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矛盾源头防治模式构建研究
——基于社区治理的视角

2018-03-21 02:22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2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社区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 241002)

“新常态”(The New Normal)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特殊概念,一般是指经济发展中“反常的现实正逐步变为常态”。[1]经过深刻变革之后,经济层面基于发展思路、运作模式以及运行结构等系列变革,对于原来固有的经济发展态势形成了一种新的突破。2014年之后,这种新突破已然逐渐步入相对稳定的常态发展阶段。在社会治理领域,新常态阶段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发展,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新特征,必将有助于提升社会矛盾的治理成效。

一、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征

不同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剧烈对抗性矛盾频发的势头,在新常态发展阶段,我国社会暴力性冲突发生比率有所下降,但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转型、城镇化加速以及人口流动性增强等新的发展态势也导致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矛盾高发

伴随着新常态发展阶段一系列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变革,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仍然多发、频发,社会治理格局以及治理机制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参考近几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有据可查的劳动争议纠纷、民间调解纠纷、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数据,通过不完全统计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在一定基础上“管中窥豹”,大致了解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发生与构成状况。

如表1所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社会矛盾的合计发生数接近三千万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重、明显触犯刑事法律或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的案件,即通过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或查处的治安案件,占到当年合计案件数的六成以上。如果我们能及时把握矛盾纠纷发生演化的规律,提高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调解的成功率,阻断矛盾纠纷演化发展的源头,必将有效减少当前社会矛盾的恶性效应,明显改善我国社会矛盾治理的成效。

表1 2014-2015年我国几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及其合计数

(二)暴力对抗性矛盾有所下降

在我国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持续高发,但鲜见具有明显价值冲突的对抗性矛盾,即使由于人民内部间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寻求体制内和平协商式解决途径,对抗性极端冲突形式与恶性社会危害效应日渐减少。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5年年度数据整理计算所得

近年来,如图1所示,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只有涉及财产权益侵害类的刑事案件(盗窃类和诈骗类刑事案件)发生率才呈现明显增幅,而杀人、伤害等人身权益侵害类刑事案件发生率同比连连负增长。这都说明基于利益冲突久拖不治,群愤难平等因素,从而以肢体冲突、暴力冲击、打砸抢烧等极端对抗形式外显体现出来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总量较前几年有明显改善,矛盾冲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也都随之有所下降。但我国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总体依然保持高发率,以静坐请愿、罢工示威、聚集游行、多级上访等合法、温和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冲突性社会矛盾演化转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社会矛盾的治理难度依然不容小觑。

(三)相关民生性矛盾明显增多

“在中国现阶段,民众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2]如表1所示,近几年,有着明确利益主张,与民生问题直接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民间调解纠纷等案件发生数量逐年增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阶段社会利益结构出现大幅调整,部分社会个体或群体权益“被剥夺感”明显;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民众权利意识、利益意识不断觉醒,社会成员对自身生活质量空前关注,对经济利益“获得感”诉求明显提升,维权意志清晰坚定,故而使得在民生问题领域,与利益直接相关的劳资矛盾、干群矛盾、家庭邻里矛盾、环境污染矛盾、征地拆迁矛盾等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按照社会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齐美尔所提出的理念,社会冲突主要分两类——“作为手段的冲突”和“作为目标的冲突”。而上述民生性矛盾冲突的发起者,大都以冲突为手段,基于维护自身权益与主张的需求,进而才积极行动展开维权表达。其行动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对抗而对抗,也不是为了实现某种差异性的价值取向,而仅是希望通过聚集、上访、堵路等工具性手段,引起政府重视,使得矛盾冲突能顺利在体制内得到解决。一旦诉求达成,矛盾往往自然消解。

(四)社会矛盾主体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发展,为迎接城市治理的新挑战,并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一系列民生需求,各地政府纷纷上马或准备上马一些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例如垃圾焚烧厂、核电厂等。这类项目的建设,在给社会和民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会给项目周边居民的生存条件、生活环境、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安全等方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而伴随着民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也使得民众风险感知与预判能力不断提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现实事件及其巨大恶果等讯息的瞬时接收与深入分析,使得人们开始对这些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概率,可能存在的危害后果不断进行充分预估、研判,进而产生针对风险的强烈不安与恐慌,以及针对政府的严重不满与愤怒。一旦这些不良情绪滋生、蔓延、集聚、放大,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就会引发当地居民通过强烈的、高度情绪化的集体行动方式展开的抵抗运动,亦即“邻避冲突”事件。社会矛盾主体风险认知与避险需求最终成为驱动利益冲突激化,社会矛盾生成的重要因素。

