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 夏丹杨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跨境投资行为日益频繁,但当前对跨境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基于国际经验视阈,总结并分析了当前我國企业跨境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税收管理的对策,旨在借助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跨境税收管理体系,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关键词]跨境企业;税收管理;税收协定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04.048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04-0-02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企业跨境投资行为也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是跨境税收管理问题。目前,我国对跨境税收管理较为重视,本文根据当前我国税法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其他国家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优化当前的税收管理体系,提升我国企业跨境税收管理征收水平。
1 我国企业跨境税收管理问题
1.1 我国企业跨境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跨境投资行为采取限额抵免法进行税务征管,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已经征收相应税款,而国内又对其进行二次征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跨境投资成本,不利于我国企业与所在国家企业进行竞争,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间接税务抵免法管理层级较少,仅适用于三层内的子公司,如集团企业的结构超过三层,抵免法就无法全面进行所得税征缴,因此这种方法存在极大的片面性,无法满足当前国际经济活动环境的实际需求。
1.2 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方面的问题
截至2016年,我国已经与105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但笔者统计发现我国企业跨境投资行为已经超过180个国家与地区,与协定签订国家数量存在一定差异,从而无法满足国内企业的跨境投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跨境投资的经济收益。另外,针对目前“一带一路”战略部署情况来看,在“一带一路”区域范围内,仍有近10个国家尚未签订税收协定,尤其是伊拉克、缅甸等国家,是我国企业重要的投资东道主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带一路”范围内的国家势必将会有频繁的资金交流,税收协定的不完善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
1.3 我国跨境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收集信息化网络亟待完善,税务机关、银监会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不足,且税务机关无法直接从企业跨境交易及投资表格中获得更多的投资信息,从而给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降低了我国的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另外,当前我国跨境税务征缴人才建设程度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税务管理能力较弱,信息化水平滞后,无法满足当前跨境企业投资的实际需求。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贯彻实施后,作为“一带一路”的重点区域,其税务征管能力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跨境投资行为。
1.4 我国反避税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反避税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尤其与国际CFC规则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导致跨境企业投资存在极大的避税空间,从而造成我国税务损失,进而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水平。
1.5 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与部分国家尚未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不利于我国对企业跨境投资情况进行监管,从而不利于我国顺利开展跨境投资税务征缴工作。同时,税款协助征收制度尚未建立,如果企业发生逃税问题,那么将无法通过国际征收组织对其进行协助追偿。
2 基于国际经验的企业跨境税收管理对策
2.1 将限额抵免税管理办法转变为免税法
目前,我国采用限额抵免税法进行税务管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笔者通过对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跨境税收管理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认为应采用免税法进行企业会计税收管理,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的弊端,同时能够确保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在缴税方面保持一致,进而提升国内企业跨境投资的公平性,激发国内企业跨境投资的积极性。我国要采用免税法进行跨境投资管理,吸引跨国企业来我国建立总部,从而开创提升国家税收、降低企业缴税成本的双赢局面。
2.2 建立企业跨境投资税务激励体系
针对企业跨境投资行为,笔者认为可建立激励体系,从而保障我国企业跨境投资的经济效益,以提升国内跨境企业的竞争力。当前,我国可通过延迟纳税政策来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提升跨境企业在当地企业中的竞争力,确保企业能够在跨境投资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国内企业设立在国外非避税区的子公司,对其尚未与集团公司分配经济收益前,暂时缓缴相应的税务,而在子公司将收益利润上缴到集团公司时,再收取相应的所得税。另外,现阶段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在缴纳税款时,需按照我国税法标准计算成本、费用及所得税等信息,最终得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但在我国企业跨境投资行为中,投资当地的税法计算情况差异性特征较为明显,在一些国家中,甚至没有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导致企业在国内缴税造成困难,同时也给税务部门带来困扰。因此,企业可参照美国的具体做法,在投资当地运用税法进行所得、成本及费用的确认后,并由当地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形成相应的财务报表。国内企业可通过此财务报表,按照投资当地的税法来履行纳税义务。
2.3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协定
我国现行的税收协定存在一定缺陷,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根据当前税收协定进行完善,从而为跨境投资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服务。首先,我国应提升税收协定的数量,对部分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迅速落实与其签订税收协定,以保障我国企业跨境投资行为顺利进行。另外,目前我国建立了“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体系,与“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的交流和投资频率将进一步提升,因此,我国应重点签订“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的税收协定,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2.4 加大企业跨境税收管理力度
在跨境税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可参照跨境税收国際标准,设立专门的企业跨境税务登记及征收制度,保持跨境企业登记、变更、检查和税款征收等相关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从而确保有效落实跨境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尤其针对跨境企业海外投资及利润情况,我国应对其加强调查和监管,避免跨境企业存在虚假账目的情况,可申请国际税收征管协作,进而加大跨境企业税收调查力度。针对跨境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相关部门应按照所造成后果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罚,进一步肃清我国跨境企业的税收机制。另外,针对当前税收管理信息收集不当的情况,我国可引入第三方合作机制,要求银行及保险等金融部门与政府税务机关一起监督企业境外投资及获利情况,有效保障企业跨境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5 加强企业反避税力度
当前,大部分国家的反避税工作均建立在美国CFC规则基础之上,我国也应积极参照CFC规则,不断加强企业反避税力度,从而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笔者针对美国现行CFC规则进行分析和研究,认为我国应将超过10%的个人持股作为股份控制标准,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起到衔接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效果。另外,改变我国的居民股息红利征收制度,而采用延期缓缴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在资金流入国内时再征收税金。
2.6 健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体制
目前,由于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签订国家数量较少,不利于我国建立国际化、全面化的征管协作工作,对打造国际税收情报网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正确认识税收情报网络的重要性,并积极加入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签订活动中,从而建立强大的税收情报网络,提升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速度。另外,针对未能合法纳税的跨境企业,我国可向所在国家发起税款追偿申请,并向未合法纳税的企业追缴相应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收益与权益。
3 结 语
鉴于企业跨境税收征管制度及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结合国际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税法情况,完善企业跨境税收征管体系,从而保障企业跨境投资行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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