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飞飞
摘 要: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涉及到国家安全、环保,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纷纷增强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监管行动计划,进而促使本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更加完善。但是我国当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面临诸多困境,如经营主体安全意识缺乏、安全标签不规范、检测技术落后等。为此,本文详细分析了国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先进做法,并指出了我国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的制度。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差距分析;完善对策
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自加入WTO以来,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货值已达659.3亿美元,种类超过1000种。然而,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仍面临诸多困境。相比较而言,国外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体系有的国家做得比较完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国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做法,进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相关对策。
一、 国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做法与经验
(一)法律制度与执行规定比较完善
国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的相关法规比较健全,为确保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行为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当前欧盟严格执行《化学品注册、评估、限制和授权的法规》(简称REACH),其中规定凡进口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如果企业没有注册就不允许生产和进口。法规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以及进口商、用户等注意的责任及义务。并且,针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分类,欧盟实行了《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CLP),规定所有在欧盟各国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均需严格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美国已经形成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以《有毒物质控制法》(简称TSCA)为主,以《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回收利用法》为辅,涵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运输、储存、后期处置等。这些法律保障体系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二)监管的应急体系较为健全
近年来,国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体系逐渐完善。以美国为例,美国化学委员建立了美国化学紧急应急中心,24小时监管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救援服务。该应急中心有5万种不同化工产品安全资料表MS-DS数据库,有3万家生产厂、承运商和合同商的基本信息资料库,保证24小时全方位监管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并且,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托运单、提单、舱单上,必须写明托运人的电话号码,并配备专业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随时回答调查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例如日本化学工业协会为健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在各条重要运输线路途中设立紧急联络地点。同时,日本要求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每工作4小时要休息30分钟,在休息期间填写驾驶时间记录及确认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以及注意事项等。再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政府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要综合考虑产品属性是否相容,存储数量以及存储守则,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系统存放。此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每年要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并且每5年登记一次。美国、日本以及新加坡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有效地监督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安全工作。
(三)安全检测环节比较严格
国外对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检测方面比较严格。以新加坡为例,为避免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流入本地市場,监管部门专门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危险化学品检验程序。起先调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是对企业进行资料审查,进而证明其进出口产品的安全性。并且,新加坡在关卡处严格检查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实验室抽样检测危险化学品。再比如美国对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安全检测环节方面也非常严苛,对进口国外的危险化学品及相关的材质、包装、保质期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包装方面,对于集装箱和罐装有不同要求,且必须符合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才可进口。进口单据必须特别详细、准确,收货人、通知人、发货人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必须准确,符合国际标准。此外,美国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需至少90天前向环保署报备并通过审批,如未经申报获取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认证申明或豁免申明,属于违规进口行为,将被处以最高每天27500美元的罚款。严格、标准的检测环节有利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顺利进行。
(四)召回与追溯系统较为完备
由于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频发,美国、日本、菲律宾逐渐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技术方面的投资力度增大,同时召回与追溯系统逐渐完备。美国化学委员会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入库单、流向登记表、销售台账等印刷成册,发放给企业,要求相关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进行业务签收,台帐登记,“一批一档”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行为可追溯、可衔接。日本利用大数据技术,大力构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平台,搜集化学品进出口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进出口记录等信息,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可追溯。菲律宾规定所有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均需要进行申报,且申报后要保存进口记录文件,并在货物到港后60天内提交进口记录文件,日历年结束后15天内提交年度报告,即使是年进口量小于1000kg的危险化学品也不例外。菲律宾以此来完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安全追溯系统。国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的召回和追溯系统都相对完善,对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中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我国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方面执行的法律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有上述四大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但在监管立法方面仍缺乏系统性,规定比较含糊,例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只提到,向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罚,这就意味着除了剧毒品和易制暴外,销售其他危化品给无资质的人,没有明确的惩罚条款。并且,目前通行的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将商品名称对应的HS编码、危险货物的UN编码进行对应,且相关法律调整后立即实施,没有留给企业缓冲时间,给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带来损失。例如,质检总局于2017年3月底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主要对6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调整检验检疫类别,其中冰醋酸、盐酸等5种产品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而2017年4月初,江苏某企业在从美国进口冰醋酸时,由于商品HS编码与UN代码不符,货物被检验检疫局查扣。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制度的不健全,相关企业发展均受到一定阻碍。
(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伪报、瞒报案频发
