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的难点与对策

2018-03-10 21:15闫文波刘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

闫文波+刘平

摘要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反映作案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的客观依据,但心理痕迹具有人身依附性和抽象性,这给痕迹追溯和分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如何克服痕迹追溯障碍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犯罪现场 心理痕迹 痕迹追溯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客观上体现了作案人的心理活动与意识,它具有可知、简洁、客观、人身特定、相对稳定、抽象特殊等特征。通过掌握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资料,获取作案人的个性特征、犯罪经历、动机、行为以及无意识心理痕迹等特点,将为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一、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的难点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是指从心理上推导罪犯作案动机及行为的过程,一般可以通过现场遗留的有形物质痕迹或有关人员的回忆、叙述而再现出来的罪犯特有心理特征及典型独特思维现象。根据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在案件侦破汇总的作用不同,通常可分为根本义、狭义与广义三种类型。根本义的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停留在罪犯作案结束后的原始痕迹,可通过现场残留物被害人或证人的举证进行心理追溯。狭义的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现场物化心理痕迹,以遗留在现场的物质载体为主,也指罪犯作案后的怪异行为和异常心理反应。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一般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收集难度较大,通常包括筹备、预备、实施及作案后的心理反应及异常行为,可通过较为严密的侦查讯问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来进行追溯。

由于心理痕迹的人身依附性和抽象性强,侦破难度大,主要难点表现在:

(一)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的制约因素多,侦破难度大

通常情况下,罪犯作案过程中,自己对其行为后果会进行反复掂量,同时对其作案后痕迹的毁灭事先会进行缜密计划,以及对其作案后逃离现场路线及方案都要进行反复推敲,甚至会去事先踩点等,而根据人的心理及其行为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犯罪行为是受限于总的行为动机和相关环境制约。当然,毫无意义的与特定环境条件和作案目的不相匹配的动作行为往往会干扰案件侦破,因此如何根据案情、作案动机及现场环境,准确分析、推测、判断及侦破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此时就需要我们敢大胆设想,敢匪夷所思。

(二)犯罪心理与行为联系不易识别

由于罪犯在作案前后心理变化比较大,加之人身依附性较强,以及作案时间跨度一般较大,所以罪犯的心理反应与作案行为联系的关联度不够紧密,缺乏显著的规律性的特点,因此这种犯罪心理识别和侦破的难度较大。

(三)罪犯的主观心理与作案痕迹不易认定

由于心理痕迹一般表现为罪犯的主观心理反应轨迹,而在提取这种心理痕迹时往往容易混杂侦查人员、勘查人员、证人、相关知情人的认知、情感、推理的个人因素,属于客观的主观化,因此,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认知和认定的工作开展比较困难。

(四)犯罪现场心理的研究资料少,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

目前,犯罪心理痕迹追溯在我国还是比较前沿的科学,国内专家学者研究成果较少,虽然部分办案人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也有意无意中对罪犯心理进行分析,但目前我国办案人员缺乏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的积累,办理理论知识较为单一和薄弱,大部分办案人员动手能力较强,资料收集及案例理论分析能力明显不足,导致部分积累下来的资料也较为简单原始,理论系统性不强,对后续办案借鉴作用不大。而现有的理論工作者虽然理论知识丰富,但动手办案能力不足,缺乏实践工作经验。总体来讲,现在动手办案的不搞理论总结和学术研究,而搞理论和学术研究又不亲自办案,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相关理论、技术及学科发展。

二、破解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困境的对策分析

综上所述,要利用好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这种手段和方式来提高犯罪案件的侦破,需要我们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特征、种类及因素等方面入手,尤其要将理论研究和侦查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提高犯罪心理痕迹追溯能力,又提高其科学研究水平,推动相关理论和技术进步。具体来讲,要解决当前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困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罪犯作案手法及现场表现入手追溯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通过掌握罪犯的作案手法,可追溯罪犯采取此作案手法的动因及案发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尤其是部分案件发生后,罪犯可能会出现慌张、自责和愧疚等行为。例如:在某起杀人案件中,我们发现死者尸体旁有跪拜痕迹。由此我们断定死者与凶手之间存在某种亲戚或情人关系,破案后得知凶手与被害人确实是表亲戚,作案后凶手感觉愧疚,于是对被害人行了跪拜之礼。当然,这些细微的动作和心理痕迹,需要我们仔细观察,并结合罪犯的作案动机、作案条件、案发环境及作案经验等,通过推测和分析罪犯作案后的特殊行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二)从犯罪现场痕迹、遗留物品入手追溯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从犯罪现场遗留物的种类和位置关系可以追溯其心理痕迹。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罪犯遗忘在作案现场的工具特征、工具数量、工具位置等状况,进一步分析和确认罪犯作案时的心理特征、作案习惯以及是否属于惯犯。如果罪犯初次作案或偶犯,其散落在作案现场的工具一般较多,而且散落的面积较广;而惯犯通常在作案前会经过缜密的设计,没有意外特殊情况发生的话,惯犯作案时—般比较沉着、谨慎和镇静,当然其手段也比较坚决和残忍。例如,某一杀人现场死者右手上面放着2.5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罪犯持有一种迷信心理(民间称之为“上路钱”),因此我们断定罪犯对死者有种愧疚心理,罪犯与死者之间应有某种亲戚或情人关系。破案后得知死者是罪犯的女友,因被害人提出分手而争吵,罪犯一怒之下将其掐死,但事后又感到内疚,于是按照当地习俗给死者留了上路钱。

(三)从单个犯罪现场事实的形态、性质及延展性入手追溯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通过分析案发后周边犯罪事件的延展性,可分析作案时间、地点、工具、工具去向等问题而提供有力证据和线索,为追溯罪犯的一般心理提供有意义的信息和线索,并为深层次分析提供了突破口。例如,一起杀人案件只在现场遗留一具女性尸体躯干,其阴部和乳房都被割,除此之外毫无线索,经过办案人员缜密分析创伤特点,最终得出此案可能为奸情引起的报复杀人或是变态导致杀人。破案后得知被害人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与凶手一直保持奸情,近一年因被害人丈夫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一直在家疗养身体,凶手要求被害人继续与其保持奸情,女方害怕被丈夫知道而拒绝继续与其来往,于是凶手怀恨在心而生杀心。

(四)规范整理犯罪痕迹物证,总结规律,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

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在案件现场提取的资料、证据是杂乱无序的,也缺乏逻辑性,对案件侦破的借鉴和启迪性不大。为此,在相关物证资料进行整理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与犯罪现场有关的物证痕迹,哪些是派生或他人提供的痕迹物证;其次应根据犯罪现场的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认识能力的高低、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与自身利害关系因素的影响,对现场心理痕迹进行科学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甄别和追溯。例如:在两起入室盗窃案中,一起是案犯因嫌行窃收获无获和太少而对事主财物进行了破坏,另一起则是案犯在事主尚在室内熟睡的情况下,荒唐地在现场拉下大便。这一行为虽然与案件活动无关,但也体现了罪犯泄愤行为。拉下大便的荒唐之举,更是罪犯有过多次作案的经历,其他的与犯罪无关的特殊行为,在各类案件常有发生,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在对犯罪现场勘察和证据分析时,必须对犯罪心理痕迹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归类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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