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

2018-03-26 12:14展海巍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构建策略

展海巍

【摘 要】商事信用是指企业间商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借贷关系。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之间可能出现延期付款或者是预收货款的问题,这两项问题便构成了商事信用的基础。信守承诺是为人的基本道理,也是企业交易的重要原则。近年来,社会上频发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商事活动主要由民商法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完备的民商法体系对于规避商事信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现行民商法体系中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出发,结合到我国商事活动实际,对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进行探究。

【关键词】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民商法视域;构建策略

商事信用是企业商品(产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借贷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预收账款、延期付款以及应付票据等。现阶段,我国正逐步深化以信用为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中,各类市场的平稳交易、顺利运作均依赖于交易双方良好的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不仅是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关系,其更是社会对于交易主体的一种综合评价。构建完备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一、现阶段民商法制度中关于商事信用规定的局限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对于商事信用这一概念研究起步较晚,运用法律手段来对企业间的商事信用进行规范和约束还并不成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一步繁荣,各类市场的活跃性以及竞争力度日趋上升,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用于规范和约束企业商事信用的法律制度已经表现出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商事信用法律体系

企业的商事信用是一笔隐形的资产,良好的商事信用有助于提高商事活动的秩序性和安全性。缺乏商事信用的企业不仅自身难以得到可持续化的发展,其同时将会对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企业商事信用便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在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均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制定了与商事信用相关的若干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呈现出一种零散的状态(主要见于各大部门法以及相应的规章条例之中),没有能够形成一套统一的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公司法》这一类型效力显著的法律中,其仍旧缺乏对商事信用的细致规定,这导致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长期处于一个相比国外较为落后的状态。

2、现阶段的商事法律制度司法操作性不强

商事法律制度并非束之高阁的法律条文,其更加应当以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来发挥作用。我们看到,现阶段大多商事法律制度仍旧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其司法操作性并不强。商事法律制度需要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商事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其需要对不同大类的商事活动做出细致性的规定,而这也是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真正发挥改善企业商事信用作用的重要基础。

3、失信责任体系尚未健全

良好的商事信用是保障商事活动中双方互利共赢的基础,如果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失信于另一方,那么失信的一方应当承担失信责任。失信责任体系的建立就是为了对各种缺乏商事信用的行为进行规制。从现阶段的民商法条例分析,失信责任体系尚未健全。对于交易双方的主观恶意失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于交易双方的非恶意失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此外,一些失信责任体系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未能对各种类型的失信行为建立其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这将难以发挥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作用: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和警示,对受害方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二、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策略

1、拟构建信用权制度

法律条例的规定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为了促进企业间商事信用的进一步提升,法律可将商事信用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即构建信用权制度。可以将商事信用当作是一种兼具财产和人格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般的排他性和可救济性。将商事信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对于信用主体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良好的商事信用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保护,一方面,这能够体现法律对于信用权益的肯定;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增强商事活动主体对于商事信用的关注度和重视度,进而促进商事活动主体有意识地约束自身的交易行为和提高自身的商事信用。同时,构建信用权制度,能够对复杂的商事活动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继而充分发挥商事信用对于维护商事活动秩序、促进商事活动繁荣的作用。具体而言,在构建信用权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对商事信用权利的权能作出细致性的规定,制定保护商事信用权利的相应法律条例等。

2、将商事信用纳入经营资质审查中

我国市场准许的商事活动必须要经过商事登记。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对促进企业有效信息的披露。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同时对于各商事登记项目进行了放宽。在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的背景下,如何消除各公司商事信用良莠不齐带来的风险成为了一项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将商事信用纳入经营资质审查中,以此规避和消除因公司注册门槛降低而可能导致的风险。传统的经营资质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商事主体的注册资本;新的商事审查一方面要审查商事主体的注册资本(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要审查商事主体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和信用,侧重于对商事主体的业务能力以及债务履行能力的审查和评估。

3、建立商事信用公示制度

商事信用公示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警示和避免各种商事信用不良的行为。笔者认为,建立商事信用公示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是建立商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商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有助于提高商事信息的透明度。第二是建立商事信用披露操作规则。我国的《公司法》已经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为了提高企业的商事信用,有必要建立具体的商事信用披露操作规则,增强商事信用披露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除了披露公有制经济体的商事信用外,还应当扩大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非公有制经济体商事信用的披露。

【参考文献】

【1】李扬扬. 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J]. 福建商学院学报(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3):46-50.

【2】朱珍华. 民商法规制视角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研究[J]. 江苏商论, 2013(3):269-270.

【3】戚亚云. 基于民商法視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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