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毒树之果之比较研究

2018-03-28 17:56邢月瑞博,王册
学理论·下 2017年10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诉讼

邢月瑞博,王册

摘 要:“毒树之果”起源于美国,是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毒树之果”指通过非法程序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从而获得其他派生证据。英国采取“砍树食果”,认为惩罚犯罪是法律存在的首要目的;而美国采取“砍树弃果”,与惩罚犯罪相比,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各国对毒树之果的态度各不相同,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毒树之果做具体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学者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毒树之果的概念、中外对其的态度、存在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非法证据;毒树之果;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37-03

非法证据排除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78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人权观念、人权保障意识不断加强,对我国诉讼法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基础。199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但对于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处理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从纸面上的法律成为实践中的法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与实施中,也没有加以高度重视。2010年,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正式颁布了《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规定》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规定的颁布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始从模糊走向具体,并且以赵作海案为契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受到重视,在我国得以确立。随后,2012年3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对其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应当排除国家机关执法人员通过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到的证据,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得采用。这一规则规范了司法人员取证行为,遏止非法取证,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尊重与保护被告人权利,保障程序正义与程序公正。

一、毒树之果的概念及起源

“毒树之果”这一概念是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指执法人员通过非法询问、搜查或逮捕等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非法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为线索,从而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国家执法人员通过违反规定的、非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称为“毒树”,以之前非法取得的证据为基础和线索,从而获取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其他证据称为“毒果”。

“毒树之果”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西弗索恩木材公司案,美国联邦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程序扣留了该木材公司的部分书籍和记录,法院命令联邦执法人员将书籍和记录归还,但执法人员在归还前,对这些书籍和记录拍了照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控方将之前所拍的照片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签发传票,辩方认为这些照片不得作为证据,原因如下:因为执法人员非法扣留了书籍和记录,才会获得这些照片证据,也就是说该证据是通过非法证据派生出来的二手证据,要求排除。最终,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获得的信息为证据是无效的,不得作为本案的证据。在此之后,1939年纳多恩诉合众国案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窃听纳多恩与他人的谈话而获得的,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该电话录音不应作为证据,该证据是通过非法窃听,不是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获取,被最高法院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

二、中外对毒树之果态度之比较

美国采用强制排除原则,也就是“砍树弃果”,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强制排除,不得采用,而且对于通过非法程序和手段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据,均已排除,不论其是否有能力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规定了少数例外情况。美国对毒树之果这种完全否定的态度,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方面,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防止侵害被告人权利。尽管这些证据可能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的情況,也不予采纳。支持这种做法的学者认为,如果为侦破案件,惩罚犯罪,而对“毒果”仍然加以使用,势必会造成社会以及司法机关的混乱,会有越来越多的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执法人员为侦破案件逐渐忽略司法正当程序。

美国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污染中断规则,是指最初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具有污染性的,而被告或者第三方的独立行为将证据的污染性打断,虽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最初的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已经被独立行为所断开,此证据可以因此不被排除,具有证据能力。不是所有通过非法行为为线索而获得的派生证据都应排除,如果被告人的独立行为将证据的违法性打断,则该证据根据污染中断规则是可取的。王申诉美国案中就体现了这一例外规则。被告人王申非法逮捕被释放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做了供述。在这一案件中,按照毒树之果理论,被告人王申的供述是具有污染性的,因为该供述是通过非法逮捕后而获得的,但被告人被释放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一独立行为消散了非法逮捕与供述之间的污染关系。所以,该供述可以予以采纳。

独立来源规则,是指通过其他的、独立的来源获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不是执法人员非法行为之后获得的全部证据都被认为是该行为的果实。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最初的非法行为,执法人员也会通过其他的、独立的来源和线索获得证据,这种情况取得的证据是具有可采性的。独立来源理论不是对毒树之果的否定,而是进一步重新确认了该规则,不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都将排除,比如警察非法搜查了被告人的住处,发现他诱拐了一名少女。按照毒树之果理论来说,少女所做的证言属于毒树之果,因为是通过非法搜查了被告人的住处才找到少女,但得知该少女的父母几日前因少女的失踪报过案,警方早已得知少女在其家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警方在被告人家中发现少女并不仅仅因为非法搜查被告家中才得知的,而是通过其他独立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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