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结硕果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8-03-15 00:14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信息化建设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上位法条例浙江省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浙江省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省Ⅸ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在全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立足国家《条例》,贴近地方实际,省《条例》应运而生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确立了无线电频谱的国家资源地位,确定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战略方针和管理政策。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条例》颁布实施,此次修订顺应了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促进了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启了无线电管理事业的新征程。

二十多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条例》的指引下,科学合理配置频率资源,依法规范管理台站设备,全力以赴保障重大活动,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迅速普及,截至2016年底,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34.2万个,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和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数以亿计。无线电技术在通信、广电、气象、航空、航海、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突飞猛进和蓬勃发展,近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面临着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鉴于国家《条例》立足于宏观层面,内容主要为全国适用的普遍性规定,有必要对部分内容加以细化、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地方无线电管理实际。出台《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是解决当前本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也是浙江省对上位法内容具体化、本地化、细则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扎实推进,有序实施,浙江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

省《条例》立法工作于2012年启动,2013年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省经信委认真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完成立法前评估。2015年,省《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省经信委加快起草进程,广泛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用户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当年3月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地方性立法程序要求,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以书面、座谈、网上公示等方式征求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以及市民代表,无线电用户代表、销售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经信委对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2015年10月,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条例》经过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并于2015年11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按程序提交法制委员会审查。省人大法工委及时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鉴于当时国家《条例》正在修订并即将出台,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经研究决定待国家《条例》出台后再予推进。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委、法工委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条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省级有关部门,地市政府、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条例》,决定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立法过程中,省经信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以认真、严谨、务实的态度,按立法程序完成了从收集资料,省内外调研,专家咨询,立法评估,征求意见到形成条例草案,配合立法审查,接受立法审议等各环节工作。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六年不懈努力,推动了浙江省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出台。

不复述重细化有特色,三原则制定省《条例》内容

省《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主要上位法依据,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形成。省《条例》共26条,涵盖了无线电管理职责,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

省《条例》立法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不复述,对上位法已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以体现立法的轻型化、精干化理念。二是重细化,对国家《条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以提升相关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三是有特色,根据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实际,依据上位法新增实用性条款,以解决工作中的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的职责

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省《条例》根据上位法精神,对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无线电管理对象数量多、领域宽、分布广,但县一级未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现状,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二是鉴于国家《条例》仅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但未明确省级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职责,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三是根据国家《条例》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管理的新制度和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工商、质监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四是考虑到各市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能在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了各市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具体工作职责。

细化了频率、台站、识别码、设备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国家《条例》新增、调整了多项管理制度,但个别事项在实施层面未作具体规定,省《条例》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一是完善了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审批、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审批等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规定了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细化了国家《条例》关于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制度,规定销售者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销售者、购买者、销售设备等信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并对真实性负责,解决了上位法未明确的“谁备案、备什么、如何备”等问题。三是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质监、工商部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条例》关于发射设备的监管制度在浙江省落地实施。四是针对国家《条例》新提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概念,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率先将频率使用许可证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措施

按照“因地制宜,增强实效”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性和地方特色。一是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地方性法规。随着浙江省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面临着一定挑战,而上位法暂无保障性条款。省《条例》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有关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向其开放,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原则、保护措施和保护要求,解决了固定监测站等技术设施建设选址施工难,缺乏保护措施等一系列问题。二是落实了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在当前电磁环境日趋复杂,各類无线电干扰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加强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和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尤为重要,省《条例》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航、公众移动通信公司等设台较多的单位应当确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具体管理制度,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个人)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定期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上述措施,对确保无线电台站合法、规范使用,减少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完善了重大活动临时设台审批程序。随着本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浙举办的国际会议、赛事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越来越多,规格越来越高。省《条例》从优化程序,服务用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了重大活动期间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审批权限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规定了举办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可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统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简易程序,既完善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重大活动保障的法律依据,又深化落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四是加强了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针对近年来无线电干扰排查过程中个别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等实际问题,省《条例》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排查干扰的义务。为进一步提高干扰查处的效率,规定了有无线电管理职能的系统(行业),其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先行组织排查。

合理设定了法律责任

省《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国家《条例》尚未涵盖的无线电违法行为,以及法规本身设定的禁止性条款,比照上位法类似行为的处罚,明确了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电台执照;未建立或执行无线电台站自检制度;办理销售备案时弄虚作假;未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罚则的设定与国家《条例》罚则部分充分衔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加以区分,形成梯度,避免了与上位法对照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情况。

当前,浙江全省上下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要求,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昂首前行。无线电作为实现信息化无处不在的重要载体,正在浙江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企业技术创新以及“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Ⅸ条例》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浙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具体实践,也是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内在要求。省《条例》的施行为浙江省合理开发,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安全有序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制保证,是促进浙江省经济转型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内容紧密围绕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和秩序等核心管理问题,设定了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兼具浙江特色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又进一步优化了本省无线电管理法制环境,为推动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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