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燕
(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漳州 363000)
自由是人类理想的生存方式和不懈的价值追求。任何反映社会发展、体现时代精神的哲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对自由问题进行哲学沉思与理论探索。当今人类正处于一个生活发生结构性变迁的全球化时代,人的自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因此,在这样的时代境遇下,人们更急迫地需要时代做出回答:人类“自由何以可能”?特别是面对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复杂抗争,人们不禁要问,自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吗?社会主义能否给人带来自由?何谓社会主义自由?它与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本分野究竟何在?对此,马克思主义需要作出具有科学解释力和深刻说服力的回答。而且,在国内,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一定时代和观念的限制,自由问题一直未能够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讳谈自由,谈自由色变,这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自由主义的话语霸权。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呈现出了相当多的旨在批判自由主义以彰显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唯物性、实践性、科学性的论著,然而仍未能有效地解除自由主义的思想魔咒[1],削弱其话语影响。值此背景下,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今天,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时,更应全面理解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以回应西方自由主义的诘难和挑战,让“自由”成为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动力。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自由”第一次与“平等、公正、法治”一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要求而写入党的执政纲领中,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既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内蕴,更是承接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客观反映,既高度体现了对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和社会价值理想的积极承接,又高度弘扬了共产主义理想,是我们党坚持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现实目标与理想目标的有机统一的高度体现。因此,全面理解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有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有助于坚定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更有助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
众所周知,自由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和最高命题,虽然马克思并未给自由下一个教条性的定义,但马克思有着诸多关于自由的论述,如“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它“表现为普遍权利”,是“合乎理性的本质”,“人们也能抛弃自由的最后束缚”,“成为理性的存在物”等。可见,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语境下,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是融“现实的个人”的理想、价值、实践、权利等为一体的自主性、生成性的活动过程,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理论旨趣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承袭了这一价值旨趣,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最高理想。因此,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解读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最为适当的。
第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语境下,自由是“现实的个人”能够支配的一切客观的异己的力量(即自然必然性以及一切奴役人、束缚人的社会力量),使其完全处于人们支配、控制之下的自由。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2]456,并且通过“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455。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作为自由的主体——“现实的个人”,一方面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是社会存在物,处在一定社会生活关系中,因此,对自由的追问必然要考察个人所处的环境,即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个人所处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因此,人的自由的实现,一方面是人克服了自然界异己力量的威胁,在更高的层次支配自然、驾驭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另一方面,通过消除分工、私有制、国家和法以及观念上的束缚,消灭“虚幻的共同体”,构建真实的共同体,形成世界历史性的个人,最终实现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而这一切有赖于通过对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最终把人从自然、社会及自身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自由的人。” 因此,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强调自由的基本内涵及其实现是对自然及社会必然性的认识与改造,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第二,自由是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统一[3]。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自由体现为一种权利,所谓的自由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的权利,即“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4]40。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行使自由权利很容易出现超出权利的界限从而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而作为社会政治权利,自由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归根结底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每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责任和义务构成了自由权利的界限,强调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恪守自由的界限,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此,通过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保证了个人能够充分行使自身自由权利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利于“人和人之间矛盾的解决”,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每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
第三,自由是实质自由与形式自由的统一。马克思无情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的自由只是一种借助“物权”关系获得的虚幻的形式自由,而不是实质自由,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自由的是资本而不是个人。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人的依赖”关系虽然被打破了,人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形式自由,但同时也被套上“物的依赖”关系的紧箍咒。因此,不仅仅是广大劳动人民无实质自由,拥有的仅仅是选择受雇某个资本家的有限的形式自由而已,就连资产阶级也难逃厄运,只是资本的人格化,因此,资本主义未能真正实现个人自由,他们所吹嘘的自由只能是“雾里花”“水中月”。而马克思、恩格斯终其一生所追求的最高社会理想即是要建立能够给所有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真正的充分的自由”的社会制度,处于这种社会制度下的“现实的个人”获得的是实质自由,即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也是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终极价值旨趣。可见,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摒弃了资本主义虚幻的形式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赋予了自由以实质内涵,即以社会主义制度及公有制为基础,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并具体落实于人们具体生活实践活动过程中,外化为一系列具体的实现形式,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外化为真切的形式自由,包括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思想自由等等,让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享受到自由的实惠,从而实现实质自由与形式自由的内在统一。
第四,自由是历史过程性和终极价值性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语境下, 自由是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呈现出历史过程性,任何自由的实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的”,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国家、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关系之中并通过这一切关系或快或慢的改变而展现出来。而所谓终极价值性指的是自由不是单纯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不是纯粹的自主性或某种空洞形式,而是必须有现实指向,即自由必须是现实的、实质的自由,必须是每一个“现实的个人”乃至整个人类彻底地摆脱自然、社会一切异己力量的钳制和奴役,实现自由解放的状态,这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之所在。因此,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自由王国”的思想可谓对人类自由的终极价值的表达。而这一终极价值目标实现的坚实基础为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唯有借助于这些生产力,才可能实现一种不存在任何阶级差别,人们也无需为生活资料忧虑的社会状态,也才能够谈真正的人的自由[5]456。可见,“发展是硬道理”,因为“‘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6]527,“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5]74。
深入解读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在根本上异质于西方自由主义,是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批判性超越。它是最广泛人民的自由,以“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理念为科学指导,以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高度统一为原则,其终极价值旨趣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由此,自由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中国特色得以充分凸显。