(五)社会分配不公扩大了不良社会心理暗示的影响力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5年度创新工程的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平的评价依然不高,突出集中在两个方面:财富与收入分配方面和城乡之间的权利待遇差异方面。在调查中,有51.6%的受访者表示,在财富和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显著的不公平现象。有50.6%的受访者表示,在城乡之间的权利待遇领域存在显著的不公平现象。一旦社会不公现象上升为社会普遍现象,社会民众不公平感或相对剥夺感普遍存在,就会导致“仇官”、“仇富”等不良社会心理暗示效应凸显。而当社会出现财富或权利分配不公,且这些权益既得阶层又日益强势和霸道之时,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就会对这些阶层越来越抵触和反感。这种抵触和反感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弱势阶层就会力图通过各种激烈的或柔性的手段去抗议权利与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严重不公问题,去表达对权贵阶层、富裕阶层的强烈不满,去积极寻求政府或社会支持,从而获得相对公平对待。近几年频见报端的大规模群体性聚集事件中,就不乏大量针对政府工作人员、针对投资人士的干群冲突和劳资冲突。

二、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构建社会矛盾源头防治模式

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矛盾不断呈现出矛盾内容、诉求方式、生成背景等诸多方面的新变化。相对于具有明显政治价值诉求的矛盾冲突而言,与基础民生需求密切相关的物质利益矛盾大都从社会基层开始酝酿演化甚至集聚裂变。而社区作为社会最基层领域,直接触碰民生问题,因此理应成为社会矛盾纠纷有效调处的首要着力点。牢牢把握社区这一社会矛盾发生第一场域的时空优势,以社区作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的第一阵地,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网络体系,有助于实现关口前移,重心前置的社会矛盾源头防治思路。

(一)努力搭建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协同网络体系框架

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着眼于打造社区平台上多元主体(主要是街道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各项公共事务治理的网络体系。通过多元主体间的协调合作与相互依赖(包括资源依赖和权力依赖),建立共同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同网络系统,发挥出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功效。

在这一协同治理网络系统之中,社区内各种类型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都在一个有统一行为目标和行为规范的网络结构中进行。在这一结构中,系统成员彼此之间共享资源,行为互动,信息互通,利益分摊,风险共担,共同应对社区层面潜在、隐性亦或暴露、显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种种挑战。其中,街道党工委作为街道各社区协同治理网络系统的领导核心,依靠社区党建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现对于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的领导与指导工作。社区自治组织作为协同治理网络系统的主导力量,依靠社会正式制度以及公权力的积极支持,通过运作社区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实现对于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落实与责任落实。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协同治理网络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沟通、协调、博弈、合作等形式,积极弥补社区自治组织工作的刚性疏漏和缺失,为排查纠纷、发出预警、化解矛盾以及善后处置等发挥矛盾纠纷处置“减压阀”和“调节器”的有力功效。社区居民是协同治理网络的基础力量,通过发挥积极参与意识,有效参与矛盾纠纷信息排查采集、利益诉求表达、民间动员与帮扶等有效作用,以实际行动用心维护社区共同生活的经济社会秩序与物质文化环境。

(二)畅通基层信息互通渠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持续转型,社会利益格局显著分化,民众权利意识日渐觉醒,新常态下有关利益诉求和权利诉求表达与实现的期望更为明确与迫切。但是,普通民众表达能力不强,现有人大、信访等传统诉求表达渠道的主动性与有效性不足,大众传媒、新媒体等新兴诉求表达渠道的代表性以及真实性不足等原因,往往使得民众诉求表达过程并不顺利,诉求实现受阻。同时,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导致的结构性断裂,政府组织运作过程中固有的体制性迟钝,加之现实基层政府组织公信力降低等原因,使得政府组织在收集社情民意,获知民众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惰性以及现实困难。信息传递受阻,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基层利益矛盾积聚裂变容易引发矛盾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而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生在基层,长在基层,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有效服务于社区或一定社会领域的经济、文化、卫生、治安、环境等公共事务。在政府和社区民众的双重认可下,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能够积极获取有效信息,作为政府与社区居民间有益的桥梁与纽带,搭建起合理诉求表达与信息传递的平台。在代表民众对政府进行合理诉求表达的同时,也会将政府相关决策的用心和意图传达给民众,畅通基层信息互通渠道。

在街道党工委的有效组织下,社区自治组织通过积极动员,可以发动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按一定规模定期摸排查访、监测监控所在地域范围内现存的或隐藏的矛盾纠纷,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专门的社区矛盾调解员进行汇总登记。登记情况根据矛盾纠纷预判的危害等级程度实施有区别上报制度,紧急突发或潜在社会危害性较明显,超过社区调解能力范畴的矛盾纠纷信息实时上报,即时启动矛盾纠纷预警和响应机制;危害程度一般,可以由社区先行出面调解的矛盾纠纷信息,可以结合社区调解情况、调解结论或阶段性结果半月或一月上报一次,定期向矛盾信息分析平台数据库充实信息数据,并完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汇报工作机制。

(三)打造矛盾信息分析平台,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50多年前浙江诸暨创造了“枫桥经验”的成功做法,自此使得“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成为我国各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可靠经验。新常态下,我们应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在社区内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社区内社会组织,结合前期排查工作中探寻上报的有关矛盾纠纷的可靠信息,进行深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评估矛盾纠纷的风险等级,建立健全红、橙、黄、蓝四种不同级别的预警机制。根据需要,发出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矛盾纠纷联调响应方案,及时将矛盾纠纷消解在萌芽状态。在健全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之下,力争实现社区舆情全面掌控,矛盾纠纷准确预判,预警信息清楚明了的指导目标,确保实现“小矛盾不出村 (居、社区)组、较大纠纷不出镇(区)”。[3]针对蓝、黄两级影响危害程度较低,有可能属于社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可控范畴内的预警信息,坚决就地分析处置,努力化解矛盾不上交。

