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良武
近日,婚姻登记员小王在工作中碰到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为了避免错误登记,便在婚姻登记群中发帖征求大家的意见。小王称,有一对协议离婚的夫妻,二人拿着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小王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而根据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只有在审查登记完结之后才会生效。眼下,司法公证与离婚登记发生冲突的情形让小王犯了难。很快,小王的发帖在群中引发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将离婚前的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其做法欠妥:一是公证后容易把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定性为事实,不便更改;二是司法公证取代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不合规定;三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宜在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不便操作。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只能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即便离婚协议已经进行公证,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因此,不必纠结于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是否已经公证。群众大多数的意见都支持第二种观点。最后,小王按规定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案问题的焦点是,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何时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笔者认为:
第一,无论是司法公证,还是离婚登记,只要查明当事人是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就符合法律精神,当事人登记离婚没有法律障碍。根据离婚协议公证的程序规定,司法公证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一是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二是宣传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协议草稿、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四是审查夫妻双方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五是审查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包括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对子女探视权的约定等;六是出具离婚协议公证书。从司法公证的程序规定来看,能够完整地体现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和协议内容真实的意思表达。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应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双方自愿”,既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重要环节。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该意愿必须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等因素形成的。同时,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达成协议并作出适当处理。可见,上述案例中,司法公证的最终结果与婚姻法规定的“双方自愿”相吻合。因此,无论是司法公证审查,还是离婚登记审查,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且不是违法的离婚协议,就符合法律精神,当事人登记离婚没有法律障碍。
第二,无论是司法公证,还是离婚登记,其离婚协议生效时限均为离婚登记手续办结之后,司法公证与离婚登记没有冲突。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该规定的理解,当事人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公证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协议离婚,所附期限就是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之后。据此,协议离婚前当事人双方公证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另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探望、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认并颁发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协议随之生效。由此可见,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离婚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满足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因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还是当事人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其生效时限均为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司法公证与离婚登记没有冲突。
第三,无论是经过司法公证的离婚意愿,还是未经司法公证的离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避免违规登记。司法公证与离婚登记其工作性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司法公证是对当事人双方离婚合意行为的证明,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规避双方无谓的纷争和感情伤害,但对双方的人身关系和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强制约束力。离婚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涉及到夫妻关系能否解除和离婚协议能否生效,具有强制约束力,事关重大。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协议内容已经进行了司法公证,而简化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程序规定,把好“五关”。一是把好“询问关”。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是把好 “查验关”。查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三是把好 “声明关”。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是把好 “规范关”。 如果当事人公证的协议内容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协议内容一致,则要求当事人按规范样式重抄一份;如果当事人公证的协议内容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协议内容不一致,则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协议内容为准,并分别在离婚协议上亲笔签署“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的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姓名。五是把好“操作关”。婚姻登记员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另外,如果当事人公证的协议内容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协议内容一致且当事人有要求的,可以将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作为附件与其他材料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