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乾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①。这是“乡村治理体系”这一理念在党的政治报告中首次被正式提出,彰显了我们党在新时代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信心和决心,也指明了新时代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具体路径和方法,为各地区各部门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乡村作为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场域,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问题,决定了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成效。只有人口占绝大多数、区域面积占绝大比例的乡村逐步达到“治”的程度,国家才能真正地实现“大治”的目标,这也是“郡县治天下安”、“乡村治百姓安”所蕴含的治国理政之真谛。因此,“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构想的提出,是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密切相关的。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发展与完善,为基层群众有效管理自身事务以及健全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进一步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终极目标。然而,在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在部分乡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的程度还不够,取得的效果还不理想,“人治”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存在诸多侵害基层百姓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例如小官大贪、“微腐败”等等。诸如此类发生在百姓身边的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横行乡里等不法行径,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基层百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基层百姓中的形象。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自治的相关体制机制,确保老百姓的事让老百姓自己作主,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终极目标。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尽管我国乡村实施的是村民自治制度,但是这种自治制度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实行的一种民主自治制度。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应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一是村干部要依法办事。由广大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具体要求,依法依规管理事关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事项以及处理村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事务或矛盾纠纷,即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二是村民要知法守法。广大村民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严厉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要求和目标顺利实现,进而保证我国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具有向善的本性。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特别是在广大乡村,人们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方山水之间,邻里之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或浓或淡的血缘关系,或亲或疏的亲缘关系,或近或远的朋友关系,特别是在讲究宗族辈分关系且由某一姓氏单独构成的村庄中,人们之间更存在着复杂的亲缘关系。“血缘和地缘的高度结合,再加上姻缘关系,使得同一村庄的人往往交织在一个错综复杂的亲属网络之中。”②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除了那些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要求进行处理外,更大一部分的邻里琐屑矛盾纠纷则需要靠德治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凡事都要贴上法治的标签,通过法律来裁断,那么原本充满温情的邻里关系,就会逐渐淡漠甚至变得冷漠。此外,乡村中那些德高望重之人或乡贤在处理邻里矛盾纠纷时的公正无私以及自身家庭日常生活所折射出的高风亮节、团结友善、尊老爱幼、勤劳朴实等精神能够彰显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会潜移默化地对其他村民及其家庭产生影响,带动整个村庄的村风、民风和家风不断向善,进而呈现出一种“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的场景。因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除了要加强法治之外,还应注重德治建设。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通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提升村民的精神文明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德治的方式方法处理邻里纠纷或矛盾,并以此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行为的重要辅助手段与补充方式。
(1) 坚持自治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要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的一种(另外一种是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就是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是由全体村民依法并经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来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因此,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就是自治,即由村民自己(通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由村委会来管理本村事务。任何阻碍村民自治的人、事或其他因素,都违反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应坚决予以全面剔除。
(2)坚持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根本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将“社会管理”变成“社会治理”。由“管”变为“治”,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新变化。习近平强调:“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③。社会管理,强调的是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及其主体性责任,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色彩较浓。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居(村)民的主导性作用及其主体性责任,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引导而不是管制,居(村)民的自治性色彩较浓。④因此,确保乡村治理的生动实践,必须坚持自治。
(3)坚持自治方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健全,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具体规定之外,还要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方略与要求,即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主体性和主体责任,确保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管理自身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行政单位在做好指导、帮助与组织等宏观事务的基础上,要放手让各基层组织实行自治。
(1)村民学法知法是确保乡村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之一。经过几轮全民普法活动,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部分地区部分村民不知法不守法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这除了和村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下乡、进村普法的活动较为稀少有关之外,还源于村民学法知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导致法盲群体不在少数。因此,每当村民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胡乱应对甚至以暴制暴,不仅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时还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如平安乡镇、平安村庄的建设等来开展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确保他们知法守法。
