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钊平 胡 丹
“现代学徒制”一词最早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现代学徒制,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上均取得较大成功。[1]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或国家职业教育行动项目,在国外发达国家焕发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是当前国际公认的职业教育主导模式。[2][3]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产业需求侧和人才培养供给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不能完全适应,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为创新我国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于2014年启动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我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雏形基本形成,但依然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特别是制度保障的缺乏尤为突出。制度建设是发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基础,现代学徒制已成为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重点关注的问题,现代学徒制亟需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关于现代学徒制的内涵、意义、实施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从制度视角探讨的研究较少,构建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制度环境的研究还不够到位,亟需加强。为推进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促进我国教育链与产业链的有机衔接,有效破解人才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供求矛盾,系统梳理和剖析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建设进程中所凸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及制度性根源,探讨构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直接关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相关条款及规定。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目前我国在三部法律中有相关条款。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09年、2015年)。首次颁布(1995年)时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鼓励企业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该条款2015年第二次修正时继续保留,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要求“企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二十条指出,“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三十七条强调“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四十七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这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的可能性,但缺乏操作性,离构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相差甚远。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关键的特征就是工学结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提出,“职业技术教育采取大家办的方针”“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和力量”,国家大力“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强调,“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要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在上述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各高职院校纷纷开展了较为广泛的“工学结合”的实践和探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提出,“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在这段时期由于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动力严重不足,高职院校积极开展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实践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明显,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指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强调“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现代学徒制”一词在我国职业教育制度供给中首次提出。《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年)指出,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提出“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要深化“引企入教”改革,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鼓励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落实,政策仍不明朗。
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的不断深入,为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6年)提出,要“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强调工学结合的本质是教育通过企业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指出,现代学徒制“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强调通过“五对接”“六双”来构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五对接”即专业设置对接产业需求、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毕业证书对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对接终身学习。“六双”,即双主体、双导师、双身份、双合同、双证书。《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启动了我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特别强调“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基础”。2015年8月,教育部遴选165家单位作为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和行业试点牵头单位,其中高职院校100所。《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2015年)指出,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校企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等,切实增强职业院校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和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2015年)提出,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鼓励行业参与职业教育”。《关于做好2017年度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开始展开我国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2017年8月,教育部确定第二批203个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其中高职院校154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提出,“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要求“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可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提倡的比较多,对于如何推动、如何鼓励与支持、如何奖惩与补偿等等具体问题在政策文件中都没有规定,操作执行起来相当困难,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我国高职院校构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致使现代学徒制无法成为行之有效的制度。