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4月2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国家能源局制定下发《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对再生能源产业政策进行明确。《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落实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一是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二是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三是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四是完善行业管理,减少投资和经营负担。
2、《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通知》强调,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更加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在“破”“立”“降”上下工夫,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更加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已经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
3、《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4月1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要求,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此次试点实施期为2年。力争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强化“三大作用”。“五个一批”是指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和政府治理经验模式。“三大作用”是指通过试点,使现代供应链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4、《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4月1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停征、免征和调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同时,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5、《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4月13日,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制定下发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决定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同时,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6、《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4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文旅旅发〔2018〕3号),旨在以全域旅游为导向,以优质旅游为目标,逐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着力发挥旅游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旅游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意见》明确将重点支持旅游景区、全域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城镇、交通旅游、智慧旅游和健康旅游等新业态领域的项目发展,进一步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其中,将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全国优选旅游项目、旅游扶贫贷款项目等存量项目转化为旅游PPP项目。
7、《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19日,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4月19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2018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7号)。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取消对股票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二是参照新审计报告准则修订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及涵盖范围。三是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的内容要求。四是删除了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扣除相关影响数的规定。
9、《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4月19日,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意见》从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八项具体措施,要求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强调将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研究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备忘录,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要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强调要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月19日,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对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部分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包括出口退(免)税预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等。
11、《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4月20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以及按规定缴费比例降至19%的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同时,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12、《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4月20日,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下发《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8〕16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原《上市规则》及原《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此次修订主要明确了上市公司聘用、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要求,以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监管要求。
13、《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4月 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分为9章共46条,包括总则、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风险管理、附则等内容。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登记存管上,试点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在境外以中国结算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在境内通过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实现试点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而在交易结算上,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股份卖出委托指令,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对试点股份的减持,获得的港币划入其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
14、《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包括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若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15、《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涉及的退(免)税款结清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6、《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为减轻广大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药费负担并有更多用药选择,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
17、《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4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根据白皮书,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6.7万件,同比增长36.3%;商标行政执法办案量3.01万件,涉案金额3.33亿元;版权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3100余件,收缴盗版制品605万件;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1.92万批次,涉及侵权货物4095万件,案值1.82亿元。2017年,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受理商标注册申请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2%,连续16年居世界第一,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4810件,排名全球第三;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分别达到200.2万件、74.54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5.15%、82.79%。
18、《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4月24日,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对发行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明确了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物业已建成并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健全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4月27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共11条,包括总则性条款、适用范围、具体编报和披露要求以及生效时间等。
20、《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4月28日,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0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