(2)村干部依法办事是确保乡村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首要因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代表全体村民管理全村事务的村干部,一方面必须要加强和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尊崇宪法等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在决策和管理事关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具体实践中,村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广大村民生产生活的各项事宜,让广大村民在对发生于身边的各种具体事务的处理现场中,充分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1)德治是促使村风民风文明的重要前提。人性本善,人性也向善。村风民风的养成,除了受法律法规的外在强制影响之外,还受到同村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影响,有时甚至还受到家族与家族之间的耳濡目染以及长期的潜移默化。在古代中国,皇权不达村,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贤(乡绅),而乡贤(乡绅)主要依靠德治,即依靠乡贤(乡绅)的人格魅力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因为乡贤(乡绅)身上所折射出来的传统美德,不仅能使自己的家庭或家族保持兴旺发达、成员之间知书达理敬老爱幼,还能对身边的其他家庭产生长久的“润物细无声”般的影响。通过这种身边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的传承与传颂,整个村庄的村风民风势必发生好转。新时代的广大农村,诸多现代乡贤的榜样示范作用,一方面可以带领广大村民走向致富之路,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村风民风不断向善。这种以德服人、以德化人、以德治人所带来的影响,为乡村治理不断走向善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2)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辅助方式。乡村,不同于城市社区,它是一个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通常由几个姓氏或一个姓氏聚集在一起且世世代代延续。这就决定了该村中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存在一种或亲或疏的亲缘关系,特别是那种由一个姓氏组成的村组,人们共享一种同宗同祖的亲缘关系,爷、伯、叔、侄、孙辈等关系谱系非常清晰。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凡事都以法律为准,势必会使这种原本温情的亲缘关系逐渐淡漠甚至会种下仇恨的种子。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德治的方式处理与解决邻里之间的琐屑纠纷或矛盾,既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让其感受到贯穿于事件处理之中的亲情与温情。“支配着村社社会关系的,是为所有成员认可并接受的村社伦理,其最低要求,是保证村社共同体传统的延续。村民无论强弱贫富,皆有义务维持共同体的集体生存,必要时相互忍让。与此一伦理相应的,是村民世代相传的一套公共准则和制度性安排,以及建立在此准则之上的话语空间”⑤。
总的说来,建立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目标,法治是保证,德治是支撑,这三者之间是“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自治是“一体”,法治和德治是“两翼”,即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⑥。可以认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即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从当前大部分地区乡村治理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来看,“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主要应从以下诸方面着手:
(1)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关于如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九大报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⑦。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的。作为乡村治理的终极目标——村民自治,它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即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实现村民自治,既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目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即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具体体现之一。
(2)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确保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通过村委会干部对本村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这是基层群众组织自治制度的制度安排与要求。因此,要实现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唯有如此,才能使村民对本村具体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⑧,而要确保村民享有以上权利,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内容安排、实施目标等方面,规范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和实施取决于三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法可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健全,可以说有法可依已经基本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 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⑨。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主体,除了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专业公职人员之外,更多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非专业公职人员,因为他们绝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法律知识有限,法制意识不强。毋庸讳言,这部分公职人员不依法行政、以权代法的行为较为普遍。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干部——村委会干部,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水平以及“官本位”意识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在处理村委会具体事务的实践中,处置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更为普遍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包括村委会干部)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严格遵循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三是要知法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严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外,全体百姓还必须知法守法,因为只有知法守法,才会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才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谨慎行事,才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村群众亦是如此,只有知法守法,才能树立法制意识,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实现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目标,必须加大对农村群众的普法力度,真正把法律交给亿万群众,让法治走进百姓心田,并在广大农村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广大群众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广大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1) 要进一步加强现代乡贤的荐举和宣传工作。自古以来,每一个村中都会有一些有能力、有声望的长者和贤人,他们可以称之为乡贤。目前,在每一个村组中仍存在这类人,他们就是现代乡贤。他们或是因为自身的高尚品质等因素而成为村中的德高望重者,或是因为自身的努力打拼而取得了一番非凡成就的事业有成者。在这些现代乡贤的身上,既展现了中国传统乡村曾有的大公无私、勤劳俭朴、孝悌友爱、团结和睦等传统美德,也凸显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所养成的人格魅力与品质修养。他们在协调冲突、以身作则、典型示范和支持家乡建设等方面释放出来的正能量以及产生的作用,不仅仅影响着同龄人,也绵延不绝地影响着下一代,从而让同村村民有了一种归属感和荣誉感,并逐渐形成一种有号召力和凝聚力的乡贤文化。
(2)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年轻人不断外出务工,犹如候鸟一样春去冬来,不少村庄只剩下了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农村精神文化建设、发展和繁荣便成为奢谈。村民日常娱乐的唯一方式就是看看电视,留守儿童则是玩手机游戏。在一些较为偏僻落后的山村,部分家庭甚至连电视都没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农村文化正呈现出一种荒漠化的趋势,而且这种趋势愈来愈明显。“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人们潜意识之中的农村闭塞落后观念,其实质是指农村文化农民思想的落后甚至是愚昧。例如,目前不少农村中重男轻女思想、因循守旧思想、读书无用思想,以及不愿赡养父母行为、迷信赌博行为等等,依然十分严重且普遍。这不但禁锢了广大农民的思想,还制约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正因为如此,在脱贫攻坚的实践中,我们要使广大农民同时“富口袋”和“富脑袋”,要通过“志智双扶”的有力举措,确保广大农村农民在经济上脱贫的同时,思想和文化等精神方面也要同步脱贫。因此,各地区各层级政府的当务之急是要把加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工作作为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抓手,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农村文化建设来提升农民文明素质,开拓农民视野,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促进乡村文化的发展、繁荣和振兴,解决好广大农民在物质上逐渐富裕起来之后对更美好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
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需要与其他乡村振兴战略举措同时实施,又需要在其他乡村振兴战略举措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更加有针对性地加以推进。此外,“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基层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的具体体现。