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语境下,在阶级社会中自由具有阶级性,无超越阶级的自由。因为“个体能否实现自由、实现何种程度的自由,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处社会的性质”[7]78。 因此,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西方自由主义必然是服务于统治阶级,在其理论视域下,自由的基础是私有财产,没有财产自由就没有个人自由。因此,他们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旨在维护和保障私有财产。可见,他们所宣称的自由只是少数拥有私有财产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只是统治阶级的“专属物”,只是“富人的特权”。由此可以充分体现西方自由主义的虚伪性和阶级性。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摒弃了西方自由价值观的虚伪性与抽象性,将自由充分落实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5]237,充分体现了自由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可见,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其终极价值旨趣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里的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每个人指的是社会生活中每个“现实的个人”,即社会主义的自由是“现实的个人”的自由,是现实的、具体的自由。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语境下,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而“现实的个人”不是抽象地栖息在现实生活世界之外,而必然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着生产活动,并发生着一定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的个人。在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条件下,这些“现实的个人”则是从根本上摆脱了被奴役、被压迫的状态,是在社会主义自由意义上从事着各种活动的人,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8]。因此,社会主义自由避免了自由的“抽象性”和“虚假性”而转向了“具体性”和“现实性”,将自由落实于最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建构及其民主政治,从而超越了西方自由主义的虚假性和局限性。
第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高度统一的自由,这根本区别于西方个人主义自由。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之所以属人而非动物,其根源就在于它的社会关系性。因此,人的自由只能是一种社会自由,是一种真实共同体的自由,而非个人单个的原子式的自由,也非纯粹个人主义自由。正如马克思对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294;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即这是一种真实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自由并非取消个人自由,而是与个人自由具有内在一致性,个人只有在这一共同体内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全面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并不反对个人自由,它的神圣使命就是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充分条件,奠定坚实的基础。可见,社会主义自由是以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高度统一为原则的自由,社会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证,而个人自由的实现同时也要兼顾社会自由,二者互为补充,互为条件。而在西方自由主义语境下,自由是个人的自由,是与社会自由相对立,究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在政治上、文化上必然维护个人自由而忽视甚至无视社会自由。
第三,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自由的极致表达,也是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终极价值追求,由此其价值旨趣得以凸显。在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以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彻底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的钳制与奴役,真正实现了“自由个性”,即在这一社会形态下,人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和发展;人与人的交往更加普遍,更加开放全面,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秉承着这一终极价值旨趣,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终极价值旨趣是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生活的展开,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要围绕着这一终极价值旨趣,使得每个人都能“人生出彩”“梦想成真”。而西方自由价值观要么把自由视为“不被别人干涉”的状态,要么视为纯粹的自主性,要么视为某种单一价值,甚至视为某种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他们终究无法建立起具有终极价值性的自由价值观。
透过对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及其价值旨趣的解读与揭示,一方面有助于厘清社会主义自由与资本主义自由的异质性,明白自由决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也有自由,而且是更高程度的自由,有利于应对西方自由主义的诘难与挑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社会主义自由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依赖于社会各个层面的改革与发展,其中最根本的条件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不少制约人的自由实现的因素,因此,必须以更加自觉的态度、更加清醒的认识、更加坚定的意志,进一步做好实现人民自由的各项工作。简言之,社会主义自由的实现既需要个体自身的内在条件,又需要外部的社会条件。
从个人层面而言,个人需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境界,从而为实现自由奠定前提条件。一般而言,自由的实现程度与其所拥有的科学文化程度及道德境界成正比,随着掌握科学文化程度以及道德境界的提升,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自身的认识就更加深刻,就越能根据自己的认识实现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自身的改造,从而实现自由。
从社会层面而言,要促进自由的不断实现,必须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各个层面加以改革,可以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着力。
第一,经济建设:自由实现的物质前提。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因为这直接规定和制约着人类的自由发展水平,而且还需要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交往的普遍发展形成丰富的、全面的社会关系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最终形成“世界历史性”的个人,从而为自由的实现奠定基础。因此,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必须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从而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特别是维护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各项工作,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为自由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发战略,以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为最终实现人类的自由提供动力和支撑。
第二,政治建设:自由实现的政治前提。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应该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类解放,但他并没有否认政治解放的作用,而且还指出政治解放为实现人类解放准备了政治基础和必要条件。“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6]32“民主政治运作的长期后果可能是扩大和加深个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因此,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地发展更加广泛、充分的人民民主,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切实保障人们获得政治自由。
第三,文化建设:自由实现的文化准备。马克思认为,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文化条件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因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人类向自由迈进一步”[2]456以及“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因此,自由的实现尤其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指引人们朝正确的方向迈进以及破除各种错误思潮。因此,在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合理因子,以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化社会主义文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建设,推进文化创新,着力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不断促进人们获得思想文化自由。
第四,社会建设:自由实现的社会保障。马克思、恩格斯终其一生都在追求一种给社会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充裕的生活和闲暇时间”,“真正的充分自由”的合理的社会形式即共产主义,在这一社会形式下,人是自然的、社会的、自身的主人,是真正自由的人。因此,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本质要求和立足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即“多谋民之利,多解民之忧”,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自由。
第五,生态建设:自由实现的重要前提。在马克思看来,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的身体”,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利用自然界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会受到自然界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曾经告诫的:“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9]因此,“人类和自然的和解”是实现人的自由的重要前提,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人和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0]。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生态建设尤为重要,应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避免生态环境恶化,要通过创新技术和调整结构,推动利用自然的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解决人和自然间的抗争,建设美丽中国,从而获得自然领域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