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贤
我国财政监督机构自1978年恢复以来,经历了四十个春秋。古人云“三十而立,四十不惑”,对于个人来说四十年是漫长岁月,但对财政监督事业来说,它只是弹指一挥间。
监督的本意指监察事物运行,纠正偏差。可见,监督内在于管理,“有管理必有监督”。比如,如果你不想房屋坍塌,建造时就必须有监工。如果你没有时间,应当雇人当监工。“监工”就是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当然,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管理内容的增加,监督成为专门活动,于是产生了内在于过程的监督(内部监督)和脱离过程、专注于结果的监督(称外部监督或社会监督)两种形式。财政监督是内在于财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资金运动过程的专门活动。
财政监督的意义还在于:它是一种以财政资金为对象,以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为目标,监督财政资金运动的活动。这是说,财政监督对象是公共资金,目的是实现资金安全性、有效性。钱是经济活动的核心,也是政府的核心。美国国内收入局有一句名言:“如果你能够追踪金钱的流动,就会找到真相”。也就是说,若不追踪金钱的流动,你就永远找不到真相。财政监督是监督公共资金的机构,具有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财政资金正常运动,防止资金流失和腐败等功能。因而它是国之重器,是公共资金的“守护神”和“安全阀”。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财政监督,早在1953年,国家为配合“一五计划”的实施,财政部成立了财政监察司,开展了对中央部委收支、国家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但受“文革”冲击,这项工作被迫停顿。“文革”结束后,新的财政监督发源于国务院财政纪律大检查。国家正处于拨乱反正的经济恢复阶段,财政极度困难,同时,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财政纪律松弛,这就更加剧了财政困难。为了严肃财政纪律,制止财政资金浪费,1985年国务院成立“大检办”,开展全国财政纪律大检查,查处了违规机构、组织的领导人。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国务院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了国家审计署,并将财政监察职能全部移交给审计机构。1986年,适应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需要,财政部再次设立财政监察司。由此,形成了我国财政监督和审计并存的财政资金监督体系。1998年,为适应财政监督长期化要求,国务院决定撤销“大检办”,并按省设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2000年,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将财政监督司更名为财政监督检查局。可以说,我国的财政监督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四十年来,财政监督机构围绕着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在监督财政资金、严肃财政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还在建设内审体系,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跟踪监督,完善财政和预算管理,发现和查处贪腐案件等方面取得了不小成绩,践行了公共资金“守护神”和“安全阀”责任。
历史毕竟代表过去,反思四十年的财政监督历程,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今天,中国财政监督之路该怎么走?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什么是新时代?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印度总理时作了如下回答:“进入一个全面的由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中一个重大判断就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过去,我们要解决的是‘有没有’的问题,现在是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对此,可以解读为,如果说过去的财政监督只是回答 “做了没有”,则今天的财政监督要回答的是“好不好”问题。可见,做好财政监督是新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广大监督人员的心愿。
从“好不好”出发,对当前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一是它与审计业务交叉,导致“既重复,又遗漏”;二是财政监督手段落后,覆盖面不高,威慑力不大;三是财政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全面等。
——如何处理好与审计的关系?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审计和财政监督的对象都是预算资金,且依据都是财政纪律,就没有必要“既生瑜,何生亮”,从而既分散了监督力量,又易产生对财政资金监督的“既重复,又遗漏”,何不将它并入审计署呢?这一观点不但在社会上,而且在财政内部也存在。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妥。之所以产生以上认识,与以下两个原因有关:一是财政监督长期缺乏理论支撑,未厘清两种监督关系。前文指出,监督产生于管理,是管理环节。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作为对过程的控制的监督就越是必要,两种监督的分离就越是必要。“两种监督”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也称为过程监督,指对过程控制的监督,属于管理环节,如企业质检科,一旦它判定某批产品质量不合格,流程就中断,产品就不得出厂。后者属于结果监督,是外在于管理过程,而对结果的监督,也称为社会监督,如政府质检局。虽然质检科、质检局都以产品质量为监督对象,但没有人说“既生瑜,何生亮”,更不会有人提出以质检局取代质检科。这是常理。在财政资金上,之所以产生审计局取代财政监督局的观点,是因为长期没有讲清这一道理。
二是财政监督机构定位不准确。我们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论者。监督需要相应手段,这涉及对“查账”的认识。应当说,查账是结果监督的重要方式。如果说,在审计署成立前,财政监督机构因兼有内部、外部监督双重职能,为此主要采用查账方式是合适的,那么,在财政监督与审计分离,财政监督重点转向对公共资金过程控制的四十年之后,仍然沿用查账方式,显然是不合适和过时的。且不说查账是事后的,只能起对资金过程控制的间接作用,更由于它会造成财政、审计重复查账,这就混淆了两种监督。但不幸的是,我国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至今仍沿用这一方式。可见,财政监督除非摆脱查账,否则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地位。
——是否应当提出“财政监督全覆盖”?