仓廪实而知礼节。人民对民主、法治、文明等精神生活层面的追求,是建立在满足了自身物质需求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⑩正是因为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部分地区部分农村,还有很大一部分家庭的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特别是目前还有许多贫困户仍未脱贫。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经济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抓手,围绕促进农村产业发展这一工作中心,引导和推动更多的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广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确保贫困户快速脱贫致富,确保农村同步小康。这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目的。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其宗旨就是要让村民当家作主,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确保村民实现自治,除了要继续加强和完善选举民主这一民主形式的建设之外,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协商民主政治建设,是确保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目标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
协商民主的宗旨就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得利益各方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共识。村委会在决策全村事务时,因涉及不同的村组、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个人,由于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如果一项决策做不到公开、公正、公平,就会导致纠纷甚至矛盾,致使工作推动不下去。在村干部的组织领导下,不同利益方(或其代表)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商量等民主协商的方式,可以在彼此尊重对方利益以及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决议与决策。这样既避免了矛盾、消除了纠纷,也让村民真正感受到了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成就感。实践证明,村级协商民主发展越充分的地方,村民自治的程度也越深厚,该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越先进。由于涉及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因而基层协商尤为重要。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组织广泛的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并逐渐形成一种既能确保村民通过亲身实践有序参与政治生活,也能确保村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切实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良好局面。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必然要求”⑪。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党组织与党员领导干部,村“两委”干部承担着上联党委政府、下联村民百姓的关键纽带作用。一方面,他们是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代表,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言与行。老百姓对于村“两委”干部相当熟悉,部分群众可能对党中央“打老虎”式惩治腐败的政治与社会影响不甚关心,但是对身边党员领导干部的“小官大贪”、“微腐败”却深恶痛绝,对身边“苍蝇”被拍纷纷拍手称快,因为这让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了“恶有恶报”的真实事例。另一方面,村“两委”干部承担着宣传与落实党和政府政策、方针等重任,如果他们缺乏“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或“四种意识”不强,那么上级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则将成一纸空文,其结果是既耽误了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进一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目前,时常流露于老百姓口中的“这就是共产党的干部?”“你看这些当官的!”等口头禅,以及深藏于老百姓头脑中的“中央很好,乡干部、村干部很坏”的意识,都深刻地揭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因其自身不良的言行所造成的对我们党和政府形象的巨大损害。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群众凝聚力为基础,以提升农村发展推动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村“两委”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真正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真正为百姓办实事、做好事。
面对广大农村文化荒漠化不断扩大的趋势以及广大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不断加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抓手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既是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要求,也是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大力弘扬乡贤文化。要认真整理各村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乡贤,传承和弘扬历史乡贤的典型事迹;严格遴选村中当代乡贤,宣传和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要通过历史乡贤和现代乡贤的对接与碰撞,在村中形成一种浓厚的见贤思齐的村风民风。二是要大力弘扬好人好事。要通过评选“好媳妇”、“好婆婆”、“五好家庭”等活动,弘扬和传递敬老尊贤、孝悌友爱的家风村风。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新时代村民行为养成,彰显正义,摒弃陋习,唱响主旋律,育成新风尚。三是要大力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力求每一个村组都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例如小型图书室、文化娱乐室等,确保村民在生产劳动之余有享受精神大餐的去处。要健全与完善“村村通”网络工程,确保村民能及时了解国家大事,准确掌握致富信息,进而为村民脱贫致富提供新平台和新载体。四是要大力加强“文化下乡”工作。这就需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文化下乡活动,以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宣讲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宣传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凝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⑫。这是新时代选拔、任用从事“三农”工作干部和建设从事“三农”工作队伍的基本遵循。一是要优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把真正热心村集体事业、对村民充满爱心、对振兴村集体事业有一定专长的人选入村“两委”干部队伍行列,使他们真正成为带领全体村民走上乡村振兴之路的主心骨。要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村官工作以及“第一书记”的选派工作,把那些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大学生和“第一书记”充实到村“两委”干部队伍中,以提高村“两委”干部队伍素质,改善村“两委”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领导能力。二是要培养干部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感情。农村大多比较贫穷,农业对区域GDP贡献不大,农民思想观念比较落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农业、农村、农民不仅对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而且“三农”工作对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⑬因此,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解民之困、纾民之忧,县级和乡镇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把实现农业强、农业美、农民富作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抓手。三是要培养一支懂农业的干部队伍。“三农”工作的有效推进,离不开农业技术知识的指导和创新。对从事“三农”工作的干部来说,要加强农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服务“三农”工作的本领;要加强对国家“三农”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升自己把握“三农”工作大局的能力;要传承和升华“三农”工作的价值理念与优良传统,提升自己献身“三农”工作的自豪感与使命感。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并不是某一个职能部门的事,而是涉及政府所有职能部门。此外,它也是一项历史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它与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伟大事业相辅相成、相伴始终。国家层面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孵化器;乡村治理体系建立和健全的成效,是国家层面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健全成效的晴雨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进一步加强与改善乡村治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层面的社会治理工作目标;只有进一步建立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确保广大乡村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注释:
①⑥⑦⑧⑫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②⑤ 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③ 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
④ 谢乾丰:《协商民主: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径》,《领导科学论坛》2017年第15期。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⑩ 韩长赋:《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⑪ 陈敏尔:《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⑬ 韩长赋:《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在吉林调研时的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