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凌宇
PSC检查过程中发现,关于救助艇回收环索和悬挂索方面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船舶关键性的操作培训没有实施。责任船员不熟悉回收环索和悬挂索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对其操作程序不熟悉。
②硬件设备不足。部分船舶没有按要求配备回收环索。
③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不健全。船舶《训练手册》(Training Manual)中没有将回收环索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作为救助艇回收程序列入。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MSC.47(66))对公约第III章作了全面修订,并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SOLAS第III章17条规定:
“.5 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如果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为了安全应该有供恶劣天气使用的回收环索。”
SOLAS第III章35条规定,训练手册应包括并详细解释:
“3.13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包括存放和系固。”因此,应将救助艇回收环索的使用列入训练手册。
海安会决议MSC.218(82)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VI章新增第6.1.1.11款如下:
“6.1.1.11 救助艇降放设备应配备用以在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时的恶劣天气收回救助艇的收回环索。”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第三章第3.2.2条中引用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对降落与回收装置的要求:
“3.2.2(1) 除另有规定外,救生艇筏及救助艇的降落装置应按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第 3 章附录 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Ⅵ章 6.1 的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四篇第三章第3.2.9条将相关规定正式写入正文:
“3.2.9 如救助艇是救生艇筏中的一艘,其登乘和降落布置应符合 3.2.1 至 3.2.4 和 2.4.5 的要求。此外,救助艇的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如果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使用的回收环索。”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A-VI/2节“对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6条规定:
“.1 负责释放中及释放后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1.4 安全地回收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虽然公约和规范中都对救助艇配备回收环索予以要求,但仍然要注意其配备的前提条件,即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如果救助艇未使用重型动索滑车,不构成危险,则不需要配备回收环索。
回收环索(Recovery Strop):每艇两根,通常长度为1.2米左右,一般用尼龙绳或软钢丝(其强度必须满足船级社要求,且要求定期检验)制成,两端各设一钢质连环(一般为圆形钢环),其中一个连环上套有一钢质卸扣,见图1。在恶劣海况条件下进行救助艇回收操作时,因救助艇在海浪中上下波动幅度较大,直接挂吊艇环不仅困难,而且因吊艇滑车重量大,极易发生吊艇滑车碰伤救助艇艇体甚至碰伤人员的意外事故。使用回收环索可以有效避免这种事故的发生。
图1 回收环索
悬挂索(Hanging Off Pendant):与回收环索一起使用才能发挥作用,也是两根,通常长度为2米左右,一般用钢丝绳(其强度必须满足船级社要求,且要求定期检验)制成,两端各设一钢质卸扣,见图2。其作用一是在恶劣海况下配合使用回收环索进行收艇操作,二是用于平时维护保养时将艇挂起,进行脱钩和艇钩的维护保养。
图2 悬挂索
(1)放艇前的准备
a.将回收环索用卸扣与救生艇吊环相连。
b.将悬挂索的一端用卸扣与吊臂上的眼扳相连。
c.进行正常情况下的放艇。
(2)放艇(步骤与正常放艇步骤相同)
脱钩后,甲板上人员可迅速将吊环上绞1.8米左右,使回收环索的下环在水面上的高度处于艇上人员能轻易抓取,但又不会由于涌浪造成的颠簸使得艇触碰吊环动滑车和回收环索。然后操艇离开。
(3)回收艇
a.操艇位于回收环索下方。
b.两艇员分别于艇首、尾迅速抓取回收环索的下环并将艇拉停,控制在正确位置上。
c.甲板上人员根据情况和要求缓慢松放吊环,直到回收环索的下环能与艇脱钩装置相连为止。
d.两艇员分别位于艇首、尾,选择适当时机,同时迅速将回收环索的下环与艇脱钩装置相连。见图3。
e.起吊救助艇(起吊前一定要确认脱钩装置处于锁紧位置)。见图4。
f.当救助艇起吊至艇甲板(视悬挂索能与艇上的辅助吊钩相连)时,停止收绞(这时应确保吊臂没有开始回转)。
g.甲板上人员协助两艇员将悬挂索与艇上的辅助吊钩相连。见图5。
h.甲板上人员缓慢松一点刹车,使艇的重量全部由悬挂索承担。见图6。
i.从艇脱钩装置上取下回收环索。
j.继续放下吊索直至主吊钩钩住吊环为止。
k.绞起救助艇直至其存放位置止。
l.艇员或获救人员从登艇平台离艇。
m.从吊臂及吊艇辅助吊环上取下悬挂索,然后固定。
图3 回收环索与艇钩连接
图4 起吊救助艇
图5 连接悬挂索
图6 收回回收环索
针对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建议公司、船舶和船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真正使救助艇回收环索和悬挂索在恶劣海况情况下的使用规程落到实处,使船员具备应该具备的实际操作水平,确保在恶劣海况条件下安全、顺利地进行回收救助艇的操作。
(1)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的要求,在需要配备该环索的船舶上为船舶配备相关设备。另外,在公约要求外的船舶,也建议公司和船舶根据船上实际情况为船舶配备相关的设备,提高救助艇使用的安全性。
(2)在船舶训练手册中添加救助艇回收环索以及悬挂索的使用方法,尽可能配备图解,以更形象化的方法为船员操作提供指导。
(3)在船舶进行救助艇相关演习和培训时,组织船员学习回收环索及其附属件的使用;在开展演习时将回收环索和悬挂索的使用列入演习内容,提高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在“人落水救生应变部署表”内增加相应的职责分配,按新修改的人落水救生应变部署表进行相应的演练并记录。
(5)虽然公约中对于救助艇回收环索的配备要求是1998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但是鉴于回收环索对于救助艇回收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回收环索的价格并不高,不会给船东增加太多的成本,在衡量成本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后,仍然建议船东能够为船舶配备回收环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