笔者记得在小时候,大人经常用 “离地三尺有神明”,来告诫我们做事要不欺暗室,堂堂正正,因为你若做了坏事,将受到神明责罚。财政监督就是离地三尺的“神明”,它要求监督财政资金运动过程就必须明察秋毫,而前提是实现对财政资金监督的全覆盖,即资金流在哪里,财政监督就到哪里,而不留死角。可见,全覆盖是财政监督基本要求,也是条件。
但是,现实却非如此。据笔者调查,财政监督较好的地区,监督覆盖率为10%,差的市县不足5%,于是,监督就变成了“举例说明”。其原因:一是财政部没有财政监督全覆盖要求;二是财政监督机构人少事多,靠查账难以全覆盖。如,省级财政的预算项目达上万个,且分布于全省各地,靠监督局十来个人如何跟踪每个项目?面对这些,只能采用“有举报就查,其余抽查”的“举例式监督”。“举例式监督”使得财政监督无法“明察秋毫”,抵消了威慑作用,其结果是财政纪律松弛,腐败问题突出。
——如何实现有效监督?
与任何活动一样,财政监督也有投入产出问题,既然有投入产出,就有有效监督问题。与四十年前相比,我国的财政盘子已十分庞大,如何管好、用好18.32万亿元资金?既是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责任,更是财政监督的责任。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有效监督应指:一是提高常规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向绩效监督领域延伸。
而在这方面,我国财政监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常规监督不计方法,不计效果,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手段落后,尽管某单位明明有问题,但“抓不住”,因而无法起到纠偏、威慑作用;二是多数机构尚未参与绩效监督。绩效监督也称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管理环节,也是财政有效监督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部门预算存在着项目散多乱杂、漏洞多、浪费大等问题,与部门预算的缺乏立项制度有关,也与对项目缺乏有效监督有关。如果监督机构作为一种责任,参与预算项目评价,或许会好得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大多未参与,即使参与,也是将评价放给中介机构,而未起到监督作用。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中介机构因存在既得利益,加上绩效指标缺乏“三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管理上的有用性),他们往往利用此弱点绑架财政,实施“绩效寻租”。这应引起重视。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厘清与审计的关系。“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科学的行动。”财政监督理论是财政监督规律的总结,也是指明前进方向的灯塔。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国家实施机构改革的今天,更需要科学的财政监督理论。为此,建议财政部组织专家,开展对现阶段财政监督理论和方法论研究,必要时可采用有奖方式,以鼓励更多人投入研究。
第二,回归初心,转变监督方式。“回归初心”,指财政监督应回归公共资金“守护神”和“安全阀”地位,以此设计责任制度,拒绝外界诱惑。“转变监督方式”指面对人少事多的现状,财政监督要脱离审计,实现全覆盖监督和有效监督目标,就必须创新方法。要充分利用政府网和大数据,引入智能化财政监督,推进网上监督。网上监督也称为监控式监督,指财政通过对部门和项目的资金流即时监控,发现问题,然后派人调查,及时制止的监督方式。网上监督符合监控资金流量、流向的财政监督初心,也是实现财政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开展财政网上监督的条件已大体具备:一方面,各级已建设了政府网上办公网络,因而具备硬件条件;另一方面,各部门已配备会计电算化软件。由于会计数据是财政网上监督的依据,因而会计电算化提供了数据基础条件。
财政网上监督的难点:一是尚缺乏一套实时跟踪的财政监督软件,以将会计信息转换成“问题”,并及时向监控者发出警告。这一软件需要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组织开发;二是财政部需要按财政网上监督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事项的用语作出统一规范;三是建立公共会计信息联网制度。总之,财政网上监督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关键是是否决心去做。
第三,发挥财政监督优势,以规范预算项目为重点,促进预算改革。这包括:一是针对我国部门预算中的项目预算散多乱杂、浪费突出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实施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分类拨款的改革建议;二是监督项目立项。独立的目标、独立的预算和专门人员是预算项目的三个基本条件,也是立项依据。就是说,凡是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就不是预算项目,至多是其他项目的子项目。在我国,由于缺乏立项制度,部门本来是100万元的项目,会将它分拆成3个60万元的项目,不仅造成资金浪费,而且加大了管理和监督的工作量。在这方面,监督机构应参与项目立项审查,而且对不符合三个条件的项目,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提出停止拨款和实施的要求。
第四,积极参与绩效管理。虽然绩效评价属于绩效监督,但是笔者认为,从财政监督初心出发,其身份并非主持绩效管理,而是从财政资金有效性出发,监督绩效管理。这包括:一是监督项目绩效管理程序,尤其是前期、中期和后期评价的制度和指标建设,监督其实施;二是监督绩效评价过程,对评价中有不公正、不规范行为的,应当提出重评主张;三是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对需要追查主体责任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追责。
总之,财政监督四十年,既有成绩,又有不足。现在,不是谈论撤销财政监督,而是如何适应新时代要求,承担起时代责任,搞好财政监督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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