景公本就厌烦赵氏专权,便擢升士会为晋国执政兼主礼刑,使其前往成周名正言顺。士会到了成周,问礼于周王室官员,很可能是他从文公之教中意识到立法对于限制卿大夫专权的重要性。而周王的详细讲解[11]更坚定了士会的决心。士会返国后,“乃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

范武子之法一诞生,晋景公便废除“赵宣子之法”而行“范武子之法”,说明“范武子之法”当是以周代礼法为根据来约束卿大夫、以崇公家而抑私家为根本目的的一部关于官吏执秩的法律。其内容现已不可知,但确定等级名分、恢复周礼当是应有之义,对于侵害公室利益的私家进行惩戒也应包含在内。因此,“范武子之法”一定程度上打压了骄横的卿大夫势力,巩固了公室的地位。故晋悼公才说:“武子宣法以定晋国,至于今是用。”[12]

实际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卿大夫久掌朝柄已成尾大不掉之势,想通过一部法律就消弭卿大夫的势力是不可能的。晋景公诛灭赵氏引起了卿大夫的不满,韩厥就说:“成季之勋,宣孟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三代之令王皆数百年保天之禄。夫岂无辟王?赖前哲以免也。《周书》曰:‘不敢侮鳏寡’,所以明德也。”[13]后来,赵武得以复爵。当时晋国的执政栾书对此事也持支持态度。韩厥是韩氏的代表,后来成为晋国的中军将和执政。足见卿大夫势力对于晋国政治的影响之大。晋厉公时期氏骄横肆虐于朝,导致晋厉公诛杀三。不久,厉公被栾书和中行偃杀死。

在晋国公室与私家争斗不断的情况下,晋悼公回国即位。晋悼公早年流亡成周,师事周天子的卿士单襄公,受周礼的熏陶很深。单襄公对他评价很高,称他是个兼具敬、忠、信、仁、义、智、勇、教、孝、惠、让,是一种美德的完人[14]。因此,晋国之主舍周其谁?经过几十年的内争,晋国的统治阶层也已筋疲力尽,急切需要一位能够缓和矛盾的君主出现,而晋悼公的政治态度和个人修养恰恰迎合了当时的需要。晋悼公即位后,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便包括命士渥浊重修范武子之法。从晋悼公的政治态度来看,他并不希望与卿大夫集团决裂,他所任用的贤人主要还是当时的卿大夫集团中的有识之士,但是他又深受周礼熏陶,不希望私家僭越礼制危害公室。因此,他必须修法以约束他们。而此前,正好有以礼制为根据修成的范武子之法。这样一来,在兼顾公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不再改弦更张、重新立法,而是命令太傅士渥浊重修“范武子之法”。从修法的动机看,这一法令对私家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因此修法之后,卿大夫集团没有作出过激的反应,反而是晋国大治。“范武子之法”是关于官吏执秩的,那么晋悼公时期重修的法令亦应还是关于官吏执秩方面的法令。

四、赵简子铸刑鼎

晋悼公实现霸业后旋即去世。平公冲龄即位,六卿开始把持朝政,出现“晋政多门”的状况。此时六卿都无心争霸,使诸侯离心,晋国的霸业开始衰败。六卿都将精力放在兼并土地和夺取政权上,但是由于彼此的力量均衡,为了互相牵制,他们便把“范宣子刑书”铸在铜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我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之一,也标志着晋国的法制建设进入成熟时期。

晋国虽然多次修订法律,但是到了六卿专政时期,这些法律已经无法适应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于是公元前550年由当时执政的范宣子制定了一部刑书,是为“范宣子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杜预注“范宣子所用刑”训“为”作“用”。范宣子活跃于晋厉公到晋平公之间(前580—前532年),曾为平公(前557—前532年)时期的执政。孔子曾言:“且夫宣子之刑,夷之也。”[15]说明杜预的注是可信的。足知,范宣子刑书应当是前代制定的法律。而夷之发生在晋襄公七年(前621年),在夷地的这次阅兵行动,直接促成了赵盾掌握晋国的最高权力。夷之之后,赵盾很快便进行改革,颁布赵宣子之法。那么,范宣子所用之刑书,当为赵宣子之法中的刑书。这部刑书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16]