现有的三部法律仅有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条款,且相关规定都比较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强调的都是企业“可以”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应当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更缺乏直接针对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条款。现有法律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相关的主体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应的经费投入等等都无明确规定,企业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未受到重视,企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无法通过校企合作和现代学徒制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反而要承担更多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不参与校企合作并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而对于那些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来说,也不能享受到国家政策上的优惠,企业是否参与合作完全出于对自身成本和利益的考虑,亦或是迫于校友和熟人关系的无奈之举。[4]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形成。
目前正在执行、由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各项规定,由于约束力不足,强制性不够,对企业的利益考虑极不周全,无法对企业形成足够的激励或约束。对于学校和企业而言缺乏实际操作性规定,有待于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无论是原来经常提到的“校企合作”,还是现在强调试点的“现代学徒制”,企业要么是不愿意,要么是被动参与,“校热企冷”不利局面没有实质性改变。[5]现代学徒制要求学徒必须在企业的真实环境中、企业的真实岗位上得到企业导师的真正指导,离开企业真心实意的全面参与,现代学徒制犹如“空中的楼阁”。作为将经济利益最大化视为追求目标的企业,必然不愿意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如果开展现代学徒制要求其将如同“一张白纸”的学生招为员工就更加困难了。显然将“招生即招工”双身份作为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基础,有政府一厢情愿之嫌。高职院校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中小企业,即使出现“招生即招工”试点成功的案例,那也仅是个案而已,究竟能维持多久有待进一步验证,但可以肯定的是绝无大面积推广之可能。国家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接纳学生的顶岗实习或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规定,因此愿意参与校企合作、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极少,即使参与也仅仅是短期参与,人才短缺问题解决后就面临企业可能退出的风险,企业育人重要主体作用根本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现代学徒制是以企业为核心的制度,企业是贯穿始终的参与方,但是相关试点文件对目标、要求设定过于理想化,不具有使企业主动参与的内在动力。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需要为“几乎是一张白纸”什么都不会的学徒交纳保险、支付报酬、解决食宿、安排企业导师和提供实训岗位等等,这些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成本,但企业无法从现代学徒制的合作中取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加上既没有政府相应的专项补贴,也没有学校的相关利益补偿,使得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校热企冷”的尴尬局面必然形成。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教育部牵头,相关的系列文件均强调学校和企业双主体育人。职业教育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作为学校承担育人主体作用是理所当然的,但要求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也像学校一样参与职业教育的育人过程,像学校一样发挥育人主体作用显然是强人所难,也有推脱责任之嫌。由于“双主体”的不现实性,导致基于“双主体”的“双身份”“双合同”“双导师”也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从现有文件精神来看,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学校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寻求到合适的合作企业是相当困难的,为了把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搞下去,对合作企业根本没有筛选或选择的余地。合作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从未真正意义上的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轮换,基本都是以满足企业短期需要或根据学校教学需要接纳学生,专业技能上的指导和考核质量就可想而知了。关于“双证书”的问题,截止到2017年5月,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达434项,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专业都会有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中,仍然强调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也是不切实际的。
我国推行现代学徒制改革,采取的是行政推进模式,这就天然地决定了对企业约束和激励方式的局限性。目前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推进,主要是以教育部为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参与,多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缺乏专门负责现代学徒制的机构,各部委(局)的职责又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可见,在现代学徒制相关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管理监督机制体制严重匮乏、激励作用甚微,难免会出现管理不到位、互相推诿的现象,这对现代学徒制的长远、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对于参与现代学徒的企业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或约束机制。[6]参与试点的企业在试点过程中不仅要投入大量的实训设备、实训基地等硬件设施,还要调整时间安排大量的企业骨干参与试点教学。对于我国的企业而言,无法从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也没有享受相应的政策倾斜,因此多数企业并不热衷于参与现代学徒制。一些正在试点初期的企业甚至对现代学徒制后期的人才产出并不抱希望,只是抱着“万一成才”的消极心理被动参与试点。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地区的校企合作只能维持一个较短时期。
现代学徒制既要培养学生满足目前用人单位对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同时也要培养学生未来职业发展所需的岗位迁移能力和职业综合素养的养成和提升。这就需要国家综合考虑专业建设标准和职业岗位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标准和科学规范、统一灵活的课程框架体系,从过程和结果来保障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而这正是我国高职教育中所欠缺的,国家缺乏统一的职业教育标准和统一的课程框架体系。最近几年教育部也牵头出台了部分专业建设标准,但因未联合行业协会参与,仅仅委托部分高职院校参与编写,其权威性大打折扣,在高职院校中的认同度相当低,行业的认可度更低。目前各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中执行的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体系都是各个高职院校结合自身情况和企业需求由各学校自主制定的。“因人设课”、“因事设课”成为常态,以“试点”为理由随意更改课程的现象比比皆是,人才培养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格,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职业岗位标准和专业建设标准不统一,各自为政,“双证”融通存在障碍。