由于危险化学品相关贸易商对所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缺乏了解,且相关部门未要求企业提供化学品的安全检验报告,所以致使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伪报、瞒报案频发。2017年5月5日,江苏扬州检验检疫局查获一批经过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该批货物是从台湾运输到扬州综保区,申报品名是RTV胶,企业在申报时说明货物属于非危化学品,然而检验人员在查验包装时,发现包装上印有危险货物标记,最终确认并非RTV胶,而是“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涂料等制品”,该类货物已被列入联合国危险货物名录,同时也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里。2017年6月,厦门东渡检验检疫局与东渡海关、海事局,共同对一起出口到伊朗的鞋材展开调查,最终发现鞋材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虽然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鞋扣、鞋面,申报货值为14.96万美元。但是在海关抽验过程中,东渡检验检疫局相关技术人员经取样送检后,检测报告显示其中有五种货物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列出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安全标签不规范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安全标签、标识多数不规范,尤其是很多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致使危险化学品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不规范,容易致使公众难以准确得知运输注意事项以及使用说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失误操作行为,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环境破坏。2017年2月28日,深圳檢验检疫局在检验德国出口到我国的“电子工业板清洁剂时,注意到该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上,有明确说明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类别,然而包装上没有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标识,此行为不符合相关要求,最后对货物进行退运处理。此外,2017年4月20日,厦门海沧检验检验局在检验瑞士出口到我国的危化品链条喷雾剂时,发现该批货物没有贴中文安全公示标签,且喷雾罐上没有中文使用方法说明及“远离儿童”等标识,由此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及标签、标识均不符合相关要求,对货物采取了退运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测技术落后
我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测技术落后。以储罐检测为例,由于危险化学品储罐本身体积比较大,且使用的时间较长,一旦遭到腐蚀储罐便失效,因此腐蚀检测对于此类储罐非常关键,然而我国目前的储罐检测技术非常落后,自主研发设备存在较大缺口,检测仪器大多是进口自英国的FloormapVS2及MFL2000罐底板腐蚀扫描仪,且设备更新滞后,给检测人员带来诸多不便。此外,2017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称,危险化学品要采用漏磁扫描技术做腐蚀测试,实际上要完成这样的技术检测很难,要依据底板的不同厚度,制作相应试板,试板上需要有深度不同的模拟腐蚀坑,然后用漏磁扫描仪扫描试板,才可进行实际的扫查行为,由于国内技术不过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误差较多。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形式方面,检验检疫部门实验室检测技术及检测范围有限,不能检测气瓶、槽罐包装,难以做到全面检测覆盖,所以不能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在实际检测工作中,检验人员通常只能采用质监局、船级社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鉴定依据,但是,该类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进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要求存在差异,因此并不能完全等同采用。
(五)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样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和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抽检的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留样,样品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检疫完毕日期起至少6个月。但现阶段,大多数检验检疫机构未设置专用的危险化学品样品室,而现行文件也没有存放危险化学品样品室的设置要求或建设规范。不同危险特性的样品混放、危险化学品样品与普通货物样品混放很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危险化学品样品存放仓库与一般工作场所相比,存在更多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程度更高,而现阶段检验员个人安全防护知识欠缺,增加了自身安全风险。2017年11月28日,中国江苏网发布资料显示:首都机场局由于地理位置和实验室等条件制约,并不适合现场抽取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样品,且样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加之目前联合监管流程复杂,部分企业对进口商品检验的要求所知不多,容易发生货物到达内地后长期不联系检验的问题,存在巨大安全风险。
三、完善中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的策略
(一)启用“互联网+”现场查验,提高监管效率
当前,我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应该启用“互联网+”现场查验,提高监管效率。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铺设业务流程快车道,实现即验、即放、即发货。借助主干系统移动客户端,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进行现场移动检验、送检及放行。并且,监管机构可以构建远程协同模式,采用先进技术,将检验检疫实际状况实时传送给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与一线检验人员可以通过音视频的形式交流现场情况。此外,地方监管机构可以利用移动终端,将化学品进出口检验过程的照片及视频资料上传到省局云端,方便事后调阅,确保每一次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并且为后续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储备,进而提高监管效率。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逃漏检行政处罚力度
我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机构应该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企业信用进行约束。对于失信企业,定期在相关网站及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并将企业诚信情况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并且,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故意逃漏检的企业,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教育负责人,起到警戒的效果。对于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除第一时间将不合格信息通过业务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外,还将不合格信息及时录入到泛长三角合作平台或通报内地检验检疫局,方便产地局对不合格货物进行监管,确保形成监管闭环。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提高自身安全管理能力。
(三)规范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公示标签,确保企业顺利通关
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协助企业规范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进而提高企业递交安全数据单和标签的一次通过率。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危险化学品的材质、包装、保质期等方面均做严格规定。具体而言,针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加强安全数据单以及危险公示标签的规范管理,可以通过进行网站宣传、电话指导等方式,向企业宣传该工作的重要性,讲解有关最新要求和规定,提高企业的重视程度。此外,在进出口业务办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主动向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协助企业制作达标的安全数据单以及危险公示标签,加快危险化学品出口通关效率。对于不达标的安全数据单以及危险公示标签,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主动介入,要求企业整改,为企业提供援助。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发挥安全风险预防平台作用。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建设、分工管理,平台通过搜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据,将申报信息分类,实现数据的共享。借助于风险预防平台,检验部门可以对共享平台对碰出的可疑进出货物实施三方联合查验,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将“串联”单独执法向“并联”联合监管转变,进而有效保障进出口危化品安全。此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依托平台开展安全公共服务,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以及应急处置服务。
(五)构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制度,确立评估考核程序
当前我国应该构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指定口岸制度。相关部门应该从安全角度出发,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建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指定口岸制度以及管理体系。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应该基于口岸功能以及设计规模,结合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实际业务量,采取标准化、智能化等先进手段,严格执行口岸制度。并且,我国需要确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评估考核程序。各个监管部门派成员构成考核小组,对口岸软硬件设施、人力配备、应急能力等进行评估。评估考核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没有通过评估考核的口岸,严禁开展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业务。
(六)严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资质关,加强车辆技术状况审验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严把企业资质关,认真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许可,对已许可的企业,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对企业资质进行巡查,对不符合条件仍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立时通知企业停止业务进行整顿,对违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且,应该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车辆技术状况审验,特别是对罐车的日常监管,要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100%符合一级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