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月2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决定废止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包括《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等,全面实行环保税制度。
2、《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5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对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二是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三是针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四是针对跨省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五是强化跨省票据业务监管。
3、《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5月3日,国务院制定发布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提出了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二是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三是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4、《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5月3日,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5月4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修订发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21号)。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根据脱贫攻坚形势变化,“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村内小型生产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不再支持整村推进项目。二是明确支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办法》明确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三是体现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新规定,《办法》对资金拨付、结转结余管理以及绩效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6、《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5月4日,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布置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并提出要加强发行计划管理,提升定价市场化水平,合理设置债券期限结构,丰富投资者类型等指导意见。《意见》针对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缺补漏。
7、《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4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简称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81号),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明确了进一步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征信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征信合规性教育培训,通过加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优化自助查询机管理、完善征信异常查询监控机制、妥善办理异议与投诉等措施,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牢牢守住不发生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的底线。
9、《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决定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10、《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5月7日,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5月7日,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2、《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5月8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宣布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自4月20日起,相关职责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
13、《中国展览业发展统计分析报告〔2017〕》。5月10日,商务部制定发布 《中国展览业发展统计分析报告〔2017〕》。《报告》指出,2017年在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共5604场,展览总面积10642万平方米,分别较2016年增长1%和12.3%。平均单体展会规模持续扩大,展览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数量占3%,较2016年提升0.3个百分点。2017年全国展馆市场继续保持平稳增势,一部分大型展馆新建或投入使用,室内可供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在运营使用的展馆共计211家,其中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馆23家。展览企业经营效益持续向好,2017年全国展览会营业收入达872亿元人民币;展览行业利润率总体水平达21.6%,较2016年提升9.7个百分点;成本费用利润率为25.3%,同比提高12.8个百分点。
14、《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5月11日,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定期报告指引》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风险管理指引》则要求落实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监测、排查和预警;以信用风险为导向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类,并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要求管理人每半年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定期报告,以及不定期提交临时信用风险报告。
15、《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5月11日,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16、《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对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进行明确。《公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17、《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5月14日,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则分别按两种方式处理;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1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管理办法》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附件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19、《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5月17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对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