如果通过高职教育取得的学历证书不具有通用性和权威性,还要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既增加学生的负担,也增加了职业教育的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势必会影响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了德国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有法可依、依法办学,推进了“双元制”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德国通过《联邦职业教育法》等系列法律确立了现代学徒制法律地位,明确了政府、行会、职业学校、企业、学徒在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责、权、利,学徒制各参与方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的制约。[7]对学徒的教育培训标准,以及学徒制中企业的资质管理、企业培训的内容和技能、企业师傅的资格和管理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德国的现代学徒制体现了分权、分级、分块的管理思路。德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中央—州—地方”的学徒制三级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会、企业、学校、学徒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分工合作的稳定均衡的双元制运作机制,并建立了组织机构的运行规则,为现代学徒制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机制保障。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层管理方式,德国政府深入参与到学徒制的整个过程中,为学徒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保障。德国在多年的现代学徒制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至少包含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四方利益的相对均衡的合作机制。尤其要提及的是行业和工会的力量,它们分别作为雇用方和受雇方进行博弈,从而既保证满足企业需求,又保证学徒的切实利益。可见,德国属于典型的“社团模式”,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与共识。
德国“双元制”的经费来源很稳定,法律明确规定参与“双元制”教育的企业和学校的经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州政府和企业三方承担,这一渠道稳定且通畅,是教学顺利开展和进行的保障。为了激发企业培训学徒的积极性,扩大学徒培养规模,提高学徒完成率和学习质量,德国通过制定学徒制补贴等激励措施,吸引企业和学徒参与学徒培训的热情。德国联邦政府在2007年开始延长国家《培训条约》的实施年限,并且联邦和各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等均颁布了各类补贴政策,以吸引企业和学徒参与培训。在德国现代学徒制培训的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企业投入组成。同时政府还采取了一些经济激励措施,以鼓励企业和学生参加学徒制,主要包括:培训奖励和税费减免。
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主要是由企业师傅和学校教师两类教师共同进行。两类教师的选拔、考核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制度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性。企业师傅是是德国双元制教学任务的主要承担者,需要通过企业师傅执业资格考试。德国企业师傅考试既是一种执业资格考试,又是一种晋升考试,合格者方能取得行会颁发的企业师傅资格证书。德国国家资格框架(DQR)将通过企业师傅考试而获得的师傅资格列为资格等级6级,相当于本科毕业生的学士。达到等级6级的人员能够在职业活动领域中自我负责管控整个过程。企业师傅资格在全德境内甚至整个欧盟范围内得到认可。职业学校的教师必须遵循德国文化部正式颁布的《职教师资培训统一规范》(1973年)的规定,接受4年高等教育并进行1-2年实习方能要取得基本资格。
在德国,企业对于是否开展学徒制都有自主决定权,而非强制性的。但是对于哪些企业才能有资质开展学徒制,获得资质的程序是什么,德国都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企业要想开展学徒制,就必须首先得到相关资格审查部门的批准,从而成为一个有资质开展学徒制的企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硬件条件、拥有的企业培训导师资源、开展学徒培训的一般计划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过程中,企业参与的程度很高,在招生、教学体系设计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利,确保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8]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培养大部分时间在企业里开展,时间约占整个学徒制的60%-80%。通过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实施资质管理,能有效避免企业滥用劳动力、保证学徒获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而非企业专属的技能培训。
为了增强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在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努力实现学徒制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融通。首先,建立完善的学徒制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衔接通道。德国法律规定通过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获得高级资格的学徒可以不参加额外的考试而进入高等教育学习,突破了学徒制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瓶颈,建立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的“立交桥”。[9]其次,在全日制职业学校中加大学术型课程的学习比例,并规定完成了学术型课程学习任务的学徒同样可以获得高等教育的资格。这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学徒制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问题,真正实现了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平等。学徒既可以选择继续职业教育,也可以选择直接升学转为高等教育,职业通道相当顺畅。
对于我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来说,如果不从法律层面给予企业利益的保障,仅靠行政推动必然是难以维系的。现代学徒制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重视,就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法律在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完备的现代学徒制法律保障体系是我国高职院校构建和完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应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明确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视角致力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和完善。根据我国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与困难,结合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建议政府应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三部法律,明确现代学徒制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地位,清晰界定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我国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完善和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由于现代学徒制的“双主体”培养难于落实,应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实现培养主体的单一性,逐步从强调“双主体”培养向“双情境”培养转变。“双情境”就是学校教学情境和企业实操情境,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培养关键缺乏的就是企业实操情景的培养,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可有效破解学生企业实操情境严重不足和缺乏的问题。以企业为主举办的民办高职院校在推行现代学徒制实践中,与公办高职院校面临同样的难题,举办民办高职院校的企业同样没有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显然如果靠成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也并一定能解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问题,更何况公办高职院校也不可能全部改制成混合所有制。现代学徒制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平衡参与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建议通过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或事业部(项目部)的模式来解决“双主体”虚置的问题,二级学院或事业部的设置期限可长可短,关键根据合作各方的需要。这里的出资不一定非要货币资金的投入,学校可以用教学场所、设备、师资出资,企业可以用车间、业务、行业专家等出资,对于出资可以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约定使用期限)。这样既能有效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改变企业被动参与且无法参与决策的尴尬局面,又能充分平衡保护各合作方的利益,进而有效推动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开展。组建的二级学院或事业部不仅可以解决学生的培养问题,也可以解决企业职工的培训问题。参与的学校可以是一个学校也可以是多个学校组成的联合体;参与的企业同样也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多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国家应尽快出台鼓励、引导、规范混合所有制运行模式办学的政策。
