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众传播对民众科普的作用

2018-03-28 12:24许雨欣
传播与版权 2018年6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惩罚性科普

许雨欣

一、大众传播与科普的概况

(一)大众传播简介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知识结构的进步,大众对信息的数量需求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大众传播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深刻影响着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传者、信息、大众传播工具和受众是大众传播的四个主要因素。它与其他传播现象的根本区别在于在传者与受众之间插入一种或多种联系两者的传播媒介。传播媒体的变革深刻影响着大众传播的各个方面,而科技的进步决定传播媒体的变化以及其影响力,从纸媒到电视电影再到网络媒介,人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受众数量和层次的变化,以及大众传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二)科普的定义

科普指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向大众介绍科学的知识和思想的活动。教育系统指有专门组织的以达到某种教学效果为目的的有机整体,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企业教育三个方面。大众传播指社会组织通过文字、电波、电影、电子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传递信息的过程。科普的目的不是要求民众记住多少科学知识,而是培养民众对科学的兴趣,鼓励他们去探究、思考。对民众科普倚重哪种方式,就是用哪种信息渠道去为民众提供帮助。大众传播与科普的目的更为契合,内容更能满足需求,有自由探索的空间,这些都是其在科普方面的优势。

不可否认的是,大众传播在履行对民众进行科普的职能的同时,虚假信息也会利用大众传媒进行传播,但科普的内容本身就是正确科学知识,对于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实质上并不属于探讨范围,探讨对民众进行科普更应该倚重何者就应该看何者更能履行科普的职能。

二、对民众进行科普应该倚重大众传播的原因

(一)相比教育系统,大众传播与科普的目的更为契合

教育系统在传授知识时具有强制性和很强的目的性,我国的应试教育体系重视的是结果,关心的是学生的最终成绩。而科普要引导、培养民众对科学知识的兴趣,重视的是学习、思考、探究的过程,而非学到的知识量。这是教育系统与科普本质上的冲突。大众传播不具有目的性,浅显轻松,并有多样的形式,更能引起民众的兴趣,引导他们去了解科学。

(二)大众传播更能满足民众对科普的需求

从内容上看,民众需要的科学知识的领域受职业、生活、兴趣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且不同的知识水平对科普内容的深度和精度有不同要求,个体差异很大。教育系统的知识水平等级划分早已固化,对知识系统性和专业性的高要求大大降低了其种类丰富度和实用性。要满足民众如此多样的需求,唯有信息量无比庞大,涵盖方方面面的大众传播。从覆盖面上看,教育系统的受众主要为学生,并非民众主体,而大众传播则渗透在每个人生活的角落,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微博、广告牌、论坛、网站,它不会落下任何一个人。同时,大众传播的时效性也大大方便了民众,对任何时事热点和疑惑求助做出迅速反馈,这是教育系统无论如何都做不到的。

(三)VR技术给大众传播带来新的影响

大众传媒的发展深深地依托于技术的变革,尤其是传统新闻媒体,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一直在找寻可行的转型之道。VR技术以突飞猛进之势进入媒体人的视野,因其能够实现逼真的现场交互式体验,符合新闻传播的特点,因此新闻媒体很快便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从报道的客观性来看,因为VR新闻是真实还原新闻现场,观众能够参与到整个新闻事件中去,所以,新闻信息不再是传播者经过加工而传递给接受者的,而是接受者通过自己的日常经验积累、文化系统和兴趣爱好而进行取舍、加工和理解后的结果,因此,是不掺杂传播者主观情感的,相对客观的信息。从新闻的可看性来看。传统新闻传播信息的单一,常常被受众指责枯燥乏味,这也是新闻媒体受众贫乏单一的原因。能够身临其境的体验新闻现场,无疑是对新闻文本叙事的一项巨大变革,增强了新闻的可看性。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大众传播是一种工具,为民众打开通往科学的门。如果能使民众在对科学的了解与思考中收获乐趣和创新,学会探求真相的方法,继承坚持不懈的意志,这才是科普真正的成功。

三、大众传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盗版为例

(一)政府在杜绝盗版中的作用

部分学者认为杜绝盗版应该主要依靠政府的执行力,以最近结束的“两会”为例。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并首次将“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中写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用有力的产权保护、顺畅的要素流动,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说明未来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会更大力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行,意味着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其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在我国的法系里,此前的损害赔偿一直是单纯形式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不法行为人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额交换等值的受害人的权益。这是以受害人的某种特定权利为标的而进行的未达成合意的一种强制交易。由于不法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大于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权利的价值,使得不法行为人在赔偿之外尚有“剩余”。

有学者表示:“如果有了惩罚性制度,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相信法院会更愿意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赔偿额,对原告有意,更重要的是可以更有效的惩戒侵权方。”这意味着未来针对侵权行为,一旦获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支持,根据违法所得金额的大小,侵权方的赔偿金额将数倍放大,学者认为,未来针对游戏产品的侵权盗版的赔付金额1000万将是起步价,未来极有可能行业内会出现赔付金额过亿的判例,这将极大地震慑盗版企业。

政府工作报告首度写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为此前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发达地区提供了更好的助力,事实上,上海市早在2016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就提出“上海市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而201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更进一步落实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意味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让具有原创能力的创意产业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而游戏业这个多年来一直被侵权盗版困扰的细分行业,将有更为坚实的发展基础,“鼓励原创、抵制盗版”已不再是一句口号,无论是游戏开发者、玩家、企业和主管部门都已做好了足够的准备。

(二)消费者在杜绝盗版中的关键性

然而在部分学者看来,打击盗版仅依靠政府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盗版产业链由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三个环节构成。政府打击盗版的执行力其实是在打地鼠,哪里发现了盗版交易,就去哪里执法,这种打压既不能断绝盗版的生产,也不能打消消费者对盗版的购买欲,扬汤止沸而已。目前,盗版主要存在于图书、软件、音像产业,对商家来说,盗版这类商品成本低、收益大,而对消费者来说,此类商品的盗版与正版没有明显质量差距而价格低廉。因此,盗版的生产和消费是一个可怕的“双赢”。只有让消费者意识到他人的劳动成果被夺去的事实,意识到购买盗版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才能鼓励他们拒绝盗版,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正版为什么价高?因为它是智慧的凝结,具有版权。一张游戏光碟的收益也许要付一整支开发团队几年的工资,而盗版逃开了作为价值主体的版权,只需支付微薄的制作成本,因此,正版在价格战上永远处于绝对的劣势。在这种现状下,不应该要求正版降价,而应改变消费者对盗版不以为然的观念,让他们理解,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就要给付报酬,是即使在网络上也天经地义的道理。

(三)杜绝盗版的根源在于消费者

部分学者还指出政府能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并在道德监督下让消费者为购买盗版感到羞耻。政府打击盗版的方式多样,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强有力的手段。而且依据我国国情分析,无论是曾经的计划经济还是如今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中国百姓的生活深受国家意志的影响。政府以其强制力与公信力确立的执法者和管理者的形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毫无疑问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政府通过种种鼓励措施和宣传手段来培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让消费者自发拒绝盗版。但这也就是说,政府这些努力和政策最终还是在消费者身上落实,还是要凭借消费者的改变来杜绝盗版,这恰恰证明了消费者的决定性地位,证明了只有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才能真正杜绝盗版。

政府对盗版的打压的确是杜绝盗版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它只是辅助,问题的根源仍在于消费者淡薄的产权意识和对免费资源的习以为常。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贪利之举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人民群众需要在政府的配合与支持下,从举报有奖、宣扬知识产权开始,纠正消费者畸形的购物观念,釜底抽薪,才能真正破坏整个盗版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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