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哲
【摘 要】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违背的一个顽症。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讯逼供;侦查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总书记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冤假错案对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通过对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以及陈满案的分析和探讨,对于冤案的形成,我们认为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尚未真正确立
国际社会认可的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标准:第一是疑罪从无,第二是控方举证,第三是沉默权。我国立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上还没有给予保障,所以可以说我国并没有确立一个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的无罪推定原则。尽管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对沉默权规定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不顾及嫌疑人的人权,在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的政策压力下,侦查人员更倾向于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办案时一旦认为某人具有较大嫌疑,就直接将其认定为罪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获取其承认有罪的口供,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冤案发生的概率。
二、非法取证,刑讯逼供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违背的一个顽症。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一是观念使然。从中国古代的审判开始,口供就是定案的主要依据,受“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影响,被告人的口供成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因为始终有人通过刑讯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所以,许多办案人员迷信其效果。
二是追求效率的结果。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当“命案必破”的口号和较低破案率的实际情况相矛盾时,自然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公安机关选择性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时,先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就立案侦查;如果案情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就将案件隐瞒,以实现一个较高的破案率。二是,为了尽快破案,公安机关会忽视侦查的法定程序,违规侦查,刑讯逼供,很多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最终形成冤假错案。而沉默权的推行在我国就遭受了巨大的阻力,也使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在我们所探讨的冤案中,嫌疑对象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遭受了刑讯逼供。就聂树斌案来说,实际上并没有十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凶手就是聂树斌,仅仅因为聂树斌的嫌疑没有被排除,加上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有罪供述,就直接将其认定为罪犯是十分荒谬的。在呼格案中,通过诱供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三、侦查中心主义,忽视被告人的辩护权
侦查中心主义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处于绝对的核心位置。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不是以庭审参与人的质证、辩论活动为主,而是以侦查机关的案卷为裁判依据。现实刑事审判活动中,很多法官在庭审前就已经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实质审查,在未进行庭审质证、辩论前就已经形成了定罪的心证。事实上,很多法院在庭审前便已经形成了判决书。上述行为,使得庭审活动沦为一种形式,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极大损害了程序正义。
另一方面,侦查中心主义,不利于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指导下,侦查机关处于强势位置,不仅刑事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无法从侦查机关获得相应的证据材料,即使检察机关也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制约。这就会导致刑事诉讼从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参与的活动,转变为侦查机关单方追诉的行政行为。这无疑是现代刑事诉讼权利制度保障机制的大敌。
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另一个不良影响就是,刑事诉讼中,不重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排斥律师。近期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地排斥律师辩护意见的,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而现实是,要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走过场,辩护的作用流于形式,要么受到侦查机关的敌视,被排斥在法律共同体之外,甚至形成公、检、法三家三位一体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追求的结果是法律的公正性。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目前,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仅与对律师的轻视有关,而且也与诉讼理念的误区有关。因此,要重视律师就必须更新诉讼理念,必须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把律师视为维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积极力量。
四、完善建议
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保证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的作出平衡的选择。
2、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消除刑讯逼供上采取一些制度措施,例如,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从公安部門的管辖中独立出来,由法院或者特定机关管辖。
3、坚持审判中心主义,提高法院在三机关中的地位,将法官、检察官职业与普通公务员区别开来。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意味着审判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居于核心位置,更意味着审判活动思维制约侦查、检察活动。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获得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的审查,才能获得证据上的效力。对于违反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应当进行排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重视庭审的作用。法官应当摒弃卷宗主义,坚持传闻主义,在庭审中倾听诉讼当事人的言语表述。
4、明确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立法上扩大被告人辩护权的范围,保证辩护人能够全方位的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