晋国成文法一经颁布便招来了非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这些责难反映出铸刑鼎极大地破坏了宗法等级秩序,从而动摇了建立于其上的国家制度的合法性。而且铸刑鼎使代表新兴贵族利益的法律条文化和固定化,极大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利益。

五、结论

通过梳理春秋时期晋国的立法活动,晋国法制发展历程和法的贯彻过程清晰可见。晋文公时期,实施郭偃之法,确定了新的分配原则和统治核心;通过军事礼,制定“被庐之法”,军政合一的职官体制正式设立。这一改革保障了晋国内部政治得以稳定运作,促进了晋国的发展,保证了晋国的持续强大。由此可见,晋国在晋文公时期能够重新恢复国力走向强大,与其推行“郭偃之法”和制定“被庐之法”等相关法律有着密切关联,从此晋国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修订和实施,法的思想深入人心。其后“赵宣子之法”虽然没有公布,但是其主旨在于保护和促进私家发展、为异姓卿大夫夺取政权创造了条件,客观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生活发展的需要,推动了晋国社会的发展。

范武子立法时期,正是晋国卿大夫专权初期,公室还有力量与卿大夫集团进行抗争。从法律发展角度而言,范武子的立法是以维护公室利益为出发点、制约卿大夫势力发展的立法。但是到了晋悼公时期,许多晋国旧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晋悼公从国家发展角度出发,选贤任能,晋悼公政府的主要成员就是后来瓜分晋国的“六卿”。为了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晋悼公必须向他们让步以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若言范武子修法是为了用周代礼制来约束卿大夫家族,那么晋悼公重修范武子之法,同样有此目的,因为晋悼公深受周礼的熏陶,言行举止皆遵从周礼而行。但是,晋悼公有着非凡的政治智慧,他洞察晋国现状,了解自己在晋国执政没有政治根基无法摆脱卿大夫的控制,公室若要生存、晋国要想强大必须与卿大夫集团达成妥协。因此,晋悼公的立法思想便是在崇尚礼制的同时,向私家让步。因此,晋悼公重修“范武子之法”,事实上未能控制晋国卿大夫家族的发展。

众所周知,至迟到西周时期成文法已经存在[17]。而“铸刑鼎”是否为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学术界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西周成文的法律是秘密的,‘藏之盟府’的;春秋末期以后的成文法是公开的,公布于世的。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形态下的两种法律形式,其内涵是截然不同的,需要认真分清”[18]。而有的学者认为,“周朝不存在秘密法,所谓铸刑书、铸刑鼎标志着中国从秘密法向公开法的转变,是难以成立的”[19]。

不管争论如何,从铸刑鼎开始中国的法律形态确实发生了很大变革,“即从原来的道德习俗与法律混为一体、法与刑分立的‘礼法’形态,逐步地变革为道德与法律分立、法与刑统为一体的‘法律’形态”[20]。这意味着自皋陶立法以来以教化为核心、以激发人的耻辱感与社会责任感为目的的法制形态转变为法刑统一、罪刑相应的法律体系,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如果说,从晋文公推行“郭偃之法”、制定“被庐之法”一直到“范武子之法”都是法依存于礼,都是为了维护公室的地位和权威的话,那么铸刑鼎则是卿大夫家族与公室斗争胜利的标志,从此礼对法的制约极大削弱。而“铸刑鼎”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杨茂林.山西文明史纲·绪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2015:25.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2:1648.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37.

[4]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966.

[5]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1614.

[6]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447.

[7]洪安全.春秋的晋国[D].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1986.

[8]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545,546.

[9]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770.

[10]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765.

[11]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57—61.

[12]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405.

[13]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839.

[14]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88—89.

[15]杨伯峻.春秋左传:第2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0:1504.

[16]李孟存,常金仓.晋国史纲要[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38.

[17]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292.

[18]蒲坚.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11.

[19]郝铁川.从多元立法权和司法权到一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转折——春秋时期“铸刑书”、“铸刑鼎”辨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66.

[20]庆明.“铸刑鼎”辨正[J].法学研究,198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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