目前我国主要是教育部牵头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的配合明显不够到位、不够及时。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尽快建立中央—省—市(州)三级政府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应是跨部门组建的管理机构,以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关于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工作,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中央政府的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负责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总体设计、统筹规划和全国性相关制度的制定;省级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适合本省实情的现代学徒制管理规范,负责省级高职院校开展的现代学徒制的监督与管理;市(州)级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负责市级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的监督与管理;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具体工作)则由学校(或学校联盟)和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共同组建的高职院校二级学院或事业部负责落实和完成。为提高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质量,省级、市(州)级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现代学徒制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逐步形成现代学徒制发展的良性循环。
高职教育非常重视“双证”融通,在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下,加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相互贯通,促进专业建设标准和职业岗位标准的高度融合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且为社会各方广泛接受的职业教育标准成为现代学徒制能否成功的关键。为避免企业滥用劳动力、保证学生获得高质量且全面的职业教育(而非企业专属的技能训练),也急需制定严格统一的国家职业教育标准。[11][12]在未来的职业教育发展中,应加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逐步实现专业建设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的统一,为“双证”向“单证”的转变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合二为一。建议由教育部牵头,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密切配合,联合各产业界,根据行业、企业实际需要及用人岗位的需求,将专业建设标准和职业标准高度融合,制定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标准,以保证我国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职业教育在全社会各行各业的认可度,真正使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高度融合,实现“双证”向“单证”的有效转换。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应在职业教育标准的基础上开发出来,其目标与内容自然与职业教育标准保持较高的匹配度,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企业所需要的职业培训活动自然相互协调,在正常情况下无需学校和企业进行频繁协商与沟通,从而使得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能够顺利地推进,人才培养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第一,要建立财政专项补贴制度。为了吸引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政府应制定现代学徒制财政专项补贴政策。在财政专项补贴政策中,应明确补贴目标、对象、额度、方式和程序等,实现补贴的科学化管理,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现代学徒制相关补贴政策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简化补贴发放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以达到提高企业积极性的目的。[13]第二,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出台一系列税收激励政策,以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各项工作。[14]对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或事业部取得各种收入应实施各种税收免征政策,同时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各项支出可比照研发支出的政策实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则采取据实列支,且不设置上限标准政策。第三,成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基金。建议在建立财政专项补贴政策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和省市“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基金”,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补贴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地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保障学徒和企业导师等各参与方的利益。对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建立过程和结果的全程监督机制,通过条件审核、过程监督和结果稽查强化全程监管。
在我国当前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企业导师队伍成为影响学徒制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如何建设合格的企业导师队伍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尽快制定企业导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法规,从企业导师资格认证的申请、审核、考试、面试、认证等方面做出精细化规定,形成我国特色的企业导师资格认证与管理制度。企业师傅导师资格认证与管理应由独立的管理机构来完成。我国可以将此权限委托给行业协会,通过修改行业协会章程,制定企业导师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制度,对企业行为和企业导师行为实施监管。[15][16]当然现代学徒制不仅仅是技能的培训,更是职业精神的传承,是人的教育。因此,我国在企业导师队伍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企业导师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核,更要加强企业导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认证考核。[17]
现代学徒制绝不是某一方或是某几方可以独立完成的,必须是利益相关方同心协力,构建校企利益共享机制,才能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18]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推进过程中一味地想利用社会责任来迫使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是不可能收到良好效果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应坚持“校企合作双赢,以他赢为先”的合作原则,实施“资源共享、人才共育、校企共管”三位一体的混合所有制运行模式,与企业联合培养社会所需要的紧缺人才。[19]现代学徒制要求企业及时转变理念,与高职院校深度合作共同构建“双情景”育人模式,实行“双导师”育人机制,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好企业育人的重要主体作用,从而实现学校和企业的双赢。通过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可有效地降低校企合作的成本,提高合作效率,确保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