准确研判并及时发出矛盾纠纷预警信息,是快速启动相应矛盾纠纷响应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的重中之重,应该是广泛发动社区资源,打造一个专、精、尖的矛盾信息分析评估平台。在街道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调度下,安排从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中选出的社区矛盾调解专员,作为矛盾纠纷信息分析平台的主要负责人,全面组织、协调平台信息分析与评估工作。同时,在广大社区居民中发动具有心理学、教育、法律、医疗等专业知识而又年富力强、能力超群的精干成员以及古道热肠、富有见识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等公益尖兵各3-5人,组成矛盾纠纷分析平台人才智库。根据信息分析客观需要,随机抽调智库人员实时组合,与平台专员一起积极为社区矛盾纠纷信息分析与评估充当智囊,为准确评估矛盾纠纷的风险性与危害性,及时启动响应方案提供谋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四)创新社区多元联调模式,优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旦矛盾纠纷生成,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重心应该转向矛盾纠纷的协商、调解环节。而新常态阶段下,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演化的生长空间不断增大,复杂性程度日益加剧,专业化性质明显加强,仅靠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调解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调解机制“单打独斗”难以达成理想调解效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精神,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有必要突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思路,优化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在基层社区,要实现矛盾纠纷快速反应,第一现场有效防控,可以在“三调”联动思路的启发下,切实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4]的优势作用,探索构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多元联调模式。

矛盾纠纷发生第一现场集中体现在基层社区,调解、消除矛盾的最佳介入点也应该在基层社区。在基层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惯常做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更是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肯定和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及其意义。但就《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的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实践来看,依然有很多矛盾纠纷没有能够通过人民调解员顺利化解。因此,创新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应该尽量克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单一机制各自的短板,借鉴“三调”联动的做法,积极动员社区社会资源,建立健全以“街道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司法参与,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区多元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这一多元矛盾调解网络体系的构建需要社区上下的通力协作,以街道党工委为领导核心,在综治办、司法所按需派员实际参与指导下,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派驻的社区专职调解员一起负责组织、开展具体调解工作。一方面,努力发动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中具有较强调处沟通能力和相应法律素养的成员受聘作为兼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另一方面,结合各级各类矛盾的专业性、行业性需要,协调调度社区内其他成员单位献计献策、出人出力。社区多元主体积极联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确保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再上交的调处目标。

(五)建立调解定期反馈制度,规范矛盾纠纷善后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成功调解,危机事态得到控制之后,还应该重视建立定期反馈善后机制。从矛盾纠纷排查、预警以及调解各个环节进行反馈,深入反思,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各阶段的经验教训,以针对性实现补短板、堵漏洞的目标,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社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体制提供实时数据。反馈机制应该按制度规范化、定期化、常态化运行,小矛盾小调解一月或一季度定期反馈,大矛盾大调解以事件结束为契机及时反馈,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真正从反馈实施中收益。善后处理机制应该根据需要实时启动,清查计算矛盾冲突发生时的损失并给予适当赔偿,事后社区生产、生活秩序的有序重建与恢复,对冲突或事件中民众的心理创伤进行及时安抚与慰藉,并对于冲突或事件当事人责任认定与追究。

社区矛盾纠纷的反馈与善后处理工作可以由社区多元调解平台设立善后反馈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完成。由街道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馈小组组长,在调解平台中专兼职骨干调解员中选出2-3人作为小组成员组成,要求既要有一定社会治理专业理论水平,又要有实际社会矛盾调解经验。结合问卷法、访谈法、座谈会等形式与矛盾纠纷当事人、涉事单位负责人、矛盾调解直接参与人、涉事地周边公众乃至主要行政、司法领导等进行深入沟通,在反馈环节中,认真剖析矛盾纠纷生成和演化机理,总结调处各个环节中的成功与失败经验,以及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环节中,客观组织实施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确保给纠纷事件当事人明确说法的同时,也有力维护基层社区多元调解平台的良好形象。

总而言之,我国社会矛盾燃点低、触点多,不断遭遇新问题、新情况,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征、新发展。因此,把握好基层社区这一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第一阵地”,构建起社区层面多元主体系统协同治理的网络体系,全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预警机制、调处机制以及善后处置机制,推进街道党工委、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四重主体协同发力,在信息排查、分析预警、联动调处、反馈善后等矛盾纠纷发生、演化的各个环节开展联防联动,着力发挥社会矛盾纠纷社区治理的最大成效。

[1]张慧莲,汪红驹.中国经济“新常态”[J].银行家,2014(06).

[2]吴忠民、林梅、王道勇.新形势下中国重大社会矛盾问题分析[M].北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4

[3]朱瑞娜,周伯煌.新常态下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以“枫桥经验”为视点[J].法制博览,2016(32).

[4]刘燕华.化解纠纷需要“第一道防线”给力[N].人民法院报,2016-08-2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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